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ycg-2020112400032
预算金额49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浏阳市中医医院水处理设备合同公告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JZ-202011240003-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中医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威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水处理设备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0112400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水处理设备 其他医疗设备 见技术参数 1 490000
 合计金额小写: 490000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玖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水处理设备

合同金额小写:490000.00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玖万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中医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货到甲方指定安装位置,包括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交钥匙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半年后付合同金额的2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一年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余款10%一年半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长沙威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431636000018160057706)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 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质保期一年。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乙方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7)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货物的验收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6.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3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6.4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7.违约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

项目现场

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履行方式:货到甲方指定安装位置,包括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交钥匙项目)。

第9.2(1) 款

质量保证期

验收合格后壹年。

第9.2(3) 款

响应时间

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卖方接到用户报修后24小时内解决问题或到达用户地。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半年后付合同金额的20%,一年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余款10%一年半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第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浏阳市北正中路67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31号(长沙四星客车厂内)
法定代理人: 邱晓年 法定代理人: 李莉玲
委托代理人: 孔祥松 委托代理人: 陈斌
电话: 0731-83611974 电话: 0731-88609060
传真: 0731-83631702 传真: 0731-88609060

附件列表
  1. 水处理设备配置清单.doc水处理设备配置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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