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8509.4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新兴县新成工业园东园稔村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
标段(包)名称 新兴县新成工业园东园稔村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 新兴县新成工业园东园稔村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招标人名称 新兴县新成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中标人名称 广东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期限 3 合同签署时间 2024-01-31 15:58:57
合同金额 2481933.610000 其它形式合同报价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本章内容的协议书、通用条件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新兴县新成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广东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新兴县新成工业园东园稔村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 工程地点:云浮市新兴县稔村
3. 工程规模:工程范围包括挖土石方310万立方米,填土方290万立方米,平整场地550亩;新建园区道路,双向4车道,道路红线宽24米,道路总长1.47公里;建设排水渠2.212公里、过路箱涵9座;铺设给水管1.47公里、雨水管2公里、污水管2公里;拆除原110KV布良、兴良线T1-T7段单回路架空线路径1.1公里,新建110KV布良、兴良线T1-T7段双回路架空线路径1.5公里,重新紧线双回路架空线路径2公里;边坡防护54000平方米及完善交通、照明、绿化等配套工程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概算金额18509.43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最终结算以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金额为准,按实结算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朱淋,身份证号码:440583198806231999 ,注册号:44022911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2481933.61元(大写)贰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叁元陆角壹分;
签约监理费下浮率:1.13 % (大写)百分之壹点壹叁 ;
监理费合同价(签约酬金)= 监理费招标控制价×(1-监理费中标下浮率),签约监理费合同价为固定价,监理费结算价 = 合同价。
包括:
1. 监理酬金:¥ 2481933.61元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1270个日历天,包括施工工期540,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730天,至本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且结算金额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止(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监理服务费用不作调整)。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监理服务费用不作调整)。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24年01月24日。
2. 订立地点:新兴县。
3. 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人:新兴县新成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广东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住所:新兴县西郊新成工业园住所: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北二区工业路
79号第二层(住改商)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2607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肇庆市端州支行
账号:账号:2017002209024934861
电话:电话:0758-2168309
传真:传真:0758-2168316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zqxjjl@163.com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①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②监理规范;
③工程专用规范(含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④专用条件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⑤通用条件合同条款;
⑥中标通知书;
⑦投标文件;
⑧招标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签订者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1)施工准备阶段
配合委托人对设计单位的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查工作,并提出建议,为施工阶段做好准备工作。
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立项建设的批复文件。
协助委托人办理建设工程报建(备案),并取得报建(备案)批复文件。
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设计图纸送图纸审查并取得批复(备案)文件。
协助委托人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备案)手续。
协助委托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施工阶段。
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组织建立监理机构,协调施工各方面关系。参加委托人主持的工程协调会议,提出监理意见。
审核施工图,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寻找通过设计单位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
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并检查督促实施。
要求和督促承包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商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视工地各个部位,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承包商改进,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重要工序的施工(有可能危及周围或结构安全的施工等),必须进行旁站监理,控制工程质量。
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测量,并进行抽查,保证施工及邻近建筑物安全。
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报告等进行审查并存档。
协助委托人组织由委托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向承建商作移交检验的工作。
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严格按有关各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并提出监理意见报委托人
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承建商及时处理事故。
督促承建商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和最终总结;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进行分类归档工作。
根据承建商提出的各阶段、部位工程的检验、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组织初验,签署承建商的工程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根据档案有关文件规定,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整理,交委托人归档。
(3)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
2.1.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一般工作内容:
①编制监理规划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②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组织图纸预会审,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③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组织或参加专题会议。
④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⑤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⑥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⑦设置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并报委托人。及时填写、编报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总结。
⑧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并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
(2)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①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地质条件和地下障碍物情况,配合委托人向施工承包人交底。
②配合委托人办理、收集、整理工程开工准备资料,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勘(测)察报告;施工图审查文件;报建(备案)许可文件;施工许可文件;工程周边管线分布资料;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其他相关资料。
③审查施工承包人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职责与分工的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相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情况。
④审核工程分包人资格,审核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财务状况;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主要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⑤查验承包人的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包括:测量人员的资格;测量设备的检定证书;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检查相应控制点的保护措施。
⑥核查检测机构,核查的内容有: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检测范围;法定计量部门对检测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与检测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检测项目、检测计划和要求。
⑦对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型号、规格、出厂年限应符合承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证明;定期维修保养记录;整机或关键部件检验检测合格的有效期。
⑧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审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⑨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⑩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基本内容包括:按图纸、规范、标准和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情况;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施工环境。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应及时做出处置。
11对施工承包人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分部工程由总监
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2监理人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13及时提交有关质量问题、事故的书面报告,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完毕后,将完整的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1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3)造价控制工作内容:
①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原则上每月计量一次。特殊项目或不可预见事件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协商确定。
②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款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委托人审批,根据委托人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③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监理人在签认工程联系单时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和影响的工程量。
④根据合同约定,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并报委托人,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工程款支付证书。
(4)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①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月度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与施工承包合同中工期约定的符合性;主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分期施工、分批动用和配套动用的要求;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的符合性;各专业进度计划的协调性;施工顺序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施工承包人员、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资源供应计划满足进度计划需要;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②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必要时召开有关责任方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采取的措施,由施工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委托人。
③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实施情况、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取得的效果、相关建议以及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风险。当工期严重滞后时,应向委托人提交专题报告。
(5)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①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要求施工承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经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人审查。
③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件有效期、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及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等。
④要求工程总承包人提交与分包人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督促总承包人建立检查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⑤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施工承包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在安拆、加节作业过程中,应实施旁站,并填写旁站记录;安装、加节作业完成后,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参加施工承包人组织的验收,并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监督施工项目部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30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⑥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⑦对钢管、扣件、安全网进行检查,当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立即指令施工项目部将不合格的材料撤出现场。
⑧在施工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模板支撑体系、自升式模板体系、落地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和基坑支护等重要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
⑨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检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按专项方案实施。
⑩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进一步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11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承包人迅速保护现场,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检查施工承包人落实情况,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12核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及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支付申请,并签署意见。
(6)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①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变更,包括:对委托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组织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方法或价款;当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不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时,提出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结算时以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将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及时进行登记。
②按委托人授权处理费用索赔,包括:对可能导致索赔的原因有充分的预测和防范;通过合同管理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影响及损失;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索赔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审核索赔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③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延期或工期延误,包括: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并通报委托人;延期事件结束后,签署最终延期报审表,并报委托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期延误。
④调解承包合同争议。在承包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⑤按承包合同约定与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7)工程设计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①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设计任务书,并协助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②检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设计人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核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③根据设计合同,协调处理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④协调工程设计人与施工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正常进行。
⑤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设计各专业、各阶段进度计划。
⑥审查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审查设计人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备案。必要时应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评审。
⑦审查设计人提出的设计概算,提出审查意见。
⑧分析设计阶段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防范对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⑩协助委托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人予以完善。
(8)工程保修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①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频率定期回访。
②对委托人或使用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要求施工承包人予以修复,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③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9)其他: /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监理合同;
(2)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本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监理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
(5)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6)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7)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人与监理单位组织召开或参加的有关会议纪要函电及其文字记录,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各种图纸、指令等;
(8)本项目执行建设主管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
(9)监理职责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1) 设计、施工等承包合同。
(2) 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3)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4)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监理组织机构
(1)本项目现场监理机构设总监1人,全权负责监理工作,直接对委托人负责。根据工程需要下设若干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
(2)监理班子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职责范围等,一经委托人批准,其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委托人批准不得撤换,否则视为监理单位严重违约。
(3)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投入到本项目的监理班子人员必须满足工作需求,否则委托人有权扣除相应的监理费
2、关于监理班子的要求:
保证在合同期内完成承担的监理任务,要求项目总监经常巡视,项目总监到岗率达到每月施工时间60%以上其他监理主要人员应常驻现场,不得擅自离开工地或更换,离开工地现场一天及以上应经委托人书面请假并批准,每月累计不应超过12天,否则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罚:
(1)总监擅自更换的处罚:每擅自更换一次总监处违约金监理费的5%。
(2)监理班子其他成员每擅自更换一人次,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
(3)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监理班子进场时间表,应进场的监理班子人员必须按时到位,否则按未到位人数处违约金1000元/人天。
上述人员的更换属下列原因的,可免予处违约金:(1)因重病或重伤 (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8)其他情况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监理人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
(1)审核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分;
(2)核对施工队伍、人员和设备的进场情况是否跟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3)决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
(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 (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5)下达变更指令;
(6)对新增施工细目的单价进行估价;
(7)审核有关暂定金额(或不可预见费用)的使用;
但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向承包人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但监理人随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情况,并与发包人协商进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8)监理人不得借用施工单位试验资料作为应该自行试验的资料,也不得以旁站代替自检与试验。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每月5日前提交一份上月度的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提交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 = 直接经济损失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5.3.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监理费分期支付,各阶段监理费的支付比例如下:

支付基价

支付款项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与支付金额

监理费
合同价

预付款

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

监理签约酬金的30%

进度款

按月支付监理费进度款

每期支付:按当期应收监理酬金的60%比例支付进度款,累计支付的监理费总额达到监理费签约酬金的90%时暂停支付;
当期应收监理酬金=当期完成的建安工程费计量造价/建安工程费合同价×监理合同价×60%

竣工付款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30天内

支付至监理费合同价的97%

最终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期满一年后30天内

支付监理费结算价的3%

备注:签约监理费合同价 = 监理费招标控制价×(1-监理费中标下浮率),签约监理费合同价为固定价,监理费结算价=合同价;
监理人、委托人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及办理阶段结算(施工过程结算),依据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可分段办理验收、结算等手续。阶段监理费合同结算价 = 审定的阶段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由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建安工程费合同价×监理合同价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监理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增加附加工作酬金。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增加附加工作酬金。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不增加工作酬金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监理费合同结算价(减少时) = 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由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建安工程费合同价×监理合同价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及以后3年内,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委托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补充条款
9.1本工程参照执行发改投资〔2015〕48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含监理费)控制在概算以内
9.2监理合同的履约评价:委托人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最终履约评价被评为“不合格”的,委托人将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处分。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专用条款 4.1.1约定处以监理人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因监理人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监理人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外,委托人可视监理人违反合同的情况,有权向监理人追讨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9.3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
(1)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合同总价的10%履约担保;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时,委托人也将在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委托人的支付担保金额等同履约担保金额;
(2)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无息退回监理人或解除工程担保(或银行保函、或工程保险
(3)在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委托人可没收监理人履约担保;因委托人原因,委托人单方面中止合同的,应双倍向监理人返还履约担保
(4)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现金担保等方式。银行保函须约定见索即付,不得附加任何付款条件。
若采用现金转账,则必须由监理人从基本账户中转至委托人账户;
若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险、或工程担保,则担保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需在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新(以签约时为准)公布的开展住建保证担保业务清单的公示名录中。
9.4监理人违约

类别

序号

违约项目

职业
操守

1

监理工程师如在质量管理、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仅限于存在质量不合格项目或承包人未实施的项目进入月度计量的情况,每发现一次:
(1)扣除监理服务费3万元,同时替换该监理工程师;
(2)如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监理工程师不得借职务之便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介绍务工人员,如有发生:
(1)扣除监理服务费3万元;
(2)撤换该监理工程师并将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及有关人员清除出场。

3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或肢解变更项目、变相越权审批等行为,每次处以1万元的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以损失额的30%赔付给委托人,同时该人员必须被撤换。

4

如发现监理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报业绩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1)发现一项处以监理服务费3万元的违约金;
(2)情况恶劣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金。

5

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监理人员中的工作经历或证件有弄虚作假的:
(1)发现一人处以监理服务费1万元的违约金;
(2)情节恶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该人员。

6

投标时列报的人员不能满足40%为本单位自有人员的(自有人员是指监理单位正式聘用服务人员),按下列条款处理:
(1)处以3万元的违约金;
(2)同时须按要求补足至最低限度要求,如不执行,委托人将处以500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纠正至满足要求为止。

7

监理人或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包人索要各种费用、物品或器具等,每发现一次处以监理服务费5万元的违约金,并撤换该人员。

8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金。

9

监理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以损失额的30%赔付给委托人。
(2)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

10

监理人须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若委托人或财审部门发现经监理人审核通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监理人严重失职:
(1)对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工程部位,予以进行计量计价的;
(2)工程支付申请的工程量或工程价款严重失实的;
(3)其他不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等支付要求,仍予以计量或计价的;
因以上监理人失职情形,除应当按专用条款4.1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外,涉及工程价款偏差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委托人还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2000元/次;涉及工程价款偏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委托人还有权要求监理人单次赔偿金额=工程价款偏差金额×监理中标费率。以上情形特别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11

监理人须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工人工资支付相关工作,如有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监理未履行监督责任的,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监理履行监督责任后,施工单位拒不支付的,由施工单位担责。

12

每次材料进场时监理人需监督施工单位提供进场材料的清单(注明用于何处,数量,时间)、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所有资料需三方签字确认。为了保证用于工程的物资满足规定的要求,所有物资于进场后都必须先行接受检验或试验,经证明合格后方能允许使用。如违反处以3000元/项/次的违约金。

工作
态度

13

施工现场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旁站的,经发现没有旁站监理,每发现一次给予监理人3000元的经济违约金。

14

监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和签认现场资料,如违反处以3000元/项/次的违约金。

15

监理人员未发现施工现场严重违规作业或发现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撤换有关人员。

16

监理工程师抽验频率达不到20%或规范规定的频率的:按被检项目单元每少一个百分点给予3000元的经济违约金,同时视实际情况进行补检;

17

监理工程师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采取旁站的方式采集抽验数据,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的经济违约金。

18

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的计划统计报表、计量支付报表及工程变更资料,如出现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处以1000元/项/次的违约金;出现人为错漏、不负责任乱签字、不按合同条款规定计量导致出现偏差且单项偏差达到20%或以上的,处以3000元/项/次的违约金,撤换有关人员。

19

监理人未按要求建立有关台帐及整理有关资料的,或台帐及资料反映的内容与工程实施进展脱节的,发现一次给予3000元的违约金;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工程汇报材料,或未及时提供的,发现一次处以3000元的违约金。

20

监理人应负责审查竣工档案与结算文件的一致性,重点审查竣工图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的一致性,若发现竣工图工程量与结算工程量不一致,每发现一违约金款500元。

人员

21

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档案管理人员的,处以2万元/人的违约金。

22

委托人要求核查的监理人员的证件原件(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等)不能提供或不能按时提供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处以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2)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如不按要求进行更换的,处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更换为止。

23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在投标时列报的监理人员不完全满足相应岗位资格要求(如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监理服务年限、年龄、执业资格证等)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处以3万元/人的违约金;
(2)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如不按要求进行更换的,处以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更换为止。

24

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监理人员,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处以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员到位为止。

25

为保证在合同期内完成承担的监理任务,要求项目总监经常巡视,其他监理主要人员应常驻现场,不得擅自离开工地或更换,离开工地现场一天及以上应经委托人书面请假并批准,每月累计不应超过八天,否则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罚:
(1)总监擅自更换的处罚:每擅自更换一次总监处违约金监理费的5%。
(2)监理班子其他成员每擅自更换一人次,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
(3)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监理班子进场时间表,应进场的监理班子人员必须按时到位,否则按未到位人数处违约金1000元/人天。

26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自行配备试验、检测等必要设备并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到位投入使用,否则按不到位仪器设备清单价格或市场价格(如无清单价格)的两倍从监理服务费总额中予以扣除,并处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该仪器或设备到位为止。

设备

27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增加仪器、设备的数量或新增部分仪器或设备,如监理人拒绝执行,委托人将按书面通知要求到位的最后期限起算,处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该仪器或设备到位为止。

工期

28

因监理原因整个工程未按期完工(包括任何一个合同段没有按期完工),监理人须承担以下责任:每拖延一天,委托人按未按期完工合同段承包人的拖期损失偿金的5%计罚。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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