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二期锅炉房、餐厅及生活服务楼项目合同信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二期锅炉房、餐厅
及生活服务楼项目
发 包 人: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承 包 人: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全称):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承包人(全称):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二期锅炉房、餐厅及生活服务楼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二期锅炉房、餐厅及生活服务楼项目。
2.工程地点:盘龙山北路以东、纬七西路以北、纬八西路以南、靖宇路以西的围合区域。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驻发改社会【2015】464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6.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含全部内容,具体以施工招标答疑纪要为准(如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7.工程承包范围:同“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08月16日。(以监理下发的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柒拾肆万叁仟壹佰肆拾叁元柒角叁分(¥:11743143.73);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叁佰叁拾叁元壹角壹分(¥:235333.11);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壹拾柒万捌仟捌佰零陆元肆角叁分(¥:178806.43);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刘俊艳。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驻马店市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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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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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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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7 地址:驻马店市置地国际广场1号楼 邮政编码:463000 法定代表人:余志勇 委托代理人: 电话:0396-2912816 传真:0396-2982137 电子信箱:zmdzdjs@126.com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 驿城支行 账号:*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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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补充协议、
来往信函、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图纸会审、现
场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联系电话:0371-55006391;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农业南路招银大厦2号楼10层。
1.1.2.5 设计人:
名 称: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设计甲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郑州市场街69号。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1.3.7条执行。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许可内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施工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公共及他人用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以设计文件为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会审后的全套工程施工图纸(不包含设计、施工等标准图集及相关规范)。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双方另行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另行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另行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双方另行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双方另行约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工程项目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监理人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10.1条规定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三通一平。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用于其他工程或交予他人使用,工程结束或本工程使用完毕后10天内交还发包人。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发包人享有著作权。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不得随意在其他工程或交予他人使用,工程结束或本工程使用完毕后10天内交还承包人。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双方根据施工图纸确认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含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工程量差异据实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赵宇;
身份证号:410711********1038;
职 务:后勤管理处处长;
联系电话:13513995500;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驻马店市置地大道西段。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主持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安全、质量、进度,监督材料、设备的定样,以及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结算、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变更、认价、工程量的增减等所有相关文件的签字确认。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竣工图及交工资料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对现场施工的统一管理、安排和要求,同意并履行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相关管理规定。
2)按照规定、约定或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计划(规划)、方案、报表和其他资料。
3)按时参加与工程施工、管理、监管、审批等有关的会议,完善资料和档案管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刘俊艳;
身份证号:412824********644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贰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豫*;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豫建安B(2020)0004397;
联系电话:0396-2912816;
电子信箱:zmdzdjs@126.com
通信地址: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正华置地国际广场1号楼;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及参与本项目的所有施工管理人员签署的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资料必须经承包人书面加盖公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对承包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保证每周至少五天在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无。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无。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无。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无。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无。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无。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无。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无。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期间工程相关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国家及地方规定、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国家及地方规定、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监理合同签订后给承包人一份纸质版存档,以便按要求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无。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史行;
职 务:总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41001038;
联系电话:17739695599;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农业南路招银大厦2号楼10层;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监理合同执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变更涉及的工程量确认;
(2)工期延误的确认;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内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6.1.1条、第6.1.2条、第6.1.3条及安全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6.1.4条规定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6.1.4条规定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市政府规定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工程款一起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7.1.1条规定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7.3.1条规定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7.3.1条规定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7.3.1条规定执行。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7.4.1条规定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7.5.1条规定的情形执行,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进一步约定:因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非承包人原因(甲分包工程、拆迁不到位、地方村民阻挠、发包人不按时拨付工程款、疫情、重污染天气治理、扬尘治理、政府管控、政策文件等)导致的原因,工期则相应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雨雪、霜冻、冰雹、气温高于38度高温、5级以上大风、大雾、沙尘暴等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双方另行约定。
8. 材料与设备
8.2 材料与设备: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8.2条规定执行。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8.4.1条规定执行。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8.6.1条规定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8.8.1条规定执行。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过程中需对工程进行检测、检验、试验等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在工程结算时据实结算。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发生变更时,依据变更图纸、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双方约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均并入工程造价依实结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经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再按照变更调整施工,并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将调整增减工程量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十四日内对变更事项及工程量进行核实后并签字盖章确认,最终变更造价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以双方认定为准进行结算。发包人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确认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如果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但因发包人要求出现材料变更的,则在原综合单价基础上只调整材差,且调差部分除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如果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综合单价时,应遵循以下的规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不优惠。
5)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上述单价确定办法也适用于本项目现场签证、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均按照以上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并入竣工结算中。
2.工程发生变更时,工程量依据变更图纸、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工程量并入结算工程量中,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经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再按照变更调整施工,并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将调整增减工程量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签证单后十四日内对变更事项及工程量进行核实后并签字盖章确认,最终变更造价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以双方认定为准进行结算。发包人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确认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0.5条规定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0.5条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4:《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4)工程部分暂定价的材料设备以及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应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分包工程应有承包人与发包人商定,并必须由发包人认可(认质认价),工程竣工结算时,以发包人认定的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结算。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在施工时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市场询价确定,结算时以确认单价取代暂估价,不优惠,调整合同价款。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系发包人的备用金,由发包人掌握使用,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招标时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或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另计取税金,不再优惠。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另计取税金,不再优惠。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另计取税金,不再优惠。
认质认价及暂估价的材料价格变化与招标时招标控制价相比差额部分据实调整,另计取税金,不再优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按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文调整,动态调整系数按照施工期间河南省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平均价格指数与招标时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价格的差异进行增减调整,另计取税金,不再优惠。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在施工同期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所采用的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在施工同期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所采用的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外的部分进行增减调整,另计取税金,不再优惠。认质认价及暂估价的材料价格变化与招标时招标控制价相比差额部分据实调整,另计取税金,不再优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按关于发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动态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文调整,动态调整系数按照施工同期河南省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平均价格指数与招标时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价格的差异进行增减调整,另计取税金,不再优惠。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缺项、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减,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工程量,并调整合同价款。本工程所有单价措施费依据施工期间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施工方案依实调整。施工期间下发的政策性调整相关文件均按相关文件价格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进场施工时。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予扣回,充抵工程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现行的计价定额《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 A1-31-2016)、《河南省园林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付签约合同价的30%;±0.00完成后,付签约合同价的20%;主体结构封顶后,付签约合同价的15%;内外粉完成后,付签约合同价的15%;工程完工初验后,付签约合同价的10%,待财政评审部门结算定案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留存3%工程尾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工程尾款。
签约合同价中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及变更的合同价格付款周期是在工程竣工结算定案后,随最终的结算总价款一次性拨付。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节点14 天内完成工程进度款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则有权暂停施工。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2.4.2条规定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2.4.3条规定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申请单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申请后7天内。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节点14 天内。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3.2.2条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完成工程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条规定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条规定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条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条规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条规定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贰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4.4.1条规定执行。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4.4.2条规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4.4.2条规定执行。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本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规定执行。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5.4.3条规定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6.1.1条规定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据实赔偿,工期予以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据实赔偿,工期予以顺延。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据实赔偿,工期予以顺延。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费用相应增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费用相应增加。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据实赔偿,工期予以顺延。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6.2.1条规定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6.2.2条规定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据实赔偿。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8.1条规定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8.3条规定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8.3条规定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第18.7条规定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4: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餐厅及生活服务楼 |
|
4680.26 |
框架结构 |
地上三层 |
|
|
9840903.26 |
|
|
锅炉房 |
|
864 |
框架结构 |
地上二层 |
|
|
1902240.47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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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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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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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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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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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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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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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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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承包人(全称):河南正华置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二期锅炉房、餐厅及生活服务楼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执行国家的工程质量保修规定。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上述外,其他工程保修期均为1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工程尾款。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 址: 地 址:驻马店市置地国际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0396-2912816
传 真: 传 真:0396-298213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
账 号: 账 号:*025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463000
附件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邓蕾 |
项目主管 |
高级工程师 |
|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项目经理 |
刘俊艳 |
项目经理 |
工程师 |
|
项目副经理 |
|
|
|
|
技术负责人 |
张慧 |
技术负责人 |
工程师 |
|
造价管理 |
柴改英 |
造价员 |
工程师 |
|
质量管理 |
杨东方 |
质量员 |
高级工程师 |
|
材料管理 |
曹艳鸽 |
材料员 |
高级工程师 |
|
计划管理 |
|
|
|
|
安全管理 |
张春辉 |
安全员 |
助理工程师 |
|
其他人员 |
翟成龙 |
施工员 |
高级工程师 |
|
刘军义 |
测量员 |
助理工程师 |
|
|
肖纪霞 |
标准员 |
高级工程师 |
|
附件4:暂估价一览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 |
成品塑料隔断 |
m2 |
75.0516 |
90 |
6754.64 |
|
2 |
成品陶瓷隔断 |
m2 |
2.6826 |
90 |
241.43 |
|
3 |
水箅子 |
m |
82.95 |
50 |
4147.5 |
|
4 |
压模门 |
m2 |
8.4 |
200 |
1680 |
|
5 |
单相空调隔离箱 |
台 |
2 |
700 |
1400 |
|
6 |
三相空调隔离箱 |
台 |
15 |
700 |
10500 |
|
7 |
MDF配线架 |
架 |
3 |
400.86 |
1202.58 |
|
8 |
红外网络半球机 |
台 |
24 |
500 |
12000 |
|
9 |
光纤分纤箱FXX |
个 |
2 |
150.86 |
301.72 |
|
10 |
电视分支箱TV |
个 |
4 |
150.86 |
603.44 |
|
11 |
热力入口检查井 |
座 |
1 |
700 |
700 |
|
12 |
不锈钢成品水池 |
m |
80.96 |
300 |
24288 |
|
13 |
ALZ1、2 |
台 |
2 |
3000 |
6000 |
|
14 |
ALZ3 |
台 |
1 |
3000 |
3000 |
|
15 |
2~3ALG1 |
台 |
2 |
2000 |
4000 |
|
16 |
3AP1-DT |
台 |
1 |
1000 |
1000 |
|
17 |
1AL1 |
台 |
1 |
1000 |
1000 |
|
18 |
2~3AK1 |
台 |
2 |
1000 |
2000 |
|
19 |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个 |
3 |
1008 |
3024 |
|
20 |
2~3AL1 |
台 |
2 |
1000 |
2000 |
|
21 |
1~3AL1-4 |
台 |
3 |
1000 |
3000 |
|
22 |
1AL1-5 |
台 |
1 |
1000 |
1000 |
|
23 |
1~3AL1-3 |
台 |
3 |
1000 |
3000 |
|
24 |
1~3AL1-2 |
台 |
3 |
1000 |
3000 |
|
25 |
1~3AL1-1 |
台 |
3 |
1000 |
3000 |
|
26 |
1AK1 |
台 |
1 |
1000 |
1000 |
|
27 |
交换机 |
台 |
3 |
400 |
1200 |
|
28 |
交换机 |
台 |
3 |
400 |
1200 |
|
29 |
光纤收发机 |
台 |
3 |
400 |
1200 |
|
30 |
2~3PD |
台 |
2 |
1000 |
2000 |
|
31 |
1PD |
台 |
1 |
1000 |
1000 |
|
32 |
1ALE1 |
台 |
1 |
2000 |
2000 |
|
33 |
4AP-PY1/2 |
台 |
2 |
500 |
1000 |
|
34 |
1ALG1 |
台 |
1 |
1500 |
1500 |
|
35 |
总等电位端子箱 |
台 |
1 |
50 |
50 |
|
36 |
局部等电位端子箱 |
个 |
3.015 |
30 |
90.45 |
|
37 |
高温消防排烟风机 HTF-I-6.3 |
台 |
2 |
2200 |
4400 |
|
38 |
管道式轴流风机 DZ-13-N06B |
台 |
6 |
2600 |
15600 |
|
39 |
轴流风机 DFBZ-13-N0.2.8 |
台 |
2 |
2200 |
4400 |
|
40 |
消防接线箱 |
个 |
4 |
50.43 |
201.72 |
|
41 |
电话分线箱TP |
个 |
1 |
134.95 |
134.95 |
|
42 |
法兰热量表 |
套 |
1 |
2133.6 |
2133.6 |
|
43 |
六类UTP双绞线 |
m |
1461.054 |
1.33 |
1943.2 |
|
44 |
水箅子 |
m |
157 |
50 |
7850 |
|
45 |
成品塑料隔断 |
m2 |
27.1014 |
90 |
2439.13 |
|
46 |
成品陶瓷隔断 |
m2 |
0.2958 |
90 |
26.62 |
|
47 |
1AL |
台 |
1 |
500 |
500 |
|
48 |
ALZ |
台 |
1 |
800 |
800 |
|
49 |
2AL |
台 |
1 |
500 |
500 |
|
50 |
1AP |
台 |
1 |
1000 |
1000 |
|
51 |
总配电箱 |
台 |
1 |
1200 |
1200 |
|
52 |
温度传感器 |
支 |
2 |
200 |
400 |
|
53 |
局部等电位端子箱 |
个 |
2.01 |
30 |
60.3 |
|
54 |
总等电位端子箱 |
台 |
1 |
50 |
50 |
|
55 |
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 DN125 |
m |
166.0907 |
145 |
2408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