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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购置大型新能源车厢可卸式垃圾清运车项目(三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2/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dgp37142600020240200003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关于平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购置大型新能源车厢可卸式垃圾清运车项目(三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426000202402000035
二、项目名称:平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购置大型新能源车厢可卸式垃圾清运车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2.被投诉人:平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海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平原县琵琶湾东路;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北首东方紫苑物业楼三楼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采购货物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品牌。投诉事项2:产品性能参数的评分标准存在设置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将所有技术参数都纳入评审范围,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投诉事项4-5: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倾向性。投诉事项6:付款时间冗长,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投诉事项7:将整车检验报告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投诉事项8:投标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中要求提供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均未要求提供的内容,变相设置隐性评审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4、5、6、7、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对本项目修订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平财采〔2024〕13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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