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XCF-CG2023-13]湘东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运营服务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8/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朱建旺17779908886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萍乡市湘东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运营服务合同 甲方:萍乡市湘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乙方:江西荣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 2023 年 12 月 19 日 委托方(甲方):萍乡市湘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13789728487P 受托方(乙方):江西荣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742689745 甲方决定将萍乡市湘东区湘绿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设施 运行、维护工作(以下简称运维工作)委托乙方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 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 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运营服务内容 1.1 服务主要内容 (1)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范围包括:日常运行维护、与环保主管部门的联 系对接工作。本合同范围内的维护是指设备和系统的日常检修、节假日临修及 突发性事件的检修(特殊情况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2)污水处理运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运行规程、技术标准和本合同约定 进行。 (3)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规模为 5000m³/d,实际配套设施处理规模为 3000m³/d。 1.2 进水水质要求 污水处理厂接入的污水为湘东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外排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混 合污水,具体进水水质指标如下:
指标pH (无量纲)CODCr (mg/L) BOD5 (mg/L)NH3-N (mg/L)SS (mg/L)TN (mg/L)TP (mg/L)
标准值6~9250~500150~30025~30 200~400 30~35 1~3
注:BOD5/CODCr>0.6 如果进水水质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则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下列方 法处理: (1)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手段处理超标污水,争取达到本合同约 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由此导致的处理成本增加,甲方应承担乙方处理成本增加 1 /8 部分全部费用。 (2)如进水超标乙方尽力处理仍不能做到出水达标的情况下,为确保出水 水质达标,乙方在书面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可以减量处理,且乙方不承担污水处 理不达标的违约责任。 (3)若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长期超标,或超过设计配套水量时,客观上必须 要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容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个合理的改造或 扩容方案,提请甲方进行提标改造或扩容,且乙方可享有对该项目的优先竞标 实施权。 (4)由于出现本条(1)至(3)款的情形,而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达 标、乙方采取减量处理、暂停处理污水、或超负荷原因而溢流的,乙方不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 费。 (5)乙方发现进水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排放时,将以书面或邮件等方式通知 甲方,若对超标排放水质有争议,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2 小时内由甲乙双方 共同取样送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否则,以乙方数据为准。 (6)当乙方检测到进水水质异常时,有权要求甲乙双方共同取水,并共同 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水质。若进水某一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检测 相关费用及因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若进水各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则相 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 治理要求 乙方负责处理由甲方提供的满足本合同第 2.1 条进水水质要求的混合污 水,处理后的日均出水水质指标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中的下列指标:
指标 pH (无量纲)CODCr (mg/L) BOD5 (mg/L)NH3-N (mg/L)SS (mg/L)TN (mg/L)TP (mg/L)
标准值 6~9≤50≤10≤5 (8)≤10≤15≤0.5
注: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外的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 标。 二、委托运营期 2 /8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二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 一签合同的办法;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若乙方违 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失去优先权。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3.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但不得驻厂干 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负责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的维修和更换,对上游水质进行监管,提供 符合污水处理厂设计要求的混合污水,对排放超过纳管范围的企业进行及时的 责令整改并监督; (3)保证厂区的供电、生活水及其他运营的条件; (4)如需对外部进水污水管网进行建设、运营或维护,必须减少污水处理 厂进水或暂时关闭污水处理设施时,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尽量缩短减少或 暂停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停止时间。 3.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 (2)乙方在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上应符合甲方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如 因人员配置不够对运营造成影响,则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及时增派人员。 (3)在进水符合设计要求情况下,乙方承担因环保不达标而产生的责任。 (4)乙方如果需停产进行维护,应提前至少 3 日将停产的预定日期通知甲 方。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缩短停产的时间。 (5)如遇突发事件(大自然不可抗力情况、停电、管道设备等突发故 障),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好应 急措施。 (6)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的运行台账及相关的资料。 (7)做好厂区外部管网的巡视工作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汇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维护。 四、甲乙双方日常联络人 甲方指定由 朱建旺 担任日常联络人,联系电 话: 17779908886 。 乙方指定由 蓝天 担任日常联络人,联系电 话: 18000711078 。 3 /8 若双方日常联络人发生变动,变动方需以书面的形式提前 1 个月通知另一 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动日常联络人。 五、运营服务费及支付 5.1 服务费包含的内容 乙方收取污水处理厂运维费包括电费、设备维修保养费(一千元以内)、人工费、巡检费、药剂费、水质自检费、污泥清理费,废液处置费,网费,绿 化管理费等费用。 5.2 收费标准 (1)基本保底水量:3000 立方米/日, (2)年度运营服务费为 1881332.52 元(大写:壹佰捌拾捌万壹仟叁佰叁拾 贰元伍角贰分整); (3)不可抗力发生时运营服务费的调整:如出现了地震、台风、雷电、瘟 疫、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内或外部管网部分/全部受到了破坏,只能处理部分原污水或完全不 能处理原污水,双方根据当地政府的指导意见或要求,支付或不支付服务费;当地无指导性意见或要求时,经双方协商,可以适当减免服务费。 5.3 结算及支付方式 (1)年度运营服务费付款 a、协议签订盖章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年度运营服务费的 30%作为预付款。 b、运营 6 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年度运营服务费的 30%作为进度款。 c、运营满 12 个月,年度运营服务费的 40%一次性付清。 d、付款之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2)支付方式:电汇。 (3)乙方接收运营服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江西荣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 账 户:50090188000223102 六、第三方污水的处理 如第三方污水需进入本污水厂,须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如果放任第三方 污水进入,则放任方构成根本违约。 4 /8 七、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给守约方偿付一个季度运营服务费的违 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2 因乙方原因,乙方超过三个月未对污水处理厂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导致 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解决争议 有关本合同的所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 9.1 乙方应用现有及自有技术进行运营服务,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利或研 发的新技术,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在运营期满后,移交相关资料时,知 识产权无须一并移交。 9.2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 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双方对执行本合同 而获知的商业秘密,都有保密的义务。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 造成的一切损失。 9.3 有关双方签字的材料、设备维修单、函件及各种通知,均属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对往来函件均有签收义务,一方拒收,另一方可采用留置、邮寄或微 信等方式送达。 9.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 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萍乡市湘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江西荣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5 /8 合同签订日期: 2023 年 12 月 19 日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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