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区及空闲土地物业服务项目采购意向公示
为充分调查了解市场资源潜力、广泛征求供应商意见建议,确保采购活动竞争充分、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现将沈阳市某单位的公寓区及空闲土地物业服务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服务内容
(一)计划为5处公寓住房区域、1处空闲土地提供安保及清洁服务,其中宁官公寓住房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2甲3号;北五公寓住房: 沈阳市和平区北五马路28号;砂山公寓住房: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19号。中街公寓住房: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庄王府巷9号;珠江桥公寓住房:沈阳市皇姑区三江街4号。新民农场空闲土地位置: 新民市胡台镇车古营子村,占地总面积63098平方米。
(二)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有关资料,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各项制度。
2、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及隐患排查,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安全隐患巡查及简易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水、电、气、暖、单元门等。
4、营区环境卫生管理及生活垃圾处理,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5、营区场地管理,包括:营区停车场(库)管理。
6、协助收缴物业费。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辽宁省内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投标企业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没有处于破产状态,近三年内没有出现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安全等问题。履约环节不得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分包和被分包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三、服务标准
(一)物业公司应按照我方明确的营区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二)物业公司应指定专门负责人,与我方对接物业服务有关事宜;
(三)物业公司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门配置的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少于20名,其中保安12名,保洁8名。物业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进入营区的物业服务人员必须签定保密协议。
四、物业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付费方式为包干制,物业公司每月向公寓住房区域派遣保洁人员8人,保安人员7人;每月向新民农场区域派遣保安队长1人,保安人员4人。保安及保洁劳务费共计87万元,日常维护配套设施器材购置及损耗共计1万元,服务期限12个月,费用共计88万元(大写:捌拾捌万元整)。
五、意见反馈方式:(一)请在公示期(工作日)内,采取专人送达方式书面递交我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二)有异议的,应当提出理由和修改建议。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也不作书面回复。
七、公示时间:2023年12月07日至12月13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苑助理,18909887576
沈阳市某单位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