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近三年(含)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指单项合同范围内合同价≥19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上必须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视为不符合要求】;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项目经理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类似工程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证明中所载金额为准。类似工程有效期为三年,以竣工验收证明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V7.0诚信库信息为准。
自2021/09/27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2/09/27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3/06/27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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