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43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391%股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8/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3bj1000458
预算金额457.36万元
招标公司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孙睿010-66295636
中标公司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43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391%股权)
项目名称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43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391%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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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57.3628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8-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9-07 |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中车哈尔滨车辆有限公司 | 联系人:卞先生 / 联系电话:13945141580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孙睿 / 联系电话:010-66295636 | 部门负责人:刘达 / 联系电话:010-66295655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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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辉 | 成立日期 | 2009-12-22 | ||
注册资本 | 436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436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0695223154R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基金销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5117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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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 | 30.4609 | |||
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0.5 | |||
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20 | |||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7.97 | |||
大庆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5.19 | |||
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 5.02 | |||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25 | |||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 3.74 | |||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 2.83 | |||
中车齐齐哈尔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 0.0391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95836.2 | 41183.2 | 69252.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9892083.6 | 28071166 | 1820917.6 | ||
审计机构 | 黑龙江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3年07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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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车齐齐哈尔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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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厂前一路3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凯志 | 成立日期 | 1979-09-10 | |
注册资本(万元) | 59416.34274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200128511002T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039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391%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170.434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170.434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9930X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车齐齐哈尔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3-1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车齐齐哈尔实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转让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391%股权的决定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43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391%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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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57.362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3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返还。 3、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任何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5)若因受让方不具备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而导致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未获得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导致监管机构不批准标的股权的转让,继而导致标的股权无法转让给受让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承诺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6、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同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该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对标的企业的各种情况充分了解,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3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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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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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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