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30.00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吉林省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SJL-JZ2023101300009DYXMHT1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签订日期:2023年10月13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采购计划-<2023>-03018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需方)需求的全省法院智慧办公办案安全基础保障项目(2022年法标1.5.0版本升级建设项目),经需方与需方指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供方)进行协商,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小计金额(元)
审判系统升级华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V3.0 15法标升级20221.按照法〔2020〕71号、法〔2020〕261号等文件,新增文书模板26份; 文书属性相关内容修改:文书二级类别码值的调整,涉及新增文书二级类别,及修改已有文书二级类别;历史文书数据的文书二级类别字段矫正;周边对接系统的接口修改,涉及系统审判、大数据、电子诉讼等多个系统;文书生成功能修改:生成文书时根据新法标中的文书二级类别生成对应的文书属性; 2.响应法明传(2022)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诉前调确”“诉前调书”相关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修改; 3.针对法标文件中12个数据结构规范,涉及38个功能点及字段的调整。包括基础信息数据结构规范、刑事案件数据结构规范、民事案件数据结构规范、行政案件数据结构规范、区际司法协助案件数据结构规范、国际司法协助案件数据结构规范、案由分类与代码技术规范、数据汇集技术规范、非诉保全审查案件数据结构规范、数据质量管理与应用口径规范、执行案件数据结构规范、信息化管理基础数据结构规范。 4.与周边其他产品的对接及联调 按照明传要求,针对2022年受理的所有案件进行数据矫正。380,000.00
电子诉讼升级华宇电子诉讼平台V3.1 15法标升级20221.司法公开信息项调整。修改涉及司法公开相关的10余项信息项,支持历史数据的矫正、网上立案信息项修改和数据矫正。 2.针对所有案件类型,当事人信息增加“国别或地区”信息项的录入,并支持摆渡至内网,提供至内网立案系统;对涉及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一体机三方系统,网上立案相关的接口进行调整;支持现场部署,以及与各对接系统的联调和问题排查。100,000.00
数据中心升级华宇大数据管理平台V3.0 15法标升级2022数据中心的调整包括55个字段增、删、改个字段,增加33个质检规则,主要内容包含以下4个部分: 1.数据采集 标准库定义:对应55个法标升级字段的增、删、改; 标准库采集及法标库采集:对应55个法标升级字段的增、删、改;共涉及审判系统、减刑假释系统、智能保全保全系统、执行系统、诉费系统等系统的数据采集。 2.法标文件导出、导入 各类案件模版和组织机构人员模版:对应54个法标升级字段的增删改。 3.法标数据质检 新增29项结构化数据质检项。 4.网上阅卷接口 增加“申请来源”信息项。380,000.00
减刑假释升级华宇法院减刑假释管理系统V2.0 15法标升级2022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监督、备案案件信息修改 1.增加是否长期未结案件、长期未结原因、其他原因 2.增加立案时间,立案审查通过之后正式立案时间,精确到时分秒 3.没收部分财产数额修改为没收财产数额 新增刑罚变更子类型案件-刑期重新计算办理流程 4.立案、分案流程修改 5.案件办理、结案流程修改 6.案件归档修改 7.案件查询修改 8.案件详情修改70,000.00

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玖拾叁万元整,(小写) 930,000.00元。
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期:合同订立后5个日历日。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2交货地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3.3 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4.付款条件和方式
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财政付款: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5.验收: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需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需方与供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包装要求及标记: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应按国家或者制造厂商的企业标准进行包装和包装标记。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7.伴随服务: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8.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见需方的“货物需求及规格技术指标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如果上述第8.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9.质量保证
9.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9.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索赔
10.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0.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第8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1.供方履约延误: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
12.误期赔偿
12.1除发生本合同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12.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3.履约保证金
13.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14.不可抗力
14.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
14.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5.税费:(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6.争议解决方式
16.1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16.2 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7.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7.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 合同补充条款:无。
19.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0.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本合同书;(2)需方的“货物需求及规格技术指标要求”;(3)供方的报价一览表和售后服务承诺书;(4)产品样品、说明书、图纸(如果有的话);(5)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6)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合同文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21.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22.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采购中心加盖合同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3.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需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供方: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加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21层C2301/2032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13005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00080
电话: 010-82150685
联系人: 安岩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
帐户名称: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帐号: 110906639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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