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费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
运行维护费自动地下水监测站看护人员沟通渠道水位仪器校测维护专用制冷空调设备辅助设施维修维护巡测通讯费资料入库整编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故障处理现场勘查各种物品货物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售后服务信息资料培训方案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水环境检测仪器系统软件通用软件技术方案商务技术文件保险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镇流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地下水运行维护地下水仪器设备水文水资源系统运行维护水文水资源运行维护水文学水利工程自动化水质仪器校测维护压力式水位仪器地下水监测系统地下水实时监测实施方案运维安全框架实施进度计划实施管理信息报送监测信息地下水位监测数据传输看护人员发放足额看护资产损毁水位监测仪器对比现场人工实测水位数据设备进行校测设备校验井深测量测绳记录测量打捞工具更换保护筒打磨除掉原有漆面铁锈防腐处理后喷漆水准点指示桩标示牌重建地下水资料纸质年鉴刊印资料整编交通工具备品备件地下水运维设备维护现场记录系统到报率井口保护装置养护报告监测设备技术支持服务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其他相关信息程序文件用户名口令业务技术文档税收政策数据结构硬软件测试技术指标运行维护支持服务电热水器
金额
73.5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6/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499002022ccs00611
预算金额73.98万元
招标公司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华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永辉0351-5602377
中标公司西安迅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3.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99002022CCS00611
二、项目名称: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费
三、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费 | 完成太原、大同、朔州、忻州、晋中、吕梁、临汾、运城范围共300处自动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看护、仪器校测、设备及辅助设施维修维护、巡测)、监测设备通讯费缴纳、资料入库整编等工作。 | 300 | 站 | 735000 | 735000 | 西安迅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新商务公寓3号楼10413室 | 91610131757834795G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费 | 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费 | 完成太原、大同、朔州、忻州、晋中、吕梁、临汾、运城范围共300处自动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看护、仪器校测、设备及辅助设施维修维护、巡测)、监测设备通讯费缴纳、资料入库整编等工作。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五、评审专家名单:
丁慧玲,赵俊峰,王檬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服务费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
地 址:太原市康乐街21号
联系方式:0351-40338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华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府西街169号华宇国际大厦B座10层D号
联系方式:0351-56023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永辉
电 话:18635718580
附件信息:
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费-采购文件0524.doc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费-采购文件0524.doc
420.8K
竞争性磋商文件
\n项目名称: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费
\n项目编号:1499002022CCS00611
\n\n\n\n\n\n\n\n\n\n\n采购人:\n | \n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n |
\n采购代理机构:\n | \n山西华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 |
二〇二二年五月
\n目录
\n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1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n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11
\n一、总则11
\n二、磋商文件13
\n三、响应文件14
\n四、响应文件的退回17
\n五、开启17
\n六、磋商程序和要求18
\n七、签订合同22
\n八、保密和披露23
\n九、询问和质疑24
\n十、违约处罚26
\n十一、政策性要求评审内容及标准27
\n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29
\n一、资格性审查要求29
\n二、符合性审查要求31
\n三、无效响应的情形32
\n四、评分细则32
\n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36
\n第六部分 合同范本38
\n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48
\n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n项目概况
\n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费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上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06月0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1、项目编号:1499002022CCS00611
\n2、采购计划文号:ZFCG-149900-2022-6-005458
\n3、项目名称: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费
\n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5、预算金额:739800.00元
\n6、最高限价:739800.00元
\n7、采购需求:
\n本次磋商项目共一包,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实质上响应本磋商文件的要求。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服务名称\n | \n数量\n | \n单位\n | \n服务内容\n | \n备注\n |
\n1\n | \n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费\n | \n300\n | \n站\n | \n完成太原、大同、朔州、忻州、晋中、吕梁、临汾、运城范围共300处自动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看护、仪器校测、设备及辅助设施维修维护、巡测)、监测设备通讯费缴纳、资料入库整编等工作。\n | \n |
\n采购项目所需的特殊要求\n | \n在采购人确定2023年山西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项目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承担单位并签署相关委托合同前,乙方承诺并保证继续提供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等服务并完成相应工作。本特别约定条款不受本次招标服务期限限制。\n | ||||
\n服务地点\n | \n太原、大同、朔州、忻州、晋中、吕梁、临汾、运城\n | ||||
\n执行标准及验收标准\n | \n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n | ||||
\n服务要求\n | \n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商务、技术要求。\n | ||||
\n相关政策要求\n | \n详见磋商文件内具体要求。\n |
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n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n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n三、获取磋商文件
\n1.时间:2022年05月26日00时00分00秒至2022年06月02 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
\n2.地点:
\n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线上获取。
\n3、方式:在线获取
\n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按照以下步骤免费获取磋商文件:
\n(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请跳过此步骤;
\n(2)请于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磋商文件。
\n四、响应文件提交
\n响应文件需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完成上传,在开启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n五、开启
\n1、时间:2022年06月0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n2、地点: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线上开启。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n七、其他补充事宜
\n1.潜在供应商对磋商公告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将质疑函递交给代理机构。
\n2.监督部门: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监督电话:0351-4123278
\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采购单位: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
\n地 址:太原市康乐街21号
\n电 话:0351-4033856
\n2、代理机构信息
\n采购代理:山西华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地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169号华宇国际大厦B座10层D号
\n电 话:0351-5602377
\n3、项目联系方式
\n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王永辉
\n电 话:0351-5602377,18635718580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内容\n | \n说明与要求\n |
\n1\n | \n本项目\n各包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n | \n 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n人民币:(大写)柒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n¥:(小写)739800.00元\n注:供应商首轮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n |
\n2\n | \n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n | \n不允许\n |
\n3\n | \n响应文件份数及解密时间\n | \n供应商需在政采云系统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份;解密时间30分钟。\n纸质文件:三份(在评审结束后联系采购代理递交存档)\n |
\n4\n | \n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n | \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n(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文件副本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n(2)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n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21年度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文件\n供应商响应文件须提供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函(见‘响应文件格式’);\n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文件\n4.1纳税凭据:纳税凭据:供应商提供报价截止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相应证明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或零报税报表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n4.2社会保险缴纳凭据:供应商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次缴纳任意一种社会保险的凭据(如社保缴纳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等)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n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n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见‘响应文件格式’);\n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文件;\n详见商务技术要求,如有需提供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若无要求可不提供;\n7.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证明文件:\n详见商务技术要求,如有需提供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若无要求可不提供;\n8.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n需提供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n磋商保证金金额及交纳要求:\n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小写):10000元\n供应商在开标前,投标保证金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数额交纳,采用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采用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支付的,须从供应商的对公账户转出,并确保在开标之前到账。\n收款单位:山西华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开 户 行:兴业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n帐 号:485010100100342098\n注:\n(1)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或未在开启时间之前到账的,均将被视为无效响应。\n(2)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时,须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包号(可简写),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n9. 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n供应商响应文件需提供廉洁自律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n10.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n此项内容不需要供应商提供。\n10.1查询地址:\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n10.2查询截止时间:\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止时间为磋商文件开启当日;\n10.3查询内容:\n“信用中国”网查询失信黑名单记录情况;“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或其他信用信息记录;\n注:\n(1)第1-9项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n(2)第10项查询结果中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情形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查询记录与其他评审资料一并保存。\n |
\n5\n | \n供应商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n | \n★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磋商文件格式’); \n★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磋商文件格式’)\n若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不提供;\n★3.磋商函(见‘磋商文件格式’);\n★4.报价一览表 (见‘磋商文件格式’);\n★5.商务条款响应表(见‘磋商文件格式’);\n★6.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见‘磋商文件格式’);\n7.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年内完成的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见‘磋商文件格式’);\n8.企业信誉证明(格式自拟);\n9.服务方案;\n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n加★的商务、技术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启后补正。\n |
\n6\n | \n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n | \n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n须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并依据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n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n2.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n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按6%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n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n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按6%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n4.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n如本项目为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n注:如本项目(包)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或需要由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本项第1-4项应作为资格证明文件与本表第5项内容一并提交,否则投标无效。\n |
\n7\n | \n磋商有效期\n | \n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n |
\n8\n | \n磋商小组成员构成\n | \n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2人,采购人代表1人。\n |
\n9\n | \n确定成交供应商\n | \n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方法,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n |
\n10\n | \n现场勘查\n | \n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n |
\n11\n | \n标前答疑\n | \n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n |
\n12\n | \n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n | \n磋商文件第五部分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第六部分合同范本中相关内容,对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方代表签字确认。\n |
\n13\n | \n本项目所属行业\n | \n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属其他专业技术服务\n |
电子响应须知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列内容\n |
\n1\n | \n响应文件编制\n | \n1.1供应商应使用政采云系统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按照操作手册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签章。同时使用数字证书(CA)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n1.2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需对应系统中每个模块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按照指定对应模块,逐条完成上传,保存后提交。如:上传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要把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形成独立PDF格式文档,在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模块处完成上传。\n1.3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均随响应文件统一编排页码进行上传。\n |
\n2\n | \n电子响应文件解密\n | \n2.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政采云系统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在收到解密指令后,须使用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n2.2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n2.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流程:使用用户名密码或电子CA登录政采云系统→项目采购→开标评标→找到对应项目→解密→输入CA密码→开始下载→解密完成。\n2.4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n(1)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的;\n(2)供应商使用非本次投标加密用CA数字证书解密的;\n(3)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或损坏的。\n |
\n3\n | \n其他\n | \n3.1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全过程,采用电子形式进行,纸质文件仅用于存档。在评审过程中,当政采云系统出现异常情形时,经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评审活动。\n3.2待系统恢复后,采购代理机构须把线下开启、评审结果数据录入政采云系统。\n |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n二、磋商文件
\n9.磋商文件的内容
\n9.1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n第一部分 磋商公告;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n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n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n第六部分 合同范本;
\n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n9.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n9.3 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本磋商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n10.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n10.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下同)之前,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形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变更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10.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n10.3供应商澄清、询问时间及方式:任何已下载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代理机构。
\n10.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n一、总则
\n1. 适用范围
\n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
\n2. 定义
\n2.1采购方:指进行本次磋商活动的单位。即:山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总站。
\n2.2 代理机构:指在采购方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磋商活动,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华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向按期提供响应文件参加磋商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n2.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n2.5货物: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向采购人有偿提供的各种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n2.6服务: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如按要求完成货物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履行售后服务、提供信息资料、组织相关培训及本磋商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义务。
\n2.7磋商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磋商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主要依据,对磋商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n2.8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应磋商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
\n3. 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n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需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n3.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标。
\n3.3关于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见前附表第2项)。
\n若《磋商邀请函》接受联合体参加的:
\n(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
\n(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磋商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n(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中1-6项要求的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
\n(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加磋商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磋商。联合磋商协议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n(5)下载磋商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n(6)联合体参加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n(7)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磋商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n(8)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n(9)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n3.5关于关联企业
\n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磋商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n3.6关于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
\n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n监狱企业参加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n3.7关于分公司参加磋商
\n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n4.合格的服务
\n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n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n4.3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n5. 磋商费用
\n5.1供应商应承担准备和参与磋商有关的所有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n6 磋商要求
\n6.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方案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及相关内容必须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按要求实施,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
\n6.2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勘查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勘查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供应商前附表第11.12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磋商响应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n7. 通知
\n7.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云系统中发出(视同书面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查看,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n8.解释权
\n8.1本次磋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n8.2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n8.3本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n三、响应文件
\n11.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n1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n11.2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国法定计量单位。
\n11.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n12. 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n12.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
\n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
\n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的服务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和政策性要求的文件。
\n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及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
\n12.2响应文件其他要求
\n12.2.1编排要求
\n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系统中的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扫描件或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
\n12.2.2格式要求
\n本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需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和上传(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自拟。
\n如供应商参加多包磋商的,要求按包分别独立制作响应文件。
\n12.2.3响应文件的份数、加密
\n12.2.3.1响应文件的份数
\n本次磋商须提交的响应文件数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2.2.3.2响应文件加密
\n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数字电子CA(单位、法人或个人)进行加密。
\n12.3磋商保证金
\n12.3.1供应商应提交的磋商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第5条。未按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n12.3.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n12.3.3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n12.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n12.3.4.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n12.3.4.2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12.3.4.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n12.3.4.4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n12.3.4.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n12.3.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报价。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n12.4 磋商报价
\n12.4.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只要填报了一个确定数额,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服务内容,提供承载本次服务所必要的人员、设备、设施、保险、验收、培训、相关服务及相关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n12.4.2供应商应按报价要求的内容认真填报“报价一览表”。
\n12.4.3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整包内容分别填报,不得拆包分项报价。
\n12.4.4本次磋商不接受可选择方案的报价。
\n13. 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n13.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本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n13.2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七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n13.3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n13.4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n13.5为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内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磋商小组有权决定对该响应予以拒绝。
\n13.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n13.1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条。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无效。
\n13.2磋商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n13.3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方可要求供应商将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n14.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n14.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
\n14.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CA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n14.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章)、加盖电子CA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
\n14.4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电子CA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n14.5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四、响应文件的退回
\n15.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首次响应文件解密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视为供应商退回响应文件。
\n16.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n16.1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7.解密
\n17.1在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时间止发出解密指令,供应商接到解密信息后,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加密电子文件时的电子CA进行解密(可远程解密)。
\n17.2解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无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除特殊情形需请示财政部门采用其他方式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解密。
\n17.3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供应商不足法定磋商家数时,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程序。
\n18.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n18.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政采云系统”中加密上传,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n18.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否则,按无效处理。
\n18.3在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已解密的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进行撤回。
\n五、开启
\n19.响应文件开启及其有关事项
\n19.1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主持磋商文件开启会议。磋商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n19.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n19.3磋商小组成员和参与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磋商会议开启活动。
\n19.4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发出响应文件解密指令。
\n19.5本项目公开唱标顺序为系统中供应商顺序。
\n19.6供应商代表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n19.8供应商未参加开启活动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n六、磋商程序和要求
\n20.组建磋商小组
\n20.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n20.2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n20.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n20.4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n20.5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n20.6磋商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
\n20.7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时,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
\n20.8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
\n21.评审
\n21.1磋商小组成员首先对磋商文件进行符合性、合理性审查,并签字确认。如磋商文件内容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或歧视性等条款,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并停止本项目评审。
\n21.2依据磋商文件中规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磋商小组成员按分包顺序对每包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独立审查。
\n21.3根据资格证明文件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n21.4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n21.5在审查过程中,除资格证明文件外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技术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21.6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应当在“政采云系统”中提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中进行回复。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回复内容,判断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n21.7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经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
\n21.8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对磋商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条款、条件和要求等未完全实质上响应或者响应不一致,存在限制了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纠正这些内容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nA.未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作出实质上响应的;
\nB.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nC.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nD.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
\nE.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nF.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nG.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n21.9如果未对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n21.10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除项目有特殊要求(如需对样品、演示内容等进行实质性审查)与发生特殊情况外,只依据供应商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
\n21.11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应做‘评审记录’。
\n21.12响应文件评审结束,对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n22.磋商(询标)
\n22.1磋商小组成员与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通过“政采云系统”分别进行磋商(询标)。
\n22.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询标)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
\n22.3在磋商(询标)过程中做出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组长将实质性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系统”给各供应商发出询标函。各供应商在接到询标函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采云系统”提交加盖供应商电子CA章的对询标函所有内容作出的答复函。
\n22.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
\n(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对询标函所有内容做出答复函的,
\n(2)未在答复函中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电子CA章的;
\n(3)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
\n(4)磋商小组对答复内容经过评审后认为其没有对磋商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n(5)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内容的等情形。
\n23.最终报价
\n23.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开启第二次报价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第二次(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n23.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函。
\n23.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函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最终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在“政采云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函的,视为放弃最终报价。
\n23.4提交的最终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电子CA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上传。
\n23.5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无效:
\n(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
\n(2)未在最终报价函中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电子CA章的;
\n(3)未按最终报价函要求进行填报或最终报价函填报不完整的;
\n(4)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成员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n23.6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家数不足法定供应商数量的,需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活动或终止磋商活动。
\n24.综合评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原则
\n24.1综合评分原则
\n24.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按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的综合评分细则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得分。
\n24.1.2价格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价格评审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n24.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原则
\n24.2.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各供应商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
\n24.2.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名;
\n24.2.3综合得分与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
\n24.2.4磋商小组成员对推荐顺序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活动继续进行。
\n24.2.5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审小组在磋商现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n24.2.6如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24.2.5规定处理。
\n25.确定成交供应商
\n25.1本次磋商项目,授权磋商小组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优先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n26.编写评审报告
\n26.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和磋商情况及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n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n(一)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的具体方法和相关情况;
\n(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及响应文件解密情况;
\n(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n(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各供应商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n(五)提出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和理由。
\n26.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出具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n27.评审复核
\n27.1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n27.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畸高、畸低的情形外,代理机构或者采购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n27.3采购方、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n28.磋商过程保密
\n28.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及服务方案和其他信息。
\n28.2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方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
\n28.3磋商开始,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磋商无关的人员透露。
\n28.4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n28.5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与相关规定要求违背的任何资料。
\n29.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n29.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代理机构均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n30.磋商项目终止
\n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磋商活动:
\n(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方式适用情形的;
\n(二)出现影响磋商公正、公平行为的;
\n(三)在磋商过程中符合磋商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情形除外。
\n30.2在磋商活动中因重大变故,磋商任务取消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终止磋商活动,通过发布终止项目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磋商任务取消原因报送相关部门。
\n七、签订合同
\n3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
\n31.1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n(一)采购方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n(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n(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n(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n(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n31.2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n31.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方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31.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方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n31.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可以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磋商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磋商活动。
\n32.成交服务费
\n32.1采购项目成交服务费参照《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n32.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n33.签订合同
\n33.1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服务、技术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n33.2采购方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相关承诺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内容、服务及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n33.3除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转包、分包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n33.4采购方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n33.5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代理机构备案。
\n八、保密和披露
\n34.1供应商自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磋商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
\n34.2参加磋商过程的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n34.3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部门或评审的有关人员披露。
\n34.4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磋商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n九、询问和质疑
\n35.1磋商程序受相关规定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n35.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要求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n35.3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的质疑。
\n35.4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提出质疑。
\n35.5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n35.6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n35.7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n35.7.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n35.7.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
\n35.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n35.7.4事实依据;
\n35.7.5必要的法律依据;
\n35.7.6提出质疑的日期。
\n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n35.8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n35.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n35.9.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n35.9.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n35.9.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n35.9.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磋商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n35.9.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n35.8.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n35.9.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n35.9.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要求有异议,未在开启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报价,而于开启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n35.9.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n35.9.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n35.10代理机构或采购方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n35.11供应商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代理机构或采购方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n35.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n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n35.13采购方、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磋商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n35.13.1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磋商活动;否则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n35.13.2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规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磋商活动。
\n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n35.1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n35.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
\n联系单位:山西华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单位地址:太原市府西街169号华宇生活广场B座10层D号
\n联 系 人:王永辉
\n联系电话:0351-5602377
\n十、违约处罚
\n36.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n36.1开启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
\n36.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36.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
\n36.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n36.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n37.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n(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磋商需求的;
\n(二)采购方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磋商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n38.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n(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n(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
\n(三)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方的倾向性意见;
\n(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n(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n(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n(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n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n39.代理机构或采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n(一)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磋商项目中参与磋商活动的,为所代理的磋商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咨询的;
\n(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
\n(三)违反规定确定磋商文件售价的;
\n(四)未按规定对磋商文件、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n(五)擅自终止磋商活动的;
\n(六)未按照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和组织评审的;
\n(七)未按照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的;
\n(八)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的;
\n(九)开启前泄露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磋商活动情况的;
\n(十)未妥善保存磋商采购文件的;
\n(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n十一、政策性要求评审内容及标准
\n40.进口货物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n40.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磋商文件涉及的采购货物及软件服务,未特别标注“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投报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报价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n40.2国家强制产品
\n采购货物中如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截图、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n40.3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中如包含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n40.4采购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附有效认证证书,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n41.依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如果供应商或所提供的货物满足下述要求并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认定通过,予以考虑执行。
\n41.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
\n须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n41.2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本项目磋商:
\n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n41.3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
\n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n41.4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
\n如本项目要求有联合体参加磋商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提供磋商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
\n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
\n一、资格性审查要求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类型\n | \n审查要求\n | \n要求说明\n |
\n1\n | \n营业执照\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n | \n1.1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n1.2提供供应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n1.3以上证明材料须有效、完整、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 |
\n2\n | \n基本资质\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n | \n2.1提供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21年度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证明材料。\n2.2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 |
\n3\n | \n基本资质\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具有履行合同能力证明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n | \n3.1提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能力证明文件\n3.2证明文件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 |
\n4\n | \n基本资质\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n | \n4.1纳税凭据:供应商提供报价截止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相应证明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如不产生税收,须附相应的零报税报表等证明材料;\n4.2社会保险缴纳凭据:供应商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次缴纳任意一种社会保险的凭据(如社保缴纳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等)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n4.3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 |
\n5\n | \n基本资质\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n | \n5.1提供供应商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证明文件\n5.2证明文件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 |
\n6\n | \n基本资质\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n | \n6.1提供符合采购需求中要求供应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详见商务技术要求,如有须提供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若无要求可不提供;\n6.2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 |
\n7\n | \n基本资质\n | \n对供应商提供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证明材料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n | \n7.1提供采购需求中要求的供应商应具备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证明文件;详见商务技术要求,如有须提供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若无要求可不提供;\n7.2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 |
\n8\n | \n基本资质\n | \n对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的符合性进行审查\n | \n8.1提供磋商保证金交纳凭据;\n8.2磋商保证金须按照磋商文件前附表要求在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足额交纳、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 |
\n9\n | \n基本资质\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廉洁自律承诺书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n | \n9.1提供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n9.2承诺书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 |
\n10\n | \n基本资质\n | \n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信用信息查询\n | \n10.1通过“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查询失信黑名单记录情况;\n10.2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或其他信用信息记录;\n10.3查询截止时间为磋商文件开启当日;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n |
\n11\n | \n基本资质\n | \n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基本资质\n | \n建议该部分上传响应文件中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包含供应商需上传的其他基本资质证明文件)。\n |
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n二、符合性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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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n | \n商务资信\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n | \n1.1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n1.2证明文件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 |
\n2\n | \n商务资信\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n | \n2.1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材料。\n2.2证明文件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磋商函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内容是否完整、有效;响应文件有效期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授权人签署是否在授权书有效期内;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盖章等。\n |
\n3\n | \n报价\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磋商函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n | \n3.1提供磋商函;\n3.2磋商函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 |
\n4\n | \n报价\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磋商报价一览表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n | \n4.1提供报价一览表;\n4.2报价一览表审查报价一览表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4.3报价一览表存在漏项、缺项、错项;存在有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等情形的的,响应无效;\n4.4报价有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的,响应无效。\n |
\n5\n | \n商务资信\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务条款响应表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n | \n5.1提供商务条款响应表;\n5.2响应表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5.3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的各包的执行标准、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款项支付意见、履约保证金、服务要求等对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未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无效。\n |
\n6\n | \n技术\n | \n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n | \n6.1提供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n6.2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CA章。否则,响应无效。\n6.3对照本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技术要求”的内容对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未对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内容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或磋商小组共同认定响应内容与其相关证明材料存在重大偏离的,响应无效。\n |
\n7\n | \n技术\n | \n政策性要求的审核\n | \n1.对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本项目涉及40.1政策性要求内容未作出响应的,响应无效。\n2.对供应商提供的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联合体等声明函进行符合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评审价格不得给予折扣。\n |
\n8\n | \n商务资信\n | \n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商务资信证明文件\n | \n建议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中的所有商务资信证明文件(包含供应商需上传的其他商务资信证明文件)\n |
\n9\n | \n技术\n | \n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技术文件\n | \n建议供应商上传相应文件中的所有技术证明文件(包含供应商需上传的其他技术文件)\n |
说明:
\n1.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
\n2.响应文件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存在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可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澄清;如响应文件中所涉及内容全部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按无效响应处理。
\n三、无效响应的情形
\n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
\n四、评分细则
\n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依据最后报价、各项商务、技术、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打分表。综合评分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报价、业绩、技术要求等内容。
\n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加价格得分,为各供应商总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n二、评审细则
\n1.分值分配
\n(1)商务部分 10分
\n(2)服务部分 20分
\n(3)技术部分 60分
\n(4)价格部分 10分
\n2.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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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价格部分(10分)\n | \n投标报价\n | \n10\n | \n1.评标基准价: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各投标人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2.报价得分=1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n |
\n商务部分(10分)\n | \n项目\n业绩\n | \n10\n | \n1、投标人近3年内承担过地下水运行维护项目,每一项(单个合同项目)得1分,累计最多得4分。2、投标人近3年内承担过地下水仪器设备购置与安装项目的,每一项(单个合同项目)得1分,累计最多得3分。3、投标人近3年内承担过水文水资源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的,每一项(单个合同项目)得1分,累计最多得3分。\n |
\n服务部分(20分)\n | \n服务人员能力\n | \n10\n | \n1、运维项目负责人(满分6分):组织实施过地下水运行维护的得6分;组织实施过水文水资源运行维护的得3分;其他不得分(须提供能体现项目负责人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n2、运维人员构成(满分4分):项目组中具有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利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项目组人员配置合理,可完全满足项目招标要求得3-4分;项目组人员配置合理,可基本满足项目招标要求得1-2分,其他情况得0分。\n |
\n服务部分(20分)\n | \n服务响应能力\n | \n10\n | \n1、响应时间(满分5分):监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承诺3天内能够解决的得5分;承诺5天内能够解决的得3分;承诺7天内能够解决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n2、提供所需交通工具(满分5分):投标人需配备满足运维工作需要的专用维护车辆,配置5台及以上的得5分;5台以下的得2分;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车辆配置清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不提供的不得分。\n |
\n技术部分(60分)\n | \n校测维护\n | \n20\n | \n投入备品备件数量(满分8分):承诺提供11套及以上压力式水位仪器备品备件的,得4分;每增加1套,加1分,此项最多得8分。承诺提供备品备件数量少于11套的,不得分(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n水位仪器校测维护质量(满分8分):承诺全年完成4次及以上校测的,且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得8分;承诺全年完成3次及以上校测的,且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得4分;其他不得分(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n水质仪器校测维护质量(满分4分):承诺全年完成2次及以上校测的,且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得4分;承诺全年至少完成1次校测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n |
\n技术部分(60分)\n | \n质量保证\n | \n20\n | \n确保信息报送质量(满分8分):承担过省级地下水监测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满足实时监测信息月均到报率达到95%以上、完整率达到90%以上,并承诺本标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得8分;承诺本标的符合地下水实时监测信息月均到报率达到95%以上、完整率达到90%以上要求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n确保资料整编与入库质量(满分6分):承担过省级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资料整编工作,并承诺做到日清月结(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资料整编工作),得6分;承担过省级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资料整编工作,并承诺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底前完成上月资料整编工作),得3分;承诺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底前完成上月资料整编工作),得1分;其他不得分(提供承担过整编工作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加盖公章)。\n确保年鉴刊印质量与时效(满分6分):承诺能够在7月底前完成年鉴刊印并及时寄送的,得6分;承诺能够在8月底前完成年鉴刊印并及时寄送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n |
\n技术部分(60分)\n | \n实施方案\n | \n20\n | \n1、运维工作实施方案(满分5分):项目需求理解充分完整且能够提供合理、清晰(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工作任务和要求理解充分,相应措施到位,得5分;能够提供实施方案,对工作任务和要求理解较充分,措施基本到位,得3分;仅提供实施方案框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n2、实施进度计划(满分5分):能够充分理解工作强度和难度,提供详细的计划、进度安排等措施,方案合理、全面、完善的得5分;能够充分理解工作强度和难度,提供较为详细的计划、进度安排等措施,方案比较合理的得3分;能够理解工作强度和难度,提供计划、进度安排等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n3、实施管理(满分5分):能够明确具体责任人及责任范围,提供保证措施且合理的得5分;能够明确具体责任人及行为责任,提供保证措施基本合理的得3分;仅提供项目实施管理框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n4、运维安全(满分5分):能够提供完整、清晰、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具备安全生产对应措施及证明的得5分;能够提供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对安全认识基本到位的得3分;仅提供项目运维安全框架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n |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n一、项目概况:完成太原、大同、朔州、忻州、晋中、吕梁、临汾、运城范围共300处自动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看护、仪器校测、设备及辅助设施维修维护、巡测)、监测设备通讯费缴纳、资料入库整编等工作。
\n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n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n3.本采购项目所需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n4.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报价):是( ) 否( √ )
\n三、执行标准:
\n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n四、商务要求:
\n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n2.服务地点:太原、大同、朔州、忻州、晋中、吕梁、临汾、运城。
\n3.履约验收方法和付款安排:
\n履约验收方法:验收由需方组织进行,形成项目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须供需双方共同确认。
\n付款安排:合同签订后支付项目款的40%,施工完成,出具施工报告支付项目款的40%,项目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
\n4.履约保证金:无。
\n5.其他要求:
\n五、技术要求:
\n\n\n\n\n\n一、技术服务内容\n本项目实施保证山西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项目所建监测站运行良好。主要内容包括:\n1、300处地下水监测站全年信息报送。\n全年开展300处监测信息报送,从监测站到省级节点的全年到报率原则上不低于95%,完整率原则上不低于90%。\n2、缴纳300套地下水位仪器设备和10套水质仪器设备通讯费一年。\n缴纳仪器设备向信息系统传输监测数据的通讯费,保证监测数据正常采集和传输。\n3、15处地下水监测站设施设备看护及发放看护费。\n建立与看护人员沟通渠道,掌握15处监测站看护状况、资产损毁情况,保证监测站资产安全。及时给看护人员发放足额看护费用,并应有看护人员、各市管理单位现场人员签字确认。\n4、对300套地下水位仪器设备和10套水质仪器设备校测和维修,对监测站辅助设施维护及巡测。\n全年对300套水位自动监测仪器校测至少3次,通过对比现场人工实测水位数据与自动监测设备采集水位数据的方式对设备进行校测,仪器自动监测值与人工测量值误差不超过±2cm。\n全年对10套水质自动监测仪器现场校测至少1次,执行《水环境检测仪器及设备校验方法》(SL 144.1~11-200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有关技术要求。\n全年选取150处监测站进行1次井深测量,采用经过国家计量鉴定的测绳或自动测井深设备进行测量,记录测量结果,需对比分析造成井深变化的可能原因。当井内有异物影响井深时,宜采用打捞工具捞取落物,再进行测量。\n对300处监测站进行巡测,对故障仪器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n对破损的保护筒外表漆面处理,要求打磨除掉原有漆面及铁锈,防腐处理后喷漆,作业过程应在无风沙无雨天气条件下进行;对遭到破坏的水准点、指示桩、标示牌等辅助设施进行维修或重建。\n5、对190处地下水监测站资料入库整编刊印。\n对190处监测站,自监测至2021年进行地下水资料入库整编和刊印,采用整编系统完成资料整编工作,按照《山西省地下水监测资料整编验收规定》要求,完成纸质年鉴刊印。\n6、提供各市管理单位故障处理所需交通工具及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至少10套水位监测仪器。\n二、提交成果\n1、2022年实施方案,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n2、地下水运维工作报告及有关附件(内容包括校测、井深测量、设备维护、巡测等现场记录,系统到报率等统计),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n3、地下水监测资料年鉴,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n三、项目实施进度要求\n中标公示期满后签订合同之时,中标人需向业主提交实施方案,经业主认可后组织实施。原则上2022年12月底应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具体安排如下:\n1、全年开展监测站运行维护和信息报送工作;\n2、9月底前完成地下水监测整编资料入库和年鉴刊印工作;\n3、5月、9月、11底前完成自动监测仪器现场校测任务;\n4、12月底前完成井口保护装置等附属设施养护维修,完成看护费用发放,完成有关报告编制。\n特别约定:在甲方确定2023年山西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项目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承担单位并签署相关委托合同前,乙方承诺并保证继续提供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等服务并完成相应工作。本特别约定条款不受本次招标服务期限限制。\n |
第六部分 合同范本
\n 项目
\n合 同
\n合同编号:
\n甲 方: (采购人名称)
\n乙 方: (成交供应商名称)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n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采购 (采购方式)确定 (中标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项目 (项目名称)的 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 《 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
\n1.合同文件
\n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n(1)合同条款;
\n(2)报价表;
\n(3)投标 (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n(4)其他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n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n\n\n\n\n\n\n\n\n\n\n\n\n\n\n\n\n\n\n\n\n服务名称\n | \n数量\n | \n单位\n | \n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n |
\n | \n | \n(项)\n | \n |
\n...\n | \n | \n | \n |
3.合同金额
\n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 )。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n4.合同签订地:
\n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n5.合同生效
\n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n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n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
\n盖章: 盖章:
\n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n一、合同条款
\n合同条款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 号\n | \n内容\n |
\n1\n | \n合同名称:\n合同编号:\n |
\n2\n | \n甲方名称:\n |
\n2\n | \n甲方地址:\n |
\n2\n | \n甲方联系人:电话:\n |
\n3\n | \n乙方名称:\n |
\n3\n | \n乙方地址:\n |
\n3\n | \n乙方联系人:电话:\n |
\n3\n | \n乙方开户银行名称:\n账号:\n |
\n4\n | \n合同金额:\n |
\n5\n | \n服务时间及地点:\n |
\n6\n | \n服务履行期:\n |
\n7\n | \n验收方式及标准:\n |
\n8\n | \n付款方式:\n |
\n9\n | \n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n |
\n10\n | \n违约金约定:\n损失赔偿约定:\n |
\n11\n | \n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n |
\n12\n | \n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n |
1.定义
\n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n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n1.2 “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n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n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n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n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n2.服务标准
\n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n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n3.服务
\n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n4.知识产权
\n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
\n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n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n5.保密条款
\n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n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n(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n(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n(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n(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n(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n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n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n6.服务质量保证
\n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n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n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n履约保证金
\n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n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n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n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n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n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n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n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n9.违约责任
\n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n(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n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n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n(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n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n(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n(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n(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n(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n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n(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n(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n(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n(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n10.不可抗力
\n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公开招标文件
\n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n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n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n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3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n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n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n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n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n12.合同修改或变更
\n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n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n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 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n13.合同中止
\n13.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n14.违约终止合同
\n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n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n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n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n14.1.4
\n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n14.1.5
\n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 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 2 次经甲
\n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n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4.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n15.破产终止合同
\n15.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n15.2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n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n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n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n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n17.合同转让和分包
\n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n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n18.适用法律
\n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n19.合同语言
\n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n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n20.合同生效
\n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n21.合同效力
\n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n22.检查和审计
\n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n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n第七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n一、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须知
\n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并按“政采云系统”中规定的要求,形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n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
\n3.本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n4.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判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n5.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
\n6.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要求提交。
\n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n(正/副)本
\n响 应 文 件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包 号:
\n 供应商全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n二〇二二年 月 日
\n资格证明文件目录格式
\n目 录
\n资格证明文件
\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
\n(1)营业执照副本………………………………………………………………
\n(2)供应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
\n3.具有履行合同能力证明文件……………………………
\n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n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n7.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证明材料……………………………………………………
\n8.磋商保证金交纳凭据………………………………………
\n9.廉洁自律承诺书………………………………………………………
\n10. 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基本资质………………………………………………………
\n商务、技术文件
\n1.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n2.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授权委托文件……………………………………………………
\n3.磋商函………………………………………………………………………
\n4.报价一览表…………………………………………………………………
\n5.商务条款响应表……………………………………………………………
\n6.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
\n7.政策性要求……………………………………………………………………
\n8.其他商务资信文件……………………………………………………………………
\n9.其他技术文件……………………………………………………………
\n资格证明文件
\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
\n(1)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2)供应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文件
\n供应商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2020年度或2021年度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3.具有履行合同能力证明文件
\n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承诺函
\n 采购人名称 :
\n 本供应商现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
\n 如上述承诺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n特此声明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n 日 期:
\n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n(1)纳税凭据:供应商提供报价截止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相应证明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或零报税报表扫描件或影印件(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2)社会保险缴纳凭据:供应商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次缴纳任意一种社会保险的凭据(如社保缴纳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等)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影印件(扫描件或影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n供应商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n 采购人名称 :
\n本供应商现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的磋商活动,在参加本次磋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磋商前查询了本公司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信用信息,其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均为0记录;查询了本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为0记录。
\n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n特此声明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n 日 期:
\n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n7.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证明材料……………………………………………………
\n8.磋商保证金交纳凭据………………………………………
\n9.廉洁自律承诺书………………………………………………………
\n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n 采购人名称 :
\n为维护本次磋商工作的正常秩序,本公司特郑重承诺如下:
\n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磋商文件》的规定,规范本公司的投标行为,保证做到合法投标、正当竞争、廉洁经营。
\n二、本公司保证在本次磋商采购工作中做到:
\n1.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参与磋商、陪标,损害贵单位的合法权益;
\n2.不与用户串通参与磋商,损害采购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n3.不以向用户、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
\n4.不利用他人名义参与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成交;
\n5.保证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扰乱本次磋商工作;
\n6.保证严格遵守磋商会议纪律。
\n三、我公司承诺在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如有违反以上第二条中的行为,同意贵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之规定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给予进入不良信誉记录、扣除保证金等惩罚,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完全接受。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n 日 期:
\n10. 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基本资质
\n商务、技术文件
\n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n单位名称:
\n 单位性质:
\n 地 址:
\n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n 经营期限:
\n姓 名: 性 别:
\n 年 龄: 职 务:
\n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n 特此证明。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n 日 期:
\n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影印件。
\n\n\n\n\n\n\n | \n |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n 代理机构名称 :
\n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供应商住址)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n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n特此声明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n 授权人代表: (签字或盖章)
\n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影印件。
\n\n\n\n\n\n\n | \n |
注:
\n1. 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修改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文件被拒绝;
\n2. 若供应商授权代表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可不提供。
\n3.磋商函格式
\n磋 商 函
\n 代理机构名称 :
\n (供应商全称)授权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n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n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n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正本、副本。
\n4.按响应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n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时,磋商将被拒绝。
\n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n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n8.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n9.如果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n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接受可选择性报价。
\n11.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n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n13.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响应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并保证供货质量。
\n14.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采购合同范本》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n15.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相关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
\n(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n(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n(4)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n(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n(6)在磋商期间,影响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正常履行职责的;
\n(7)未经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n(8)成交后未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规定签约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
\n(9)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n(10)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n(11)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n所有有关本磋商项目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n地址: 邮编:
\n电话: 传真:
\n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
\n供应商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办公) (移动)
\nE-mail: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磋商函内容的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文件无效。
\n4.报价一览表格式
\n报价一览表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供应商名称:
\n报价金额:大写: 小写:
\n服务期: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5.商务条款响应表格式
\n商务条款响应表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包 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n | \n磋商文件商务要求\n | \n响应文件的对应响应\n | \n说 明\n |
\n1\n | \n服务期限\n | \n | \n | \n |
\n2\n | \n服务地点\n | \n | \n | \n |
\n3\n | \n履约验收方法和付款安排\n | \n | \n | \n |
\n4\n | \n履约保证金\n | \n | \n | \n |
\n5\n | \n其他要求\n | \n | \n | \n |
\n6\n | \n……\n | \n | \n | \n |
\n7\n | \n……\n | \n | \n | \n |
\n……\n | \n……\n | \n | \n | \n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6.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格式
\n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包 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服务名称\n | \n数量\n | \n单位\n | \n磋商文件技术\n规范、要求\n | \n响应文件\n对应规范\n | \n偏离\n情况\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4\n | \n | \n | \n | \n | \n | \n | \n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n7.政策性要求
\n(一)环保节能产品证明材料(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n(1)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格式(以包为单位分别填写,如本项目所投产品中不涉及强制节能产品,此表可不提供)
\n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包号\n | \n产品名称\n | \n制造商\n | \n产品型号\n | \n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n | \n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n | \n认证机构名录\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以及便器、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产品,必须提供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n注:
\n1.采购货物中如含有强制节能产品的,须如实填写强制节能产品明细表;
\n2. 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n3.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有效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附后。
\n(二)正版软件承诺格式(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n正版软件承诺
\n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n本供应商现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本公司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n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n特此声明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日 期:
\n(三)中小企业声明及证明文件材料(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n中小企业声明函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n况如下:
\n1. (标的名称) ,属 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 企业名称(盖章):
\n日 期:
\n(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不涉及,此函可不提供)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 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日 期:
\n注: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代理机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8.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商务资信证明文件
\n(1)近三年内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
\n近三年内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使用单位\n | \n项目名称\n | \n合同金额\n | \n联系人\n | \n电话\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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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备注:
\n供应商应将案例的证明材料按顺序附后。要求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必须提供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或影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n(2)其他证明文件
\n(3)供应商信誉;(格式自拟,扫描件或影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n9.供应商需提交的其他技术文件
\n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科路1750号1幢张江科学之门模力社区606-607室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路77号北航投资(无锡)科创中心303室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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