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电机生产车间(监理)/招标文件澄清
金额
223.87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1/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23.87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电机生产车间(监理)/招标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4-01-12 09:41
递交时间:2024-01-12 09:41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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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1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238,780.55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澄清内容 一、招标文件P13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修改如下: (一)原内容“1、企业业绩及项目总监业绩须同时提供经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青岛西海岸新区项目可提供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情况说明)、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备案文件)或经备案的《监理业务手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更改为;企业业绩及项目总监业绩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主办网站的公示信息或建设单位出具的直接发包证明材料;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形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加盖公章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经备案的(监理业务手册)。 (二)原内容“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开标时由招标代理现场通过“信用 中国”查询,凡列入失信名单的投标单位,投标无效。”更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开标时由招标代理现场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人,投标无效。” (三)增加需要补充的内容如下: 8、根据相关要求,取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13 ”总监答辩环节; 9、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定标办法中的“4.3、4.4'条中“评选推荐证明材料”调整为“证明材料”; 10、总价(元)与取费比例、优惠率不一致时,以总价(元)为准; 1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其投标: (1)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2)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 (3)技术标中出现可以识别身份信息(如logo、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等)标记的。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电子签章的。 (5)投标函未填写项目名称或报价(大写、小写均未填写)的。 (6)投标文件中无《建设工程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开标现场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 cn )查询,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8)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读取导入的;投标文件加密,开标现场无法解密或无法读取导入的。 (9)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青岛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主体信息库提取的信息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10)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以外,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哪一个有效的。 (1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投标无效。 (12)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违法违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认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 提供虛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4、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投标文件在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单位通过澄清、说明、补正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16、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经论证,剩余投标仍具有充分竞争的,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继续评审。评标委员会书面记录论证过程和结果,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统一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专家应书面载明意见; 17、根据国家关于推广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精简压缩证明材料的有关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存在疑问,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和说明,由相关投标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查询验证方式和途径。凡是能通过电子证照、网络核验、数据共享等方式现场验证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的,不得仅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瑕疵为由否决该项投标。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验证方式、途径的,视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经查实后依法处理。 二、招标文件附件:建设工程投标诚信承诺书版本更新,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内容为准,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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