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
(1)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2)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
(3)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投标。
二、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条例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5、《湖南省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6、《长沙市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7、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等。
注:本项目服务期间内,如以上执行标准发生修订或变更的,则按最新政策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长沙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区拟开展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为不影响年终考核、按时完成抽检任务,我局拟对第三方抽机构进行招标,现根据每个标段的划分情况,按标段分别择优选择1家承检机构对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抽检。
(二)服务范围
1、★为保障项目的整体服务质量,方便后期的跟踪维护及管理,本项目按街道共划分为四个标段,四个标段合为项目整体,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条件结合每个标段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任意一个标段投标;若投标人同时参与多个标段投标时,则按本项目整体划分标段序号由小到大的顺序,以投标人所投最小标段为该投标人有效投标标段,该投标人所投其他标段视为无效响应。
2、因湘江新区涉及的街道(镇)范围较广、批次任务数量较多,为充分保障抽检工作的行动效率和完成质量,现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将我区涉及的24街道(镇)划分四个标段,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四家食品抽检服务单位,分别服务每个标段6个街道(镇)的抽检任务。其中标段一各街道(镇)区域抽检任务分配表如下:
服务标段
序号
街道(镇)
经营户
经营户
(合计)
计划批次数
(合计)
2024年度食品抽检项目标段一
1
白箬铺镇
410
5223
780
2
莲花镇
420
3
西湖街道
1243
4
望岳街道
1385
5
雨敞坪镇
207
6
梅溪湖街道
1558

注:本项目抽检监测服务批次为预估一年任务量,具体数量以实际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为准,据实结算。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抽检任务:按照采购人的抽检方案要求和时限完成采购人安排的抽样、检验任务,确保抽验过程中的采样、打样、送样、检验、报告传递等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样品保管、样品储存、样品销毁等有关工作;接受采购人(或监理机构)对抽样、检验、完成任务情况、信息报送及信息录入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等。
2、数据录报:按要求及时完成采购信息录入有关工作,按时提交检验分析报告等,包括抽样、检验的信息录入、检验数据的保密工作、与采购人的信息互通等工作内容。
3、由于本项目服务期限较长,检测项目会根据国家的相关检测要求进行调整,如中标单位存在无法承检等特殊情况的,业主将终止合同,无法检测的内容将另做打算,须向采购人进行报备,双方在既有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转包或分包补充协议,中标单价以及合同总金额维持不变。
(二)抽检范围
1、监测场所: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辖区食品抽检。重点对当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除批发市场外),餐饮食品(除学校、幼儿园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外),以及当地"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食品。
   2、监测产品的主要类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食用油、调味品、动物及动物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饮用水、婴幼儿食品、肉制品、焙烤食品、水果制品、酒类及保健食品等(依据省市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三)服务要求
1、抽检对象
负责辖区市售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抽检,重点对当地小作坊、小型餐饮单位和小型农贸市场等开展抽检。
2、抽检时间及频次
全年均衡开展任务。根据当地"三小"和餐饮单位数量、消费量和季节特点等因素确定抽样频次和批次开展抽检;对食用农产品每月抽检。
3、抽样区域、环节及场所
抽检场所、区域为当地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小食杂店等。
4、其他要求
1、避免对中央转移支付、省级局和市级局任务已覆盖的当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重复抽检。
2、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3、按规定做好陪同抽样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履行方式:按照采购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抽样检测等工作,并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依法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报送采购人。
 
五、服务标准:
(一)抽样要求
1、采样地点:湘江新区辖区范围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采样地点。
2、检测时间:采购人合同中另行约定。
3、采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4、抽样方案:抽样以湘江新区辖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日常监管和群众诉求需要为目标进行抽检,重点抽检校园及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超市、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确保完成抽检计划任务。
(1)基本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做好采样准备:采样前,要科学安排,随机确定采样地点,提前进行采样培训,准备好采样工具、包装容器、冷藏或冷冻设备等,各所配合采样的监管人员要准备好执法文书和取证工具。
(3)规范抽检行为: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每次抽样不少于2人且上报食品抽检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并主动出示证件或委托文件,确保专项监督抽检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具有代表性。
(4)做好采样记录: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及复检数量要求,每个单品单份样品的抽样数量、重量严格按《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执行。特别要认真核对抽样单和国抽信息系统抽样信息,五大关键字段信息,如实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做好样品标记,保证样品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
(5)所有要检微生物指标的样品采用统一的无菌包装器具进行采样,并在适合的贮存条件下保存。对于短效期食品,按《短保质期样品抽检时效的质量管理办法》湘食检〔2020〕65号执行。
★(6)各环节的样品采集工作应按照采购不同品种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同时做好抽样送样工作。特别是微生物检测样品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其中微生物指标的餐(饮)具采样必须做到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
(7)抽取的样品应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按照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进行储藏运输。所有无菌样品(包括液体饮料)均用2层无菌袋包装。
(8)抽样时每个抽样单位抽取不超过10个样品。同一销售地域原则上不重复抽取同一产品。抽样和运输应按规范操作,避免包装破损或污染。
(9)根据所抽取样品性质不同,要准备好取样工具(刀、一次性手套等)、样品容器(能容纳500g或500mL体积样品袋或瓶)及样品保存设备(保温箱、冰袋、打包袋、密封材料等)。
5、样品封样:检样、备样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封存,保证无法替换。
6、样品运输:样品采集完成后应有措施保障样品的有效性,确保检测样品和正常留样样品能复现产品质量状况,确保样品安全。
(二)检验要求
1、检验依据:中标人(承检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投标人须按照湖南湘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2、检验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的抽检计划执行,抽检计划内所列检验项目均为必检项目。
3、检验结果:检测过程中要严格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抽样、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按抽检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及相关报表。
4、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作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异议复检:中标人(承检方)对其检验的结果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如提出异议和复检,复检报告和承检方初检报告结果不一致时,采购人承担的复检费用将从中标人(承检方)的中标金额中相应扣除,并记一次工作质量不合格。如检测结果因异议、复检导致改判超过3批次的,将取消中标人资格。
6、结果分析:当年度承检任务完成时,应向采购人提交总结及分析报告,对承接的食品抽检任务进行汇总分析,向采购人提出下阶段抽检的工作建议。
(三)抽检结果报送处理
1、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2、结果报送:自抽样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样,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电子版报送给采购人。针对采购人提出的特殊、涉案样品的检验,2天内出结果,4天内出报告,且无额外加收费用。涉案样品需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应当积极配合。
3、数据报送:在每月22日前完成上月抽检样品的数据汇总、抽检工作小结、风险预警信息等,并将电子版报告送给采购人。
4、数据录入工作:将所有抽样信息和检测结果,及时录入采购人指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并保证录入信息的准确性。
5、数据分析:每季度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抽检数据汇总表、检验结果数据、风险隐患清单、质量分析报告(每类产品均须分析,针对合格率低于90%和检验批次达到5以上的产品须重点分析),质量分析报告等文件上报至采购人。
6、质量分析:于全年承检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质量分析报告,并将电子版报送给采购人,质量分析报告等文件通过电子邮件上报。
(四)服务人员要求
1、人员安排:为满足采购人日常抽检和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抽检需求,中标人(承检方)应提供完整的人员配置方案,专门负责检验检测工作。至少包括团队人员概况、人员职责分工以及投入抽查任务的具体人员分配列表,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
2、项目团队成员要求:抽检工作项目团队要求岗位配置合理,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抽样相关人员、样品接收人员、检验相关人员(包括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分工明确,专业合理、全面,经验丰富。
3、响应时间:服务团队应24小时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2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应急情况下,1个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如中标人(承检方)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队伍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则采购方有权取消其单位中标资格。提供投标人单位距离采购人办公地点的距离图及承诺函(格式自拟)。
4、抽样前培训:中标人(承检方)应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及工作要求,熟悉抽样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工作纪律、样品管理制度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培训情况应及时向招标人报备。抽样人员必须掌握上述相关政策法规、国抽系统使用及工作要求的全部内容。
5、考核:中标人(承检方)须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要求,如中标人(承检方)满足不了采购方的考核要求,则视为承检机构自动放弃中标,则采购方有权从本次招标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承检机构。
5、实际抽样工作中,应按投标材料内容安排相关人员抽样,对存在虚报人员,采购人将视情况解除合同关系。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管理措施,同时应适当考虑购买自己员工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五)纪律要求
1、中标人(承检方)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抽样程序错误、检验结果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采购人将约谈中标人(承检方)予以警告,屡犯的将取消承检资格,并纳入记录;未经采购人同意,在无必要原因与被抽样单位或生产企业接触联系,泄露抽检结果的,采购人将立即取消其承检资格,并将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处理。中标人(承检方)要对以上违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2、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承检方)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3、中标人(承检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联系,并提供手机、邮箱等联系方式,必要时应随时响应采购人需求。
4、对中标人(承检方)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
5、中标人(承检方)如不接受采购人委托的任务,必须向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当理由且获采购人书面同意,如未获采购人同意而不接受任务则视为拒绝接受任务,采购人将对其进行处理。
6、违规处理:采购人可在中标机构接收委托期间对检测机构是否规范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事件,严重时直接取消中标人资格。
7.监督检查:
(1)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承检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4)针对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如索要费用等),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剩余未履行合同部分采购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承担。
(六)其他要求
1、质量管理:中标人(承检方)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湖南省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长沙市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相关要求,加强对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采购人将通过飞行检查、能力验证、盲样比对等形式开展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考核,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向检验机构资质管理部门通报。
2、业务建档制度:中标人(承检方)须针对采购人安排的抽检任务建立单独的业务档案资料,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3、工作纪律:中标人(承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和故意漏报、错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单位和接受相关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4、保密义务:中标人(承检方)对检验监测数据和结论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涉及抽检商品名称、种类、型号、经营者和生产者名称、商标、检验流程、检验结果等全部数据必须保密,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向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若发现一旦发生政治事件、泄密、故意隐瞒等导致恶性事件或给采购人造成影响重大的事件等,采购人将停止后续检测任务,取消中标人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中标人(承检方)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投标人或中标人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服务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服务场地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七、其他要求:
一、结算方式
1、付 款 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款分两次进行支付,
第一次: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0%作为预付款,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规发票后一个月内(实际支付时间以国库集中支付时间为准。)完成支付。  
第二次: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对中标单位抽检工作进行验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支付甲乙双方据实结算的总价款的剩余部分,即扣除前述预付款、违约金(如有)、损失赔偿额(如有),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规发票后一个月内(实际支付时间以国库集中支付时间为准。)完成支付。
3、本项目抽检监测服务批次为预估一年任务量,具体数量以实际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为准,据实结算。
4、本项目合同服务期内,如当年度预算提前使用完毕,则合同提前终止,有增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由于中标人系统录入不及时、数据录入错误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达到三次以上,则扣除合同金额的1%,每增加一次则增加合同金额0.5%进行扣除,以此类推,通报批评以书面通报结果为准。
二、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为所有服务的包干价,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为采购人提供高质量、高优效的服务。投标人依据本项目所投标段实施需求及目的自行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为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投标人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金等(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人员劳务费、通讯费、劳保福利费、办公费、企业利润、企业税金等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服务等的全部费用)以及采购文件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损失等全部费用。投标人对合同内容的费用、质量、安全、文明服务等实行全面承包。投标人应根据以上费用综合考虑报价。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所有经一方或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采购文件(包括本清单)和相应承诺文件、合同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合同签字盖章确认之日期。
3、如果地址、电话、传真号码、银行帐号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4、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踏勘,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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