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水氯化镁制备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中试项目换热器设备询比采购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青海省
发布时间
2022/11/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水氯化镁
制备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中试项目换热器设备
(采购编号:2022-102号)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金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2年11月04日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水氯化镁制备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中试项目换热器设备
询比采购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水氯化镁制备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中试项目换热器设备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水氯化镁制备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中试项目
1.2采购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青海金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本项目设计建设高度自动化的以天然水氯镁石为原料制备无水氯化镁的新工艺中试装置,装置产能为年产无水氯化镁1000吨。本项目在盐湖股份公司引进挪威海德鲁脱水工艺的基础上,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展天然水氯镁石脱水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
1.6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一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换热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指导安装调试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和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试运行期、质量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以及足够运行两年的备品备件清单等。
标段一:
标段二:
2.2交货期:30日历日运到采购人建设现场或采购人指定地点,请供应商报出最短交货期。
2.3交货地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察尔汗盐湖中试基地安装现场或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交货。
2.4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能型指标: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本项目接受生产制造商及代理商(代理商需提供生产制造商对本次采购设备的销售授权)的报名。生产制造商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供货、指导安装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代理商具有销售、质量控制、经营管理、供货、指导安装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2)财务要求:近两年(2020、2021)财务状况良好(响应文件中附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表复印件备查);
(3)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设备供货业绩(响应文件中附合同复印件备查);
(4)信誉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发出询比采购文件之日止,未因安全、质量、违法违纪问题被国家和青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限制参加采购工作情形的;
(5)其他要求:
1)法人委托代理人在2021年1月至今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由劳动部门盖章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表格为准);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取消参加采购工作的资格。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如有意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单位,请于2022年11月07日至2022年11月11日将报名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等资料)发至邮箱qhjsjzb@sina.com(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邮箱)。供应商发银行汇(转)帐记录至qhjsjzb@sina.com后,发电子版询比采购文件至供应商邮箱。
4.2询比采购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从供应商公司帐户汇(转)至如下指定账号(备注报名项目名称“无水氯化镁换热器”),如需发票请将开票信息发至邮箱qhjsjzb@sina.com,以电子发票形式原邮箱发送,开票仅限当月办理,过期不候。
户名:青海金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格尔木分行
账号:105011878987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08时30分,请各供应商将响应文件(PDF格式)注明“**单位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水氯化镁新工艺研究项目换热器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邮箱qhjsjzb@sina.com。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邮箱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拒绝接受。
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08时30分,地点为青海金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疫情原因,不邀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现场参加开启会议,采用腾讯会议的方式邀请各供应商参加开启会议,具体事宜将在开启会议前一天18:00前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各供应商的报名邮箱。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比公告在中国采购招标网、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布。
8.其他
列入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黑名单”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将被拒绝参加投标。
9.联系方式
采购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金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地 址:青海省格尔市黄河路2号 邮 编:816099 邮 编:816099
联系人:黄海芳 联系人:李吉霞
电 话:0979-8448158 电 话:0979-844824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采购方式
本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标准编号:ZBTB/T01-2018,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规定的询比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1.2.1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
1.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6)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者供应商的代理人为同一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1.3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 保密
参与询比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 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踏勘现场
1.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供应商踏勘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7.2 供应商可自愿参加踏勘现场活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采购人对供应商参加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1.7.3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8 询比采购预备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询比预备会。
1.9 分包
供应商拟对主要材料和关键部件进行外购的,应符合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部分要求或允许外购的相关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做出说明。
1.10 响应和偏差
1.10.1 采购需求和合同草案中的关键条款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需求和合同草案中的关键条款做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10.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对非关键条款可以偏差的范围和可以偏差的项数的,如响应文件存在的偏差超出上述范围或项数的将视为无效。
2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询比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草案;
(5)采购要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3)授权委托书(如有);
(4)响应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方案;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亲自参加谈判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2)目所指的授权委托书。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 3.1.1(4)目所指的响应保证金。
3.2 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响应函和报价表进行报价。响应函中报价应为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同时应列明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采购人将根据项目情况,在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第3.1.2项中选择按照含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格对供应商进行价格评审。无论以何种价格进行评审,采购人最终将按照含税价格与成交供应商签约。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百分比幅度内对采购标的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
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计算方法有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5 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应为 90 日,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 响应保证金
3.4.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四、响应保证金)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将在发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向候选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的其他候选成交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保险机构保险单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可以不再退还。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询比公告”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3.6 响应方案
3.6.1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采购需求中明确为关键条款(标记“*”)的条目,供应商除了进行响应外,还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
3.6.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响应方案外,供应商可在首次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供应商在最终报价前应确定一个最终方案,并针对最终方案提出最终报价。
3.6.3 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响应文件偏差表中未列明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 的要求。但在询比采购活动中发现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的描述不一致或供应商的响应缺乏支持性文件,评审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结果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供货期/工期/服务期、响应文件有效期、供货要求、询比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供应商公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供应商将电子响应文件递交至指定邮箱。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供应商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后,向供应商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第 3.7.3项的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采购人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启响应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邮件递交响应文件的,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不参加开启会议。
5.2 开启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开启响应文件:
(1)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顺序开启响应文件,将响应报价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应公布的信息记录在案并在腾讯会议中上传相关文件;
(2)采购人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响应文件开启纪录上签字确认;
(3)各供应商代表投票;
(4)宣布询比工作有关安排和注意事项;
(5)开启会议结束。
5.3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成交供应商为一家)或低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成交供应商为多家)时,采购人可视情况继续或终止询比采购。
6 评审
6.1 评审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6.1.2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1.3 评审小组组建后,评审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谈判及评审工作。
6.1.4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2 评审
6.2.1 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2.2 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候选成交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
采购人可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状况与响应文件是否一致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之一。
7.2 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综合评估后从中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7.3 预成交结果公示
预成交供应商选定后,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公示期限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所有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响应价格及工期/交货期/服务期;
(2)预成交供应商名称、预成交份额(如有)及选择原因;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7.4 发出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结束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5 发布成交公告
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发布成交公告。
7.6 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提交时间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采购合同金额的5%。
7.7 签订合同
7.7.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8特殊情形处理:
因供应商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导致采购人变更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并公告。
8 异议
8.1 提出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在预成交结果公示期间通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异议渠道提出,并提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异议函应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2 异议处理
采购人将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做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
异议人与采购人对异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异议人可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申请调解或进行反映。
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9 纪律要求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询比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参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询比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询比活动中,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询比工作正常进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采购代理服务费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代理服务费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费用标准或金额、交费时间和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10.2 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开启记录表
开启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监督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供应商名称):
评审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真号码)或发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地址)。采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审小组组长:(签字)
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审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或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名称):
你方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价: 。
成交份额:(如有)。
请你方在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采购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
确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3.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2.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初步评审程序
2.2.1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定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2.2.2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3 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不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响应文件(即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1款规定的任一项标准),或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评审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
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3.1 评审价格确定
3.1.1供应商的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供应商最终报价的评审价格并要求供应商对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确认。供应商拒绝澄清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统一按最终报价的大写总价为准。
(2)缺漏项调整,在采购文件要求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响应文件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响应文件中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5)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报价。
(6)增值税处理。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的评审价格应为包含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最终报价缺少相应价格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1.2 评审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2 综合评分
3.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2.2 评审基准价计算
(1)评审价格:评审价格为按照本章第3.1.1确定的价格。
(2)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评审基准价=评审价格平均值(即提交最终报价的所有供应商评审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注:报价部分若出现重大偏差、非完整报价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3.2.4 评分。评审小组成员按照评分标准独立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和其他因素进行评分。报价评分由评审小组统一计算。各项得分汇总后为该成员给供应的评分总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5汇总。评审小组汇总每个成员对供应商的评分总分,每个供应商的评分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最终得分。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
3.4.1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最终得分进行比较后,按照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最终得分相等时,以评审价格低的优先,评审价格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
3.4.2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需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供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双方授权代表就供方为需方提供__________设备进行了充分的技术和商务洽谈,并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双方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内容,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可能存在的减轻、免除或限制任何一方责任的条款。双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及解释顺序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2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其法律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书正本;
2)本合同技术附件;
3)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如有);
4)成交通知书(如有);
5)双方确认的书面的变更、纪要、协议、澄清函;
第二条 本合同文件定义
本文件和技术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2.1“需方”是指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包括该法人、法人的继受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2“供方”是指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包括该法人、法人的继受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所有附件。
2.4“合同价款”是指在本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价款。
2.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2.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2.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求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技术附件所列示和规定。
2.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系统成套设备主要性能指标,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2.9“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设备的验收。
2.10“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日”是指24小时;“周”是指7日。
2.11“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2.12“现场”是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2.13“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系统成套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两年运行使用的部分备品备件。具体清单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2.14“试运行”是指整机或设备在调试、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2.15“机组”是指系统成套设备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2.16“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
2.17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合同设备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合同设备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款的100%。
2.18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19“质量保证期”是指为其提供的设备质量在设备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内的保证与承诺的期限,该期限从设备质量保修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至供方设备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届满止。
第三条合同标的
本合同设备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备品备件清单详见技术协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按技术协议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3.2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3.3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性能指标按本合同技术附件。
3.4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本合同技术附件。
3.5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本合同技术附件。
3.6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本合同技术附件。
3.7供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第四条 供货范围
4.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4.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招响应文件规定(如有)或合同约定的所有设备,技术资料、随机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随机备品备件等补上,且需方不再就此向供方付费。
4.3需方安装调试期间,供方需派员到达施工现场安装调试。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按本合同第四条款规定合同供货范围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大写: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含 %增值税,不含增值税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大写:单击此处输入文字。)。本合同价款包括合同成套的设备费、备品备件费、专用工具费、设计费、技术资料费、各种税费、检测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及保险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与供方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5.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执行合同期间,双方派往对方人员的全部费用,由各方自理。供方为需方培训操作、维修人员____名。
5.3本合同单价为含税价。
5.4本合同价款为不变价。
第六条付款
6.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6.2付款方式:以银行转账、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或其他方式支付。
6.3支付:
6.3.1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供方支付给需方合同总价款的5%,计¥ 元(大写: )作为履约保证金;供方支付给需方合同总价款的30%,计¥ 元(大写: )设备设计研发费。
6.3.2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合同设备运到到货地点,合同双方在到货现场对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进行形式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形式验收确认单。双方签署上述验收确认单后,供方可以向需方申请结算款项,供方在申请结算时将合同设备全额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3%,发票原件一份,发票清单)、清单、技术文件交付确认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形式验收确认单等提供给需方,需方财务部审查确认上述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60%,计 元(大写: )的货款。
6.3.3剩余合同总价款的10%,计 元(大写: )作为设备质量保修金,从双方签订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自设备带料投运的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12个月或完全交货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如果设备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安全稳定运行(非供方原因除外)且无任何其他问题,则需方应在质量保修期期满后60日内一次支付完毕(不计息);如产品本身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供方应及时对合同产品予以更换或修复至合格,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违约金(如有)需方有权从中相应予以扣除。
6.3.4若需方超过前述期限付款的,需方应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合同订立时一年期LPR计算。
6.4供方指定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为本合同项下供方所有结算和收款事宜的具体经办人。需方有权根据经办人签署的书面请求进行结算和付款。经办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有的结算和收款行为均代表供方,所产生的一些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供方全部承担。
6.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方需对合同项下结算和收款具体经办人进行变更,则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应当加盖供方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并由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原经办人以及新指定的经办人共同亲笔签名;同时还应当向需方提交加盖供方公章的供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结算和收款经办人和新指定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6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迟付违约金。
6.7供方应保证其提供的银行收款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因银行信息错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6.8付款条件未成就的,需方有权不予结算相应款项;需方提前支付相应款项不视为付款条件成就,供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6.9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的开具与合同约定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供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需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的,或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等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第七条到货和运输
7.1本合同设备的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合同设备的及时供应和成套的完整性。
本合同设备的具体到货时间为:本合同生效后 年 月 日前全部由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提前或推迟发货,且不需支付任何费用。供方负责现场卸货及卸货费用,因卸货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供方承担。
7.2到货地点: 。
7.3设备发货前1个月供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在设备预计启运10日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7.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7.4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形式验收确认单签收日期为准。
7.5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7.6在合同设备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传真将该批合同设备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设备规格(长、宽、高);
(3)货物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
(5)货物总毛重/净重;
(6)货物规格尺寸(长×宽×高);
(7)包装件数;
(8)交运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7.7合同设备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无论需方设备安装现场是否具备试车、安装条件,供方都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
7.8 供方应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向需方提供满足本合同设备所需的技术资料。
7.9技术资料一般以EMS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等以传真通知需方。技术资料邮寄前,必须提供相应的电子版EMALL至附件规定的电子邮箱。
7.10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逾期交付资料进行逾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失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7.11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日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7.12需方明确收货人:
收货人姓名:
收货人单位:
联系人:
公路到站: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7.13技术资料邮寄地址: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第八条包装与标记
8.1供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设备要符合“GB/191-2008”和GB/T6388-1986”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 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合同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台(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8.2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8.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收货单位:
(2)货物名称:
(3)产品型号或代号(或零、部件图号):
(4)箱号:
(5)尺寸(长×宽×高):cm
(6)重量:
(7)起吊位置:
(8)到站/发站:
(9)其他标志:
(10)发货单位:
裸装货物可参照上述要求供方确定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合同设备,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8.4对裸装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设备应带有足够的合同设备支架或包装垫木。
8.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8.6技术附件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8.7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8.3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8.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8.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8.10所有合同设备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8.11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8.12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到货地点;
(4) 箱号/件号;
(5)设备名称、位号。
8.13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或提示不当致使合同设备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合同设备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合同设备以满足工期需要。
8.14除铁路专用包装箱外,其它包装物不再返回供方,铁路专用包装箱返回供方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质量与检验
本合同条件下所供合同设备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应与本合同采购文件(如有)中技术附件或技术协议所要求的内容相一致。若采购文件中技术附件(如有)或技术协议无相应的规定,合同设备则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9.1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1.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供方应提供所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总图、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具体要求见技术附件,其中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内的压力容器还应当有当地压力容器检验所签章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一份,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
9.1.2合同设备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合同、运单和装箱单等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形式验收。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由供方按需方的要求立即处理解决。当合同设备运到现场后,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9.1.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9.1.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自费派员到需方现场进行复核,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9.1.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1.6因供方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存在本合同第9.1.2条至9.1.4条的情形的,供方应支付给需方合同总价款1‰/日的违约金。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9.1.2条至9.1.5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9.1.7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款及费用,需方有权直接从未付款项中扣除。
9.1.7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装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5日内,否则按第11.10、11.11条处理。
9.1.8上述9.1.2至9.1.5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并不能当然免除供方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责任。若需方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更换或赔偿损失,同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1.9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9.1.10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9.1.1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9.1.1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性能考核和验收
10.1本合同设备由供方根据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参数、检验标准进行加工制作。
10.2本合同设备加工制作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的要求进行。
10.3.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在系统开车平稳后,进行系统负荷考核并满足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参数和技术要求。合同设备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无任何质量问题,双方签订初步验收证书即视为初步验收合格。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设计性能指标时按11.7条办理。
10.4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
10.5验收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参数截至出具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引起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证明材料),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1.3条的规定执行。
10.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与索赔
11.1设备质量保修期是合同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并通过系统负荷考核,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双方签订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年。
11.1.1设备质量保证期自保修期满之日计算,至合同设备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届满之日止为质量保证期。前述合理使用寿命应当不短于 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保证其所供应的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或因质量瑕疵而导致的安全隐患;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具有良好的性能,否则需方有权予以索赔。供方应在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继续向需要供方提供更换、维修等服务。
11.2 供方应为设备提供年的免费保修期(含工时费和零部件费),时间为双方签订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如需方要求,供方应承接本合同项下产品设备的终身维修保养业务,并且保证在零件及维修费用方面给予需方同等条件下的最大优惠价格。
11.3 合同设备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15日内,否则,应按第11.10、11.11条处理。
11.3.1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11.3.2供方按技术协议(附件)提供的技术资料,需符合技术协议(附件)的技术要求,并保持与实物一致,若供方交付的技术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实际到货的设备不符时,按11.3条执行。
11.4 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供方需完成需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11.5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质量问题,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9.1.4条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赔款。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同时,供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以需方实际损失为准。
11.6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修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由于设备质量问题,影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未能达到设计技术要求,供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同时,需方亦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以需方实际损失为准。
11.8合同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需方现场,免费提供维修和备件直至设备的性能、状态等达到正常标准,可以正常安全使用为止(经需方书面确认)。其保修期将自需方书面确认的该设备正常安全使用为止重新计算。若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损害的,供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9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不是需方要求推迟到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到货期到货时,需方有权按合同总价款每日3‰向供方收取违约金。供方支付迟到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供货的义务,由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1.9.1无论需方现场是否具备安装、试运行条件,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到超过3个月时,供方要承担迟到合同设备总值30%的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1.9.2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超过30天的,供方应支付需方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赔偿。
11.9.3因供方原因而不能到货或到货不能,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到货部分设备价款的 30%,同时,供方应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11.10如供方未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约定按时按件交付给需方,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千元/件;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约定按时交付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7.10条约定为准,违约金在第6.3.1至6.3.5条约定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11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日供方将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3%的违约金,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损失。
11.12供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约定的相应义务。
11.13供方保证,只要本合同设备按技术附件和技术文件中约定条件运行,则应达到技术附件约定的设备性能保证要求。
11.14若需方要求修改内容,涉及供方的到货期,则到货期相应延长,其开始时间以供方收到需方正式通知之日为准。如供方要求修改,需征得需方同意并其到货期不变。
11.15如供方出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需方“黑名单”的情形,或者发生其他需方对供方的信用状况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需方有权解除同供方的一切业务合同,取消供方的合格供应商资格,且需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16供方违反合同附件《廉洁协议》条款,应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可在合同未支付款项(如有)中直接扣除,同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7因供方违约行为导致需方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为履行合同所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需方为证明需方违约以及维权所支出的各种调查、审计、评估、诉讼和律师费用、如果本合同能够顺利履行需方预期可以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需方因本合同无法履行导致被第三人索赔或起诉侵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以及依据合同目的需方所预期获得收益或应当支付费用等,均为供方赔付范围。
11.18无论供方是否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均不因此导致供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需方仍然有权继续要求供方全面、按期履行合同义务。
11.19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对因供方的“产品”或“服务”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消费者权益而引起的任何针对买方的索赔事件或诉讼,供方应主动参与调解、诉讼并为买方抗辩,以保障买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并赔偿买方因此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检验费、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及律师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保险及税费
12.1保险
12.1.1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陆运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被保险人投保发运合同总价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工地交货(包括卸货)后止。
12.1.2供方须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的加工制造过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设备关键部件价格110%的,以供方为被保险人的设备制造质量险,投保范围为制造过程中合同设备发生制造质量问题和/或车间内搬运等损坏和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直至质量保证期满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
12.2税费
12.2.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
12.2.2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
第十三条分包与外购、债权转让
13.1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
13.2供方对所有外购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3.3外购内容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13.4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允许转让。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补充、中止和解除
14.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款和交货进度,应在对方收到上述修改请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款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应予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盖章后方能生效。双方应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4.2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7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4.3 如果需方行使终止或解除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终止或解除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终止或解除部分款项索回。
14.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终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4.5如果供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4.6若第14.5条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已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款。
15.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5.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日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16.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应当向需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17.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保密条款
18.1双方在此同意对以下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1)本合同洽谈、签约和履行主体、框架、条款和附件;(2)因本合同的谈判或履行而获取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客户信息和需方要求保密的信息和资料;(3)其所获取的与其他方或关联方有关的所有非公开信息。
18.2非因履行本合同之必要,未经合同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签署、执行情况和进度估计等信息向第三方作任何形式的披露、通知和公布;但合同一方向其雇员或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合作方进行披露除外。
18.3需方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或政府机构的要求,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不受本条约定的限制。
18.4合同双方应当保证其雇员、代理人及其聘请的机构、合作方等遵守本条约定义务,并为上述人员的违反本条约定的后果负责。
18.5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进入公共渠道之日止。
18.6如果合同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18.7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保密信息泄露,接收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所有相关责任都由泄露方承担。
18.8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解除或者部分解除而失去对合同各方的约束力。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条款
19.1供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产品不存在侵害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情形。本产品当中如包含有从第三人处购买或根据第三人产品或技术而开发或制作的部分,供方保证业已取得该第三人合法和完全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已经获得适当地域和期限的使用许可和销售之权利,并且向需方作出相应说明和提交相应授权文件。供方保证履行本合同的所有行为对第三方不构成侵权。
需方如因使用、销售或转让等合理使用本产品的行为遭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主张任何权利时,供方应负责与该等第三人协商和沟通解决,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19.2需方有权保有和排他使用在后续使用合同产品过程中自行创造发明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及相关附属权利。
19.3如供方违反前述知识产权条款,应当赔偿需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被要求支付或实际承担的赔偿费、罚款、诉讼费、律师费和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总和及需方因此受到的其他间接损失。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20.1本合同的技术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2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0.3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20.4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姓名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20.5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0.6本合同中涉及到通知事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紧急情况下,可由一方采用口头、通讯的方式通知对方,但应当在通知作出之时起24小时内补充书面形式通知;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电子邮件、双方盖章的函件等。
供方保证签字页指定的地址准确、有效,如果供方通知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需方,如因供方没有及时告知而导致各种通知以及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供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0.7供方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履行行为均在其经营范围、业务资质之内,供方已取得了或办理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要的一切证书、批准、许可、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有效,任何因供方超越经营范围、业务资质订立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供方全部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对需方进行赔偿。
20.8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方 份,需方 份;副本一式 份,供方 份,需方 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签字页)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本项目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项目所在地属于高原地区,大气压72KPa。设备设计选型应适应项目现场运行要求,本采购文件适用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水氯化镁制备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中试项目换热器设备的采购。对该类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条件、遵循的规范标准、规格型号、性能参数、供货范围、检验验收及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提出了要求。
二、设备需求一览表及技术性能指标
标段一:
标段二:
详细参数及技术要求详见工艺数据表和请购文件。
三、检验考核要求
3.1供货设备需经检验合格、试运行验收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免费协助检验、验收的全过程,直到合格为止。
3.2成交供应商供货设备必须经过168小时的连续安全稳定运行考核,达到本设备请购文件的要求。
3.3经上述验收合格之日起,供货设备进入设备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自设备带料投运的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12个月或完全交货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
四、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
4.1成交供应商免费负责供货设备的指导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指导试运行、并协助设备验收。
4.2成交供应商应派出有经验的能胜任技术指导工作的人员在现场承担技术服务工作。
4.3成交供应商提出技术服务人员的专业、人员资质、人员数量需满足要求。
4.4成交供应商派出技术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质保期前)由供应商负担。
4.5在质量保证期内,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认定的由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成交供应商负责免费更换并应承担一切责任。
4.6采购人有权在设备制造、供货、调试、售后服务等的各阶段对成交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五、附件
5.1调温水冷却器工艺数据表
5.2水洗塔冷却器工艺数据表
5.3 碱洗塔冷却器工艺数据表
5.4青海盐湖无水氯化镁新工艺研究项目换热器请购文件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 响应函
二、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 响应保证金(适用于提交响应保证金的情况)
四、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 报价表
六、 资格审查资料
七、 响应方案
八、 查询结果
九、 其他资料
一、 响应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标段一:愿意以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 的报价(其中:不含税价为: ;增值税税额为: )完成、提供本项目货物,供货期 日历日,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标段二:愿意以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 的报价(其中:不含税价为: ;增值税税额为: )完成、提供本项目货物,供货期 日历日,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2)响应保证金(适用于提交响应保证金的情况)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报价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响应方案
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都要求。
4.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
5.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我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一章“询比采购邀请书”中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章。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询比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询比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合同之日止。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响应保证金
采用转账方式,供应商在此提供转账凭证复印件;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五、报价表
1. 报价表说明
2. 报价表
价格总表 单位:(元)人民币
价格分项表
附表1供货范围(请将换热器设备工艺数据表和请购文件卖方供货范围中各配套部件逐一报价)
附表2备品备件价格表(随机备品备件(安装、试车和开车所需)和不含在商务报价内的质量保修期满后两年正常操作所需备品备件分别报价)
附表3 专用工具价格表
附表4 技术服务价格表
附表5 运杂费(含保险费)价格表
附表6 国内分包与外购部件分项价格表
附表7 进口件价格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项和3.5(2)项的要求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5)项和3.5(7)项和第3.5(8)项的要求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近年财务状况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3)项的要求提供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响应方案
(一)货物质量标准或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注:主要材料和关键部件有外购的,应在此部分详细说明外购的主要材料和关键部件名称、型号规格或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制造商名称、制造商地址等信息。
(二)技术支持资料
1.生产制造组织实施计划、保证质量的措施、拟投入的生产制造人员计划、质量保证期等
2.工艺计算书
3.换热器设备所使用材料的材质报告
4.设备详细设计图纸
(三)相关服务计划
八、查询截图
(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址(http://www.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zxgk.court.gov.cn/)栏目查询结果
(二)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0天内)
九、其他资料
制备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中试项目换热器设备
(采购编号:2022-102号)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金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2年11月04日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水氯化镁制备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中试项目换热器设备
询比采购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水氯化镁制备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中试项目换热器设备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水氯化镁制备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中试项目
1.2采购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青海金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本项目设计建设高度自动化的以天然水氯镁石为原料制备无水氯化镁的新工艺中试装置,装置产能为年产无水氯化镁1000吨。本项目在盐湖股份公司引进挪威海德鲁脱水工艺的基础上,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展天然水氯镁石脱水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
1.6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一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换热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指导安装调试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和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试运行期、质量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以及足够运行两年的备品备件清单等。
标段一: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 材质 | 操作压力(MPa) | 操作温度℃ | 工作介质 | 安装方式 | 数量(台) |
1 | 调温水冷却器 | 板式F=2.2m2 | SS304 | 0.60/0.474 | 热侧80/60冷侧28/38 | 纯水/循环水 | 1 | |
2 | 碱洗塔冷却器 | 板式 F=20m2 | Ti | 0.424/0.474 | 热侧35.3/34.5 冷侧28/33 | (碱液/盐水/NaClO溶液)/循环水 | 1 |
标段二: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 材质 | 操作压力(MPa) | 操作温度℃ | 工作介质 | 安装方式 | 数量(台) |
1 | 水洗塔冷却器 | 管壳式F=83m2 | 石墨 | 0.424/0.324 0.474/0.424 | 41/37.5 28/36 | 稀盐酸/循环水 | 卧式 | 1 |
2 | 表冷器 | 换热管:碳化硅 壳体:316L | 高温侧140/60低温侧28/43 | HCl气体/循环冷却水 | 1 | |||
3 | 余热回收器 | 管壳式 | 换热管:碳化硅 壳体:碳钢衬四氟 | 高温侧260/130 低温侧80/200 | HCl气体/ HCl气体 | 卧式 | 1 |
2.2交货期:30日历日运到采购人建设现场或采购人指定地点,请供应商报出最短交货期。
2.3交货地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察尔汗盐湖中试基地安装现场或采购人指定地点,落地交货。
2.4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能型指标: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本项目接受生产制造商及代理商(代理商需提供生产制造商对本次采购设备的销售授权)的报名。生产制造商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供货、指导安装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代理商具有销售、质量控制、经营管理、供货、指导安装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2)财务要求:近两年(2020、2021)财务状况良好(响应文件中附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表复印件备查);
(3)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设备供货业绩(响应文件中附合同复印件备查);
(4)信誉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发出询比采购文件之日止,未因安全、质量、违法违纪问题被国家和青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限制参加采购工作情形的;
(5)其他要求:
1)法人委托代理人在2021年1月至今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由劳动部门盖章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表格为准);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取消参加采购工作的资格。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如有意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单位,请于2022年11月07日至2022年11月11日将报名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等资料)发至邮箱qhjsjzb@sina.com(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邮箱)。供应商发银行汇(转)帐记录至qhjsjzb@sina.com后,发电子版询比采购文件至供应商邮箱。
4.2询比采购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从供应商公司帐户汇(转)至如下指定账号(备注报名项目名称“无水氯化镁换热器”),如需发票请将开票信息发至邮箱qhjsjzb@sina.com,以电子发票形式原邮箱发送,开票仅限当月办理,过期不候。
户名:青海金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格尔木分行
账号:105011878987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08时30分,请各供应商将响应文件(PDF格式)注明“**单位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水氯化镁新工艺研究项目换热器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邮箱qhjsjzb@sina.com。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邮箱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拒绝接受。
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08时30分,地点为青海金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疫情原因,不邀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现场参加开启会议,采用腾讯会议的方式邀请各供应商参加开启会议,具体事宜将在开启会议前一天18:00前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各供应商的报名邮箱。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比公告在中国采购招标网、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布。
8.其他
列入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黑名单”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将被拒绝参加投标。
9.联系方式
采购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金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地 址:青海省格尔市黄河路2号 邮 编:816099 邮 编:816099
联系人:黄海芳 联系人:李吉霞
电 话:0979-8448158 电 话:0979-844824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7.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8 | 询比采购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A/C)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不得分包的内容: 对分包供应商的要求: |
1.10.2 | 对非关键条款的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可以偏差的范围: 可以偏差的项数: 项 |
2.1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 | 资料名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出的书面通知及答疑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4日15:00前 各供应商请将需澄清的问题在截止时间前发至邮箱qhjsjzb@sina.com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补充文件 | 确认的最晚时间:收到补充文件当日 确认的方式:书面方式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1、与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情况说明; 2、对响应文件所作的书面修改、补充的内容; 3、按评审小组书面通知要求,对响应文件所做出的书面澄清、说明的内容。 |
3.2.2 | 采购标的数量增减幅度 | 采购标的数量增减幅度0 % 注:数量增减幅度通常在10%以内 |
3.2.3 | 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无 □有,最高响应限价计算方法: 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响应限价 |
3.2.4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报价包括:成套的设备费、随机备品备件费、专用工具费、各种税费、检测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及保险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合同设备交付采购人前的一切费用。 2、所有设备及材料以供应商自行市场调查后确定的价格计入响应报价。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 90日 |
3.4.1 | 响应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 要求递交 1、保证金的金额:(小写):10000.00元人民币。 (大写):壹万元整 2、保证金的形式:银行电汇;须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汇(转)入响应保证金专用账号; 3、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财务收到银行送达的到账回单为准; 4、为便于响应保证金的核对,票据附言栏内注明项目(包括标段)名称及用途(此项不作为评审依据); 单位全称:青海金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格尔木市分行 银行帐号:105011878987 5、响应保证金及利息的退还,通过银行转入未签约的供应商和供应商的原银行汇(转)出账户; |
3.4.2 | 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 成交供应商响应保证金退还,自收到采购人递交的书面合同的第二日起15日内,以银行转账日期为准,通过银行转入成交供应商的原银行汇(转)出账户;未成交的供应商响应保证金于成交供应商公示后,次月末前退还。 |
3.4.3 | 不退还响应保证金的其他形式 | 1、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行贿、威胁、抢夺、窃取、诽谤、散布不真实信息等试图非法影响采购工作的行为; 2、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明材料及数据或提供虚假承诺的; 3、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的; 4、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限制竞争、串通投标等情形; 5、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6、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对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的(因采购人原因除外)。 7、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将对成交供应商的业绩通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发现成交供应商有瞒报或谎报业绩等欺诈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将此作为无效询比处理,并不予退还该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
3.5(1) | 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 供应商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复印书 |
3.5(2) | 资质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资质。 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照、第三方认可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认证证书 |
3.5(3) | 财务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年份是指:2020年至2021年(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注:有财务要求的,应选择两种财务会计报表中的一种作为财务证明材料。 |
3.5(4) | 业绩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三)近年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业绩。 近年是指:2019年1月1日至今。 业绩证明材料: 合同/订单 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证明 □业主证明 □其他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种类要求: 提供上述勾选的任一项证明材料即可 □需同时提供上述勾选的所有证明材料 □其他要求:无 |
3.5(5) | 信誉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具有良好的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目前财务状况良好。 1.供应商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址(http://www.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zxgk.court.gov.cn/)栏目查询结果) 2.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0天内) |
3.5(6) | 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和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六、资格审查资料(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和(一)主要人员简历表)。供应商应填报满足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并附相关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及业绩证明等的复印件,具体要求如下: 注:一般工程和服务项目有本项要求。采购人应在此处明确对有关人员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及业绩证明等的具体要求。 |
3.5(7) | 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 1. 法人委托代理人在2021年1月至今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以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由劳动部门盖章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表格为准)(委托代理人在该供应商工作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工作以来的社保证明)。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取消成交资格。 |
3.5(8) | 供应商不存在第一章3.2条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 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包括: |
3.5(9) | 联合体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 |
3.6.1 | 对非关键条款进行响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要求 | 无 |
3.7.5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对电子版要求 | 响应文件副本/份 是否要求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 □不要求 要求,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 |
3.7.6 | 分册装订要求 | 不要求 响应文件用A4纸打印或复印,编制目录,正、副本分别胶装订成册。如有彩页须装订在文件内,不得单独成册。 |
4.1.1 | 响应文件密封要求 | 响应文件用PDF格式编制并递交至指定邮箱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
4.2.1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7日08:30 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 地址:/ |
4.2.2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4.3.3 |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情况下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 自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递交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 |
5.2(4) | 开启程序 | 开启顺序:按响应文件递交的顺序; 其他应公布的信息:报价、交货期 |
5.3 |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 成交供应商为多家时,供应商不足的数量 要求: 家 不适用 □适用 |
6.2.2 | 推荐候选人成交供应商的数量 | 推荐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7.3 | 预成交结果公示 | 公示媒介:中国采购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请确认是否发)和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公示期限:3日 其他应公示的内容:报价、交货期 |
7.6.1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金额:5%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转帐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90天 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 其他要求:无 |
8.1 | 异议渠道 | 1、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 联系电话:0979-8448245 通讯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2、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部 联系电话:0979-8448191 通讯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
8.2 | 可以调解异议争议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 | 无 |
10.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不要求承担 要求承担 费用标准或金额: 交费时间: 交费方式:采购人承担 |
10.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1 | 采购文件解释 | 按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如有不明确或理解不一致的,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合同条款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仅适用于采购阶段的约定,按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优先次序解释;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或者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后者为准。评审小组对采购文件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邀请采购人和编制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予以解释。但不得超出采购文件的范围和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电子版仅为采购人的存档资料,其内容电子版内容与纸质版内容不一致使,以纸质版内容为准。 |
10.2.2 | 期 间 | 采购文件期间:按年、月、日(包括日历天)计算的,以公历年为准;按小时、分计算的,以北京时间为准;按天计算的,从开始之日计算,但采购文件明确规定不包括开始之日的,从其规定;时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公休日的,以公休日最后一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时。有工作时间的至工作时间结束截止。 |
10.2.3 | 其他要求 | 1、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成交供应商成交后应独立完成合同内容,不得将项目私自转包、分包。 |
1总则
1.1采购方式
本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标准编号:ZBTB/T01-2018,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规定的询比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1.2.1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
1.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6)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者供应商的代理人为同一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1.3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 保密
参与询比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 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踏勘现场
1.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供应商踏勘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7.2 供应商可自愿参加踏勘现场活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采购人对供应商参加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1.7.3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8 询比采购预备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询比预备会。
1.9 分包
供应商拟对主要材料和关键部件进行外购的,应符合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部分要求或允许外购的相关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做出说明。
1.10 响应和偏差
1.10.1 采购需求和合同草案中的关键条款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需求和合同草案中的关键条款做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10.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对非关键条款可以偏差的范围和可以偏差的项数的,如响应文件存在的偏差超出上述范围或项数的将视为无效。
2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询比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草案;
(5)采购要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3)授权委托书(如有);
(4)响应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方案;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亲自参加谈判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2)目所指的授权委托书。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 3.1.1(4)目所指的响应保证金。
3.2 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响应函和报价表进行报价。响应函中报价应为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同时应列明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采购人将根据项目情况,在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第3.1.2项中选择按照含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格对供应商进行价格评审。无论以何种价格进行评审,采购人最终将按照含税价格与成交供应商签约。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百分比幅度内对采购标的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
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计算方法有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5 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应为 90 日,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 响应保证金
3.4.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四、响应保证金)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将在发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向候选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的其他候选成交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保险机构保险单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可以不再退还。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询比公告”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3.6 响应方案
3.6.1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采购需求中明确为关键条款(标记“*”)的条目,供应商除了进行响应外,还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
3.6.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响应方案外,供应商可在首次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供应商在最终报价前应确定一个最终方案,并针对最终方案提出最终报价。
3.6.3 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响应文件偏差表中未列明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 的要求。但在询比采购活动中发现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的描述不一致或供应商的响应缺乏支持性文件,评审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结果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供货期/工期/服务期、响应文件有效期、供货要求、询比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供应商公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供应商将电子响应文件递交至指定邮箱。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供应商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后,向供应商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第 3.7.3项的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采购人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启响应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邮件递交响应文件的,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不参加开启会议。
5.2 开启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开启响应文件:
(1)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顺序开启响应文件,将响应报价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应公布的信息记录在案并在腾讯会议中上传相关文件;
(2)采购人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响应文件开启纪录上签字确认;
(3)各供应商代表投票;
(4)宣布询比工作有关安排和注意事项;
(5)开启会议结束。
5.3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成交供应商为一家)或低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成交供应商为多家)时,采购人可视情况继续或终止询比采购。
6 评审
6.1 评审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6.1.2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1.3 评审小组组建后,评审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谈判及评审工作。
6.1.4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2 评审
6.2.1 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2.2 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候选成交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
采购人可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状况与响应文件是否一致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之一。
7.2 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综合评估后从中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7.3 预成交结果公示
预成交供应商选定后,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公示期限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所有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响应价格及工期/交货期/服务期;
(2)预成交供应商名称、预成交份额(如有)及选择原因;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7.4 发出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结束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5 发布成交公告
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发布成交公告。
7.6 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提交时间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采购合同金额的5%。
7.7 签订合同
7.7.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8特殊情形处理:
因供应商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导致采购人变更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并公告。
8 异议
8.1 提出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在预成交结果公示期间通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异议渠道提出,并提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异议函应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2 异议处理
采购人将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做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
异议人与采购人对异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异议人可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申请调解或进行反映。
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9 纪律要求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询比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参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询比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询比活动中,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询比工作正常进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采购代理服务费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代理服务费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费用标准或金额、交费时间和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10.2 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开启记录表
开启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响应报价 |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应公布的信息 | 备注 | 供应商代表签名 |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监督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供应商名称):
评审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真号码)或发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地址)。采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审小组组长:(签字)
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审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或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名称):
你方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价: 。
成交份额:(如有)。
请你方在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采购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
确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市场监督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一致 |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第3.7.3项及3.7.4项的规定,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响应函中实质性内容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依法设立 | 符合第一章第3.1项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款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项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2)款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项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3)款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项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5)款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项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7)款规定 | ||||
不存在第一章3.2款情形 | 符合第一章第3.1项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8)款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报价 | 符合第二章第3.2款规定 | ||
响应性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第3.3.1款规定 | ||||
响应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第3.4.1款规定 | ||||
响应方案 | 符合第二章第3.6款规定 | ||||
完成期限 | 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 | ||||
合同条款 | 符合第二章第1.10.1款规定 | ||||
对非关键条款的偏差 | 符合第二章第1.10.2款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质量要求和服务指标”规定 | ||||
3.1.1 | 评审价格 | ||||
3.1.1(3) | 增值税处理 | 本项目以下述价格为评审价格: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3.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1)商务部分:7分 (2)技术部分:33分 (3)报价:60 分 (4)其他评标因素:/ | |||
3.2.2(2) |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 | 1.各供应商报价高于市场价或低于成本价的视为不合理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余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2.供应商有效报价大于5家(含5家)各有效报价取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供应商有效报价大于10家(含10家)各有效报价取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剩余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价,供应商有效报价少于5(不含本数)个时,所有有效报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下同)。 | |||
3.2.3 | 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供应商评审价格-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100%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3.2.3(1) | 商务评分标准 | 响应设备的业绩(4分) | 供应商2019年1月1日至今有相同或相近设备的供货业绩,每一个供货业绩得1分,最多得4分(以合同/订单或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为准,否则不计分)。 | ||
质量保证期(3分) | 供应商承诺的设备质量保证期最长的得3分,一般的得2分,较短的得1分,最短的得0分。 | ||||
3.2.3(2) | 技术评分标准 | 性能参数(5分) | 根据响应文件中提供换热器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换热片厚度、流量、换热面积、温度、压力、传热效率等)进行评审最好的得5分,一般的得4-3分,较差的得2-1分。 | ||
材质(4分) | 换热器组成部件(换热板、密封垫片、框架压紧板、上下导杆、支柱、夹紧螺栓、非标法兰等)材质最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3-2分,较差的得1分。 | ||||
工艺计算及选型(5分) | 供应商提供设备的工艺计算及设备选型进行综合评议,最好的5分,较差的得4-3分,较差的得2-1分。 | ||||
性能保证措施 (4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为设备达到工艺数据表和请购文件要求的性能而采取的保证措施、采用国内外先进高科技含量高低,经评审最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3-2分,较差者得1分。 | ||||
耐酸和耐碱、防腐及密封措施(4分) | 针对设备过流部件介质为酸性和碱性,对过流部件采取耐酸和耐碱、防腐及密封措施最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3-2分,较差的得1分。 | ||||
生产能力、工艺、水平 (4分) | 供应商生产能力、产品采用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标准、检验能力、检验设备、材料鉴定说明、为和相关工作制度、措施最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3-2分,较差的得1分。 | ||||
检验及质量控制措施 (3分) | 供应商对在原材料采购、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并给出有效的控制措施,质量控制、预防和解决质量通病的有关措施和方法科学合理、风险识别清晰完整,最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2-1分,较差的不得分。 | ||||
检修条件(2分) | 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主要部件拆装方便,检修条件最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较差的不得分。 | ||||
技术服务(2分) | 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售后服务人员配置(包括数量、专业配置等)、故障响应及故障排除时间承诺、质保期结束后的服务方案等内容,方案最优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较差的不得分。 | ||||
3.2.3(3) | 报价评分标准(60分) | 各有效报价与评审基准价进行比较,等于评审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50分,高于或低于评审基准价的部分按比例在50分基础上加减,低于评审基准价的,按每低于评审基准价1%加1分,直至加满60分为止;高于评审基准价的,按每高于评审基准价1%扣1分的比例进行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 |||
3.2.3(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3.4.1 | 供应商总得分并列时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的规则 □由评审小组抽签决定 □由评审小组投票决定 其他方法:最终得分相等时,以评审价格低的优先,评审价格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 |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3.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2.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初步评审程序
2.2.1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定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2.2.2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3 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不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响应文件(即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1款规定的任一项标准),或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评审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
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3.1 评审价格确定
3.1.1供应商的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供应商最终报价的评审价格并要求供应商对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确认。供应商拒绝澄清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统一按最终报价的大写总价为准。
(2)缺漏项调整,在采购文件要求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响应文件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响应文件中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5)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报价。
(6)增值税处理。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的评审价格应为包含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最终报价缺少相应价格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1.2 评审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2 综合评分
3.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2.2 评审基准价计算
(1)评审价格:评审价格为按照本章第3.1.1确定的价格。
(2)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评审基准价=评审价格平均值(即提交最终报价的所有供应商评审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注:报价部分若出现重大偏差、非完整报价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3.2.4 评分。评审小组成员按照评分标准独立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和其他因素进行评分。报价评分由评审小组统一计算。各项得分汇总后为该成员给供应的评分总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5汇总。评审小组汇总每个成员对供应商的评分总分,每个供应商的评分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最终得分。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
3.4.1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最终得分进行比较后,按照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最终得分相等时,以评审价格低的优先,评审价格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
3.4.2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需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供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双方授权代表就供方为需方提供__________设备进行了充分的技术和商务洽谈,并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双方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内容,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中可能存在的减轻、免除或限制任何一方责任的条款。双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及解释顺序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2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其法律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书正本;
2)本合同技术附件;
3)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如有);
4)成交通知书(如有);
5)双方确认的书面的变更、纪要、协议、澄清函;
第二条 本合同文件定义
本文件和技术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2.1“需方”是指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包括该法人、法人的继受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2“供方”是指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包括该法人、法人的继受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所有附件。
2.4“合同价款”是指在本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价款。
2.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2.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2.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求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技术附件所列示和规定。
2.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系统成套设备主要性能指标,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技术附件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2.9“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设备的验收。
2.10“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日”是指24小时;“周”是指7日。
2.11“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2.12“现场”是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2.13“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系统成套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两年运行使用的部分备品备件。具体清单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2.14“试运行”是指整机或设备在调试、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2.15“机组”是指系统成套设备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2.16“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双方盖章确认的文件。
2.17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合同设备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合同设备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款的100%。
2.18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19“质量保证期”是指为其提供的设备质量在设备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内的保证与承诺的期限,该期限从设备质量保修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至供方设备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届满止。
第三条合同标的
本合同设备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备注 |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 | | | |
备品备件清单详见技术协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按技术协议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3.2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3.3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性能指标按本合同技术附件。
3.4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本合同技术附件。
3.5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本合同技术附件。
3.6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本合同技术附件。
3.7供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第四条 供货范围
4.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4.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招响应文件规定(如有)或合同约定的所有设备,技术资料、随机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随机备品备件等补上,且需方不再就此向供方付费。
4.3需方安装调试期间,供方需派员到达施工现场安装调试。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按本合同第四条款规定合同供货范围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大写: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含 %增值税,不含增值税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单击此处输入文字。(大写:单击此处输入文字。)。本合同价款包括合同成套的设备费、备品备件费、专用工具费、设计费、技术资料费、各种税费、检测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及保险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与供方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5.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执行合同期间,双方派往对方人员的全部费用,由各方自理。供方为需方培训操作、维修人员____名。
5.3本合同单价为含税价。
5.4本合同价款为不变价。
第六条付款
6.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6.2付款方式:以银行转账、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或其他方式支付。
6.3支付:
6.3.1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供方支付给需方合同总价款的5%,计¥ 元(大写: )作为履约保证金;供方支付给需方合同总价款的30%,计¥ 元(大写: )设备设计研发费。
6.3.2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合同设备运到到货地点,合同双方在到货现场对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进行形式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形式验收确认单。双方签署上述验收确认单后,供方可以向需方申请结算款项,供方在申请结算时将合同设备全额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3%,发票原件一份,发票清单)、清单、技术文件交付确认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形式验收确认单等提供给需方,需方财务部审查确认上述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60%,计 元(大写: )的货款。
6.3.3剩余合同总价款的10%,计 元(大写: )作为设备质量保修金,从双方签订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自设备带料投运的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12个月或完全交货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如果设备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安全稳定运行(非供方原因除外)且无任何其他问题,则需方应在质量保修期期满后60日内一次支付完毕(不计息);如产品本身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供方应及时对合同产品予以更换或修复至合格,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违约金(如有)需方有权从中相应予以扣除。
6.3.4若需方超过前述期限付款的,需方应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合同订立时一年期LPR计算。
6.4供方指定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为本合同项下供方所有结算和收款事宜的具体经办人。需方有权根据经办人签署的书面请求进行结算和付款。经办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有的结算和收款行为均代表供方,所产生的一些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供方全部承担。
6.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方需对合同项下结算和收款具体经办人进行变更,则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应当加盖供方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并由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原经办人以及新指定的经办人共同亲笔签名;同时还应当向需方提交加盖供方公章的供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结算和收款经办人和新指定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6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迟付违约金。
6.7供方应保证其提供的银行收款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因银行信息错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6.8付款条件未成就的,需方有权不予结算相应款项;需方提前支付相应款项不视为付款条件成就,供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6.9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的开具与合同约定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供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需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的,或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等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向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第七条到货和运输
7.1本合同设备的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合同设备的及时供应和成套的完整性。
本合同设备的具体到货时间为:本合同生效后 年 月 日前全部由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提前或推迟发货,且不需支付任何费用。供方负责现场卸货及卸货费用,因卸货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供方承担。
7.2到货地点: 。
7.3设备发货前1个月供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在设备预计启运10日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7.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7.4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形式验收确认单签收日期为准。
7.5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7.6在合同设备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传真将该批合同设备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设备规格(长、宽、高);
(3)货物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
(5)货物总毛重/净重;
(6)货物规格尺寸(长×宽×高);
(7)包装件数;
(8)交运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7.7合同设备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无论需方设备安装现场是否具备试车、安装条件,供方都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
7.8 供方应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向需方提供满足本合同设备所需的技术资料。
7.9技术资料一般以EMS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等以传真通知需方。技术资料邮寄前,必须提供相应的电子版EMALL至附件规定的电子邮箱。
7.10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逾期交付资料进行逾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失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7.11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日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7.12需方明确收货人:
收货人姓名:
收货人单位:
联系人:
公路到站: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7.13技术资料邮寄地址: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第八条包装与标记
8.1供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设备要符合“GB/191-2008”和GB/T6388-1986”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 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合同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台(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8.2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8.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收货单位:
(2)货物名称:
(3)产品型号或代号(或零、部件图号):
(4)箱号:
(5)尺寸(长×宽×高):cm
(6)重量:
(7)起吊位置:
(8)到站/发站:
(9)其他标志:
(10)发货单位:
裸装货物可参照上述要求供方确定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合同设备,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8.4对裸装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设备应带有足够的合同设备支架或包装垫木。
8.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8.6技术附件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8.7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8.3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8.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8.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8.10所有合同设备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8.11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8.12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到货地点;
(4) 箱号/件号;
(5)设备名称、位号。
8.13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或提示不当致使合同设备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合同设备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合同设备以满足工期需要。
8.14除铁路专用包装箱外,其它包装物不再返回供方,铁路专用包装箱返回供方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质量与检验
本合同条件下所供合同设备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应与本合同采购文件(如有)中技术附件或技术协议所要求的内容相一致。若采购文件中技术附件(如有)或技术协议无相应的规定,合同设备则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9.1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1.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供方应提供所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总图、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具体要求见技术附件,其中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内的压力容器还应当有当地压力容器检验所签章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一份,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
9.1.2合同设备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合同、运单和装箱单等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形式验收。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由供方按需方的要求立即处理解决。当合同设备运到现场后,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9.1.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9.1.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自费派员到需方现场进行复核,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9.1.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1.6因供方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存在本合同第9.1.2条至9.1.4条的情形的,供方应支付给需方合同总价款1‰/日的违约金。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9.1.2条至9.1.5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9.1.7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款及费用,需方有权直接从未付款项中扣除。
9.1.7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装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5日内,否则按第11.10、11.11条处理。
9.1.8上述9.1.2至9.1.5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并不能当然免除供方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责任。若需方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更换或赔偿损失,同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1.9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9.1.10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9.1.1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9.1.1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性能考核和验收
10.1本合同设备由供方根据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参数、检验标准进行加工制作。
10.2本合同设备加工制作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本合同技术附件的要求进行。
10.3.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在系统开车平稳后,进行系统负荷考核并满足合同技术附件规定的参数和技术要求。合同设备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无任何质量问题,双方签订初步验收证书即视为初步验收合格。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设计性能指标时按11.7条办理。
10.4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
10.5验收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参数截至出具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引起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证明材料),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1.3条的规定执行。
10.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与索赔
11.1设备质量保修期是合同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并通过系统负荷考核,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双方签订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年。
11.1.1设备质量保证期自保修期满之日计算,至合同设备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届满之日止为质量保证期。前述合理使用寿命应当不短于 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保证其所供应的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或因质量瑕疵而导致的安全隐患;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具有良好的性能,否则需方有权予以索赔。供方应在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继续向需要供方提供更换、维修等服务。
11.2 供方应为设备提供年的免费保修期(含工时费和零部件费),时间为双方签订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如需方要求,供方应承接本合同项下产品设备的终身维修保养业务,并且保证在零件及维修费用方面给予需方同等条件下的最大优惠价格。
11.3 合同设备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15日内,否则,应按第11.10、11.11条处理。
11.3.1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11.3.2供方按技术协议(附件)提供的技术资料,需符合技术协议(附件)的技术要求,并保持与实物一致,若供方交付的技术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实际到货的设备不符时,按11.3条执行。
11.4 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供方需完成需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11.5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质量问题,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9.1.4条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赔款。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同时,供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以需方实际损失为准。
11.6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修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由于设备质量问题,影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未能达到设计技术要求,供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同时,需方亦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以需方实际损失为准。
11.8合同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需方现场,免费提供维修和备件直至设备的性能、状态等达到正常标准,可以正常安全使用为止(经需方书面确认)。其保修期将自需方书面确认的该设备正常安全使用为止重新计算。若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损害的,供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9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不是需方要求推迟到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到货期到货时,需方有权按合同总价款每日3‰向供方收取违约金。供方支付迟到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供货的义务,由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1.9.1无论需方现场是否具备安装、试运行条件,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到超过3个月时,供方要承担迟到合同设备总值30%的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1.9.2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超过30天的,供方应支付需方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赔偿。
11.9.3因供方原因而不能到货或到货不能,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到货部分设备价款的 30%,同时,供方应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11.10如供方未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约定按时按件交付给需方,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千元/件;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技术附件的约定按时交付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7.10条约定为准,违约金在第6.3.1至6.3.5条约定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11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日供方将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3%的违约金,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损失。
11.12供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约定的相应义务。
11.13供方保证,只要本合同设备按技术附件和技术文件中约定条件运行,则应达到技术附件约定的设备性能保证要求。
11.14若需方要求修改内容,涉及供方的到货期,则到货期相应延长,其开始时间以供方收到需方正式通知之日为准。如供方要求修改,需征得需方同意并其到货期不变。
11.15如供方出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需方“黑名单”的情形,或者发生其他需方对供方的信用状况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需方有权解除同供方的一切业务合同,取消供方的合格供应商资格,且需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16供方违反合同附件《廉洁协议》条款,应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可在合同未支付款项(如有)中直接扣除,同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7因供方违约行为导致需方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为履行合同所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需方为证明需方违约以及维权所支出的各种调查、审计、评估、诉讼和律师费用、如果本合同能够顺利履行需方预期可以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需方因本合同无法履行导致被第三人索赔或起诉侵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以及依据合同目的需方所预期获得收益或应当支付费用等,均为供方赔付范围。
11.18无论供方是否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均不因此导致供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需方仍然有权继续要求供方全面、按期履行合同义务。
11.19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对因供方的“产品”或“服务”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消费者权益而引起的任何针对买方的索赔事件或诉讼,供方应主动参与调解、诉讼并为买方抗辩,以保障买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并赔偿买方因此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检验费、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及律师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保险及税费
12.1保险
12.1.1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陆运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被保险人投保发运合同总价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工地交货(包括卸货)后止。
12.1.2供方须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的加工制造过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设备关键部件价格110%的,以供方为被保险人的设备制造质量险,投保范围为制造过程中合同设备发生制造质量问题和/或车间内搬运等损坏和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直至质量保证期满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
12.2税费
12.2.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
12.2.2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
第十三条分包与外购、债权转让
13.1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
13.2供方对所有外购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3.3外购内容见本合同技术附件。
13.4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允许转让。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补充、中止和解除
14.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款和交货进度,应在对方收到上述修改请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款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应予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盖章后方能生效。双方应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4.2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7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4.3 如果需方行使终止或解除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终止或解除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终止或解除部分款项索回。
14.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终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4.5如果供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4.6若第14.5条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已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款。
15.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5.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日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16.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应当向需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17.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保密条款
18.1双方在此同意对以下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1)本合同洽谈、签约和履行主体、框架、条款和附件;(2)因本合同的谈判或履行而获取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客户信息和需方要求保密的信息和资料;(3)其所获取的与其他方或关联方有关的所有非公开信息。
18.2非因履行本合同之必要,未经合同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签署、执行情况和进度估计等信息向第三方作任何形式的披露、通知和公布;但合同一方向其雇员或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合作方进行披露除外。
18.3需方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或政府机构的要求,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不受本条约定的限制。
18.4合同双方应当保证其雇员、代理人及其聘请的机构、合作方等遵守本条约定义务,并为上述人员的违反本条约定的后果负责。
18.5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进入公共渠道之日止。
18.6如果合同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18.7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保密信息泄露,接收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所有相关责任都由泄露方承担。
18.8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解除或者部分解除而失去对合同各方的约束力。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条款
19.1供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产品不存在侵害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情形。本产品当中如包含有从第三人处购买或根据第三人产品或技术而开发或制作的部分,供方保证业已取得该第三人合法和完全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已经获得适当地域和期限的使用许可和销售之权利,并且向需方作出相应说明和提交相应授权文件。供方保证履行本合同的所有行为对第三方不构成侵权。
需方如因使用、销售或转让等合理使用本产品的行为遭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主张任何权利时,供方应负责与该等第三人协商和沟通解决,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19.2需方有权保有和排他使用在后续使用合同产品过程中自行创造发明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及相关附属权利。
19.3如供方违反前述知识产权条款,应当赔偿需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被要求支付或实际承担的赔偿费、罚款、诉讼费、律师费和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总和及需方因此受到的其他间接损失。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20.1本合同的技术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2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0.3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20.4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姓名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20.5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0.6本合同中涉及到通知事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紧急情况下,可由一方采用口头、通讯的方式通知对方,但应当在通知作出之时起24小时内补充书面形式通知;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电子邮件、双方盖章的函件等。
供方保证签字页指定的地址准确、有效,如果供方通知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需方,如因供方没有及时告知而导致各种通知以及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供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0.7供方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履行行为均在其经营范围、业务资质之内,供方已取得了或办理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要的一切证书、批准、许可、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有效,任何因供方超越经营范围、业务资质订立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供方全部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对需方进行赔偿。
20.8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方 份,需方 份;副本一式 份,供方 份,需方 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签字页)
需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供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地址: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地址: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联系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联系电话: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联系电话: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开户银行: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开户银行: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帐 号: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帐 号: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传真: | 传真: |
邮政编码: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邮编编码: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签订时间: 年月日 | 签订时间: 年月日 |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本项目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项目所在地属于高原地区,大气压72KPa。设备设计选型应适应项目现场运行要求,本采购文件适用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水氯化镁制备新工艺工程化关键技术研究中试项目换热器设备的采购。对该类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条件、遵循的规范标准、规格型号、性能参数、供货范围、检验验收及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提出了要求。
二、设备需求一览表及技术性能指标
标段一: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 材质 | 操作压力(MPa) | 操作温度℃ | 工作介质 | 安装方式 | 数量(台) |
1 | 调温水冷却器 | 板式F=2.2m2 | SS304 | 0.60/0.474 | 热侧80/60冷侧28/38 | 纯水/循环水 | 1 | |
2 | 碱洗塔冷却器 | 板式 F=20m2 | Ti | 0.424/0.474 | 热侧35.3/34.5 冷侧28/33 | (碱液/盐水/NaClO溶液)/循环水 | 1 |
标段二: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 材质 | 操作压力(MPa) | 操作温度℃ | 工作介质 | 安装方式 | 数量(台) |
1 | 水洗塔冷却器 | 管壳式F=83m2 | 石墨 | 0.424/0.324 0.474/0.424 | 41/37.5 28/36 | 稀盐酸/循环水 | 卧式 | 1 |
2 | 表冷器 | 换热管:碳化硅 壳体:316L | 高温侧140/60低温侧28/43 | HCl气体/循环冷却水 | 1 | |||
3 | 余热回收器 | 管壳式 | 换热管:碳化硅 壳体:碳钢衬四氟 | 高温侧260/130 低温侧80/200 | HCl气体/ HCl气体 | 卧式 | 1 |
详细参数及技术要求详见工艺数据表和请购文件。
三、检验考核要求
3.1供货设备需经检验合格、试运行验收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免费协助检验、验收的全过程,直到合格为止。
3.2成交供应商供货设备必须经过168小时的连续安全稳定运行考核,达到本设备请购文件的要求。
3.3经上述验收合格之日起,供货设备进入设备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自设备带料投运的性能考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12个月或完全交货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
四、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
4.1成交供应商免费负责供货设备的指导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指导试运行、并协助设备验收。
4.2成交供应商应派出有经验的能胜任技术指导工作的人员在现场承担技术服务工作。
4.3成交供应商提出技术服务人员的专业、人员资质、人员数量需满足要求。
4.4成交供应商派出技术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质保期前)由供应商负担。
4.5在质量保证期内,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认定的由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成交供应商负责免费更换并应承担一切责任。
4.6采购人有权在设备制造、供货、调试、售后服务等的各阶段对成交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五、附件
5.1调温水冷却器工艺数据表
5.2水洗塔冷却器工艺数据表
5.3 碱洗塔冷却器工艺数据表
5.4青海盐湖无水氯化镁新工艺研究项目换热器请购文件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 响应函
二、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 响应保证金(适用于提交响应保证金的情况)
四、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 报价表
六、 资格审查资料
七、 响应方案
八、 查询结果
九、 其他资料
一、 响应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标段一:愿意以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 的报价(其中:不含税价为: ;增值税税额为: )完成、提供本项目货物,供货期 日历日,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标段二:愿意以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 的报价(其中:不含税价为: ;增值税税额为: )完成、提供本项目货物,供货期 日历日,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2)响应保证金(适用于提交响应保证金的情况)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报价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响应方案
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都要求。
4.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
5.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我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一章“询比采购邀请书”中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章。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询比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询比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合同之日止。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响应保证金
采用转账方式,供应商在此提供转账凭证复印件;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序号 | 采购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响应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五、报价表
1. 报价表说明
2. 报价表
价格总表 单位:(元)人民币
标段 | 一 | 二 | |||
设备名称 | 调温水冷却器 | 碱洗塔冷却器 | 水洗塔冷却器 | 表冷器 | 余热回收器 |
设备数量(台) | 1 | 1 | 1 | 1 | 1 |
设备价格 | |||||
运杂费、保险费 | |||||
技术服务费 | |||||
备品备件费 | |||||
专用工具费 | |||||
小计 | |||||
总价 | 大写: 小写: | 大写: 小写: | |||
设备到货期 |
价格分项表
附表1供货范围(请将换热器设备工艺数据表和请购文件卖方供货范围中各配套部件逐一报价)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单价 | 合价(元) |
总计 |
附表2备品备件价格表(随机备品备件(安装、试车和开车所需)和不含在商务报价内的质量保修期满后两年正常操作所需备品备件分别报价)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单价 | 合价 |
总计 |
附表3 专用工具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单价 | 合价 |
总计 |
附表4 技术服务价格表
序号 | 技术服务内容 | 单位 | 价格 | 备注 |
总计 |
附表5 运杂费(含保险费)价格表
序号 | 内容 | 单位 | 价格 | 备注 |
总计 |
附表6 国内分包与外购部件分项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总计 |
附表7 进口件价格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 | 生产厂家 | 价格 | 备注 |
总计 |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项和3.5(2)项的要求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5)项和3.5(7)项和第3.5(8)项的要求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近年财务状况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3)项的要求提供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货物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括及供应商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响应方案
(一)货物质量标准或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注:主要材料和关键部件有外购的,应在此部分详细说明外购的主要材料和关键部件名称、型号规格或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制造商名称、制造商地址等信息。
(二)技术支持资料
1.生产制造组织实施计划、保证质量的措施、拟投入的生产制造人员计划、质量保证期等
2.工艺计算书
3.换热器设备所使用材料的材质报告
4.设备详细设计图纸
(三)相关服务计划
八、查询截图
(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址(http://www.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zxgk.court.gov.cn/)栏目查询结果
(二)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0天内)
九、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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