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 厦门港翔安港区1#-5#集装箱泊位工程(标段I 1#-3#泊位码头水工主体、停泊水域疏浚及后方陆域软基处理)(施工“评定分离”)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 本项目收到潜在投标人的部分疑问,现回复如下: 1、 请问“沿海10万吨级或以上的码头泊位改扩建工程”是否符合业绩要求? 回复:招标文件中资格要求及定标子要素的业绩要求均为新建工程业绩,不包括改扩建工程业绩。 2、 招标文件中提到“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若为联合体牵头人的自身业绩”,根据上述描述,若投标人提供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或EPC业绩,为共同承担组成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且业绩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成员分工负责沿海码头施工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所述的业绩要求? 回复:若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投标人应独立承担“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项目”中施工总承包内容,施工总承包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业绩要求。 3、 定标办法中“(4)子要素内容:投标人拟投入满足本项目的沉箱预制、出运的预制场地情况,自有或租赁均可。”,子要素证明材料要求:“⑤投标人自有的应附所有权或经营权或使用权(相应有效期应不少于2027年底)相关证明文件(所有人名称应为投标人,或投标人全资或控股(控股指持股比例大于50%)的子公司),若为投标人子公司所有的(指投标人全资或控股(控股指持股比例大于50%)的公司),还应附上工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或章程。” 请问,预制场地所有人名称为投标人的分支机构,并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若预制场地所有人名称为投标人的分支机构,并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视同于子要素证明材料要求第⑤点中的“所有人名称为投标人”。 4、 招标公告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条款中的项目名称不一致,是否以招标公告中的项目名称为准? 回复:以招标公告中的项目名称为准。 2、 本招标文件中“质量鉴定意见”均修改为“质量鉴定意见或质量核验意见”。招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②交(竣)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表、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均同时附上质量鉴定意见)的扫描件”内容,指可提交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或交工验收表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中任意一种,同时无论提交四种材料中的任意一种均应附上质量鉴定意见或质量核验意见。 3、 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第(3)款中的《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在本招标项目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的投标人请按以下格式提交承诺函,并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司参加_________(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投标活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免缴投标保证金第 ______种情形,现免缴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我司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依法履行投标人义务。若我司存在下列任何一种事实的,收到你方书面通知,我司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全额付清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贵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形; (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 _____(盖单位章) 日期: ___ 年 ___月 ___日 4、 本答疑纪要及相关附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 ||||
招标人:厦门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0月25日 |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