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心区公租房后续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118.9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6/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xcg-202303210011
预算金额118.99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联系人-0731-85899604
中标公司长沙市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18.9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20230321001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天心区公租房后续运营管理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30321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07 —— 2026-06-06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8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付款金额来源于租金返还,租金返还为实收租金×50%,甲方根据《天心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考核细则》实际考核结果按照比率进行拨付,但每次合同期内返还给中标供应商的费用不超过198330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8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付款金额来源于租金返还,租金返还为实收租金×50%,甲方根据《天心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考核细则》实际考核结果按照比率进行拨付,但每次合同期内返还给中标供应商的费用不超过198330元;该期不是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8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付款金额来源于租金返还,租金返还为实收租金×50%,甲方根据《天心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考核细则》实际考核结果按照比率进行拨付,但每次合同期内返还给中标供应商的费用不超过198330元;该期不是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8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付款金额来源于租金返还,租金返还为实收租金×50%,甲方根据《天心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考核细则》实际考核结果按照比率进行拨付,但每次合同期内返还给中标供应商的费用不超过198330元;该期不是履约验收期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8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付款金额来源于租金返还,租金返还为实收租金×50%,甲方根据《天心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考核细则》实际考核结果按照比率进行拨付,但每次合同期内返还给中标供应商的费用不超过198330元;该期不是履约验收期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8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5,说明:付款金额来源于租金返还,租金返还为实收租金×50%,甲方根据《天心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考核细则》实际考核结果按照比率进行拨付,但每次合同期内返还给中标供应商的费用不超过198330元;该期不是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白沙支行(长沙市泉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00165201708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管理事项: (1)公租房入户巡查、租金收缴、维护维修、安全保障; (2)各公租房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对接; (3)租户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治和公租房腾退工作; (4)区属独立的公租房小区综合管理。 管理目标及要求: 日常管理工作: (1)为确保服务效率和质量,中标供应商应结合采购实际需求投入专职服务团队人员。负责对公租房小区的巡查及住户走访工作,对各公租房小区的巡查周期达到一月一次,年度住户走访率达到85%以上,对重点小区及住户的走访率要达到100%,并按要求做好巡查走访记录; (2)负责公租房入住对象的信息登记与核对工作,对入住对象的收入和房产等信息进行动态监管,对接公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入户,核对住户有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入户走访调查表,每月每小区不得少于入住户数的10%。; (3)公租房小区内无物业管理公司的,还将负责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公共绿地、花木等养护与管理,以及车辆停放、安全巡视、门岗执勤等管理工作; (4)协助登记公租房入住、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 (5)负责公租房的简易维修(材料费及施工费用由采购人负责)和受理公租房的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现场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6)协助办理公租房住户的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公租房的相关档案; (7)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规定处理; (8)协助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9)其他日常性物业管理。 租金收缴工作: 负责公租房的租金收缴工作及区属独立的公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收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并分小区及时做好租金收缴台账。租金收缴标准按长沙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维护维修工作: (1)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公租房的维修养护工作; (2)实行便民报修和回访,房屋报修及时率90%以上,房屋完好率达到100%。 房屋腾退工作: 负责及时腾退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负责公租房的投诉及违规装修等问题的处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事宜(处理率达到100%),及时制止新入住的住户进行违规装修、私搭乱建,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结算方法 1、付款人: 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付款方式:中标供应商工作经费的拨付、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照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心区公租房运营管理考核细则》实施,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账户或区财政直接支付下拨至中标供应商账户。 2.1、合同金额分6次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采购人每次付款前进行考核、验收,综合评分90分(含)至100分的,不扣除当次付款金额;综合评分80分(含)至89分的,扣除当次支付合同金额的5%;综合评分8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不予支付当次合同金额;连续2次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2、乙方工作经费具体来源于租金返还。乙方所收缴的租金报甲方,由甲方及时上缴区非税部门,不得挪用与滞缴。租金收缴标准按长沙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租金返还为实收租金×50%,甲方根据《天心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考核细则》实际考核结果按照比率进行拨付。 3、修缮维护费用拨付。由采购人下达维修通知单,中标供应商进行维修维护的项目经费凭有住户签字的工单进行结算。 验收方式: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在服务实施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培训、人工、财务、食宿、服装及装备等所有费用。供应商在制定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自带设备、材料进行服务。 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中标人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服务费用随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调整安排。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在响应文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供应商须承诺,项目实施时所投入的人员与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一致,否则,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响应文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附件1:长沙市天心区公租房运营管理考核细则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责任、权利、义务1、依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长政发【2017】17号)和本合同规定将条件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委托给乙方实行自主管理:2,按合同约定及时将相关工作经费拨付给乙方,并监督乙方对相关工作经费的合理使用;3、全面监督乙方的运营情况,及时掌握全区保障性房源的动态、租金收缴、住户所反映意见回复整改、保障性住房清退、住户享受保障性住房资格等方面的情况,对乙方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重点考核乙方的后续管理完成情况,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服务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贵任;4,对乙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按合同约定开展业务,未达到既定工作目标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直接解聘。5、负责确定或调整条件范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缴标准;6、委托乙方对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有关投诉进行协助处理,如违规出租、出借、拒绝腾退、拒缴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7、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乙方责任,权利,义务日常管理工作:(1)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巡查及住户走访工作,对各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巡查周期达到一月一次,年度住户走访率达到85%以上,对重点小区及住户的走访率要达到100%,(重点小区为新天小区、水墨林溪、北辰中央公园、湘江锦绣、湖开宿舍。重点住户为“低保户、低收入、“两劳”人员、“三无”人员、孤寡老人、患有重大疾病等困难特殊群体”)并按要求做好巡查走访记录:(2)负责保障性住房入住对象的信息登记与核对工作,对入住对象的收入和房产等信息进行动态监管,对接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入户,核对住户有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入户走访调查表,每月每小区不得少于入住户数的10%:(3)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无物业管理公司的,还将负责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公共绿地、花木等养护与管理,以及车辆停放、安全巡视、 门岗执勤等管理工作;(4)协助登记保障性住房入住、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5)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简易维修(材料费及施工费用由采购人负责)和受理保障性住房得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现场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6)协助办理保障性住房住户的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档案;(7)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规定协助甲方依法处理:(8)协助处理群众投诉、举报;(9)其他日常性物业管理。租金收缴工作:(1)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缴工作及区属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小区 的物业管理费收缴工作,包括当年应该缴纳的租金和历年欠缴的租 金,做到应收尽收,并分小区及时做好租金收缴台账。(2)租金收缴工作流程:根据租金收缴台帐,对应收(欠租,到期)租金的住户进行租金收缴,将所收租金按规定时间转交至甲方,甲方将租金上缴至区非税收入系统后再将相关缴款发票转交至给乙方,由乙方将 发票返还给缴纳租金的住户维护维修工作:(1)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养护工作。(2)建立房屋修缮制度,实行便民报修和回访,房屋零修,维修率90%以上,房屋完好率达到100%,(3)维护维修工作流程: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单后,对通知中所指定 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将维修所需材料清单以及印证资料一并交由甲方 审核,审批通过后由(乙方)购买材料并安排人员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 结果由住户在维修意见单上签字认可,最终由乙方将维修通知单、材料 购置清单以及维修意见单汇总报送至甲方。房屋腾退工作:(1)根据甲方要求,负责及时腾退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办 理腾退房屋的相关手续,并及时报甲方备案。(2)实行便民报修和回访,房屋报修及时率90%以上,房屋完好率达到100%。(3)房源腾退工作流程:接甲方腾退通知单后,将取消保障资格的 批文转交至需要腾退的住户,向住户做好解释工作,并监督住户清空 房屋,结清水、电、气和物业费用,并将钥匙交还物业服务公司,由物业服务公司开具腾退房屋证明后交由甲方办理退出手续。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违反本合同,使乙方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服务的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承担。(2)甲方必要时要求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物业使用人违约的后期处理。如乙方不配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甲方要求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物业使用人违约的后期处理。如Z方不配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 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利息的1%。.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天心区矛盾调解中心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经限期整改仍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的扣除本合同期限内应返还乙方工作经费的5%;(二)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甲方或租户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或租户的经济损失,如果甲方先行承担或赔付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三)乙方在履行服务过程中对甲方所知悉的甲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把知悉的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未按合同条约将承担违约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