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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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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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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2023-05-26
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合同协议书
淳安县交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淳安县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承包人名称),为实施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已接受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淳安县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总承包范围:
勘察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330国道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终点段绿道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涵、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包括定测详勘工作、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调整、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编制、后续服务(含动态设计)、相关科研(如需要)及专题报告(如需要)等全部工作。
施工主要内容:包括本项目330国道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终点段绿道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涵、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的施工完成、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及保修期保修等。
2.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含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承包人实施方案;
(8)承包人建议书;
(9)价格清单(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批复的施工图;
(11)初步设计图纸;
(12)经审定的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13)施工项目通用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技术规范);
(14)发包人在建设期间另行制定的《质量管理办法》及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玖佰肆拾伍万贰仟壹佰玖拾捌元整(¥119452198.00),其中有效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陆佰零贰万玖仟柒佰柒拾伍元整(¥116029775.00)。
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段立强 ;设计负责人:朱勇骏;施工负责人:徐华。
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工作综合评价分值90分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绿化工程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缺陷责任期满时,植物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安全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测设计、实施、完成、竣工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工期为:勘察设计工期:2个月(自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开始计算);施工总工期:12个月(自监理人签发开工令中注明的时间开始计算工期);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发包人颁发的交工验收证书中注明的时间开始计算);保修期:同缺陷责任期。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 本协议书正本 三 份、副本 六 份,合同各方各执正本 一份,副本 二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淳安县交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淳安县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廉政协议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淳安县交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淳安县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名称)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遗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买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运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协议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后止。
7.本协议作为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合同的附件,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协议一式陆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二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淳安县交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淳安县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安全生产协议
为在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淳安县交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淳安县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交通运输部厅财字[2012]96号《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浙交〔2021〕12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协议正本 三 份、副本 六 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 二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淳安县交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淳安县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的发包人淳安县交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淳安县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90分及以上 ,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段立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千岛湖进贤湾至丰茂连接线绿道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 合同附件,与工程设计施工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三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三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淳安县交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淳安县交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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