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公告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象山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经象山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在象山县产权交易平台(访客浏览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index;注册和登录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web/login;使用IE浏览器的,须8.0及以上版本;使用360浏览器的,须切换成“兼容模式”。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招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坐落 地址 |
标的基 本情况 |
租期 |
起始价 |
交易保证金 |
1 |
象山县石浦镇文旦港渔人码头5号趸船租赁权 |
象山县石浦镇文旦港老水产城内(渔人码头) |
长约36米,宽约8米,高约2.5米的码头一座及配套设施,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 |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5万元 |
1万元 |
*以上标的不设保留价
二、注意事项
1、出租标的的现状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请意向承租人务必现场看样了解实际情况。成交后若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出租人概不接受,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标的仅供休闲渔船停靠使用,用途还须符合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的限制和要求,承租人如有违反,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租人不得任意改变标的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4、标的成交后,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5、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标的成交后,承租人须按成交价的16%向出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成交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到期后,经出租人确认无违约的,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退还;
6、租赁起止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0日(工作时间);
2、实地看样:竞买人自行前往标的展示现场看样(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13429224729)。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交易保证金
1、保证金缴纳方式:必须通过银行(包括网银)一次性足额转账;
2、缴纳时间:在网络竞价结束前均可缴纳。为保证及时到账,建议在网络竞价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缴纳;
3、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六、网络竞价程序
1、注册:在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已经注册过的,无需再注册);
2、登录:可以用“用户名”或“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3、报名:点击“报名”后交易平台即时审核;
4、缴纳交易保证金:报名通过后弹出《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请按照此单指示缴纳(不同竞买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不同,务必按本人获取到的收款账号缴纳);
5、报价: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交易平台在线报价。
详细操作方法请阅读交易平台中交易指南/竞买人操作手册(网址:https://ggzyjy.xiangshan.gov.cn:7070/jmr/help)
七、网络竞价时间
1、开始时间:2024年9月23日10时;
2、截止时间:2024年9月24日10时;
3、延时竞价:在截止时间前5分钟起进行限时报价,期间如有新报价,则重新计时,再延时5分钟,直到5分钟内无人报价时竞价结束。
八、成交手续办理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凭有关证件(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公章)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签订《成交确认书》: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
2、缴纳成交价款: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3、缴纳交易服务费: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2%向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九、遵守《交易须知》规定
竞买人须继续仔细阅读《交易须知》,充分理解其内容,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附]交易中心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象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04室。
咨询电话:0574-65733128(金老师、何老师)。
交易须知
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委托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在象山县产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有偿转让或出租竞价标的(以下简称“标的”),现就有关网络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交易须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网络竞价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交易公告(包括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等交易信息同时公开披露,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了解其内容,遵守其规定。
五、竞买人通过互联网在交易平台中进行独立自由报价,不得阻挠、恐吓、操纵其他竞买人报价,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报价。
六、竞买人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等操作后才能进行网上报价。
(一)竞买人必须在交易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一次注册,长期有效。竞买人身份信息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正。竞买人对上传的身份证件照片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注册用户可登录交易平台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申购。公告中对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三)竞买人报名通过后,按照交易平台显示的《保证金缴纳说明单》指示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到账后,当网络竞价开启时,竞买人可进行网上报价。
七、报价以人民币计价。报价不含交易服务费以及移交标的、办理标的转户、证照变更手续等产生的费用。
八、竞买人自愿进行网络竞价,应当谨慎报价。报价规则如下:
(一)报价时间以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竞买人采用增价方式报价,即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四)竞买人一经成功报价,即不能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或优先购买权人相同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五)优先购买权人与其他竞买人报价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的,如报价相同,先报价的优先;
(六)竞买人可以进行多次报价;
(七)交易平台设有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设定一个自己能够承受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此价前提下,当其他竞买人出价时,交易平台会自动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报价。委托报价功能由竞买人自行启用和撤销,撤销后可继续采用手动报价;
(八)竞价截止前数分钟起进入限时报价期,期间竞价将可能延时,具体规则见公告;
(九)报价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标的若有保留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成交)。
九、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况,竞买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竞买人未按公告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而造成资格审核未通过的;
(二)竞买人注册的账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
(三)竞买人因断电,网络、设备故障,电脑配置过低,浏览器版本过低,操作不当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网络竞价的。
十、竞买人应当在参加网络竞价前亲临标的展示现场,仔细查看标的,了解是否存在瑕疵等实际情况。如未查看,视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存在的瑕疵。交易中心不保证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网络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原路退还(未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不保证按时退还)。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十二、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下手续:
(一)缴纳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
(二)凭相关证件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跟委托人签订合同;
(四)受领标的;
(五)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十三、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或需要转户而没有及时办理转户手续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以及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承担责任。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出现故障而不能及时排除的;
(二)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结束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网络竞价活动的情形。
十五、网络竞价中止后需另行安排时间继续进行网络竞价或终止网络竞价的,交易中心将发布相关信息,竞买人因未及时关注信息而错失网络竞价机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交易中心相关文书,竞买人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果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确切,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十七、竞买人进行网络竞价时,违反本须知以及同时公开披露的公告、合同等规定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交易中心和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本须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向交易中心咨询。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租赁标的物为码头,位于象山县石浦镇文旦港渔人码头299—1号(老水产城内),码头从东往西第5座趸船。交付标准为现状交付,具体以实际交付情况为准。
第二条 出租标的物上设置的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物有/没有设置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物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乙方承租标的物没有违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 租赁权取得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租赁权取得方式:网络竞价。
2、租赁期限: 月,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3、租赁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物以全部租金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出租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全部租金必须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汇入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标的物拍成成交后5日内,乙方须缴纳 万元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限结束后无息一次性退还。
第七条 约定事项
1、本项目设置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款的16%,履约保证金待租赁期限结束后无息一次性退还。租赁期内,若发生被扣履约保证金情形的,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终止合同。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标的物仅作为 相关产业使用。若有擅自改变用途,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引起的其他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将码头以任何方式转租或转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支付违约金,且由此引起的其他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因擅自转租或转包他人所获得的收益应如数上缴给甲方。
4、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限内要确保码头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改建码头原有设施设备影响码头安全使用,如需增加或改建的,须经书面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租赁期限届满后,增加或改建的固定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若由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应由乙方限期负责修复(包含但不限于正常的维护保养),否则视为违约。
5、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服从甲方的统筹管理,若因不服从管理或违反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承担一切后果和损失,并处违约金1万元/次。
6、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告知乙方,经核实确认后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处违约金后并终止合同。
7、乙方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各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若被各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的,则视为乙方违约。
8、乙方在合同期限内须承担安全、环保、运输等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9、本项目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信息数据等相关内容,除法定义务需公开的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公开或者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目的。
10、甲方应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11、若因政策、征收征用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执行的,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或终止,标的物为现状返还,乙方不得拆除标的物上相关附属设施,租赁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甲方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租赁合同协议关系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第八条 交割
甲方应于2024年 月 日下午4点前完成实物交割。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及违约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守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5、乙方违约,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已支付的租赁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且由此引起的甲方的其他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租赁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出租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国资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