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ccg-202204010047
预算金额29万元
招标联系人黄萍
中标公司湖南朝元律师事务所2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40410007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司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朝元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2-2024年度涉法涉诉及学校法律顾问服务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40410007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2-2024年度涉法涉诉及学校法律顾问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 / 1 29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90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玖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2022-2024 年度涉法涉诉及学校法 律顾问服务

政府采购编号

WCCG-202204010047

采购代理编号

HNHS-2022027

服务内容

长沙望城司法局 2022-2024 年度涉法涉诉及学校法律顾问服务

报价

大写:贰拾玖万元整

小写:290000.00元

合同周期

一年

项目负责人

肖谦

以上金额为含税金额

分项价格表

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元/月)

具体要求说明

年度单价 (元/年)

数量

年度小计 (元/年)

政策功 能编码

1

律师坐班费

10000

律师一周五天固定坐班

120000

4 人

120000

2

专家顾问费

3000

每周五为涉法涉诉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

36000

4 人

36000

3

行政秘书

3000

负责辅助

行政工作

36000

1 人

36000

4

学校顾问费

8000

日常法律顾

问服务

96000

4 人

96000

5

其他费用

666.67

打印费

复印费等

8000

8000

6

24166.67

290000

29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20 —— 2025-04-1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行政中心15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安排专职律师每周一至周五在望城区信访局值班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按年度在两个月内支付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期服务期满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成至10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桐梓坡路支行(湖南朝元律师事务所:4300154086105250548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涉法涉诉顾问服务内容

1.安排专职律师每周一至周五在区信访局值班。

2.值班律师负责接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群众和民营企业来访及投诉,提供法律咨询,并提出法律意见。

1)值班律师应做好接待记录,记录来访人的基本情况、来访事由和答复意见,收集信访人提供的信访材料及相关案件材料,立案建档留存,作为甲方评价值班律师工作的依据。

2)值班律师认为案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

3)值班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属于政法机关受理范围的,引导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4)值班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引起撤销或改判的,经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向甲方提出书面补正意见。

5)值班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错误,可能引起撤销或改判的,经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应当向信访人说明,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3.参与区领导接访工作,为区领导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提供法律建议。

4.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中有关法律事宜,提出法律意见。

5. 每周五开展本周工作总结和重大复杂案件会商。律师评析意见应当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

1)甲方组织乙方律师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评查评析,案件评查评析一般采取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方式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评查评析以非公开审查的方式进行,参与的律师应签订保密协议。

2)对乙方律师提出的咨询、研究、代理处理意见,甲方应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处理,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报甲方负责人决定。

6.遇有突发事件时,随时(包括法定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服务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应区司法局、区信访局的要求,指派1名以上律师参与突发事件、信访案件的应急处理。

7.每周五将本周的接待数据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甲方。

8.转化为诉讼案件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进行代理。

1)值班律师在接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当告知信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告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2)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委托原值班接待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

3)信访人自行与值班律师达成委托意向的,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甲方备案。

二、 学校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为学校日常法律咨询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预防法律风险:

2.参与学校宏观决策的法律论证,就学校重大决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发表专业意见;

3.协助学校规范各种规章制度,依法办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引导教职工建立依法执教的法律意识,协助学校构建法律框架,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4.协助学校建立校内教师、学生申诉机制、校内伤害事故和对外经济往来风险防控机制,为学校制度化办学提供帮助;

5.参与草拟、修改、审查学校在教学管理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合法规避法律责任;

6.对学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7.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职工及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8.进行校园安全责任及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的培训,方式包括学生专题培训和家长宣传讲座等;

9.协助学校、教职工、学生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10.涉及接受服务的学校教学等其他法律纠纷,进行调解、诉讼、其他重大非诉讼事务的法律服务费按《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另 行协商处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指南》文件要求进行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2承办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6.1.3获得本项目真实、全面、准确的文件资料;

6.1.4要求相关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6.1.5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利用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6.1.6诚实、信用、及时、勤勉地履行本合同中承办律师的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乙方在接待咨询、办理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6.1.7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所知晓的甲方的工作机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6.1.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6.1.9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工作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不得炒作敏感、复杂的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缠访闹访和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妨碍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各种 活动。

6.1.10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相关案件办理。

6.1.11乙方在提供顾问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司法程序和时效期间规定,做到议事及时,决策果断,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高效处理学校顾问工作,全面维护甲方及学校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6.1.12在为甲方办理顾问业务中,应严格遵守执业纪律,维护甲方及学校在处理特殊重大问题中的大局稳定和社会良好效应做出最大的努力;

6.1.13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认真总结年度法律顾问服务情况,并向甲方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6.1.12有权监督乙方律师的工作情况并作出书面评价。

6.1.13对律师工作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不符合《湖南省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长沙市律师参与化解 和代理涉

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方案》(望政法(2016)5号)规定的要求的,要 求乙方进行更换

或自行更换。

甲方的义务;

6.1.14应就为值班律师和团队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积极配合;

6.1.15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6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

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 乙方同意维修并至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的价格。

③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来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

补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

求乙方赔偿。

7.3.2迟延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 的事

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 他补

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合同份数

本合同份,甲方份,乙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经济开发区1389号城市时光写字楼908、909
法定代表人: 邹金 法定代表人: 孙素
委托代理人: 黄萍 委托代理人: 肖谦
电话: 0731-88062341 电话: 0731-88116110
传真: 0731-88062341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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