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江华县20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询价公告成交公告
金额
44.9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0/09/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永江财采计【2020】0096号
预算金额47.3万元
招标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招标联系人赵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蒋先生13787668879
中标公司湖南和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4.9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江华县20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询价公告询价成交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9月24日
江华县20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一、 项目编号:
1、政府采购编号:永江财采计【2020】0096号
2、委托代理编号:SZQLJH2020-011
二、项目名称:江华县20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南和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398号美域公寓18栋1106房
成交金额:¥4499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名称:25%吡丙醚噻嗪酮悬浮剂 品牌:集介令 规格型号:200ml/瓶 数量:11000瓶 单价:¥40.90元/瓶 |
五、评审专家名单:邱建明(主任评委)、阳小艳、赵明平(业主评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人民币柒仟零玖拾捌元整(¥7095.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项目
地 址: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
联系方式:赵先生、158746150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爱莲中路153号康联大药房3楼
联系方式:蒋先生、13787668879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蒋先生
联系方式:1378766887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此中标(成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
农药附件(1).zip农药附件(1).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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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
报价一览表
序
号项目名称江华是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永江财采计
【2020】0096号
1合同包号
2货物名称
25%吡丙醚噻嗪酮悬浮剂
3规格型号
200ml/瓶
质保期2年,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后。所有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
4服务要求需在24小时内进行售后服务。供货商必须在售后服务条款中列明售后服务
的标准、条件和服务响应时间等
数量
11000瓶
6
单价
40.90元/瓶
7总报价人民币/大写:肆拾建万玖任玖值元人民币整
小写:4499000元人民币整
8
备注
科
供应商(盖单位章):湖南和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大签字:运
日期:2020年8月日
政府采购
询 价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江华县20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
采 购 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政府采购编号:永江财采计【2020】0096号
委托代理编号:SZQLJH2020-011
采购代理机构: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
目录
第一章 询价邀请公告
第二章 询价须知
询价须知前附表
询价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询价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询价邀请公告
江华县20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项目概况
江华县20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8月14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永江财采计【2020】0096号
委托代理编号:SZQLJH2020-011
项目名称:江华县20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473000.00元
最高限价:4730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注:以上所述近三个月指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内连续三个月。
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等级制度改革的新政,视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必须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0年08月06日至 2020年08月10日,每日上午9:00~12点,每日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
地点: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爱莲中路153号康联大药房3楼
方式:由潜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及满足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胶装成册(两套)并加盖公章(不接受影印件)到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名。
售价:400元/套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0年08月14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项目
地 址: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
联系方式:赵先生、158746150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爱莲中路153号康联大药房3楼
联系方式: 蒋先生、137876688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先生
联系方式:13787668879
第二章 询价须知
询价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江华县20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采 购 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项目
联 系 人:赵先生
电 话:15874615099地 址: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话:13787668879
联系人:蒋先生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爱莲中路153号康联大药房3楼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1.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 2、发布邀请公告
□ 3.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领取询价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由潜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及满足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胶装成册(两套)并加盖公章(不接受影印件)到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名。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以上所述近三个月指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
(3)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等级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 接受
第二章第6.2(3)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 否
□ 是,要求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第二章第9.2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 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2) 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①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②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③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 %
第二章第9.6款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录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件3。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二、询价文件
第一章第9.3项 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 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视为无效投标;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项数之和≥ 1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第一章第9.4项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的价格折算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的偏离,每偏离一项,则评审报价增加报价的 / %。
第一章第10.1项 询价文件的提供期限 2020年 08 月 06 日至 2020年 08 月 10 日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0年 08 月 14 日 15 时30分(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
第二章第16.5款 采购项目预算 人民币肆拾柒万叁仟元整(¥473000.00元)
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视为无效投标。
第二章第17.4款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第17.5款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 、地点 。
第二章第18.1款 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为: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开户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
账 号:4305 0171 7508 0000 0033
注:(1)递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帐单上注明“江华县20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请将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前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到帐时间为准。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账户汇出(提供汇款凭证复印件);
第二章第19.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6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3 份;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江华县20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
在2020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3.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室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第35.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1、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第二章第37.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39.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为 ¥7095元,由中标人支付。
(2)招标代理服务费及评委工资等劳务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
第二章第40.1款 其他规定 无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波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74998873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55192647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08463468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4898297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3731640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07310422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1731965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55167195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84582214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询价须知正文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询价文件仅适用于询价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询价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询价文件要求、参加询价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询价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询价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已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供应商应持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询价文件。
2.4 “询价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7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询价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询价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询价的费用
4.1 无论询价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询价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询价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询价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询价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询价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询价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询价。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询价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询价文件
10.询价文件的组成
10.1 询价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询价通知
第二章 询价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询价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询价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询价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询价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文件提供期限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12.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13.询价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询价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询价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就有关询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询价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询价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4)货物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5.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响应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6.3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2.1款的有关要求。
16.4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16.5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在询价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17.3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询价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询价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7.4除询价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7.5 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询价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询价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8.保证金
18.1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未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公告前和成交公示期间,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6)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 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询价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询价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询价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3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询价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询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24.供应商资格审查
24.1供应商有本章第17.1款情形的,询价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询价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3除本章第17.1款、第17.2款情形外,询价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5.询价程序
25.1询价程序:初步审查、澄清、符合性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
26.初步审查
26.1询价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询价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询价文件规定的。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询价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询价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由询价小组依据询价文件规定认定。询价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澄清
28.1 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询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9.符合性审查
29.1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询价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询价文件规定的。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报价按本章第9.2款、第9.3款、第9.4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报价排序。
30.2按本章第30.1款按价格扣除后的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询价终止
3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询价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询价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重新评审
33.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4.保密及串通行为
34.1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询价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询价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询价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询价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6.询问及质疑
3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供应商若认为询价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成交通知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询价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提交。
37.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询价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8.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详见前附表;
40. 其他规定
40.1询价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询价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政府采购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 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
2、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需支付预付款的,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划√选择):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6)询价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 份、供应商 份、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本合同内容未超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规定。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备案时间: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询价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询价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项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四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乙方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合同未尽事项
24.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 项目现场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项目
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10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交货地点:根据甲方指定的地点
交货方式: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9.2(1) 款 质量保证期 保质期为2年,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后。
第9.2(3) 款 响应时间 工程师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到位服务。
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药剂要求规定时间前到货,货到一个月内付款。
第14.2(5) 款 伴随服务 见“采购需求”
第20.2条 解决争议
的方式 □ 诉讼☑ 仲裁
第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协商解决
第四章 采购需求
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 :江华县2020年柑橘木虱防治药剂采购项目
2、项目预算:473000.00元,投标报价超过此预算的为无效投标。
项目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其他
1 25%吡丙醚噻嗪酮 悬浮剂 11000 /
1、25%吡丙醚噻嗪酮 悬浮剂
1、技术参数:吡丙醚2% 噻嗪酮23%;
2、规格:200ml/瓶;
3、所投产品需要提供农药登记证(防治对象含柑橘木虱)、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标准证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4、所投产品需要提供生产企业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三、供货范围:
询价文件项目清单中的货物及货物的运输等。
四、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
保证产品能正常使用的附件、备品备件及项目清单中要求提供的零配件和备品备件等。
五、项目建设要求及说明
1.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 成交人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现场搬运等。
1.2 成交人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 成交人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 安装调试
2.1 成交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 项目完成后,成交人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3. 测试验收
3.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3.4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2014]38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4. 质量保证
4.1 成交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4.2 货物保保质期为2年,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后。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4.3 质保期内因货物质量原因引起的全部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4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 售后服务
5.1 质保期:质保期2年,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后。所有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需在24小时内进行售后服务。供货商必须在售后服务条款中列明售后服务的标准、条件和服务响应时间等。
5.2 若在质保期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供货商必须免费更换有问题的产品,并且购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6.培训
6.1 成交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免费提供安装前技术指导和系统调试时的现场指导,按采购人要求进行调试和验收。且免费培训采购方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并提供其他一切所必须的技术支持。
六、合同签订要求
1.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 成交人交货时需向采购单位提供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并验收合格后再签定合同,否则采购方有权拒签订合同。
七、其他要求及说明
1、交货时间及地点
1.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10日历日内交付使用。
1.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付款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2付款方式:药剂要求规定时间前到货,货到一个月内付款。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产品运输、保管、人工、装卸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6、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一、询价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询价)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询价)
二、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附件3: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5: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附件6:联合体协议(格式)
四、货物说明
附件7:技术指标说明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8-2: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附件8-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附件8-4: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报价一览表
附件9-2:分项价格表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一、询价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询价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询价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询价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询价文件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二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五、我方承诺在参与询价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询价)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询价)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询价)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询价)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响应文件;(2)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附件3: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询价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询价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省 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0.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附件5: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询价文件第二章第17.1款“在询价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6
联合体协议(格式)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 )的询价。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询价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询价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询价,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货物说明
附件7:技术指标说明
包号
序号 货物名称(品目分类) 制造商名称 型号规格 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 政策功能类型及编号 备 注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文件条目号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与偏离 说明
说明:“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8-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8-2:
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2 3 4 5 6 7 8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 总价 货物制造商名称 货物制造商类型 商标名称
中型
小计
小型、微型
小计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对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以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依法予以处理。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3: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询价须知第2.6款、第9.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或“两型产品目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在本章《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两型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8-4:
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2 3 4 5 6 7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 总价 货物制造商名称 政策功能编码
节能产品
小计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小计 / / / / /
两型产品
小计 / / /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
报价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
1 合同包号
2 货物名称
3 规格型号
4 服务要求
5 数量
6 单价
7 总报价人民币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8 备 注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2: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包号: 金额单位: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中小企业 单价 数量 合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包合计 / / / / / /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说明:1、本表为合同包内所有货物的报价明细表。栏目7“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包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总报价”一致。
2、栏目3、4、5、6、10为货物的制造商信息。
3、栏目6“中小企业”是指货物制造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4、栏目10“政策功能编码”是指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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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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