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水平衡测试及创建节水型单位项目院内竞争性谈判延期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9/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syhq2024001
预算金额65000万元
招标联系人契老师0871-63199308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发布时间:2024-09-01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水平衡测试及创建节水型单位项目院内竞争性谈判公告报名五家,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足三家,未达到谈判要求,特发布延期公告。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三章  谈判须知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水平衡测试及创建节水型单位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SSYHQ2024001)
1.项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采购相关规定,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水平衡测试及创建节水型单位项目以院内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招标,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水平衡测试及创建节水型单位项目。
2.2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水平衡测试及创建节水型单位项目。
2.2招标范围:
2.2.1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完成水平衡测试,取得水平衡测试合格证;编制《供水管网漏水检测报告》。
2.2.2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完成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并通过昆明市创建节水型单位考核评议。
2.3服务地点: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292号。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只设立一个标段。
2.5本项目计划金额为:65000.00万元。
2.6采购人: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2信誉要求:投标人2021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当前未因不良记录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市场行为(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本项目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后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此条只针对企业法人,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后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后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未在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提供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内。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审查方式为合格制。
5.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通过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网站(网址:https://www.yndsrmyy.com)进入医院事务在通知公告上找到《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水平衡测试及创建节水型单位项目招标公告》,点击打开到附件处在线下载《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水平衡测试及创建节水型单位项目》招标文件,有意参加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需于2024年9月3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前登录(邮箱:ynshouqing@126.com)针对本项目报名。报名资料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格式至项目负责人端进行审核,所有资料放入一个文件夹并命名为:项目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报名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扫描件、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④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待报名情况后另行通知。
6.2递交谈判文件地址: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后勤保障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292号)
6.3投标人自行递交谈判文件到递交谈判文件地址处并签字确认。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网站》发布。招标人对其他网站或媒介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292号
联 系 人:契老师
联系电话:0871-63199308
第二章 服务要求
一、水平衡测试包含以下服务内容: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基础,投标人对招标人用水户基本情况,包括管网、用水设施、用水流程进行测试。制定测试方案,绘制用水流程图、绘制给水排水管网图、水平衡图、绘制计量网络图。按照规范要求的天数抄表记录数据,汇总分析数据,分析评价用水情况,编制报告。报送报告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取得水平衡测试合格证。投标人对招标人全院范围内供水管网、计量表、阀件、水管进行漏点检测,并根据现场踏勘及漏点检测情况,为招标人提供维修及相关零部件更换方案,编制《供水管网漏水检测报告》。
二、创建节水型单位包含以下服务内容: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基础,投标人为招标人编制节水载体验收申请和节水载体建设工作总结,包含医院简介、自查总结、各项指标(管理指标、技术指标、鼓励性指标)逐项说明材料和相关附件。有效期内水平衡测试凭据或用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证明。通过昆明市创建节水型单位考核评议。
三、水平衡测试及节水型单位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1998年);《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6年);《昆明市非居民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规范》(2014年);《昆明市节水载体建设管理办法》。
四、服务期:签订合同之日起90天内完成所有服务需求。
五、质量要求: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满足招标人各项要求及使用需求,确保在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保证能够一次性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评审验收并取得《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和《节水型单位》。
第三章 谈判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法规
1.1.本次竞争性谈判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
2.资金
2.1. 本项目的资金属于医院自筹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释义
3.1.采购人:是指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3.2.供应商:是指按竞争性谈判公告在线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谈判的供应商。
3.3.成交供应商:指依法确定成交资格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4.竞争性谈判文件:是指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水平衡测试及创建节水型单位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3.5.服务:系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水平衡测试,取得水平衡测试合格证;编制《供水管网漏水检测报告》和创建节水型单位,并通过昆明市创建节水型单位考核评议,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6.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提供近二年应至少5项类似项目业绩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7)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2信誉要求:投标人2021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当前未因不良记录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市场行为(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本项目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后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此条只针对企业法人,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后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后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未在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提供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内。
4.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授权委托
5.1.参加谈判会议的供应商是法人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参加谈判会议的供应商是授权代理人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未带上述证明及证件或证件无效的,其谈判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件,不接收其谈判响应文件。
6.谈判费用
6.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7.竞争性谈判文件组成
7.1.竞争性谈判文件共分六章,其内容如下: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三章  谈判须知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7.2.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7.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任何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谈判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
8.1.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谈判响应文件
9.编制原则
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9.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10.编制要求
10.1.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的要求以A4版面 统一编制。
10.2.对于有特定格式要求的,不允许改动其内容,否则,其谈判无效。
10.3.谈判响应文件的制作,应使用简体中文。
10.4.谈判响应文件在加盖供应商公章时,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司部门章或分支机构章、授权(谈判)专用章等代替;否则,谈判响应文件按无效谈判处理。
10.5.谈判响应文件应该用计算机打印,并插入目录加注页码,用不可拆卸的胶状方式整册装订牢固,任何塑料夹条、订书针装订或打孔装订的按无效谈判响应文件处理。
10.6.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须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后方为有效。
11.谈判报价
11.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服务需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1.2.供应商应按谈判报价一览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服务的总价。谈判总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谈判时不予核减。谈判总价中也不得缺漏竞争性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谈判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12.3.供应商对服务需求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谈判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12.4.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13.备选方案
13.1.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谈判。
1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谈判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供应商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不涉及谈判保证金
17.谈判有效期
17.1.谈判有效期为60 天,在此期间谈判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审、定标以及签订合同。谈判有效期从规定的谈判之日起计算。谈判有效期不足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17.2.特殊情况需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谈判在原谈判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谈判响应文件。
18.谈判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盖章
18.1.供应商应提交一式两份谈判响应文件(一份正本、 一份副本), 每份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 ”或“副本 ”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须签字、盖章的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9.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
19.1.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文件袋内。
19.2.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报价一览表 ”外层包装须按以下要求标记:
(1)供应商(盖公章)的全称;
(2)谈判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编号;
(3)在骑缝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20.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供应商必须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五、谈判、评审与成交
21.谈判
21.1.采购人按规定的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 和地点组织谈判,谈判会议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届时参加。有关监督部门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21.2.谈判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确认。
22.谈判小组
22.1.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自定的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22.2.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3.评审
23.1.谈判小组按照“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 ”规定的评审标准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4.无效谈判的情形
24.1.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4.2.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4.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是虚假的;
24.4.谈判响应文件出现重大负偏离的;
24.5.谈判有效期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
24.6.同一个项目或同一种货物提供了两种及以上备选方案或报价的;
24.7.谈判响应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谈判响应文件份数不够的;
24.8.谈判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声明的;
24.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成交
25.1.谈判小组根据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
25.2.采购人通过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网站(网址:https://www.yndsrmyy.com)上公告成交结果。
六、 质 疑
26.供应商质疑
26.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6.2.供应商若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1)关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质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26.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26.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26.5.质疑书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26.6.采购人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
26.7.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院内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七、签订合同
27.招标代理服务费

28.成交通知书
28.1.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2.成交通知书是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29. 签订合同
29.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2.采购人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0.分包履行合同
30.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30.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合同标的的追加
31.1.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2.废标条款
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3.采购任务取消
32.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2. 其他
32.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如于网上发布的竞争性谈判公告、更正公告等有差异的部分,以网上发布的为准。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
一、总则
1.评审
1.1.评审由依法组成的谈判小组负责。
2.成交办法
2.1.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评审程序
3.谈判响应文件初审
3.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从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谈判小组决定谈判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谈判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谈判成为实质上响应的谈判。
4.澄清有关问题
4.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3.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 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最后报价
5.1.只有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最后报价环节。
5.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3.若采购人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等远远高于谈判预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一轮报价
5.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或后一轮报价)不允许高于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或前一轮报价),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并不再给予报价补救机会。
5.5.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6.谈判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 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恶意竞标。
6. 成交供应商数量
6.1.成交供应商数量为 1 名。
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7.1.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7.2.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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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docx
第六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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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docx
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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