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麓山梅溪湖实验中学教室、宿舍课桌椅、床柜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24.3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1/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长沙市麓山梅溪湖实验中学教室、宿舍课桌椅、床柜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4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24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601001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麓山梅溪湖实验中学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江西嘉晟工贸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教室、宿舍课桌椅、床柜类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60100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24 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合格。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麓山梅溪湖实验中学(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我公司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81421.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安装调试,一般程序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180.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正常 使用一年后,进行“回头看验收”通过后 30 日内(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支 付合同金额的 5% 4.2 收款账户: 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株良信用社(江西嘉晟工贸有限公司:1860592250000089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及国家和行业质量检测通用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2)项目清单产品质保期:上下铺实木床(含床板)、8 门衣柜、书包柜及鞋柜不少于 3 年;课桌椅不少于10 年,质保期内出现任何非人为破坏导致的问题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若中标人不履行此条约定,采购人除可依据合同约定依法索赔外,还有权发布公告申明,禁止中标人及其法人控股公司参与采购人今后的采购项目,并保留向上级部门反映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的权利。(3)中标人保证提供的货物需与投标文件一致,采购人如发现以次充好的情况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如不按要求更换的采购人可报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罚。(4)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5)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除人为损坏外,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中标人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本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验收”+“一般程序验收”+“回头看验收”方式进行。预验收在中标人送货并安装完毕后,由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总务处组织资产管理员、采购员、服务对象及学校相关主管领导共 5-7 人对产品数量、品质及使用情况进行。预验收通过后,由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后 30 日内,由代理公司组织一般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根据长财采购[2016]6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执行,验收小组成员由代理公司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本项目产品相关专业的专家 4 位及学校资产管理员 1 位组成。产品验收合格一年后,在付质保金之前,由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后 30 日内,由采购人总务处组织资产管理员、采购员、服务对象及服务对象处室领导对产品质量及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如需整改,需整改完毕达到采购人要求后才能申请支付质保金。(2)中标人送货并安装到位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可以执行预验收程序时,若采购人对产有疑虑,采购人可在有疑虑的当批货物中随机抽取 1-3 套货物进行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是采购人指定的在采购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任意一款货物检测数据不符合招标要求为负偏离的,中标人需整改到位直至检测合格,如整改两次仍不能检测合格的,合同终止,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人所送货物暂不予退还,且中标人必须支付给采购人货款总价 30%的违约金;采购人重新招标采购,待新的中标人货物送货安装完毕后,原中标人所送货物可予以退货,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共同履行合同条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 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 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 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 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 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 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 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 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 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 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见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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