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应用平台建设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金额
186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01/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01202100795
预算金额186万元
招标公司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招标联系人文女士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胡女士13028195563
中标公司四川省鼎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8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 |||
510101202100795 | |||
二、项目名称 | |||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应用平台建设项目(第二次)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省鼎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68号蜀都花园19楼13层9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1860000.00元(总价)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1.名称: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应用平台建设 服务时间: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 服务范围:文旅资源采集融合平台开发:构建数据采集中心系统构建保障数据大会战工作的业务填报要求,通过数据采集中心的建设工作实现统一表单管理、统一填报渠道、统一填报规范、统一数据核验、统一填报统计、统一数据归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自动化填报表单、数据分类存储、建立填报表单和填报指导、统计每日填报情况、权限认证等; 服务要求:1.开发工期: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 2.服务地点: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3.付款方式: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供应商提供项目具体的建设方案,方案经过采购人审核通过且收到供应商合法的等额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本项目全部验收完成,收到供应商合法的等额发票后15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 服务标准:本项目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鲁健,冯强,罗杜良,徐京华,陈科仲(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以及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 ||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 15316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一、本项目情况: 计划号: (2021)1707号。 采购品目名称: C020103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监督管理部门:成都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61882648。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2、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成财采发〔2020〕20号”)。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
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366号成都市市级机关第三办公区3号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文女士 联系电话:028-61882964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
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13028195563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胡女士 | ||
电话: | 13028195563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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