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沧州市开发区金岛公寓3#楼201室
金额
34.63万元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4/12/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4.63万元
招标联系人崔先生18603271030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沧州市开发区金岛公寓3#201室司法变卖公告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122510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对以下标的物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沧州市开发区金岛公寓3#201建筑面积:114.8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冀(2017)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85677号。

变卖价:34.636万元,加价幅度:0.1万元,竞买人需缴纳变卖全款方可参与竞拍。

 

    二、标的物预展示时间、地点:本次拍卖不再组织统一看样,如需看样,请自行与执行法院联系确认。

三、变卖方式:

1、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2、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变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

3、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在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将自动生成《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的姓名及竞价账号。买受人应当在变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将成交价款交至案款结算账户(竞买保证金可冲抵成交价款),以到账为准,并持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签署上述成交确认书。结算账户名称: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账号:2520000007280;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沧州分行;行号:310143021415

 

四、特别说明: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的,应当具备当地关于房屋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否则自行承担房产不能过户等相应法律后果。

2、标的物变卖成交后,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负责交付。

3、标的物的面积最终以房管部门确权为准,以现状为准,若有出入,变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4、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金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过户时,本院向有关登记机关出具过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负责提供其他单据或凭证,包括与纳税相关的票据和单据。以上相关过户费用等费用请竞买人自行向管理部门核实。

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费、电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5、优先购买权人须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确认后方可参与竞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对变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1231日前与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联系。

7、竞买人须以本人名义交纳变卖价款,他人代交变卖价款的将视为无效,所交款项退回原账户。

8、本公告发布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沧州日报》。

五、特别提醒:

1、标的物按现状变卖,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勘察,未实地勘察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因报名、支付变卖价款、办理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手续的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变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联系人:崔先生  18603271030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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