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CTCQ-202406)
经慈溪市人民政府古塘街道办事处批准,受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本公司将于2024年 12月 27日9时-11时(延时除外)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上的上傅家市场综合体5年经营权租赁拍卖,建筑面积合计1575㎡,其中一楼建筑面积约1365㎡,二楼建筑面积约210㎡,该标的因故未办理产权证。首年租金起拍价35万元/年,第1-3年,每年租金保持不变(首年租金成交价);第4-5年,每年租金在第一年成交价基础上上涨1万元/年。拍卖保证金:7万元(不计息)。本项目由宁波经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甬经纬评报字[2024]第0913-01号。
特别提示:1.标的的经营权租赁面积,竞买人可现场看样测量,如竞买人实际看样后面积与本公告上的面积不符,以现场实际面积为准,买受人(承租人)不得以实际面积与本公告记载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人主张费用返还。请各竞买人自行在报名前对经营权租赁面积进行实地看样,与看样联系人取得联系,以免对所拍卖经营权租赁面积情况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该标的承租后,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用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符合工商部门领证条件,禁止从事娱乐、仓储、易燃易爆、噪音污染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扰民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
二、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三、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4年 12 月 26 日(早上9:00-11:00、下午14:00-16:00),联系看样事宜。看样联系人:胡先生 电话:13777246900。
四、报名须知:1、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报名,本标的不支持联合体报名。2、竞买人本人在2024年 12 月 26 日 17 时前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同时提交《拍卖承诺书》承诺书上注明标的用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提示缴纳拍卖保证金(注册人和交纳保证金银行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必须一致),逾期不予办理。
五、其他事项:本次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网络拍卖规则等拍卖文件,请拍卖人自行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下载,竞买人提交《拍卖承诺书》后进行参拍,即视为已认真阅读以上拍卖文件,并愿意遵守拍卖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和瑕疵。标的详细信息及具体拍卖规定可至本公司咨询或登陆https://cixi.hibidding.com/web/home-查阅。
六、本项目由慈溪市古塘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电话63011941。
委托人: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联系人:胡先生 电话:13777246900
委托机构: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168150877、0574-87869881(技术咨询)
委托机构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详情关注诚拍网(www.chengpw.com)网络拍卖平台。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
上傅家市场综合体经营权租赁拍卖须知
(项目编号:CTCQ-2024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本《拍卖须知》,请各位竞买人认真阅读。
一、拍卖时间:2024年 12 月 27 日 9 时-11时(延时除外)
二、拍卖平台: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
三、拍卖标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上的上傅家市场综合体5年经营权租赁拍卖,建筑面积合计1575㎡,其中一楼建筑面积约1365㎡,二楼建筑面积约210㎡,该标的因故未办理产权证。首年租金起拍价35万元/年,第1-3年,每年租金保持不变(首年租金成交价);第4-5年,每年租金在第一年成交价基础上上涨1万元/年。拍卖保证金:7万元(不计息)。本项目由宁波经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甬经纬评报字[2024]第0913-01号。
特别提示:1.标的的经营权租赁面积,竞买人可现场看样测量,如竞买人实际看样后面积与本公告上的面积不符,以现场实际面积为准,(买受人)承租人不得以实际面积与本公告记载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人主张费用返还。请各竞买人自行在报名前对经营权租赁面积进行实地看样,与看样联系人取得联系,以免对所拍卖经营权租赁面积情况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该标的承租后,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用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符合工商部门领证条件,禁止从事娱乐、仓储、易燃易爆、噪音污染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扰民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
四、拍卖办法
1、竞买人须按照《拍租公告》的要求,竞买人可于2024年 12 月 26 日17:00前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并递交《拍卖承诺书》进行审核通过,同时根据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提示缴纳纳保证金(注:注册人和缴纳保证金银行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必须一致);并申请参拍、冻结保证金,方可出价竞拍。拍卖保证金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代付、垫资。
2、拍卖方式:
(1)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保留价为首年拍租底价,每次增加10000元整,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网络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具体规则详见《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拍卖时的加价幅度由网拍页面显示为准。
3、竞买人须凭账号及密码登录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及时参拍,并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应价或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加价。
4、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在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前2分钟内若还有出价,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在限时竞价时间内,若还有出价,电子应价系统再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
5、竞买人须在约定的有效拍卖时间内进行出价,方可有效;并以系统所记录的先后顺序确定,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竞买人竞买行为有效的法律依据。竞买人不在约定的有效拍卖时间登陆参拍出价的,均视为无效出价。
6、竞买人在约定的有效拍卖时间内出价最高,且出价符合出价规则并有效的,经网拍系统确认后,方可成为买受人(承租人)。
7、竞买人应对自己账号(用户名)、密码及网络的安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自行操作和真实意思的表达,并对网络的的竞价行为负责。
8、买受人(承租人)须在拍卖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以单位名义报名竞买的,需凭有效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电子竞价记录》等拍卖成交文件。
9、《拍卖成交确认书》经拍卖人和买受人(承租人)签章后,即生效。生效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作为买卖双方交易关系书面上得以确认的法律凭证。买受人(承租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和《电子竞价记录》等拍卖成交文件的,则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
10、拍卖成交后,签署租赁合同的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的竞买人的姓名(名称)一致。
11、竞买人一经参拍出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愿意遵守本次《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清单、《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等拍卖文件规定的条款,并自愿履行相关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12、本拍卖人以文字、图片、语言、网站或其他等方式对标的的介绍仅为方便竞买人了解拍卖标的,若与实际情形有差异的,皆以实际情形为准。竞买人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一旦参拍即表示对拍卖标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无异议。
13、若本竞买须知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前通过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发布相关修正或补充内容,也可在拍卖会上由拍卖师通过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的“拍卖师发言”予以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出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五、费用承担和拍卖佣金
1、在办理标的移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
2、拍卖佣金及支付方式:拍卖成交后,在3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承租人)一次性向拍卖人支付五年总租金的2%作为拍卖佣金。
六、拍卖保证金
1、拍卖成交的:由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并支付首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退回(不计息)。
2、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会结束后未买受的竞买人,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不计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A、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B、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未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或《电子竞价记录》)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C、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规定日期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D、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拍卖佣金、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的;
E、竞买人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买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七、成交价款的支付:
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原则。第1-3年,每年租金保持不变(首年租金成交价);第4-5年,每年租金在第一年成交价基础上上涨1万元/年。履约保证金为8万元(不计息)及水电押金2万元,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在买受人(承租人)成交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入拍卖人指定账户(户名: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银行:农商行城北支行,账号:201000045478878 ),其后的租金均应在每年租期开始前30天向委托人(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租金。委托人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后向买受人(承租人)开具收款收据,如需开具正规发票,买受人(承租人)需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八、拍卖标的的移交
1、买受人(承租人)按条款七付清首年租金(成交款)、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后3个工作日内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凭证,与委托人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
2、委托人和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负责移交拍卖标的,具体合同起始时间以《经营权租赁合同》为准。
3、委托人负责将标的以移交时的现状(不包括装修)移交给买受人(承租人)。
九、特别约定和说明
1、本次经营权拍卖的竞买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拍卖标的经营权期限为5年,租金一年一付,本次拍卖所涉及标的不包括装修,委托人(出租人)不负有将现有装修交付给买受人(承租人)的义务,标的在实际交付时如有固定装修和遗留物的,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利用或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与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无涉。
3、委托人提供的经营场地,仅作为经营使用,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该场地开展与市场综合体服务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综合体用途,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4、租赁期间买受人(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将市场综合体经营权整体转租、转借他人。若有改变房屋用途或将市场综合体经营权整体转借、转租给他人的,委托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并终止经营权租赁合同,未使用期间租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5、如需对市场综合体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费用买受人(承租人)自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承租人)在经营场地的动产类财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修不得拆除、毁坏,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6、租赁期间,房屋室外提升改造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外墙立面提升改造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否则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
7、房屋外立面及附属场地买受人(承租人)应进行管理和维护清理,如由买受人(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损坏,买受人(承租人)应及时按原标准进行修复,费用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
8、租赁期间买受人(承租人)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买受人(承租人)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9、买受人(承租人)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买受人(承租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遵纪守法、合法、规范、文明经营,若买受人(承租人)违法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无关。买受人(承租人)对市场综合体的安全责任、经营中的人员的人身安全等自行负责,出现上述情况委托人有权立即终止《经营权租赁合同》,收回标的,由买受人(承租人)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民事、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承租人承担。
10、租赁期间所有保险(房屋财产保险)以及相关房屋税费,要求开具统一发票的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支付。
11、在日常管理中,委托人有权派工作人员对市场综合体进行巡查、监督,若发现有不合理、违规等行为的,买受人(承租人)须在接到委托人整改意见之日起10日内须整改到位。
12、买受人(承租人)必须管理好市场综合体的秩序,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对乱建乱搭、占道经营须及时清理。
13、租赁期间,如遇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房屋产权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现时,委托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买受人(承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已付房租折算后退还,并不作任何补偿。
14、租赁房屋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均由委托人负责结清;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
15、竞买人必须服从委托人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考核,并遵循相关规定。
16、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买受人(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7、买受人(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在承租期满并结清水电费后无息一次性退还。买受人(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几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委托人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买受人(承租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但中途自行终止合同的,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18、租赁期满,买受人(承租人)需无条件退还房屋。
19、本场拍卖会采用网络在线拍卖方式。特别提醒: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知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在拍卖开始前出价、拍卖开始后出价延迟、竞价中断、数据错误、未按规定的清单顺序进行拍卖等),拍卖人不承担网络拍卖竞买人遇到的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出价无效或竞价失败的后果。
20、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经营权租赁拍卖标的之现状;已认可对本次标的经营权租赁本身进行拍卖,不包括内部物品、设备设施等情况;以及已认可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委托人和拍卖人对经营权租赁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标的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21、本次经营权租赁的拍卖只确认买受人(承租人)及首年租金金额,租赁的具体事宜以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的《经营权租赁合同》为准。买受人(承租人)须遵守附后的《经营权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经营权租赁合同》为本《拍卖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法律责任
1、免责声明: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的标的品质、结构,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一切以展示看样时的标的现状为准。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导致项目流标的竞得(买)人,不得参与该项目重新发布后的经营权租赁拍卖:
A、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B、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未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或《电子竞价记录》)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C、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规定日期签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D、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拍卖佣金、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的;
E、竞买人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买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十一、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身份证(法人为营业执照)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邮寄,若身份证(法人为营业执照)所载的住所与实际通讯地址不符,竞买人或买受人须在诚拍网注册登记时上传书面说明(签章);若无书面说明,则视为通讯地址即为其身份证(法人为营业执照)所载的住所地址。因拒收或其他无法送达而退回的,以邮局第一个邮戳所记载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十二、本次拍卖委托人有权因故撤拍、停拍,因撤拍、停拍而造成竞买人损失的,本公司及委托人不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四、本项目由慈溪市古塘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电话63011941。
十五、标的详细信息及具体拍卖规定可至本公司咨询或登陆https://cixi.hibidding.com/web/home-查阅。
附:1、《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2、《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
3、《拍卖承诺书》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4 年12月12日
合同格式
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上傅家市场综合体经营权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租方:
二○二四年 月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市场综合体的情况
甲方将所属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上的上傅家市场综合体综合体5年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市场综合体因故未办理产权证,建筑面积合计1575㎡,其中一楼建筑面积约1365㎡,二楼建筑面积约210㎡,市场综合体面积如与实际存在差异,均以实际为准。
第二条 出租市场综合体上目前的承租权情况
本合同市场综合体内无原承租人。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市场综合体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出租市场综合体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第五条 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租赁权取得方式:网络拍卖方式。
2、租赁期限:五年,自2024年 月 日起至 2029年 月 日。
3、租赁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市场综合体五年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00出租给乙方。首年租金成交价为 万元,第1-3年,每年租金保持不变(首年租金成交价);第4-5年,每年租金在第一年成交价基础上上涨1万元/年,即: 万元/年。
序号 | 租赁周期 | 每年支付租金额 |
1 | 2024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 | 首年租金成交价( 万元) |
2 | 2025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 | 首年租金成交价( 万元) |
3 | 2026年 月 日至2027年 月 日 | 首年租金成交价( 万元) |
4 | 2027年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 | 首年租金成交价上涨1万元( 万元) |
5 | 2028年 月 日至2029年 月 日 | 首年租金成交价上涨1万元( 万元) |
4、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履约保证金为8万元(不计息)及水电押金2万元,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在乙方(承租方)成交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入拍卖人指定账户。
5、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原则。第1-3年,每年租金保持不变(首年租金成交价);第4-5年,每年租金在第一年成交价基础上上涨1万元/年。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在乙方(承租方)成交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入拍卖人指定账户,其后的租金均应在每年租期开始前30天向甲方(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
开户银行 | 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 |
帐号 | 201000045478878 |
收款单位 | 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的经营场地,仅作为经营使用,乙方不得在该场地开展与市场综合体服务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综合体用途,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将市场综合体经营权整体转租、转借他人。若有改变房屋用途或将市场综合体经营权整体转借、转租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并终止经营权租赁合同,未使用期间租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3、如需对市场综合体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乙方自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在经营场地的动产类财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修不得拆除、毁坏,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4、租赁期间,房屋室外提升改造由乙方自行承担。外墙立面提升改造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房屋外立面及附属场地乙方应进行管理和维护清理,如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及时按原标准进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6、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遵纪守法、合法、规范、文明经营,若乙方违法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对市场综合体的安全责任、经营中的人员的人身安全等自行负责,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经营权租赁合同》,收回标的,由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民事、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间所有保险(房屋财产保险)以及相关房屋税费,要求开具统一发票的税费等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9、在日常管理中,甲方有权派工作人员对市场综合体进行巡查、监督,若发现有不合理、违规等行为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整改意见之日起10日内须整改到位。
10、乙方必须管理好市场综合体的秩序,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对乱建乱搭、占道经营须及时清理。
11、租赁期间,如遇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房屋产权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现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已付房租折算后退还,并不作任何补偿。
12、租赁房屋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结清;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
1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考核,并遵循相关规定。
14、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5、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在承租期满并结清水电费后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几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乙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但中途自行终止合同的,已交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8万元人民币)均不予退还。
16、租赁期满,乙方需无条件退还房屋。
第七条 实物交割及其他规定
1、交付日期:双方约定该租赁房屋交付日期为 2025 年 月 日,甲方迟延交付房屋的,交付日依据甲方实际交付之日确定,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2、乙方未按照交付日期进行接收、办理接收手续的,仍视为甲方已按照约定日期交付。
3、装修期:无。
4、乙方装修应当服从甲方及物业公司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该物业的相关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审核的,应事前取得该等合法批准,与装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管理费、乙方进行装修的材料费用及其他与装修有关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装修不得对房屋的任何部位(甲方同意其改建的部位除外)或使用造成影响或损害,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停止装修,并消除影响、进行修复、赔偿损失。若乙方的装修活动严重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的,或乙方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经甲方告知后3日内不予纠正的,或乙方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无条件恢复原状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承租期满并结清水电费后,甲方无息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水电押金。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慈溪市古塘街道公共资源交管办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租赁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申请权利主张人可提请向慈溪市古塘街道公共资源交管办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的,应向乙方支付与拍卖保证金同等金额(7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水电押金后,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实物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8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的,拍卖保证金(7万元人民币)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几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8万元人民币)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4、乙方若经营方向不符的,经催告后15日内未改正的,则履约保证金(8万元人民币)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5、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市场综合体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市场综合体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或征收的;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该市场综合体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乙方擅自改变市场综合体用途的;
2、乙方擅自整体转租、转借、转包的;
3、乙方利用所租房屋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4、乙方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设施的;
5.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签字和加盖公章且甲方须缴纳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和第1年租金后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慈溪市古塘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慈溪市古塘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不得违反公告或须知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