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2025-2026年望城区空气质量精细化管控服务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09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服务要求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技术服务费
智能化颗粒物污染扫描溯源服务
项
满足招标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
600000.00
2
颗粒物走航监测服务
402000.00
3
VOCs 和恶臭异味走航溯源服务
1000000.00
4
臭氧立体探测服务
850000.00
5
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服务
116000.00
6
手持式TVOC检测服务
24000.00
7
大气污染管控咨询服务平台
200000.00
8
综合数据研判分析服务
9
大气污染精细化监管服务
100000.00
10
动态管控调度服务
400000.00
11
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
12
绩效管理
年
满足招标文件绩效管理要求
800000.00
合计金额(2年)
5942000.00
2971000.00元/年
详见附件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2.1本项目合同总金额由技术服务费和绩效管理经费两部分组成,按两次分期支付。
①第一次支付:签订合同后支付当年技术服务费金额的50%;
②第二次支付: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考核情况按实支付技术服务费和绩效管理经费。
2.2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综合考核方式实施服务,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3项目考核要求:
2.3.1技术服务工作考核
(1)考核方式:按年度考核。
(2)考核要求:未按要求提供日报、周报、月报等数据分析服务,每次扣款100元;紧急情况未及时响应或未按采购方需求提供专业数据分析服务,每次扣款500元;在工作时间内(早8:00-晚 12:00)省控点数据缺失 2 小时及以上未及时上报,每次扣款100元,造成当日损失优良天的每次扣款 3000 元;移动走航监测服务缺天数的,每天扣款 5000元;臭氧立体探测服务缺天数的,每天扣款5000元;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服务缺天数的,每天扣2000元。
2.3.2绩效管理考核:
(2)考核要求:
按市级空气质量排名机制,年度空气质量排名内六区前2名,则奖励绩效管理费用40万元;年度空气质量排名六区第3、4名,奖励绩效费用30万元;年度空气质量考核排名六区第5名,奖励绩效管理费用20万元;年度空气质量排名六区第6名无绩效奖励。如因中标单位原因导致第二年度合同不能续签,第一年度奖励绩效管理费用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内六区指长沙市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望城区在内六区年度空气质量排名决定本合同奖励绩效管理费用的发放金额标准。)
(3)考核告知:
望城区在内六区年度空气质量排名结果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对排名结果应当无理由信任。双方以该书面文件作为奖励绩效管理费用的结算依据。如甲方未如实告知排名结果致使乙方少取得绩效费用的,乙方可向甲方追索。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
提交成果是否满足采购要求。
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本项目技术服务内容。
根据数据复核结果编制复核质检报告,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需保存为 PDF 版,要求只能在电脑中查看,不能编辑。成果提交时还需要将检查原始记录、检查数据、过程资料等一起存档备查,保证项目数据复核结果可回溯,同时需要按月形成复核台账上报甲方。
6.1本项目按照“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望财事务〔2024〕2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6.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7.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省、市有关的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7.2项目验收采用提交服务数据分析报告、专家验收意见书为准,数据分析报告、专家验收意见书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3项目完成后,针对工作内容逐项准备资料,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验收报告、日报、周报文档等,移交甲方,具体包含以下:
(1)工作内容逐项印证资料;
(2)数据分析报告:日报不少于 365 份,周报不少于 52 份,月报 12 份,季度报 4 份,年报 1 份,应急分析报告、污染过程分析报告等按需提交;
(3)科技溯源报告:按要求提供相应天数的走航报告和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报告;
(4)污染巡查:提供污染巡查统计表;
(5)管控调度:提供日常管控建议和应急管控建议;
(6)专项管控方案:根据要求提供专项管控方案,如夏季臭氧管控方案等;
(7)提交 1 份结题报告。
1、本项目所有成果资料及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在项目完成时乙方必须全部移交。
2、乙方须维护项目服务成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不得对外泄露和抄袭用于其他同类型服务项目。
4.甲方对项目的进展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成果以及甲方应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5.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项目需求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保障项目按时顺利实施。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7.甲方变更工作范围、内容深度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的,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下重新协商明确相关事项。
8.本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交相应的成果,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审查及报批工作。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
6.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7.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员工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须负连带责任。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资料。
8.乙方需对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等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技术服务。如研究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第10条第1点条款不作为本合同重要约定依据,变更如下: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已履行请款手续,因财政资金到位延迟致使超期付款的,不视为违约。
4.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部分的成果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但乙方有证据证明延期交付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5.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返工三次仍然不能通过审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发生解除合同情形,甲方对于乙方已履行的合同义务,根据具体服务的项目名称、服务时间、服务水准参照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据实结算,剩余费用不再支付。如乙方造成甲方损失,还应进行赔偿。
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或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 。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7.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报、配合处理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 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8.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赔偿损失。
9.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0.法律法规调整、政策变更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