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项目信息披露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3/05/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信息发布申请书
资产出租信息披露公告
长公-GY-GG[2023]223
项目名称 | 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 | ||
---|---|---|---|
项目编号 | 长公-GY-ZL[2023]073号 | 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年05月30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年06月12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位于桂林路商圈(沿桂林路在同志街与人民大街之间敷设)24小时全天展示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3年06月13日15时00分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杜女士 | 电话 | 0431-80781624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2023年05月30日 09时00分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3年06月14日 09时00分 |
报名网址(支持远程报名) | http://www.ccggzy.com.cn/ | ||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动态报价网址 | http://www.ccggzy.com.cn/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女士 | 电话 | 0431-88779646 |
网络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4009980000 | 电话 | 0431-88779873 |
<="">
资产出租信息披露公告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项目通过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本次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出租标的简况
标的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资产描述 | 此次租赁标的物为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包括沿桂林路敷设16个智慧路灯杆、1块裸眼3D屏幕、1座LED液晶旋转塔和1座控制设备间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
是否存在优先竞买人 | 是 否 | ||
资产评估 情况1 | 评估机构 | 吉林柏睿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 | A.核准 B.备案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04月20日 | ||
出租条件 及重大事 项提示 | 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竞买人(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标的简介 拟出租标的为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桂林路商圈(沿桂林路在同志街与人民大街之间敷设)的设施设备,共有1处,按现状整体出租。 标的: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包括1块裸眼3D屏位于桂林路与立信街交汇,用途:P5户外LED屏,无抵押,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1座LED液晶旋转塔位于桂林路与同志街交汇,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16个智慧路灯杆及路灯沿桂林路在同志街与人民大街之间敷设,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1座控制设备间位于桂林路735号楼1单元101室,无抵押,出租面积约50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以上所有租赁标的物,具体坐落位置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请各意向承租人在竞买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即以成交价为首年租金,价格不再作调整。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尾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租后的用途:商业广告宣传等。意向承租方应在竞买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三、出租期限:三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租金调整约定、标的交付期限 1.首年租金挂牌价详见明细表; 2.租金按年支付。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完成; 3.每年租金保持不变; 4.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 5.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五、招租方式及交易保证金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交易保证金详见明细表。 六、承租相关要求 1.承租方须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承租方需要遵守租赁合同条款约定; 3.承租期间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治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另行招租; 4.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让、入股或抵押。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另行招租; 5.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6.在承租标的物后,使用要求如下: (1)承租方需要合法经营,遵守广告法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合法合规地播放广告宣传。必须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应严格杜绝触犯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严禁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保证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有关医药、医美、医疗类、女性卫生用品类、非正规金融类产品宣传等有损城市形象宣传、有损区域文化或造成不良信息传播等内容禁止播放。 (2)承租方需要根据政府的需求在创城等公益性宣传方面无偿服从政府的安排,播放公益性宣传等内容。 (3)路灯等具有灯光效果的设施必须于每日晚夏令时18:00—5:00开灯,冬令时16:30—6:30开灯,根据实际需求、天气情况和政府要求可作相应调整,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令及出租方要求开闭路灯。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要对以上租赁标的物进行维修维护,确保租赁标的物无损坏和正常使用。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是以上所涉租赁标的物的实际管理人,租赁标的物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经营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高空坠物等均与出租方无关。如造成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承租方需按租赁标的物价格赔偿出租方损失。 7.出租方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桂林路裸眼3D、智慧路灯杆、路灯、控制设备间、LED液晶旋转塔等租赁标的物和发布广告行为。 (2)当租赁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出租方对承租方依法取得的租赁标的物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收回使用权,出租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承租方,并根据收回时的剩余租赁年限退还未履行部分的租赁费。 (4)出租方在桂林路裸眼3D、智慧路灯杆、路灯、控制设备间、LED液晶旋转塔等标的物租赁期限内,若遇政府征用、拆除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时,享有受补偿的权利。承租方享有政府对标的物经营补偿的权利。 (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赠予桂林路裸眼3D、智慧路灯杆、路灯、控制设备间、LED液晶旋转塔等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权。 8.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在经营期间,承租方应合法合规经营,若造成出租方财产或经济损失,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因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赔偿出租方损失致使出租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承租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2)经营期间,承租方应配合并接受出租方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运营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正常使用。 (3)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因广告内容失实或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直接和间接责任。 (4)承租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 (5)所有租赁标的物运行的电费、水费、网费、维修、维护、清洗等运营维护均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损坏或不洁的租赁标的物应及时予以维修和清洗,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负责租赁标的物安全工作,租赁标的物损坏或其他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出租方先行承担或垫付任何款项的,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七、税费问题约定 1.以交接日期为准,出租方负责结清此前的水、电、供暖、网费等费用。交接之后由承租方负责所有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供暖、网费、租赁标的物的维修维护费和相关税费以及供电、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及其产生的费用。 2.承租方负责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连带责任。 3.电费运营费用预算:四处标的资产全部正常启动,满负荷设备功率1680KW/h,根据目前运营情况测算,实际电费成本约50元/小时。 八、 期满后的处置 租赁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收回标的,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租赁标的物恢复原状并交还出租方。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其在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走,逾期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 九、违约责任 1.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扣除。出租方有权另行招租或选择有资格的承租方。 2.出租方逾期支付/补足履约保证金或租赁费等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总额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除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外,有权要求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承租方欠款未缴交之前,出租方有权停止承租方租赁并使用我方所有租赁标的物。 3.承租方未按政府相关规定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开闭路灯的,每次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整,供电部门停电或电源等故障造成不能按时亮灯的除外。因未开路灯造成的安全隐患事故等问题,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承租方怠于履行租赁标的物维修、维护、清洗义务的,出租方有权选择聘请第三方维修、维护、清洗,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亦有权选择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选择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5.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或出租方要求将租赁物返还出租方的,除承租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外,承租方还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2倍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承租方未尽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导致发布的广告违法、违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方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向承租方追究相应的责任。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需赔偿出租方的损失或应支付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且无需征得承租方同意。租赁合同所称的出租方损失或出租方的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出租方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侵权、赔偿责任,及出租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
三、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名称 | 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377号吉林省朝阳国投集团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博洋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 | ||
经济性质 | 内资·国有全资 | ||
内部决策 情况 |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 | ||
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称 | 吉林省朝阳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内容 | 为保证国有资产正常运营,经审议,同意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启动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项目,对该项目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包括出租价格评估、拟定出租方案和租赁合同等材料、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进行公开竞价挂牌出租、收取租金收益等后续工作。 |
四、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限时报价周期 | 90秒 | |||
挂牌底价 | 70.00万元 | |||
挂牌底价对应租期(月) | 详见明细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公告期满,如未产生意向承租方或在报价期内没有有效报价的 |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 |||
与出租相关 其他条件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保证金金额 | |
长公-GY-ZL[2023]073号001 | 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 | 6232510940771459 | 10.0万元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1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年06月13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
交纳方式 | 以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收他人代付款) | |||
保证金交款账户 | 6232510940771459 | |||
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项目交易信息汇总表
单位:万元、万元/年
项目名称 | 吉林省朝阳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 |
证载用途 | |
出租期限(月) | 36 |
挂牌价(万元) | 70.0 |
挂牌价对应租期(月) | 12.0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0 |
租金交纳方式 | 租金按年支付,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完成 |
租金调整约定 | 每年租金保持不变 |
标的交付时限 | 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10个工作日内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10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2023-05-30 09:00:00到2023-06-14 09:00:00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2023-06-14 09:00:00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90 |
备注 | 包括:1块桂林路裸眼3D位于桂林路与立信街交汇;1座LED液晶旋转塔位于桂林路与同志街交汇;16个智慧路灯杆及路灯沿桂林路在同志街与人民大街之间敷设;1座控制设备间位于桂林路735号楼1单元101室。 |
资产出租明细表
机械设备类类
序号 | 出租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台(套) | 目前状况 | 挂牌价对应租期(月) | 备注 |
1 | 桂林商圈裸眼3D与智慧路灯杆 | 1 | 闲置 | 12 | 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收取 |
附件:
- 桂林路裸眼3D屏租赁合同.docx
- 裸眼3D等标的物照片.docx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