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单价
数量
合计
备注
1
LED显示屏
利亚德
GXY2
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
5000
14.19
70950.00
/
2
开关电源
GP-200-4.5-S
100
73
7300.00
3
控制系统
GLX-TS4
763.5
1527.00
4
控制系统(接收卡)
GLX-TJ12
195
48
9360.00
5
控制软件
LEYARD
800
1600.00
6
控制电脑
惠普
HP 288 Pro G8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6070
12140.00
7
信号线及工程布线
丰旭
超五类
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
400
800.00
8
电源线及工程布线
湘江
6MM2
湖南湘江电缆有限公司
9
显示屏框架
辉杉鑫盛
按需定制
湖南辉杉鑫盛科技有限公司
900
12771.00
10
拆除旧屏
现场制作
178
356.00
11
旧屏安装
380
380.00
12
条幅屏
SV4.75
1800
1.12
2016.00
120000.00
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交货、安装、验收并交付采购人投入使用。
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以及采购人要求免费运送本合同标的物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2、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三年,所有产品质保期内免费维护、更新、升级。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3、LED显示屏制造商具有GB/T22080-2016/ISO/IEC/ 27001:2013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 20000-1:2011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证书,乙方应提供证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4、供应商承诺中标后三日内提供LED显示屏原厂售后服务承诺。
1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先行垫付,如检测结果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1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提供的业务及资料等信息,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甲、乙双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正常合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需求及应政府机关的要求的除外。3 乙方承诺,对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机要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外泄、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使用,乙方也不得在本合同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其雇员遵守保密义务。4本条项下约定的保密义务系独立条款,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五(15%)。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财政要求办理该项目资金申请,采购人不承担因财政支付手续办理导致的支付延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