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配合接管通知书
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广怀;股东广州汇垠博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天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琳俊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杭州富爵天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文苑、程刚、薛俊东、程广礼、张静之;董事张静之、沈桂贤、徐萍;监事冼静雯;经理陈华生;财务负责人黄锦容;会计卢俊禄;财务人员梁月;出纳人员陈秀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26日指定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已向你方寄送了《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有关人员义务告知函》,告知你方管理人有权清理公司财产、接管公司的财产和资料。你方作为威达仕公司的相关人员,有义务配合、协助管理人开展威达仕公司材料的交接工作。截止到本通知出具之日,你方未向管理人提交威达仕公司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威达仕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合同、诉讼文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你方怠于履行移交义务导致威达仕公司破产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拒不向管理人移交威达仕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威达仕公司财产状况不明的,管理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向你方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等相关法律规定,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或者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刑事犯罪。
鉴此,为维护威达仕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现特函告你方,请你方在收到本配合接管通知书之日,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威达仕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合同、诉讼文书等威达仕公司的财产和资料,配合完成管理人接管工作。
特此函告。
广州威达仕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国肇/张羽
联系电话:19902329066/13926000031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民路222号之三天盈广场(东塔)57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