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4年浦东新区固定公厕维修工程
金额
9.06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4/06/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公示期限: | 2024-06-14 至 2024-06-17 |
备注: | 招标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确定中 标人 |
依据 | 1.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营业执照、资 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企业基本情况 表》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进行评审,如系统未成功生成上述表格的,则以评标当日 由系统查询的信息进行评审。) 1.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 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1.3投标承诺书或投标函内容缺失。 2.1如为政府采购采用整体/标段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项目,投标人未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2.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投标企业法定代 表人基本情况表》进行评审,如系统未成功生成上述表格的,则以评标当日由系统查询的信息进行评 审。) 2.3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4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项目负责人在本市其他通 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的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如变更时间距投标截止当日不足180天(以本 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为准),不得参与本标段投标;(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 证、执业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 况表》进行评审,如系统未成功生成上述表格的,则以评标当日由系统查询的信息进行评审。)2.5投标人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数量要求(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查询核实结果为准)。 2.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 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社保缴纳以《投标承诺书》第十 五条进行评审。 2.7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离职、重病、死亡的除 外); 2.8企业、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9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10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11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2.12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13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2.14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 定代表人; 2.15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 控股或参股关系; 2.16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2.17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18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2.19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 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2.20投标人被市场监督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21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 2.22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2.23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2.24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 3.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3.2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3.3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4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应急预案的分析及其针对性措施有缺失; 3.5施工进度计划表缺失或关键工序缺漏或错误(关键工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3.6施工总平面图缺失或者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可选); 3.7重要机械设备配置缺失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可选); 3.8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缺失或者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如有)。 3.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可选); 3.11投标人在本标段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1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4.21)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投标单位存在违反《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建委建管<2020>26号)附件4“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操作办法”规定的 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在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网站公示的;2)投标单位存在“因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被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承接业务且在限制期内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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