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吴集镇等 7 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2年)
答疑澄清函
衡东县吴集镇等7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2年)划分为五个组,共计24个标段。第一组、第二组于2022年9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第三组、第四组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第五组于2022年9月21日招标公告,现对各组各标段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澄清。
一、第一组至第五组,包括1-24标段。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5最高投标限价中“安全生产费用以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费用)的2.0%标准计取,并在招标文件《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以固定值单列,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均以该固定值报价,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此项条款为招标文件电子范本固定条款。
现对安全生产费进行澄清,本项目投标报价根据招标人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报价即可,安全生产费不以固定值单列。
二、第一组至第四组,包括1-20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表格附表3-7(1):详细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表中,技术负责人评分标准“经验(15分):有项目负责人经验(15分)(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第 3 项确定):无项目负责人经验(0分)。”
现修正为“有技术负责人经验(15分)(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第 3 项确定):无技术负责人经验(0分)。”与招标文件技术负责人经验要求前后保持一致。
三、现对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作出补充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雁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招 标 人:衡东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2发包人:衡东县农业农村局。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4(补充)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签约后填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号码,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号码以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
1.1.2.5分包人:不允许工程分包。
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的名称或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365天。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衡东县洣水镇文明西路12号衡东县农业农村信息服务中心。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承包人负责收集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
(7)按第15.4款约定,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它义务
4.1.10.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
4.1.10.2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10.3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6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黑名单、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4.1.10.8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承包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22.1.2违约的处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1.10.9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见附件七《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承包人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八《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资料。
4.2履约担保
4.2.1本合同工程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银行保函要求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无息)给承包人。
履约担保的使用: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4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7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序时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程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4)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从履约保函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3分包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
(2)工作内容: / 。
(3)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4.4联合体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允许或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
4.5.5(1)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
4.6.5承包人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
4.7.1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1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2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和/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1000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充)
4.8.7保障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承包人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一定比例,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人(含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信息平台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人直接代发;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按照有关要求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53号),承包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存、返还、监督等要求按照湘人社发〔2019〕53号文件执行。
(4)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承包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人社部规〔2017〕16号文规定相关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本款补充以下内容:由承包人制作或采购的重要金属结构设备(如闸门、启闭机等)必须有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同时水工金属结构(如闸门)生产厂家应持有生产许可证,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厂家应持有使用许可证。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3场外交通(补充)
7.3.3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确定,并对此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组织设计人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由监理人主持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区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及工程情况、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
(2)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在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和防渗墙、灌浆工程制浆、施工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尺寸等技术参数。
(3)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
(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
(5)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
(6)施工现场张贴有关工程建设目标、施工管理的标语、横幅,体现施工企业经营理念、文化氛围。
(7)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带规范、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
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1000元/处的罚款。
10.进度计划(详见投标文件)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本项目关键节点工期要求详见下表:
序号 |
关键节点 |
完成时间 |
备注 |
1 |
开工(预计时间) |
2022年10月20日 |
|
2 |
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 |
2022年12月19日 |
60日历天 |
3 |
竣工验收 |
2023年2月17日 |
120日历天 |
4 |
项目结算 |
2023年3月30日 |
|
备注:(1)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监理人发布的开工通知为准。(2)上述施工节点完成的必须是完全合格的工程。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4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
(2)风速大于17-21m/s的8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连续超过3天;
(4)日气温低于-2℃的严寒连续超过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的天气持续2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 。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2000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建议不超过5%)。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合格。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3.9发包人的质量管理(补充)
13.9.1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或项目法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9.2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子目单价或在合理范围内参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类似子目的单价进行确定;
(2)本款第15.4.3项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则按下述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①由承包人按照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取费标准及计价原则,组合出新的综合单价,再按照本项目的中标总价(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后,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属前述计价原则缺项的工程内容,其价格在该项工程内容实施前由发包人据实核定;
②在重新组合综合单价过程中,最高投标限价中缺项的新增材料的价格,当施工当期的《衡东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有其材料预算价格的,则按《造价信息》的材料预算价格执行,《造价信息》中没有发布其材料预算价格的,其材料预算价格由合同双方调查核实后报有关部门审定,承包人至少应在该材料计划采购的30天前报发包人调查核实,若承包人逾期未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的结算价格由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材料价格的编制原则按湘建价[2018]129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3)发包人保留修正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的权利,在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单位工程的总价报价或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报价进行了不平衡报价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并报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拒绝修正或修正报价发包人审核不认可的,所有清单报价均按承包人对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总价(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降幅作同比例修正。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5.6暂列金额
补充: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的规定。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
15.8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以衡东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调整为准。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条,以下列条文代替: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只有在国家发布对企业允许列入工程造价的税率进行调整时,才允许调整本合同的税金。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
17.1.2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份,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份,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7.2.1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无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工程付款约定:1)本项目不设预付款;2)本项目自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开始拨付进度款;3)在工程完工后结算评审之前,工程款项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70%;4)质保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在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拨付。
(2)付款周期的约定:1)根据监理单位签字核实的工程计量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支付依据,具体进度款支付节点以承包人完成了合同工程量的80%、100%时支付进度款,2)工程结算经县审计局审定,则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预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期满之日起28天内,一次性支付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质保金不计息。在此期间内,质保金不计利息。若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若不予维修,则由发包人自行安排队伍维修,并依相应维修费用对质保金予以相应扣减。3)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审核确定的进度款金额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不予付款,且不构成违约。4)因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的原因导致延期付款的,发包人不构成违约,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索赔,暂停施工和解除合同。5)工程款支付方式,若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新政策则按最新政策执行。施工过程中,经使用单位、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部门意见整改处理完成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补充)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数量:4份。承包人必须将企业基本账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款(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每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担保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份。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最终付款证书。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政府验收包括:/。验收条件为:合格,验收程序为:/。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65天。
19.7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保修范围:所有工程。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适用于不要求购买工程保险):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购买工程保险。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本条增加如下内容:由承包人自定人员工伤事故保险购买事宜,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事故保险,如发生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本条增加如下内容:由承包人自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事宜,承包人未给相关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4第三者责任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发包人或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定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事项,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定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事宜,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它保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由承包人自行决定购买其他保险事宜,如发生相关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适用于要求购买各类保险):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同开工报审资料一同提交。
保险条件:/;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补充:
(4)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工。
(5)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中的控制性进度15天(天)以上。
(6)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10 天以上。
(7)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1)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后,必须保证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成功破土,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2)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本合同施工控制性进度30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20天(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4)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10%(招标人自行填写,建议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有管辖权的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系统。
22.4违约金的使用(新增)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款,发包人将用于工程或奖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 。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 。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补充条款
25.1主要人员的更换
中标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须按以下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25.1.1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电子交易平台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符合变更条件且发包人同意变更的,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变更记录同时上报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公开。
25.1.2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完成变更通过。
25.2履约考核
25.2.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中标人进行管理。
25.2.2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上报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相关文件开展考核和信用评价。
25.2.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工程竣工或完工后开展完工评价,评价完成后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将解除锁定,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内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