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16 17:41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名称 |
繁昌窑遗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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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10GC2021ZN9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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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繁昌窑遗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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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10GC2021ZN974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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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繁昌区文物保护中心 |
地址 |
芜湖市繁昌区迎春西路7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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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汪发志 18155347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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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南侧商业综合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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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蔡工 1985538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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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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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1年0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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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合肥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贰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壹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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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3760115.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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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施工负责人:吴俊杰 设计负责人:张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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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皖234131456938;皖建安B(2015)0209117;FGY2015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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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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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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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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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设计单位: 桐城文庙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项目 49700.00元 朱然家族墓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1589916.90元 太白楼安防设计施工一体化 769527.00元 施工单位: 安徽省博物馆陈列展览大楼安防工程(深化设计、施工一体化) 5010000.00 滁州市博物馆安防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 3188157.71 徽州区潜口民宅博物馆安防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2795664.80 肥东博物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一体化 2400000.00 企业获奖业绩:芜湖市博物馆安防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 67396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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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设计负责人业绩:李白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项目 73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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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合肥兴祺科技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贰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壹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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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367265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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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施工负责人:李广文 设计负责人:韩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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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皖234151674879;皖建安B(2020)0227644;FGY20140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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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机电专业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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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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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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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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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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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宜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壹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壹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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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3788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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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施工负责人:王昭 设计负责人:杨柳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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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134181901416;皖建安B(2019)0205395;WD-1509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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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高级通信工程师证书;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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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天)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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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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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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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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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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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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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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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服务中心提出投诉,并将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服务中心(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4座六楼三号窗口),联系人:王工、金工,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