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30105003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技术评估第三方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105003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排污许可技术评估第三方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排污许可技术评估 1 277000
 合计金额小写: 277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柒万柒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277000.00(含税价)大写:贰拾柒万柒仟元整
主要服务内容:
1、许可证核发审核工作;
2、许可证质量核查及整改工作;
3、执行报告审核工作;
4、排污许可证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5、省市及分局交办的其它涉及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服务工作。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17 —— 2024-01-16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及合同约定内容,向甲方提供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作为项目前期费用;按要求完成2023年度排污许可工作任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金额的剩余40%。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河西支行(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800095307209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许可证核发审核工作:宁乡市本级负责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延期、重新申请、变更审核及整改申请审核等的线上审核、现场复核;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初审工作。
2、许可证质量核查及整改工作:宁乡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证质量核查及督促整改;
3、执行报告审核工作:督促固定污染源发证单位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及后续审核、督促整改;
4、排污许可证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5、省市及分局交办的其它涉及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服务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验收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执行,本项目按照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项目开展后,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安排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有相关从业经验的足额的工作人员,至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驻场办公,按上述服务内容开展相关工作。
2、乙方应熟悉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及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行业技术规范、环保标准等,人员相对固定,对宁乡所有固定污染源提交的发证申请及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出具技术审核意见,协助核发排污许可证。
3、按照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排污许可核发及证后管理工作总体部署,按时保质完成排污许可证技术评估服务工作任务。
4、技术审核结果应符合各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
5、乙方不得将项目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6、按要求做好资料档案整理及相关保密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涉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7.5若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验收标准,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若改正后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金额,另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于2023-01-17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街道岳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A7栋602房

法定代理人: 李联明 法定代理人: 易卓

委托代理人: 周铁军 委托代理人: 李佩

电话: 0731-87807615 电话: 0731-88925138

传真: 0731-87807616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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