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标山二期项目A地块方案设计
金额
465.98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2/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标山二期项目 A 地块方案设计
发布日期:2024-12-05
发布日期:2024-12-05
合同名称 | 标山二期项目 A 地块方案设计 | 发包人 | 济南天盛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承包人 | 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25 日历天 |
合同价款 | 4659837元 | 合同规模 | 91796.7㎡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天桥区济泺路以东、齐鲁鞋城以南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12-05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4-12-05 |
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 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50 %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 履约担保 | 无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支付担保 | 无 |
其他内容 | 详见合同第八条其他 | 备注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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