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化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统一采购集中配送服务
金额
492.5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0/02/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424]yg[gk]2019085
预算金额492.5万元
招标联系人江继雄
中标联系人江继雄13960785258
公告正文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宁化县教育局

乙方福建宁化食朴客家食材供应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4]YG[GK]2019085宁化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统一采购集中配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1、食材清单1份; 2、配送学校清单1份; 3、乙方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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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0702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 1 国内 4925000 4925000 食朴 食朴
合计: 4925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贰万伍仟元整(¥492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采购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日常食用的货物,包含货物、运输、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内容。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技术规格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提供给甲方选择的货物食材应能满足学校供餐需求,详见附件食材清单。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乙方必须提供每次供应物资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等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应由乙方加注供货日期和公章)。因物资品种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物资上述证明材料的,乙方必须填报物资预售申请单以确保物资质量和避免三无产品进入。如甲方发现乙方供应的物质质量、技术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的,有权拒绝收货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如乙方无法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更换的,视为乙方逾期交付货物,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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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每月按实际发生金额由中标公司与相关学校直接结算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人民币伍万元整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 3年,自 2020年 2 月 4 日起至2023 年 1 月23 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无重大过失,本合同自动顺延2年。在合同履行期内,本项目如与上级新的文件精神不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10、违约责任

1、乙方有如下行为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合同: (1)乙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过程中因食品质量问题等被通报三次以上或在运输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下)出现寄送、托送或中途转运,被发现三次以上;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其它义务,经甲方催告叁次后仍未改正的。 2、乙方最迟应于每天上午9:30前(除自然原因造成的灾害除外)将甲方所需货物送货上门,每延误一次,且延误时间超过30分钟,甲方有权在当月结算款中扣叁佰元给被延误学校;因乙方(无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配送到位(逾期交货),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3、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除了前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该争议纠纷提起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一、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1、交付时间:甲方于每周四前把下周所需的货物在信息系统中下单给乙方(如甲方临时改变订货数量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每天上午9:30前(自然原因造成的灾害除外)将甲方所需的货物交付给甲方验收。 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的各学校,详见合同附件配送学校清单。 3、交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品种以乙方每周在信息系统上推送的营养食谱内的品种为准(品种应能满足学校供餐需求),甲方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学生的饮食习惯及喜好,与乙方协商对食谱内的个别品种进行细微更换调整,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技术规格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的要求。 二、履约保证金的交付 1、乙方在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后、签订本合同之前三日内,应当向甲方账户缴交人民币伍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无续约、双方按合同履行情况结算后由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2、甲方确认如下账户为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的收款账户: 开户名: 宁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开户行: ; 账 户: 。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委派相关负责人,对核定的三家超市商品进行摸底询价,作为对乙方提供货物价格的参照价格。 2、甲方需安排人员配合乙方在每天上午9:30以前(根据乙方安排的各路线到学校的时间之前10分钟为标准)进行验货、收货。 3、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各学校该项目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协调各学校做好与乙方配送工作对接事宜。4、因生鲜食材的特殊性,甲方同意乙方每日所送食材数量上下误差5%,甲方在此范围内按实际数量验收。 5、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时,甲方须督促下属各相关学校及时支付货款。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等工作。乙方提供的所有商品,如出现变质、损坏等情况,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给予更换。甲方学生食用乙方提供的食材后,如发生不良反应,乙方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甲方须督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消除不良影响。如调查确实因为乙方提供商品问题,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并保证运输途中的产品质量,乙方对运输车辆需有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需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乙方承诺并保证不提供三无产品、临近保质期及保质期过期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如出现集体性事故,乙方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对食材的定货、下单、存储、配送、订单结算全流程及食材溯源管理提供配套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无故障率应在99%以上,保障甲方可随时随地查看食材的相关记录。 4、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食品溯源管理业务的要求,建立生产管理记录制度、食材检验制度、食材销售记录制度、食材统一配送制度、食材召回制度、产品质量保险制度等内容。 5、乙方在配送货品中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票据和凭证。配送的货品需提供正规的机打发票,作为该经营配送的有效依据。乙方应当保存进货时各种商品的原始发票、供货凭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帐。 6、乙方应尽可能与当地种养大户、种养企业、种养协作社协作,在同等条件下,采购当地食材供应学校食堂,降低食材运输成本,提高食材新鲜度。 7、乙方在合同履行行过程中,应听取学校及相关部门对学生食堂食材供应的反馈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及时采纳执行。 8、由于甲方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数量偏多,地区偏远但寄宿人数少(寄宿生人数少于20人的不予配送),乙方应配备充足的配送车辆及工作人员,保证商品运输的及时性;乙方须配备专门的接单人员,负责和各学校方项目负责人的订单确认、沟通工作,确保及时有效的完成配送服务。员工上岗前必须参加体检并办理健康证,持证上岗。 9、乙方需配备专业的冷藏冷冻设备、食品检验设备和专业的仓储物流管理人员及专职的检验人员。 10、为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乙方需成立项目的应急人员小组,并提供有效设备及应对措施办法,以便对应急事件做到灵活处理。 11、乙方应针对甲方的临时需求配送,需要做到即时配送,以满足甲方的需求。 12、乙方须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进行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得出现乙方仓库配送的食材抽样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若属乙方责任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3、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规范》的相关法规、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乙方对甲方的食品物资须按相关规定实行食品留样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14、乙方须在宁化县当地缴纳相关税收。 15、乙方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对甲方人员进行信息系统使用操作技术培训,直至甲方的工作人员能熟练独立工作为止,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培训费包括乙方技术人员一切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长期免费提供培训、升级、维护等技术支持。 (三)双方声明与保证 1、甲、乙双方承诺如任何一方采集到货物价格波动超过10%(特价优惠商品除外)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方,相对方接函后应及时配合采集方核实该货物的最新价格并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该货物的结算单价。若相对方在接函后3个工作日内没有对此做出响应的,则采集方有权以采集来的价格作为该货物的结算单价,并于相对方接函三个工作日后的次日开始按该结算价格进行结算。 2、乙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合同标的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3、乙方承诺若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一、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确认的通讯方式与对方联系,双方确认联系方式为: 甲方通迅地址: 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34号 联系电话: 联络人: 联系邮箱: 乙方通迅地址: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小微企业孵化区8#厂房 联系电话:0598-6828992 联络人:江继雄 联系邮箱: 18916329889@163.com 如一方按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以EMS等函件方式向另外一方发送书面通知,发出五天后均视为另外一方收悉,如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亦为法院送达文书的地址。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生效时间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甲方:福建省宁化县教育局 乙方:福建宁化食朴客家食材供应有限公司
住所: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34号 住所: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小微企业孵化区8#厂房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江继雄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05986821580
联系方法:1396078525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宁化县支行
账号: 账号: 1404046409601069989

签订地点:三明市宁化县


签订日期:2020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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