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闽侯县大湖乡人民政府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改造设备采购项目
金额
165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12/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21]my[gk]2019005
预算金额16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宋炜18558777173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大湖乡人民政府

乙方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MY[GK]2019005闽侯县大湖乡人民政府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改造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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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2061807 饮水器 一体化净水器 1 国内 1650000 1650000 榕水牌 GXZ系列
合计: 1650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伍万元整(¥165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大湖乡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按合同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投标文件内容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设备安装完毕60日内甲方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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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50 合同签订60个工作日内设备分批进场后,支付该批设备款的50%
2 20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1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款的20%
3 20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款的20%
4 10 1年质保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设备款的10%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项目竣工验收符合要求,质保期满后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3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项目净水设备质量保修期自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起计算3年,质量保修期内免费(含配件)上门服务,包括免费保修、包退、包换即 “三包”,质量保修期外仅收取配件成本费(免维修费及差旅费),终身维修。 14.2、故障响应时间和内容:在净水设备一旦发生故障,而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无法自行排除的,乙方在接到采购人或建设单位通知后,迅速作出反应,在接到用户故障电话30分钟做出响应,2小时内赶到现场,最迟在24小时内修复,第一时间解决设备故障,直至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提供备品备件,无论质保期内外也保证采购人或建设单位能够得到及时的技术服务并能方便的购买到所需的备品备件。建立和健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4.3、质保期后,乙方提供对货物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能在采购人提出问题后一日内给予答复,并在一周内派人到现场进行货物故障的维修。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闽侯县大湖乡人民政府 乙方: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闽侯县大湖乡人民政府 住所: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陈海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宋炜
联系方法:13515000063
联系方法:1855877717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福兴支行
账号: 账号: 117160100100016942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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