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莞乔合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金额
20800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0/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东莞乔合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20230023548项目名称东莞乔合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曹路768号1号楼101室建设单位东莞乔合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环莞生态环保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乔合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HTUE42,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曹路768号1号楼1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8'38.150",东经114°6'24.030")。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20800万元,占地面积16014m2,建筑面积37416.88m2,主要从事微出行工具连接器及组件、户外电子终端连接器及组件的加工生产,年产量分别为1245万套、1200万套。说明:根据《东莞市连接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文号:东环建【2021】2580号)可知,项目建设地址为东莞市谢岗镇稔子园村。项目营业执照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曹路768号1号楼101室”,实际建设地址一致,特此说明。项目于2021年04月委托广东裕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连接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1年06月11日取得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查批复意见,《关于东莞市连接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文号:东环建【2021】2580号),项目占地面积4207.5m2,建筑面积25245m2,年产微出行工具连接器及组件1245万套、户外电子终端连接器及组件1200万套,主要设有,设有裁线机50台、剥皮机40台、小锡炉60个、自动装胶头机14台、点胶机7台、小隧道炉60台、电烙铁200把、自动端子压接机6台、端子机60台、露点干燥机100台、高速电动注塑机21台、立式注塑机100台、数控车床4台、走心机15台、CNC5台、空压机3台、冷却塔2台等设备。项目生产设备未投入生产,未进行验收。2023年04月25日,项目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91441900MA51HTUE42001X),有限期限:2023-04-25至2028-04-24(共5年)。现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项目未投产建设,通过对原申报的设备数量以及种类进行预估,原有生产设备未能满足产能需求,需增加部分设备以及工艺以满足生产需要,因此申请进行改扩建,其内容如下:1、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额增加209.22万元;2、占地面积增加11806.5m2,建筑面积增加12171.88m2;3、项目改扩建后增加扭线剥皮、移印、喷码工艺,并增加19台扭线剥皮机、2台移印机、1台喷码机、4台激光打标机等设备;4、项目改扩建后对项目车间的布局进行调整;5、员工增加20人。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水影响评价结论:项目注塑成型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测试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官网,然后引至污水处理厂处理。2.废气影响评价结论:激光打标工序:项目激光打标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少量的金属烟尘,主要成分为颗粒物。经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项目周围的空气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点胶、烘干、注塑成型、浸锡、焊接头工序(2F):项目将点胶、烘干、注塑成型、浸锡、焊接头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为90%),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为80%,锡及其化合物的处理效率为0%)处理后经管道引至50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值【项目排气筒高度为50m,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为46.5m,未高出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5m以上,因此排放速率按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项目排气筒高度为50m,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为46.5m,未高出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5m以上,因此排放速率按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约有10%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厂界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点胶、烘干、注塑成型、浸锡、焊接头、移印、固化、喷码工序(3F):项目将点胶、烘干、注塑成型、浸锡、焊接头、移印、固化、喷码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为90%),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为80%,锡及其化合物的处理效率为0%)处理后经管道引至50m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以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项目排气筒高度为50m,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为46.5m,未高出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5m以上,因此排放速率按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总VOCs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标准【项目排气筒高度为50m,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为46.5m,未高出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5m以上,因此排放速率按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项目排气筒高度为50m,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为46.5m,未高出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5m以上,因此排放速率按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约有10%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点胶、烘干、注塑成型、焊接头工序(5F):项目将点胶、烘干、注塑成型、焊接头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为90%),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为80%,锡及其化合物的处理效率为0%)处理后经管道引至50m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值【项目排气筒高度为50m,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为46.5m,未高出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5m以上,因此排放速率按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项目排气筒高度为50m,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为46.5m,未高出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5m以上,因此排放速率按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约有10%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点胶、烘干、注塑成型、焊接头工序(6F):项目将点胶、烘干、注塑成型、焊接头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为90%),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为80%,锡及其化合物的处理效率为0%)处理后经管道引至50m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值【项目排气筒高度为50m,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为46.5m,未高出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5m以上,因此排放速率按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项目排气筒高度为50m,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为46.5m,未高出周围半径200m内最高建筑5m以上,因此排放速率按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约有10%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厨房油烟:项目厨房产生的油烟量不大,油烟污染物浓度不高,项目设置油烟净化器,经处理后经烟道于所在建筑物天面5m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对项目周围的环境影响较小。3.固废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危险废物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4.噪声影响评价结论:项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公示时间2023-10-25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谢岗分局联系电话0769-87762669通讯地址东莞市谢岗镇谢岗东风西街1号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完善等环评质量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