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2025年食品检验检测承检服务采购(第一标)合同公告
金额
12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6/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40412001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2025年食品检验检测承检服务采购(第一标)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40412001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依据实际抽检任务量结算,单价以上限标准: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30%折扣率计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6-13 —— 2025-06-12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4 服务要求: 乙方应负责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检测结果及不合格报告、信息提交,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乙方应具有合法有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抽样、检验数据及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抽样检验: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抽检工作。应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应严格按时开展抽样、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样任务,并出具样品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甲方。 (4)结果运用:乙方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法律规定及甲方要求,作出抽检质量评价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乙方应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抽样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工作及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6)样品保存:乙方应妥善保存样品,农产品样品应按适宜的温度和储存环境进行保存,预包装食品应按照产品明示标准进行保存,抽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交接,以保证样品符合检测需求。 3.5 服务资源配备(含工作进度): (1)乙方成立本项目检测服务项目组,项目组核心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食品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专家、检测技术负责人等,人数不得少于5人。所有人员均应该具备能从事检测工作的资质,如对应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采样员证、检验员证等。当项目组核心人员有变动计划时,需提前2个月向甲方报批,甲方同意后方能变动。项目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检测服务工作需要,不得少于30人。检测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乙方必须派专人负责项目进度的把控,按月、季度逐步推进,按季度撰写项目分析报告,确保项目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按时完成。 (2)乙方配备含有车载冷藏装置的专用抽样车辆数量不得少于3辆。 (3)乙方应具备样品保存冷库及相关设施,面积不小于400立方米,便于样品保存及复检需要。 (4)乙方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映,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资格,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季度费用根据检验检测数量、检测项目据实结算,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凭检测报告及有效发票后,甲方按季度支付。费用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0%时,甲方停止支付,待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至100%。 (3)单价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30%结算,总价120万/年。 4.2 收款账户: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水坑支行(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00023678952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工作内容: (1)检测范围:望麓园、清水塘、湘雅路、伍家岭、新河、芙蓉北路、通泰街等区域;预估批次为1500批次。 (2)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 (3)检测产商品的主要类别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33大类(依据省市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4)相关标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等。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的主体:乙方。 (2)组织方式:乙方自行组织。 (3)时间或条件: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4)验收方式:本项目采取分期验收(4次)。每季度支付服务款项前,组织一次项目验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由成交供应商提交书面验收报告,经甲方审核通过完成验收。服务期满项目完成后,成交供应商提交书面验收报告,经甲方审核通过完成验收。 (5)验收程序:启动履约验收程序:甲方及供应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 (6)验收内容:(1)包含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2)区域生产、流通、经营等单位检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真实性、检测报告质量(检查表格、检测问题台账、图片等);(3)投入人员的相关证件资料检查及验证等。 (7)验收标准:(1)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完成抽样检测的批次结果资料进行验收。 (8)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纠纷问题,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调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2)乙方服务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3)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单位的服务。 (4)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5)乙方工作人员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乙方予以更换。 (6)履行本合同服务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成果归甲方所有。 (7)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合同约定进行检测,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检测报告,不受甲方干涉。 (2)按合同约定获得服务报酬。 (3)在检测的过程中,人、财、物的安全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4)乙方对检测服务中获取一切检测数据及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对样品及有关的检测数据及信息进行任何经营和运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在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或在采购定点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3)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4)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5)提供的检验报告不真实或者超过正常误差范围的; (6)违反本合同第6条保密义务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7.5乙方提供的服务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争议或纠纷,由乙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7.6乙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或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长沙市开福区定点采购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乙方的报价应包括本项目须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过程的检测设备设施购置、维修和计量检定、检测试剂、检测耗材、样品购买、交通工具配备等费用,以及一切可见或不可见之设备的维护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社保、保险、福利、管理费、风险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服务内容进行转委托。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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