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
乙方: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WS[GK]2019036-1的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雨污水管网深度排查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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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2 | 2-1 | C0908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雨污水管网深度排查项目 | 1 | 项 | 国内 | 3939760.25 | 3939760.25 |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无 | 无 | ||||
合计: | 3939760.25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玖拾叁万玖仟柒佰陆拾元零贰角伍分(¥3939760.2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合同签定日期为中标公告结束后5天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北路339号;
4.3交付条件: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对标段2祥平片区(西溪以南至高速公路)市政雨水管网(含污水管道)进行排查(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集管道管径,管底高程,管顶高程,管道位置坐标,检查井、雨水篦三维坐标等信息)并开展内部结构检测,对不明来源的污水进行排查溯源,初步判断污水量及水质(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负责排水单元户的排水方向调查、登记建档工作,溯源排查至各排水单元户(物业小区、企业事业单位、沿街店面)的出水第一口井位置范围内的管网情况排查。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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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50 | 根据完成的检测工程量以合同单价计取,三个月排查完成后支付进度款的50%进行付款; | |
2 | 40 | 检测完毕、出具检测报告及排查成果文件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40%价款 | |
3 | 10 | 服务期满支付剩余的1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以中标通知书为准)15个日历日内向采购人交纳中标金额的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可以为保函形式),待本合同履行完,经采购人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及中标人无违约情形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结束。
10、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我单位保证采购人在服务期内的任何时候不受到知识产权或版权的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完全由我单位承担。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同安区市政园林局 | 乙方: |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北路339号 | 住所: | 上海市通协路558号3幢4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朱军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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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063088320 |
联系方法: | 13696917106 |
开户银行: | 厦门农商行汀溪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上海市仙霞路支行 |
账号: | 9020218010010000130719 | 账号: | 4429 6314 9845 |
签订地点:厦门市同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