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红岩坪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套基础(城南五支路)
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对本项目质疑内容回复如下:
质疑1:为什么设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回复:1、根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一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二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管线迁改工程、道路工程、结构工程和排水工程,建设内容在市政公用工程范围内,且本项目招标金额大于4000万,故设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质疑2: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是对联合体要求没写明,请补充联合体要求!
回复:已修改,详见补遗通知。
质疑3: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是对联合体要求没写明,请补充联合体要求!
回复:同答疑2。
质疑4: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是对联合体要求没写明,请补充联合体要求!
回复:同答疑2。
质疑5:成立时间不满2年的,是能否提供成立至今的财报?
回复:新成立的公司或成立时间不满2年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除财务年限要求外,财务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的“2.财务要求”执行。
质疑6:有业主代表没得?
回复: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
质疑7:你们业主单位不是一直都是搞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嘛,这次怎么有别有用心的人有想法嘛?搞了一个综合评估法,想高价中标,搞钱钱迈,又让荣昌区的国有资金白白流失,这个标的中标价起码比低价标的中标价高1000万以上,国有资金就这么流失了,这个事情就评论到这儿。后面想补充的提醒一下,你们业主单位招了1:“昌州大道片区(施济桥至广顺段)雨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的标,中标单位是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的下浮比例是30.0018324662;2:"荣峰河片区(阮家庙至峰高段)雨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工程“ 中标单位是重庆滨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的下浮比例是30.0000000065;根据招标文件和答疑,中标价的下浮比例如果超过最高限价的30个点(不含30个点)是要求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 要求50%的现金+50%的银行保函,我们人民群众盯着你们业主单位和前面2个中标单位的,看你们是不是交了50%的现金的,如果没有交,我们就直接向重庆市纪委和中纪委举报,这个交没有交现金,以后审计你们业主单位也是发现得了的,永远都有痕迹,跑是跑不脱的,希望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严格打表,必须要求前面2个中标单位缴纳50%的现金,既然你们敢下浮超过30个点子,就应该缴纳,好多人盯到你们的,也希望荣昌区发改委监督这2个中标单位,看他们交了50%的现金没有,完毕!
回复:因本项目存在与涉铁项目交叉作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该工程属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故采用综合评估法。
质疑8:本项目评标办法美其名曰综合评标法,投标报价得分又设置为“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 1%扣 2 分,扣完为止,每减少 1%加 1 分,最多加 25 分”。这不就是一个活脱脱的低价标吗?牛头不对马嘴,不晓得是代理公司的不专业还是业主单位的水平低,业主单位你们要是预算费用不充足你就直接搞个低价标何必整些弯弯绕,净整些没用的。
回复:本项目投标总报价计算方法依据标准范本中方式二编制,符合编制要求。
质疑9:我公司是2023年成立的,财务报表可否只提供2023年的?
回复:同答疑5。
质疑10: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10月22日成文2024年10月28日发布的《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详见网址: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411/t20241107_13779334.html)中“四、监督管理:(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及有关规定开展动态监督检查。市外企业承揽业务所在区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企业入渝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企业在本辖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而《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205/t20220524_10745893.html)中“第五章 动态监管检查结果处理:第十六条 对于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对本市企业,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得申请受检资质的升级、不得以受检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且不得重组、合并、分立受检资质。对市外入渝企业,屏蔽入渝信息,企业可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注销入渝信息,且不得在本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与整改和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无关的事项。”以及渝建管〔2024〕160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409/t20240903_13586270.html)、渝建管〔2023〕131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306/t20230628_12103315.html)、渝建管〔2023〕212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310/t20231007_12400715.html)、渝建管〔2023〕9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301/t20230120_11530637.html)等等,非常明确“未入渝报送或者屏蔽入渝报送或者注销入渝报送的市外企业就是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有效期内情形之一”。再者,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资格审查部分(七)承诺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明确约定投标人绝对不能存在“(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请问本项目会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吗?会坚定对提供“虚假承诺”说“不”吗?假如提供“虚假不实承诺”参与了投标又不是前三名,评标专家、业主、监督又没及时发现,又该怎么处理呢?尊敬的业主请问你们又认为哪些情况属于“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呢?
回复:本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形”是指:被我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在渝承揽新业务的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情形。
二、本项目补遗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修改为:“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不超过2家;②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本项目中承担的工作;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进行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投标;④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单位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的“2.财务要求”修改为: 2022 年、 2023 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成立的公司或成立时间不满2年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上述财务要求。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条不平衡报价:“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详见第四章 专用合同条款第21.4款。”修改为:“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5%],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增加或下浮,不计入严重不平衡报价中。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潜在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2(2)条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中增加“不平衡报价”评审因素,具体评审内容如下:
2.2.2(2) |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 |
不平衡报价 |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5%],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增加或下浮,不计入严重不平衡报价中。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潜在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增加以下内容: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第三章 |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
A-29投标报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按照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2.2.2(2)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 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修改为:“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5%],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增加或下浮,不计入严重不平衡报价中。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潜在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1.4款“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投标人需按照招标人所发出 的招标清单所示内容逐一进行填写,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实行子目单项报价按最高限价均衡下浮,任意两项子目单价下浮率的最高和最低差值不超过 10%(含 10%)。若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进行清标,如清标时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任意两项子目单价下浮率的最高和最低差值超过 10%(含 10%), 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同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修改为:“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5%],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增加或下浮,不计入严重不平衡报价中。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潜在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8、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10时00分,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注: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答疑及相关说明,各潜在投标人在相关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
招 标 人:重庆兴荣新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垚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5日
[50022620241121001020101].CQCF
工程量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