氛围设计构建项目的采购合同 |
||||||||||||||||||||||||||||||||||||||||||||||||||||||||||||||||||||||||||||||||||||||||||||||||||||||||||||||||||||||||||||||||||||||||||||||||||||||||||||||||||||||||||||||||||||||||||||||||||||||||||||||||||||||||||||||||||||||||||||||||||||||||||||||||||||||||||||||||||||||||||||||||||||||||||||||||||||||||||||||||||||||||||||||||||||||||||||||||||||||||||||||||||||||||||||||||||||||||||||||||||||||||||||||||||||||||||||||||||||||||||||||||||||||||||||||||||||||||||||||||||||||||||||||||||||||||||||||||||||||||||||||||||||||||||||||||||||||||||||||||||||||||||||||||||||||||||||||||||
政府采购合同书 【氛围设计构建项目】 (合同编号:SZCJ2019-Y-C-015号)
甲方(建设方):苏州工业园区培训管理中心 联系人:王亦乐 联系方式:0512-62532368 乙方(承建方):苏州水木清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 联系人:强建伟 联系方式:13812662963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电话:0512-66681170
根据采购编号【SZCJ2019-Y-C-015】号的政府采购磋商采购文件(下称政府采购磋商采购文件)及乙方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各方就此次成交的【氛围设计构建项目】项目的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内容: 一)、项目内容:氛围设计构建项目 二)、完工期限:合同签订之进场开工之日起60天内全部完工并经采购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体按采购单位要求。各响应单位投标时需提交一份满足完工期限的承诺书,保证根据采购单位的具体时间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价格与支付: 1、本项目为园区财政投资项目,以甲方委托的咨询单位审定结果为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依据。结算按实审计(单价、数量均需审核),如无变更则审定总价不得高于中标金额;如有变更则审定总价不得高于变更金额与中标金额之和。 合同价格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零叁仟元整(¥703000.00)。包括完成本次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必须的设计以及布展实施制作所需的全部硬件、软件、人工、仓储、发货、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保险、专利、风险、利润、税金及其他伴随服务等一切必须费用,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乙方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合同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限于原合同内项目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项目费用,原合同外项目内容不得计入。 2、付款步骤: 合同签定生效后,乙方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待项目竣工后甲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如有审计则为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如有审计则为支付至审计后总金额的95%);剩余款项在项目质保期满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需提供正式的发票、验收报告等甲方要求的付款凭证资料。 付款时乙方须提供以下材料: A、合格的发票。 B、由甲乙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三)、质量保证要求 本项目的设计、制作和验收均按照设计方案、合同要求及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如规范与设计图纸上的说明有矛盾和分歧或另有说明,乙方必须以两者中甲方确认的较优者为准进行制作。 (四)交付成果要求:按采购文件要求。 (五)验收要求: 1.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验收方案及验收清单,在甲方确认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 2.本项目软硬件设备由甲方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3.硬件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及乙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封实施; 4.软硬设备整体的安装调试验收需由甲方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质保期自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算; 5.验收合格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培训。 (六)售后服务要求: 1.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展厅布展制作提供1年的免费维修保养;(2)展厅展示内容提供1年的免费维护和局部资料照片更新,包括素材收集整理和制作;(3)展厅硬件设备提供原厂2年免费保修。 2.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制作、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质保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并相应延长此保修期,否则,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质保期满后提供有偿服务,响应文件中提供质保期内和质保期满后的质保服务措施方案。质保期过后如招标单位要求需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终身维修并标明保修期后的具体维修维护事宜;服务方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保证条款及承诺。 3.免费保修期内需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确保2小时内响应,3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如遇重大活动,需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和服务。 4.供应商需至少为采购单位提供一周以上时间的现场培训,保证招标单位的操作人员可以熟练操作。 5.其他优惠及承诺详见乙方谈判响应文件及采购文件要求。 (七)其他要求 设备采购以成交后甲方最终确认的深化设计方案为准。 展厅设计成果、展示内容成果等项目相关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八)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乙方在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相关安装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2.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如有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甲方改进并调整; 3.由于乙方在作业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服务过程中乙方应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承担安全责任。 (九)知识产权:展厅设计成果、展示内容成果等项目相关成果知识产权归采购方所有。中标单位应保证招标单位免除且中标单位承担由于招标单位使用该项目或项目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招标单位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用,且如有上述纠纷,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十)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1 按照合同规定拨付项目费用。 1.2 提供技术要求及规范。 1.3 审定乙方技术方案及履行合同情况。 1.4 对乙方承担的项目进行监理和质量验收。 1.5 维护乙方服务成果,组织专家验收评审。 1.6 协助处理与各权属单位关系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以便于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甲方违约责任 2.1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项目款给乙方或未给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必要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工期顺延。 2.2在项目过程中,因甲方更改已确定的技术要求或设计方案引起工作量的增加,给乙方造成窝工、人工及材料的损失,应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工期顺延。 3、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3.1 乙方应自己负责实施合同期间其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差旅、交通、水电、资料收集以及用工器具的搬迁等一切费用。 3.2 乙方须维护甲方的基础资料及成果,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3.3乙方响应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组人员、设备与进场作业人员、设备应该一致,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如发现未经甲方许可随意更换主要技术人员及设备,按乙方违约处理。 3.4 乙方人员进场,需持有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经与标书核对无误,方能上岗工作,人员变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阐明变动原因,并需经甲方同意。 3.5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以及规范、规程等进行项目的实施。 3.6验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之内。 3.7乙方自行承担合同实施期间其人员的人身安全、仪器设备的使用正常及其一切可能产生的后果。 4、乙方违约责任 4.1乙方需保证施工区设备、人员的数量和工作进度,由于乙方自身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每拖延一天将扣除0.1%项目款,拖延时间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10%的误工等损失; 4.2乙方未派任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主要技术人员进场作业,或主要技术人员相关职称证书及其主持承办的重大项目相关证明为假的,从而造成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3乙方必须保证进场作业人员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其中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甲方经事实证明其无法胜任所在职务,可要求更换);其他技术人员必须保证80%不更换;前述条款,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按项目合同总价的10%偿付甲方损失。 4.4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时间提供成果文件和图纸资料时,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项目总额的 1%偿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 (十一)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按合同总金额的3%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按甲方的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建设期限。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十五个工作日内退回。 4. 如乙方对项目缺陷不予更正,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的,在合同总价款中扣除。 (十二)索赔 1.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
|
||||||||||||||||||||||||||||||||||||||||||||||||||||||||||||||||||||||||||||||||||||||||||||||||||||||||||||||||||||||||||||||||||||||||||||||||||||||||||||||||||||||||||||||||||||||||||||||||||||||||||||||||||||||||||||||||||||||||||||||||||||||||||||||||||||||||||||||||||||||||||||||||||||||||||||||||||||||||||||||||||||||||||||||||||||||||||||||||||||||||||||||||||||||||||||||||||||||||||||||||||||||||||||||||||||||||||||||||||||||||||||||||||||||||||||||||||||||||||||||||||||||||||||||||||||||||||||||||||||||||||||||||||||||||||||||||||||||||||||||||||||||||||||||||||||||||||||||||||
附件:
1、19YC015合同 - 上网稿.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