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外环西路(古城路-滁河北路)道路工程施工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12/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外环西路(古城路-滁河北路)等道路
工程施工招标招标
2022BFFGZ02856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日 期:2022 年 12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21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22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23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24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25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25
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办法.............................................................................................4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34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13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4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40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外环西路(古城路-滁河北路)等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公 告(评定分离)(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外环西路(古城路—滁河北路)建设工程,雷俞路(杨岗路 以南 160 米—纬二路)工程,杨岗路(合淮路—朝阳路以西 250 米)工程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合发改投资【2022】488 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外 环西路(古城路—滁河北路)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复。
1.4 招标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外环西路(古城路-滁河北路)等 道路工程施工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2BFFGZ02856
2.3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2022BFFGZ02856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
2.6 建设规模:详见招标范围
2.7 合同估算价:20000 万元
2.8 计划工期: 240 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外环西路(古城路-滁河北路)等道路 工程施工,道路长约 3100 米,红线宽 24 米,城市次干路;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包含道路、排水(雨水、污水、初期雨水调蓄池)、照明、绿化、交通、管线综 合、电力(土建)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等。
2.10 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 其他:无
3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3.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 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0 万 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3.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 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 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
3.5 投标人财务要求:无。
3.6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 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如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方 总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双方均须符合本公告 3.1 条和 3.6 条,联合体中任 一方承揽工程量占比不得低于 30%。投标时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3.8 其他要求:无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2 年 12 月 17 日 00:00 至 2023 年 01 月 06 日 10: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 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 写。
4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 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672、0551-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1 月 06 日 10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 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3 年 01 月 06 日 10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 与南京路交口)3 楼 2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 交口
邮 编:230041
联系人:隋徵
电 话:0551-63351216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41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672、0551-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5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 2588 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9. 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
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
获取,责任自负。
9.2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最
新要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
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 标段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6700188013629482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23701021000135582265005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4001468608059666888-220415 请填写完整
的账号信息,包括‘-”及后 6 位数字!
开户银行: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补疑等文件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24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1 月 12 日(具体开工 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8 月 12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 誉 | (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 5(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总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双方须 符合本公告 3.1 和 3.6 条。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 体牵头人负责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 (2)联合体中任一方承揽工程量占比不得低于 30%。(3)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 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 标人。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 协议,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 |
7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 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 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 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 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均视为联合体违约,招标人有 权拒绝授予联合体合同并据此没收联合体的投标保证 金,追究联合体的责任。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 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备注: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有异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 相关规定提出。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关联 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不良 状况或不良信 用记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 内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 预备会前提出 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资质规定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补疑、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控制价)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 | 时间: 2022 年 12 月 25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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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 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 改发出的形 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 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4 | 招标文件的 异议 | 时间: 2022 年 12 月 25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
3.2.1 | 增值税税金相 关要求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 缴增值税。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招 标 控 制 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 投标人报价文件投标函填写的投标总报价精确到分(人民币)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_日 |
9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第一类:□√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 √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第二类:□第三类:□√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 金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 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 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 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 查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 证保险)无效。 ③定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 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 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 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 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 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 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 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 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 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 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 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 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
10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 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 分多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 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 标无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 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6)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现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在 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后 期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存在造假情况的,将视情况追究 评标委员会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对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的 保函编号相同、多家投标人的保函为同一机构出具;保函存在明显 PS 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行重点 关注,及时进行询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2.本项目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 □适用☑不适用 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相应承诺。 (1)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参加合肥 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信用评价且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 结果为最高等级: 本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信用评价结果市政专业; (2)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一年内未 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备注: ①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信用等 级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联合体成员单位均 需满足上述第 2 个条件。 ②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承诺与事实 不符,视其投标保证金评审不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处 理;如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有弄虚作假 情形,监管部门将从重从严处理。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 (1)定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
11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 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 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 虚作假情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 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 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 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 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 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 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1 | 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的特殊要 求 | (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________/_____; 本项内容与施工组织设计重难点评审相对应,投标人 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全面重点阐述。 (2)本招标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______/___。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 件递交 |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 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 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 件及工程保函 密封和标记要 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非加密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 标文件及工程 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12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 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 时为准);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 荐不标明排序 的定标候选人 的人数 | 不多于 5 家 |
6.3.3 | 定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 3_日 |
7.1 | 定标委员会组 建 |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
7.3.2 | 定标方法 | 集体议事法 |
7.4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 出的形式 | □纸质☑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 达。 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 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 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 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要求 (1)递交形式: √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保证保险√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2)递交金额:中标金额的 2 %。 (3)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 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 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 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 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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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 件保函。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 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本项目是否减免履约保证金:不减免□减免 适用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和 FTP 服务器均需同 时进行图纸下载; 1)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提供一般性图纸下 载,部分大容量图纸需另行从 FTP 服务器下载。2)登录 FTP 服务器,ftp 地址是 ftp://ftp.hfztb.cn(可以 从菜单运行命令框中输入 ftp 地址,也可以在我的电脑 地址栏中输入 ftp 地址)。 3)投标人使用公共下载账户登录 FTP 服务器,允许匿 名登录投标人只有浏览、下载权限操作。 4)投标人找到本项目所在的文件夹(文件夹命名为本项 目编号),进入文件夹,拖放须下载的文件到本地电脑 即可。 5)如果投标人需要查询项目信息,可以在搜索栏中输 入项目编号即可。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 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 标控制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 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 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 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 主要材料要求 | □主要材料甲供,其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其中甲供材料为: 主要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 如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 求,应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品牌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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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 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 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 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 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 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 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 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 同价格不予调整。 | ||
10.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10.3.1 | 投标所需资料 |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的使用说明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 交易系统。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 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 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 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或 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 会应予以认可。 (4)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 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 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 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 子证书无效。 (5)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八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
10.3.2 | 报价文件编制 要求 | (1)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 18ZHZB 格式,投标人应 及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 缀名须为 18ZHTB。 (2)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 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3)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电子交易系 统服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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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应为投标人或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鉴于现阶段为造 价员取消过渡阶段,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 价员,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时间有效 性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进行评审。 (5)本标段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 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 ||
10.3.3 | 相关政策要求 |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 号)以及《合 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 号)等文件精神 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 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 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 号文件)执行。本工 程工资性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关于发布合 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2】8 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 市城乡建设局)规定执行。中标后承包人按上述文件 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2)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按 《关于 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 知》(合造价〔2021〕5 号)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 价(招标控制价)已按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率和单价 列出招标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费用清单,投标人应承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 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 染防治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项目, 应按清单所 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3)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 缴增值税。 (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 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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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 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 号文件)。(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严格执行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 5 号)。 (7)劳资专管员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 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 号文件)。(8)涂料使用管理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 2020 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合 政办<2020>37 号文件)。 (9)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 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文件)。(10)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 通知》执行。 (11)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 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1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执行《贯彻 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合治欠办<2022> 7 号)。备注:如有相关政策文件更新,按照最新政策文件执 行。 | ||
10.4 | 评标过程中的 澄清、说明或 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 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 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 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 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 委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 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 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 行判定。 |
10.5 | 招标代理服务 费及工程量清 单和最高投标 限价(招标控 制价)编制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 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 的 8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 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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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 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造价咨询机构缴 纳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可以银行转 账、银行电汇方式。造价咨询服务费中标价为计算基 数,分标段参照皖价服【2007】86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 的 7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 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
10.6 | 其他 | (1)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 假资料谋取中标的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2)如本项目图纸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3)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 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 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 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 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 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 构依法处理。 (4)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 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 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 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 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 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 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 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 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 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 责任。 |
10.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 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 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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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8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 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 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 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 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 解释。 |
10.9 | 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 | 1.本项目定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定标候选人的企业业 绩(如要求)、拟任本项目项目经理名称及项目经理 业绩(如要求)进行网上公示。 2.本项目定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定标候选人采用的银 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进行网上公示。 3.对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定标候选人 公示时同时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文 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评分,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 开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6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工程建设 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分情况的通知)。 4.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 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 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 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 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 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 消其中标资格。 5.特别提示: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 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 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
10.10 | 关于招标工程 量清单、最高 投标限价(招 标控制价)及 投标报价编制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材料、设备价格 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出台的信息价格并结合市场实际价 格综合考虑编制,投标人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工程 量清单、补疑,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理性报价。 2.本项目招标涉及有关独立费内容,全部以招标补疑形 式明确,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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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价)不单独开项,投标人应根据补疑描述内容将该部 分价格在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内综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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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
体各方均须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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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
注:证明材料的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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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 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
2.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反映出该业绩同时具有公路和市政道路功 能,且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审要求的,经评审予以认可。
3.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 况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 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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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 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
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定标候选)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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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 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 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 开标之日前半年内连 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 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经理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 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2)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3)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 ①法定情形; ②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 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
注:1.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2.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 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 工验收并盖章)。
3.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反映出该业绩同时具有公路和市政道路功能,且符合招 标文件业绩评审要求的,经评审予以认可。
4.业绩需在项目经理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 素。
5.项目经理业绩是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中能反映出本项目拟委任项目经理在此 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岗位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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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 1 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资历要求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技术职称为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 |
注:1.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2.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如要求)、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附表 2 中标后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说明 |
施工员 | 1 |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 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 函〔2019〕1112 号)要求,不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 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 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 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在此表中明确投标人需要配备其他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中标人和招标人 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包 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
质量员/质检员 | 1 | |
安全员 | 1 | |
资料员 | 1 | |
劳资专管员 | 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 6 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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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4.4 |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 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 有骗取中标或严重 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 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 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 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 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 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 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
3.4.5 | / | 3.4.5 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 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 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 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 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 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 | 3.4.6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 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 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 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 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 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 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 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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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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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 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 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 禁止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 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 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9)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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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 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 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 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 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 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 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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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
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
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 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
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
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
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
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
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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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 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 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 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 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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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3)其他资料。
技术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如有);(3)其他内容。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 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 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
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
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3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 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 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定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定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 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 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 索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 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 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定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 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 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 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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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 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
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
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
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
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
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 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 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 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 拒绝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 同时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 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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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 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 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 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 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 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 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 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 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 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 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 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 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 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 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 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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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 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 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 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 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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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 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定标候选人名单。评标 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定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 法公示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6.3.4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 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定标
7.1 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建。定标工作由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
委员会成员为 5 人及以上的单数。定标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定标等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对
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
7.2 考察定标候选人情况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定标会议召开前,可以由招
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专业机构围绕企业履约能力、拟派团队管理能力及水平、履约表现(记
录)、是否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投标报价及价格构成等方面进行考察,重点对定
标候选人的合同履行能力特别是履约表现(记录)和风险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供定标
委员会择优确定中标人的参考依据。
7.3 定标
7.3.1 招标人自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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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7.3.2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式客观、公正定标,确定中标人。具
体定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 定标的其他情形
7.4.1 定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出现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能履行合 同等违法违规情形,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或重新组织招标。
7.4.2 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应当从以下后续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具体为:
(1)继续定标;
(2)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后再定标;
(3)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
7.6 中标结果发布
招标人应在定标委员会出具定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 媒介和期限依法发布中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 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 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8.1.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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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定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 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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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 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 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6.3.4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 计算在第 10.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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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 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 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 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 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 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 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 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 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 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 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 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 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 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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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 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 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 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 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 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 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 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 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 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 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 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 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 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 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 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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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 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 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 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 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 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 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 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 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 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 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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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
定性评审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 办法 | 定标候选人 推荐规则 | 通过商务、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 N,按以下规则确 定: (1)当 3≤N<7 家时,推荐 3 家; (2)当 N≥7 家时,原则上推荐 5 家;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 标候选人数量为 3 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备竞争性作 出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 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少于 3 家时,评标委员 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
评标的先后 顺序 | / |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 | ||
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 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未出现异常情 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进行投标的 情形 | ||
未出现投标报 价 | 商务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 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 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业绩 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管理 人员和技术人 员配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符合免缴投标保 证金的须满足免缴条件且须进行相应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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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分包计划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 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其他实质性要 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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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 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 器码进行投标或使用相同加密锁号的造价软件 的情形 | ||
2.1. 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 限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 出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 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未出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5)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应为负值的,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据未出现该情形。 | ||
投标报价不可竞争内 容 | (1)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人工费工日单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有)。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更改招标文件确定 的暂列金额、暂估价。 (4)税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总人工费 | 投标报价中的总人工费与技术文件中的劳动力 安排计划相比,不得明显过低。 | ||
投标报价偏差 |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缺漏的价格累 计缺漏总额(高估冒算、多报价格不得抵消缺漏 费用,缺漏金额计算时按照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控制价)相应数据计算)占投标报价未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凡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 充分理由,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 项目或费用。 (2)对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按本章第 3.2.4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 后的投标报价与修正前投标报价的偏差未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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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3)投标报价中减少实体材料消耗量指标的,符合计量计价规范或实际情况。 | |||
报价规范性评审 | 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 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 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及“不 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不可竞争费等进行 规范性评审,对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 理的,或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 的,可否决其投标(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低于主材价格等 情况)。 |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 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 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明显 高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或 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相比明 显降幅过大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认定为恶意不 平衡报价,否决其投标。 | ||
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 料一览表评审 (如有) | 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 料一览表》的内容;对于招标人发放的《可调整 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第 1 列(序号)第 2 列(名称、规格 、型号)、第 3 列(计量 单位)、第 4 列(数量)内容不得修改,不得增 删或改变顺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 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 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 ||
其他情形 | (1)清标结果未显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③弄虚作假的情形; ④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2)项目评审中,多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规律性 集中出现在高价区域,明显与近期类似项目报价 情况不一致,以致影响正常评审的,评标委员会 应确定项目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宣布流 标,同时将异常报价提交监管部门调查。 (3)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 他实质性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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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1) | 诚信 履约 | 信用评价 | 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级 情况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采用施工总承包信用评价结果市政专业;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上述要求的信用 评价结果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
综合实力 认定成果 | 自 2021 年 1 日 1 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 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 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 (1)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企业注册省级及以 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 实力认定结果为准。 (2)若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任意一方获得 的较高(或较优)综合实力认定为准。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 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 综合实力认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 ||
2.2.1(2) | 业绩、奖项荣誉 | 投标人业 绩 | 企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单个合同金 额不低于 10000 万元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注: (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包括但不限于从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单个合同业绩金额; (2)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 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超过 2 个,评标委员 会只评审投标人在业绩评审表中顺序前 2 个业 绩,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超出部分不予评审。(3)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 绩不可以作为本项评价因素。 (4)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规定提供。 |
投标人奖 项荣誉 | 企业承接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 间为准)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注: (1)投标人至多提供 3 个优质工程获奖,同一 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仅作为 1 个项目计取。 (2)如投标人提供的奖项荣誉超过 3 个,评标 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在评审表中序号前3 个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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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超出部分不予评审。 | |||
2.2.1(5) | 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方案 及重难点 措施等 |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主要施工方法 3.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 5.劳动力安排计划 6.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9.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1.重点、难点 注:评标委员会结合本工程特点,依据投标人提 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
2.2.1(8) | 投标报价详细评 审标准 | 评标基准 价及偏差 率计算 | a.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a)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 标价; (b)评标价降幅≥13 %; c.计算评标价平均值 以通过上述“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 足的情形”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作为有效评 标价;对所有有效评标价按照由低到高进行排 序,去除 n 个较高有效评标价和 n 个较低有效 评标价,取其他有效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 标价平均值。设有效评标价对应的投标人数量为 X,n 按照以下规定取值: (a)当 X≤5,n=0; (b)当 5<X≤10,n=1; (c)当 10<X≤20,n=2;以此类推。 d.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e.评标价的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 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f.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情况,则 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
投标报价 总评价 | 评标委员会结合2.1.3 款报价文件响应性评审标 准,评标基准价及偏差率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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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 (1)业绩、奖项、荣誉(如有):在商务文件 详细评审资料对应窗口上传。奖项、荣誉以行政 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 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 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 予认可: ①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 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 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 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 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 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 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 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2)技术能力(如有)要求:须在技术文件“其 他内容”栏中注明。 (3)投标人业绩(如有)和项目经理业绩(如 有)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 录 3 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4)投标人获得合肥市施工总承包、装饰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级情况确认方式如下(如采 用):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官网最新公布的合肥市施工总承包、装饰企业信 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 ①投标人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评 价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 价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 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②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 有权取消投标人中标(或定标候选)资格,并报 监管部门处理。 (5)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如要求):投标 文件中提供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提交资料 应符合下列要求件之一,否则不予认可: ①提交企业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官网 文件的截图及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②提交企业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发布 文件(发布文件应体现企业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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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注: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指的是企业注册地市 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网对企业综 合实力认定结果的发布时间或者为企业注册地 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综合 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的发布文件的发布时间。(6)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 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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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1.1 本次评标采用定性评审法。
1.2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 评价,并依据最终的综合评价意见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 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或经评审被认定为异常低价的除外。
1.3 本次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若为多标 段的,定标候选人可重复被推荐。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评审标准:
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1)业绩、奖项、荣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诚信履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商务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5)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6)技术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其他技术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8)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商务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商务文件进行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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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 问题澄清通知。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3.2.3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 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2.4 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第 1.12.4 项对细微偏差进行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 及工程量等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非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提供的内容为准;(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 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 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要求投 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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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详细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 对通过商务文件初步评审、 报价 文件初步评审的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分别针对各评审因素提出优点及存在缺陷或签订合 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经综合汇总评价,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推荐规则推荐不标明排 序的定标候选人。
3.3.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 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 标。
3.4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3.4.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 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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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4.2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 审(本项目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具体评审要求如下:
(1)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异常低价规定指 标(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中对应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规定比例(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异常低价规定 指标)的,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 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 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c.人员闲置;
d.亏本让利;
e.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g.类似项目业绩;
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定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 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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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 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 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 评标结果
3.6.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情形 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 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 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 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定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59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第二节 定标办法
1.定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的定标方法为:集体议事法
2.定标程序
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委员会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定标:
(1)市公管局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
(2)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
(3)评标小组组长或招标人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4)招标人结合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定标候选人的优势、不 足、风险等;
(5)市公管局对上述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汇报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说明;(6)定标委员会成员提出疑问,相关人员解答;
(7)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8)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定标委员会主任定标;采用其 他定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9)形成定标报告。
3.定标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企业实力、信誉(包含资质等级、获奖情况、业绩及履约情况、市城乡建设局的信 用评价评级);
(2)履约可靠度、服务便利度;
(3)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
(4)承接招标人过往项目的履约及配合情况。
60
(5)拟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与履约水平;(6)施工组织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
定标委员会根据上述因素等对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然后由定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 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4.定标规则
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 主任最终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候选人中选择 1 家进行投票,推荐的得 1 票,最 终按推荐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人。票决中出现推荐得票数相同以致影响中标人确定 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推荐得票数最高且相同的定标候选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报价最低者将被确定为中标人(若投标报价也相同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相同的投标 人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高的为中标人)。
□逐轮票决法:分为两轮。定标规则具体如下:
第一轮,定标委员会在定标候选人中选择 3 家进行投票,按累计得票数由高到低顺序进 行排序,票数高的 3 家进入第二轮。定标委员会对进入第二轮的定标候选人选择 1 家进行投 票,推荐的得 1 票,最终按推荐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票决中出现推荐得票数相同且影响第二轮入围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推荐得票数相同的定 标候选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投标报价较低的依次入围第二轮(若投标报价也 相同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报价相同的单位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高的入围第二轮),直至入 围家数满足 3 家;票决中出现推荐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推荐得 票数最高且相同的定标候选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报价最低者将被确定为中标 人(若投标报价也相同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报价相同的单位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高的为中 标人)。
□票决随机法:分为两个阶段。定标规则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候选人中选择 3 家进行投票,按累计得票数由高到低 顺序进行排序,票数高的 3 家入围第二阶段,第二阶段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若在第一阶段出现得票数相同且影响第二阶段入围单位确定的,第一阶段票数高的优先 入围,再对剩余的票数相同的定标候选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进行排序,投标报价较低 的依次入围第二阶段(若投标报价也相同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报价相同的单位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高的入围),直至入围家数满足 3 家,第二阶段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61
5.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定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 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2)定标结果;
(3)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质询报告(如有质询)。
6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政类)
甲方:
乙方:
63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外环西路(古城路
-滁河北路)等道路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外环西路(古城路-滁河北路)等道路工程
2. 工程地点: 合肥骆岗公园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合发改投资【2021】1277 号、合发改投资【2021】1278 号
4. 资金来源:市财政
5. 工程内容:道路、排水(雨水、污水、初期雨水调蓄池)、照明、绿化、交通、管线综
合、电力(土建)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道路、排水(雨水、污水、初期雨水调蓄池)、照明、绿化、交通、
管线综合、电力(土建)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40 日历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 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64
人民币(大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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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 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包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实际施工完成的合格工程量)(3)可调价格(按照合同工期市场信息价据实结算)。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其他附件
(3)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的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签订。本合同在 合肥市滨湖新区
66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函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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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条款。
68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监理人:
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2 设计人:
名 称:;;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用于施工需要的临时占地。1.1.3.2 永久占地包括:无。
。1.1.3.3 临时占地包括:用于施工需要的临时占地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 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合肥市创建文明城市责任考评 办法(试行)》《合肥市建设系统创文明城市工作实施细则》及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 69
限公司有关工程管理、技术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 套(含竣工图 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
,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5.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70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满足工程
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其他需做的工作由承包人自行
解决,费用自理 。
1.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
人 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上
述文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用于他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双方共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
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1.9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采用通用条款,按下列规定办理,不予调
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71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 天前(执行通用条款)。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不执行通用条款,施工用水、电力、通讯
线路、进出场交通条件、地下管线等保护以及其他条件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含在投
标报价中,承包人应在投标前仔细勘察现场,避免漏项,中标后不予调整 。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施工合同额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或银行保函或资金落实证明。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且满
足合肥市《编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须知》及发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后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满足合肥市《编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须知》及发包人的
要求。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每月 25 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
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72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负责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所报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必须在
整个施工工期内在施工现场办公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
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
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
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同时更换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
)处20 万元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须承担10万元违约金,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如造成发包人利益受损,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 天
内(执行通用条款) 。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相关要求进行违约处理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技
术负责人(总工)确需离开现场1 日内须提前1 天书面报市滨投项目部主要领导批准,确需
离开现场2 日及以上须提前2 天书面报市滨投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
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
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
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
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技术负责人(总工)及各专业负责
工程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日每人次处以违约金3000 元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73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5.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
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执行
招标文件要求。工期延长的,履约担保期限相应顺延;如提供履约保函的,承包人应及时提
供有效期与工期相适应的保函,继续提供履约担保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不提供。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3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
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74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24 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防护,制
定相关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严格执行
《合肥市创建文明城市称号责任考评办法(试行)》、《合肥市建设系统创建文明城市工作
细则》及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安全文明等文件,确保符合合肥市创建文明
城市的要求 。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对其工程项目(含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用电安
全等负责,因安全问题造成的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保证项目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场区布置、围墙、绿化、路面硬化、生活
区管理等),承包人进场后须按照项目所在地市容城管部门要求设置场区周边所有临时围墙
(含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承包人相应工作须满足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滨湖新区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合肥滨湖科学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建设标准化工地的相关要求。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前
,承包人须提供安全文明措施费明细清单(含工程量及综合单价)。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
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
75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 天(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
计后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 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65(执行通用条款) 天内发出开工通
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不承担费用索赔。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不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
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 28 天以上的,每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 56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6
7.8.1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如有):
(1)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
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保管费仅计取税金。
(2)到货时间与《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一致的,保管费用不予调整。
(3)开工前承包人提交材料需求明细计划;每种材料进场批次不超过2批。
(4)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计划供应材料;当材料出现短缺时,承包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周
以书面通知发包人;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承包人未按规
定检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6)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检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的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
(7)因承包人计划不周造成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供应材料超供的,如不能退货,该部分材料归承包人所有,其
价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 %作为管理费用;可以退
货的,退货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 %作为管理费用。
(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为图纸用量。
(10)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关键线路工程施工的,工期顺延。
(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现场即视为供应到位,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入库等其他工作,费
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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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标报价中分 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 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 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 依据;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 价的30%(含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 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 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 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 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 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 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第 10.4.1.1 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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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查完毕(执 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查批完毕(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4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暂估价一览表》。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招标 方式确定, 并应按相关规 定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二次招标。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 批准采取 以下第1种 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 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 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 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 的第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及合肥市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变更及经济签证申报,申报程序须按(合滨投【2016】120 号文)执行,不要试图通过变更(含签证)或其它方式达到增加造价的目的。各投标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及合肥市相关规定 进行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申报,务必做到先报批后施工,且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工期和提出 79
索赔。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及合肥市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变更及经济签证申报,申报程序须按(合滨投【2016】120 号文)执行,不要试图通过变更
(含签证)或其它方式达到增加造价的目的。各投标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及合肥市相关规定
进行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申报,务必做到先报批后施工,且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工期和提出
索赔。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
。
(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人工、
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
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
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
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
①可调整人工价差调整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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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可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为:以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 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
(5)可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 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 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 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 。
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ax(B,C)×(1+D)+C ;
②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C ;
(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 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 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详见《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的数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由招标人明确具体数量,其中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包含招标文件发布的 《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 中的约定的可调整价差人工、 主要材料) ,除不可抗 力以外的其它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包含招标文件发布的 《可调 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 中的约定的可调整价差人工、 主要材料),除不可抗力以 外的其它风险,
81
均不得进行调整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工程合同价的10%(不含暂列金)作为预付备料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后一个月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承包人在完成预付款的工程量后,在正式支付进度款时,分别
从第二、三次进度款支付时各扣回50%的预付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需在中标后30日内提供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及配套文件等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执行通用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不采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完成合格工程量按月支付。
具体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驻地代表审核签字认可的工程量的80%,在30
天内支付工程价款,每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累计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80%时
,停止拨付;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并经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7%,如质
保金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等的形式保证,结算审核完成后尾款一次付清,
质量保证金保函提交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工程价款结
82
算总额的3%。质保期按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质量保证金保函自动失效。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1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15 日
至当月10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1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15 日
至当月10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1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
月15 日至当月10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资料。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
关资料后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支付违约金。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详见附件《资
金托管协议》 ,账 号: 详见附件《资金托管协议》 ;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3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 25 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 10 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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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 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通用条款13.2.2 第(5)条不执行,执行通用条款13.2.2 条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他规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不支付违约 金 。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 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照《合肥市大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及资金拨付相 关问题会议纪要》,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30 日内办理完资料移交,45 日内完成决算上 报,60 日内完成实体工程移交,否则招标人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报审计部门办理决算。
14. 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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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怠于配合结算审计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未提供完整项目资料、虚报施工工程
量和结算价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资料等,经甲方催告后 15 日内仍然不配合的,甲
方有权根据现有资料、工程实体、已付款情况等单独委托结算审计,并以此结算审计价作为
结算依据。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
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业主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 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
条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担保金额为:;
(4)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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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2)因发包人原因未 能按合 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7)其他:双方协商解决。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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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工程管理与违约赔偿1、承包人所报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工)及各专业负责工程师必须在整个施工工期内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合同解除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递达承 包人时生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由承包人赔偿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确需更换的,须书面报请发包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 术水平,同时更换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处20 万元的违约金;2、 工程实施期间,承包 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关键 节点的进度计划,向承包人报劳动力和施工机械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 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进行严格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 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200 元/人•天,施工机械按1000-5000 元/台•天。累计出现10 次(含10 次)以上者,影响工程进度且不能 如期完成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严禁工程转包和采取挂靠方式(即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担工程)进行现场施工管理,严禁非法分包,一经查实,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除出场;同时发包人将联合相关行政和职能部门对承包人给予公开曝光。4、承包人如在施工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的,发包人如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招标文件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未按发 包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无明显成效的,承包人拒不执行监 理通知及指令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完成该项工作,并对承包人处完成该项
工作2 倍的违约金。5、 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交通畅通 和安全,确保各种管线安全运营,确保沿线居民出行方便,确保周边水系畅通,将施工给群 众带来的干扰降低最低限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管线损坏,或造成其它恶劣影响事件,每发 生一次处以承包人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6、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执行 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经检查,达不到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处承包人10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施工现场卫生保洁自开 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移交结束,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宿舍安全、卫生工作。7、施工 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发包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死亡一人以 上的重大责任事故,除执行相应处罚外,取消该项目施工单位至少一年参与滨湖新区建设招 投标资格。8、 绿化移交前须保持一年管养期内常态管养,若发现因管养不到位造成苗木死 亡的,承包人必须负责及时补植;若仍不及时整改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完成该项工作,并 对承包人进行相应违约金处罚,每发生一次处以承包人5000-10000 元∕次的违约金。9、 各 种管道(线)井的井圈加固、窨井施工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城镇宽边防沉降检查 井盖技术导则(试行)》实施,施工期间检查井的安全防护必须按合肥市滨投公司要求实施 87
。10、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调度,做好迎检工作,管杆线配合工作及其他有 关的协调配合工作,若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处承包人10000 元/次的违约金。11、承包人必须 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发生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承包人自愿接受招标人的处罚。承包人必须确保不因任何原因、任何借口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从农民工工资中扣留 质保金等其它费用。若有违反,每发生一次农民工因工资拖欠上访并经查证属实的,承包人 必须迅速解决并及时支付工资,另对承包人处以每次1 万元罚款,多次发生此类事件的业主 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支付,并加大处罚力度,经上报相关部门后,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2、中标人必须按(合人社秘【2011】196 号)《合肥市建筑业农民 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劳社秘<2007>96 号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印花税。并将相关资料交到招标人处,否则发包人有权停付工程款。13、本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所需各种外加剂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 内。14、工程师下发监理通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通知立即进行整改,工程师对同一问题再 次下发监理通知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相应的违约金处罚,每发生一次处以承包人 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15、 发包人在日常的项目巡查中,如发现承包人存在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不按规范施工等,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相应的违约金处罚,每发生一次处以承 包人5000-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16、由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项目,发生检测不合格的,返工复试费用由中标人 承担。17、 按照《合肥市大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及资金拨付相关问题会议纪要》,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30 日内办理完资料移交,45 日内完成决算上报,60 日内完成实体 工程移交,否则招标人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报审计部门办理决算。18、发包人及监理 单位等在项目现场发现其他相关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违约情况,承包人必须根据相关 要求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相应违约金处罚,每发生 一次处以承包人5000-10000 元∕次的违约金。19、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及本项目产生 纠纷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所遭受的直接损 失、预期利益、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担保费、公证费、保全费等费用。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 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公证费、保全 费等费用。_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担保。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88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
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担保费、公
证费、保全费等费用。_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担
保。。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承包人已知晓并接受,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自中标后两年内未开工的,承包人可以提出解
除合同,但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赔偿款项;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价款费
用不因此增加。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依照法律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执行通用条款。。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
争议时,请有关部门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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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由承包人承担。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0.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如有冲突,其适用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0.1 人员及职责
20.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代表(以下简称“发包人代表”)无权更改合同,也 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义务。
20.1.2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0.1.3 承包人应指定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20.1.4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任何文件,都视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 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
20.1.5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 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0.1.6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7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人员及其他雇员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发 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未经发包人许可,上述人员不得再进入本项目。
20.2 变更与调整
20.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 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0.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20.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 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0.2.4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相应提报、审批程序须 90
执行《合肥市滨湖新区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变更指令应由发 包人签发,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确认并按指令进行施工;涉及到费用调整的,变更需经监理 人、发包人签字盖章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变更估计原则,先报批后施工,未按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则变更无效,承包人不得主张相应费用或损失。
20.2.5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 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 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0.2.6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0.3 分包与配合
20.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 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 担任何责任。
20.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2)/。
20.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 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 合同。
20.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 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 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 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 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0.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 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91
(1)/;(2)/。
20.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人给予承包人 /
20.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 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0.3.8 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致发包人权益受损或发生相应费用的(如诉讼费、保全费、律 师费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自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20.4 结算
20.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 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 周提出增加费用或索赔。
20.4.2 水电费的结算:
(1)负责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 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0.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 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 取税金。
20.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不 予调整。
20.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 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20.4.6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 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 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 同价款3%以上的情况。
20.4.7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单独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 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0.4.8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办理各项施工证件。
92
20.4.9 监理工程师下发监理通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通知事项立即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对 同一问题再次下发监理通知的,招标人将对承包人处以 5000 元/项的罚款。
20.4.10 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及指令的,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警告,并向主管部门报送 标后违约情况,要求限制承包人再次参与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 活动。
20.4.11 工程竣工验收后,须在三个月内提交审计相关资料,交由审计部门审计。
20.4.12 严格遵守滨湖科学城管委会工程管理制度。
20.4.13 付款前,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应规定开具发票并提交发包人。
20.5 承包人违约责任
20.5.1 人员管理
(1)承包人人员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工程师、质检 员、安全员、测量员、造价员、安全员等)未能按照投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配备到位的,承 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人。
(2)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5000 元/人。
(3)承包人人员违反约定擅自离岗,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5000 元/人/天,合计天数超过3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因重病、重伤或死亡除外),确需更换的,承包人须书面报请发包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 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同时,发包人有权针对更换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处以违约金 20 万 元/次。(自项目中标之日起2年未开工的项目可以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并免除违约金。)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须书面报请发包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 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同时,更换技术负责人(总工)处 10万 元每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其他管理人员处 1万 元每人/次的违约金。
违反上述约定,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合同解除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承包人时生 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须赔偿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承包人未按照计划针对各施工区域的钢筋、模板、砼等分项工程配置相应数量施工人员 的,经检查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5000 元/人/次。若分项工程按计划完成,可 免除此项违约金。
20.5.2工程施工与质量
(1)承包人安全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无故离岗的,按1.5.1相应条 款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未按照对其施工人员以及分包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的,须承担以下违约 93
责任:。(3)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承包人须将人员信息报监理核查,报送证件信息须与实际施工人 员一致。如存在违反本条约定情况,每发现一人,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5000 元/天。(4)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或监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须承担违约 天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金 5000
元/天。超过 3(5)承包人存在偷工减料、违反施工规范等情形,承包人须付违约金10000 元/次。(6)承包人未将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应按 5000 元/天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
(7)承包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周边交通、水系畅通和居民出行安全的,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违约金。
(8)进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应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 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应按要求及时撤场。承包人不能按照监理单位、发包人要求及 时撤场的,发包人有权将不合格材料、设备清理出场,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进场不报 验或未经复试合格后使用的,一经查出,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下发局部停工暂停令,承包人 应对所使用部位进行返工,并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违约金。
(9)项目建成后,承包人须全力配合使用过程中的维保工作,因维修不及时影响交付或使用 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告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 修的,发包人有权交由其他施工单位实施,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由此产生的费用参照招标 控制价并结合相关抢工费执行,发生费用由承包人合同款中双倍扣除。
(10)因承包人搭建的临时设施影响发生的施工情况,临时设施须无条件拆除,否则按 10000 元/天扣除违约金。
20.5.3工程进度
(1)承包人未能按照总进度计划完成工程关键节点任务的,需承担违约金 100000 元/天,工程关键节点延期 7 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未完成周计划的,须承担违约金 5000 元/次;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未完成的,须 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次。如最终按期完工,可免除上述违约金。
(3)各种材料设备必须按计划进场,充分满足进度计划需求,如因材料设备进场滞后对工程 进度产生重大影响,情节严重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5000 元/次。
(4)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进度滞后,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要求整改后仍不满足项目 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合同工程量进行切割,将相应部分交由发包人确定的其他施 工单位实施,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由此产生的费用参照招标控制价并结合相关抢工费执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合同款中双倍扣除。
20.5.4 其他违约情形:
94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工程或发包人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吊销示范工地等荣誉称号
或遭到媒体负面曝光,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应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10000 元/次。
(2)承包人存在挪用、占用工程资金等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要求承包
人按期整改。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次。
(3)如承包人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
金。同时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次,并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对工程资料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合法性负责,发包人每月25日组织监理单位对工程资料进行检查、复核,对于存在未
按时归档工程资料不合格情况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5000 元/次。
(5)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监理单位下达的书面警告及时整改的,发包人可向合肥市公共资
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反映,要求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合肥市招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
录并予以披露。
(6)承包人未能完成发包人、监理人安排的其他任务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5000 元/
次。
(7)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
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6 号文规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被市级通报批评缴纳违
约金 50000 元/次;省级通报批评缴纳违约金 100000 元/次。
(8)在道路基层结构层(水稳)施工前,确保各种管线完成埋设工作并检测检验合格。否则
,每发生一道缴纳违约金 20000 元,并做好结构层破复专项处理。
(9)土方运输: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渣土运输管理机制,健全渣土运输管理制度,明确专人
职责,严格渣土运输巡查、监管,对渣土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环保要求的行为,发包
人有权按 1000-5000 元/次进行处罚。
20.5.5因承包人原因引发纠纷,承包人应当支付发包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的所有费用
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费用、交通费
、发包人因此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费用支出。
其他违约责任:。
20.5.5 在质保期内有下列情形的,除返工处理外,另给予如下处罚:
(1)发生路基纵横向开裂的每处违约金 1 万元;
(2)发生水稳层纵横向开裂的每处罚款 1 万元;
(3)发生沥青道路路面开裂、车辙、臃包的,每处违约金 1 万元;
(4)发生人行道板、侧石松动、碎裂、沉陷的,每处违约金 1 万元;
(5)发生沟槽处路面沉陷、开裂的,每处违约金 1 万元;
95
(6)发生检查井周边路面破损、沉陷、井盖位移的,每处违约金 1 万元;
(7)发生排水管道不顺直、渗漏、倒坡及路面排水不畅的,每处违约金 1 万元;
(8)发生桥面伸缩缝及落水管渗漏水、伸缩缝安装处跳车的,每处违约金 1 万元;
(9)发生防撞墙色差明显、平整度超标、线形不顺的,每处违约金 1 万元;
(10)发生桥台背后下沉、跳车的,每处违约金 1 万元;
(11)发生桥面排水设施不畅、积水的,每处罚款 1 万元;
(12)发生下穿、隧道衬砌或主体结构开裂、渗漏水的,每处违约金 1 万元;
(13)发生路面因非开挖管道施工造成道路隐患或下沉的,每处违约金 1 万元;
(14)发生桥梁排水落水管破裂形成淋头水的,每处违约金 1 万元。
(15)质保期内出现其它施工质量问题的至少按 1 万元/次处以违约金。
(16)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数字化城管案件扣分的,每扣 1 分处以违约金 1 万元。
20.5.6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承包人存在违约情形且经催告未进行整改或整
改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不影响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结算和清理工程款,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
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发包人有权选择以通知或协议形式解除合同。采用
通知形式,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该合同即解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已
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撤离施工现场,发包人和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对已完
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对实际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工程量可予以认可。对已发货而未使
用或未到现场的材料、设备等以及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
拆除,并运出工地,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其他约定:。
20.6 其他说明和要求
20.6.1本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所需各种外加剂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
价款内。
20.6.2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项目,发生检测不合格的,返工复试费用
由中标人承担。
20.6.3三巡管理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安排的检查、第三方检测及第三方巡查等。承包人须遵循《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管理规定(暂行)》、《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方
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流程》、《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方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
96
标准》、《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安全综合评比方法》等管理规定,如 发生违反上述制度的情况,承包人应按制度规定整改并接受处罚。如制度有调整,需遵循新 制度。经巡查产生的整改工作或违约罚金,承包人应在 7 日内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停 止支付工程款。
20.6.4在工程实施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金托管相关 规定。
20.7 送达方式: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 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发包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紫云路与西藏路交口北侧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邮编:230601 承包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发包方、承包方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合同发生纠 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等。
发包方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承包方进行通知;承包方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发包方进行通知。在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时,发包方、承包方双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向仲裁机 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未按前述要求履行通知义务的,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 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指 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 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已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 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 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20.8 其他:
97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98
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廉政协议
附件 9: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 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附件 15:承诺函
附件 16:《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托管协议》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管理规定(暂行)》附件 17: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承诺书
附件 18:承诺书
99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 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 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 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100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 5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 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101
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
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02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 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⒈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 设计使用年限 年;
⒉ _给排水__工程,为 2 年;
⒊ _____________工程,为 年;
⒋_____________工程,为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 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当提供书面的缺陷责任期质量复核申请,发包人接到复核请求 后,应当在 20 日之内组织复核。
经确认缺陷责任期内无质量问题或出现的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完毕的,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 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当提供书面的要求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申请。未提交申请的,剩余质量保证金有权暂不退还。
提交上述申请的,并不表示无质量缺陷,以发包人组织验收的书面确认为准。
四、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同一单维修超过二次仍未完成的,发 103
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确定的
数额为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
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修复后,质保期从修复完成之日相应顺延。
6.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人要
求赔偿。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七、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
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4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105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 械 或 设 备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106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 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107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108
附件 8: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以下称甲 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 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 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 乐 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 接受乙方 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 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 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09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110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 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 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 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 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 有 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 方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 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乙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 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 或 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 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112
附件 9: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
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
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
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
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
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
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
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
113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114
附件 10: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
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
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
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
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
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
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
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
115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116
附件 11:支付担保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
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
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
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
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
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
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
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
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117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申请人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12-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8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9
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 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 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 定。认 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 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 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 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 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 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 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 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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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 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 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 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 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 他方式 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 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 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后失效。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 5.本合同正本—式
内 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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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三、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四、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 工。
五、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六、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七、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八、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九、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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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5:承诺函
承诺函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于 20 年 月 日开标,我公司为上述项目中标单位(控制价为
万元,我公司投标报价为 万元,降幅)。
我公司已认真研究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并仔细踏勘现场,针对该项目,我公司郑重
承诺:
一、本项目清单,清单控制价我公司在投标中已认真进行核对,无缺漏项,且工程量偏
差均在偏差范围内,在后续施工中不会因此问题提出相关变更。
二、本项目投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及施工机械、设备在整个项目施
工期内到位,如有违约,我公司愿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接受处罚。
三、我公司投标的___建设工程无挂靠、转包行为,如经贵局查实存在上述行为,贵
局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我公司将赔偿由此给贵局
造成的损失。
四、我公司严格执行贵局相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等各项工作,
我公司绝不因低价中标而降低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如经发现,我公司愿接受贵
局的处罚。
五、我公司严格执行贵局关于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项目结算等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
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项目结算的申报,做到先报批后施工,且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工期和提
出其他索赔。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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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6: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托管协议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托管协议
甲 方: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银 行):
为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 项资金监管人,为项目资金提供资金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资金支付并进行信息披 露等管理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托管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托管账户的开立
在本协议签署时,甲、乙双方指定丙方为受托人,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项目托管资金专用账 户,用于对__________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__________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三条 托管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托管账户及农民工工资账户管理,丙方需根据 本协议约定的合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账户资金。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和金额
第一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开立托管账户及农民工工资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合规指令及监督标准办理资金支付;
124
(三) 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 信息。
(四) 丙方全额解付托管资金后一个月内,须向甲方提交项目资金托管综合评估报告。
第二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托管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管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开具 的项目解除资金托管通知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一)甲方
项目中标后,向丙方提供该项目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施 工图》(或图纸)、《施工合同》以及乙方在甲方备案的“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工程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等)。
(二)乙方
《支付证书》以及附相应工程的《工程量明细表》、项目形象进度照片。《工程量明细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机械和分包工程等数量和费用。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一条 受托资金存入
甲方将托管资金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入账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用款时,应根据协议约定向丙方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款申请、基础 合同、转账支票及相应进账单等)。丙方对付款依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从“资 金托管专用账户”以受托支付方式对外支付,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单笔支付数额较大或 付款依据不充分的款项,及时向甲方报送审核。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乙方应制定完善的保障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丙方需对农民工工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并开 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归集、发放农民工工资。每次收款需按一定比例拨入农民工 工资专户(其中:市政路桥项目10%、水环境项目15%、房建项目30%)。农民工工资专款不得 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欠发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核实后,乙方同意由甲方授权丙方直接 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同时乙方在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丙方负责审核农民工工资账户对外支付为工资代发,被代发的农民工身份的真实性及工资金 额的准确性由乙方负责,丙方不负责对代发明细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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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查实,乙方有挪用、占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甲方可暂停支
付工程进度款,而不视为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上述情况两次的,对
乙方处以违规使用资金额度 10%的违约金;发生上述情况三次的,将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记合肥市大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对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
终止合同。
第三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
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
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收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
经三方同意,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二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
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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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市滨湖新区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以下简称三巡),系指受公司委托的巡查单
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情况独立开展全过程巡视与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组织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将项目施工图纸,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施工、监理等投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检测方案,
材料设备供货方案等纸质版或电子版资料送交三巡单位。
第五条 三巡单位负责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巡查方案》,并报
三巡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巡查方案》审批通过后,由三巡管理部门会同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三巡单位对
被巡查项目进行巡查交底,被交底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监理、施工、检测、材料设备供应
商等单位相关人员。
第七条 三巡管理部门每周五或周一将三巡主管部门交办的项目巡查重点或专项巡查交
三巡单位列入巡查计划。
第八条 三巡单位应于巡查结束后现场出具巡查意见书交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等
签收,并于24小时内出具巡查报告报三巡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如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隐
患,应立即上报三巡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巡查意见书后,立即组织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涉及重大质量安
全隐患的应在巡查意见书中注明整改时限,三巡单位接到复查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复
查,责任单位应在三巡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步工序。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巡单位应于14日内编制完成项目巡查工作总结报三巡
管理单位存档。
127
第十一条 三巡管理部门会同项目管理单位定期召开质量安全通报会,通报巡查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汇总每月在建项目检查情况,以文件形式向相关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企业通报。
第三章 巡查要求
第十三条 三巡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巡查组。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必须具有高级技 术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巡查组成员专业应合理搭配,并能满足巡查 需要。
第十四条 巡查频率原则上每项目每周不得少于1次,复查频率同巡查频率;每季度不少 于1次综合评估检查。
巡查工作分为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三巡单位应根据《巡查方案》和《巡查 第十五条
计划表》,结合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开展常规巡查;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管理单位及公 司相关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开展专项巡查。
第四章 巡查内容
第十六条 三巡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参建单位组织机构、质量安全体系及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参建单位主要人员配备及在岗履责情况;
(三)分包合同、劳务合同和用工协议签订情况,劳务工资发放情况;
(四)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检测方案、材料设备 供应方案等落实执行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六)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安全文明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防治情况;
(七)施工工序报检报验情况;
(八)监理单位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情况;
(九)项目所用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以及现场实体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十)工程质量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检测规程;
(十一)施工、监理等企业总部对承建项目的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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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参建单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要求情况。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巡查人员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要求三巡单位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擅自更换巡查人员或巡查人员缺岗不到位,要求三巡单位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擅自更 换巡查组长等主要人员,要求三巡单位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人次。累计发现三次以上情况,解除巡查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三巡单位须严格按照巡查方案开展巡查。巡查频率不足、巡查报告未及时上 报、职责缺位或未能发现明显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第十九条 三巡管理单位按月对三巡单位开展考核打分,考核结果为“优”,全额兑现 当月服务费款项;考核结果为“合格”有权一次性扣除1000元服务费款项;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有权一次扣除5000元服务费款项。考核连续三次不合格的,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巡查报告和项目合同、第三方质量安 全违约金支付标准等相关约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公 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需支付的质量安全违约金额原则与施工单位等同。若监理单位已 下发有针对性的监理通知单或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或采取相关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等工 作,可相应免责。
第二十二条 对屡次出现相同或相似问题和恶意偷工减料行为,主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单位,在《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 准》或合同相关约定基础上,根据违法违规成本和不当得利额,要求其加倍支付违约金。对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将视情对责任单位予以重处。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市城乡建设局、市公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联动,综合采用 要求支付违约金、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手段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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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7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承诺书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承诺书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网合肥供电公司:
为贯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人员生 命财产安全和电力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安全事故,我单位严格执行《安 全生产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并 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承诺认真抓好本单位作业安全教育,规范作业安全行为,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 业行为的发生。
2.我单位承诺开工前向合肥供电公司和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在电力设施保 护区内及附近作业的详细方法、作业范围、工期、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等书面材料。
3.我单位承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及附近作业开工前,与合肥供电公司运维人员联系,对电 力设施保护区及附近作业点现场勘察,制定并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作业方案。自觉接受供电 公司运维人员安全告知,积极配合签订安全协议书,主动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4.我单位承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及附近作业前,提前 24 小时通知合肥供电公司运维人员,组织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机械操作人员主动接受合肥供电公司运维人员安全交底,在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供电公司安全监护人员监督。
5.我单位承诺定期组织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机械操作人员等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 安全知识培训。
6.需供电公司运维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作业的,我单位承诺将提前一天通知,在供电公司 监督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作业。
7.我单位承诺配合供电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隔离栏、限高等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双方商定,不随意移动和损坏。
8.我单位承诺作业现场所有特种作业设备(车)、运输车辆,移动或穿行电力设备时应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220 千伏 6 米,110 千伏 5 米,35 千伏及以下 4 米,10千伏及以下 3 米),车辆行驶路径和穿行位置与供电公司运维人员根据现场实际设定。
9.我单位承诺作业现场所有特种作业设备(车)、运输车辆,应满足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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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相关要求,杜绝发生超高、超宽特种作业设备(车)、运输车辆邻近上述电力设施,进 行移动、停留、装卸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10.为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特种作业设备(车)、运输车辆及人身安全,我单位承诺根据 项目进度,适时采取:设置警示标识、限高架、专人监护、禁行等安全措施。
11.若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电力设施外破事件,我单位承诺立即停止作业,保护好现场,并及时 汇报市供电公司和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诺单位(签章):
承诺时间: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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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8 质量保函
质量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申请人”)和受益人于 签
订了(工程合同名称,以下合称“合同”),应申请人的要求,
(担保机构名称,地址,以下简称“我方”)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
的见索即付质量保函,作为申请人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义务的担保。
我方,作为开立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以下索赔单据后7个工作日
内向受益人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1、一份由受益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的声明申请人未能根据合同要求履行质量保证义
务并列明具体违约事项及保函项下需支付的金额和收款的银行及账号的书面索赔通知书纸质
原件;
2、本保函正本原件。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以下简称“有效期”)。本保函
项下的任何索赔单据,必须于有效期内我方营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我方上述地址。
本保函到期后,无论保函正本原件是否退还我方,我方保函有效期届满即告失效,我方
不对任何有效期届满后递交至我方的索赔承担责任。
本保函不可转让,我方对除受益人之外任何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本保函适用国际商会第 758 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10 年修订
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132
附件 19:
承 诺 书
为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及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
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
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
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招标公
告和招标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某项目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
法律责 任和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年 月 时间: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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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计价依据
1.1 计价依据的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的规定以及工程造价信息要求。
1.2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下表执行:
项目名称 | 计 费 基 础 | 费率(%) | ||||||||
建 筑 工 程 | 装饰 装修 工程 | 安装 工程 | 市政 工程 | 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 | 园林 绿化 工程 | 仿古建 筑工程 | 修缮 工程 | |||
建筑 工程 | 安装 工程 | |||||||||
环境保护费 | 定 额 人 工 费+ 定 额 机 械 费 | 3.2 8 | 2.60 | 1.78 | 3.57 | 2.46 | 1.57 | 1.75 | 2.07 | 1.00 |
文明施工费 | 5.1 2 | 4.50 | 6.10 | 7.33 | 9.24 | 6.30 | 3.05 | 4.67 | 1.60 | |
安全施工费 | 4.1 3 | 3.10 | 4.22 | 5.28 | 4.30 | 3.23 | 2.16 | 2.27 | 5.20 | |
临时设施费 | 8.1 0 | 5.80 | 4.60 | 7.99 | 8.10 | 4.60 | 3.20 | 3.98 | 3.20 |
2. 工程造价确定
2.1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2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本项目计税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2.3 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和 税金构成。
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 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 用费和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3.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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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及《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9>1 号);(3)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7)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招标人对项目其他相关要求文件。
3.2 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 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 依据。
3.3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析 和核对,发现问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3.4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不可竞争项目清单、其 他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采用统一格式和表格,具体构成内容见“工程量清 单”。
3.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的,对 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有要求的,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措施项目清单中通用部分遵 循计价规范编制,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按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6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招标范围一致。工程量 清单的组成内容应当完整、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与施工图纸保持一致。
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
4.1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如下:
(1)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3)2018 版安徽省配套计价定额、安徽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135
(4)《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及《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9>1 号);
(5)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9)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1)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
(12)其他相关材料。
4.2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本次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 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做上调或下浮。如最 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4.3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采用工程单价计价,正确、全面地使用国家、省市标准、计价定额以及相关文件,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程的规定。最 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 目费和税金。
4.4 分部分项工程费按本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 求,结合第 4.1 款编制依据确定。
(1)综合单价中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级和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
(2)综合单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按省级和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公布的单价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市场调查价格计算;
(3)本招标文件中列有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按暂估价计算;
(4)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均按 2018 版安徽省定额消耗 量计算;
(5)综合单价中综合费费率按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关于贯彻执 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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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约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风 险按本招标文件第 4.1 款约定计算。
4.5 措施项目费按本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 工方案确定。对于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 进高效的原则确定。措施项目费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复杂项目需按专家 论证后的方案编制。
4.6 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税)按本招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 项目清单编制确定。
4.7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列出项目和数量,结合第 4.1 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确定综合单 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8 税金(增值税)按税金项目清单,结合第 4.1 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编制,不得 降低标准。
5. 投标报价参考编制要求
5.1 投标报价编制参考依据如下:
(1)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3)2018 版安徽省配套计价定额、安徽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企业相关定额;(4)《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及《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9>1 号);(5)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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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10)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1)合同执行期间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
(12)其他相关材料。
5.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拟投标合同段的全部工程内容。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但其投标报价 不得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
5.3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未填报的综 合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合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5.4 分部分项工程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项目特征描述等确定综 合单价。其中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 用。
5.5 措施项目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结合第 5.1 款编制依据 确定。投标人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 补。
5.6 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税)根据工程量清单不可竞争项 目,结合第 5.1 款编制依据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不得调整。
5.7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
(3)计日工按招标人列出项目和数量,结合第 5.1 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确定综合单 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5.8 税金(增值税)按税金项目清单,结合第 5.1 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编制,不得 调整。
5.9 投标报价编制注意事项
(1)除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甲供材及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及设备以外,其他由 投标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确定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上涨等市场风险因素,中标后不作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应包含材料运杂费、采保费等一切应有费用;138
(2)结算时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差仅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3)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人应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 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 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 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招标人不再承担该费用;
(4)开标前,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 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 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否则招标人可不予答复;(5)招标人对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 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标人应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 工程量清单;
(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在施工图 纸和合同约定范围一律不予调整;
(7)本招标工程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6. 工程量清单
另册。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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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本招标工程项目施工、验收须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及有关部委、安徽省、项目所在市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文件标准之间相互冲突的,以 标准较高者为准)。
二、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详见招标项目施工图纸及相关补疑。
三、重要提示:
1、非中标人原因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总体规划调整,导致部分工程或部分单项工程 推迟开工或取消,中标人不得就该建设工程的延迟或取消向招标人索赔,招标人亦无 义务以其他工程替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中标人进行补偿。无论该条款是否在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投标人中标后均视为同意遵守。若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总 体规划调整,招标人有权利切割工程量重新招标,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要求,按照《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2、投标人施工进场后须结合本项目成立创优组,须获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地”等奖项,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 不予调整。
3、本项目所有人员须配备智能安全帽(带芯片),具有定位、语音提示等功能,费用 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4、本项目深基坑监测、水土保持工作(施工期监测以及竣工验收)、临时用地申报费 用由中标单位完成,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决(结)算时不予 调整。
5、本项目必须采用样板引路首件制进行样板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人行道、绿化样板 段不少于 100 米,节点花境样板不少于 1 处、路灯样板不少于 1 盏。该项清单中不单 独列项,投标人结合图纸,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中标后不予调整。
6、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一支超过 20 人的保洁队伍,全职进行现场保洁工作,保证现场 文明施工符合省市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中标后不予调整。
7、本工程涉及冬、雨季施工,投标单位需单独编制冬、雨季专项施工方案。
8、本项目现场堆土较多,后期施工中有大量渣土外运,业主不负责协调解决,本项目 土方运输需服从业主调配指令。请投标单位充分考虑报价、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等因 素,确保独立协调解决且需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中标后不得以此为理由增 加费用及拖延工期。
9、投标人须认真研究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并仔细踏勘现场,仔细复核清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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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对缺漏项、工程量偏差在开标前提出,中标后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提出此类变更。10、招标人委托开展 100%工程检测(除第三方检测),施工单位投标报价需包含试件 试块制作,取样,送样,检测报告归档等其他一切配合用;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复检所需的一切费用,复检合格后方可 进入下步工序。
11、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办理完资料移交,45 日内完成结算上报,60 日 内完成实体工程移交,否则招标人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款报审计部门办理决算。12、发包人在日常项目巡查中,如发现承包人存在恶意偷工减料现象的,除返工外,发包人有权将该分项工程在决算中全部扣除。
13、本项目严禁违法分包,仅允许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有关重要材料由中标人独立 自行采购,且必须与生产厂家签订采购合同,直接购买,招标人资金二级分配时直接 转至生产厂家账户。若中标人违反上述要求,一经查实,中标人须解除相关合同,否 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14、中标人须积极响应招标人组织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类培训、活动、会议、党建等 一切工作,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15、项目有关的专家咨询、封路登报、绿化和原材料的考察以及环境保障等相关费用 均由中标人承担,投标人在综合报价中应充分考虑。
16、本项目须成立施工指导专家委员会,不同阶段邀请专家委员会成员莅临工程现场 指导施工,专家委员会成员须经监理、业主审批认可同意,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结 算时不予调整。
17、中标人须通过社会媒体、公司网站、各类刊物、微信公众号等做好正面宣传工作,每月不少于一篇,否则招标人有权处以违约金 2000 元/月,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结 算时不予调整。
18、中标单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须严格执行。19、各工程节点必须按照工期要求及时完成,不得滞后,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 人负责。
20、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及合肥市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申报,不要 试图通过变更(含签证)或其它方式达到增加造价的目的。各投标单位必须严格按国 家及合肥市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申报,务必做到先报批后施工,且不得 以任何借口拖延工期和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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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同文件必须由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至合肥市滨湖新 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22、中标人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业主发布的工程变更指令。
23、中标人在工程实施时,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资金托管相关规定,开设联合体资金托管银行账户(注:仅开设其中一家单位的账户,资金由联合体牵头人全权负责分配),联合体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印花税须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办理完 毕,并将相关资料交到招标人处。中标人必须足额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金,否则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详见(合人社秘<2011>196 号)《合肥市建筑 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劳社秘<2007>96 号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5、中标人必须按照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要求(关于报送建设工程竣工电子档案的通知 合建<2010>201 号)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移交工作。
26、中标人必须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 法的通知》合政 <2011>146 号文执行要求,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办理完资 料移交,45 日内完成决算上报,60 日内完成实体工程移交,否则招标人有权按已有资 料或按已付款报审计部门办理决算。
27、投标人必须考虑本工程的工期因素,在其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到模板、支架等材 料的一次性投入。
28、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对工程的影响,现场须设协调办公室,独立做好施 工期间一切外部协调工作(包括供电、拆迁、综合管线等)。
29、道路在未移交的情况下应建设单位要求提前放行或者分段放行时,中标人须无条 件执行,并做好成品保护和数字化城管工作,建设单位不会因提前放行造成的成品损 坏给予赔偿,并且中标人对已放行道路的交通安全进行负责。
30、中标人应严格遵循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 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按时缴纳违约金。
31、本项目涉及的工程实验室建设费;施工范围内各种技术方案编制、论证、评审费 等应由中标单位承担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请投标人综合考虑。
32、临时交通组织设施:本工程的交通导行方案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在道路全线安装封闭围挡,封闭材料、封闭形式及安全性均需符合相关文件要求,142
并应做好行人、社会车辆的通行、交通警示、疏导工作,在相关路口须按道路交通主 管部门的要求设立警示牌、导向牌、公示牌、太阳能信号灯、临时照明等,包含封路、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疏导(人员数量及相关要求按照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为准)等。为防止交通安全隐患,在道路交口信号灯未安装完毕就通车放行的情况下,道路施工 单位负责各通行交口处必须设置移动式信号灯,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同时,根据合肥 市有关文件要求或业主需要,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围合的完整性,并按要求张贴宣传广 告及标语相关费用均需考虑到投标报价中。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结合图纸,综合考 虑在投标报价内,中标后不予调整。
33、中标单位应明确专人、设立专户管理安全生产经费,对按规定计取的安全生产费 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标明支取的总费用,详细列出基础阶段、结构阶段、装饰阶段等节点安全生产费用的用途,并建立台账,将用于安全教育、设施更新等方面的支出、使用、结余分别计划和记录。上述计划、台账、记录等均需定期报监理、业主审批,否则业主有权暂定工程款支付。
34、本次招标不包含渣土处置费。
35、施工单位需按《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管理规定》要求,无条件接受违约金处罚。
36、隐形井盖:交通、照明、排水等隐形井盖费用按项包死,后续供水、电排等隐形 门费用列入暂列金中。
37、智慧工地: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须按照发包人智慧工地要求配备相关软硬件设施,智慧工地包含项目人员实名制系统、电子围栏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智慧工地系统需 接入长丰县质监站数据平台,电子围栏系统需具备人员信息采集、识别打卡、进出警 示管理等功能。工程施工现场须专门配备定点摄像设备,采用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 系统,高清记录现场全部单体每层的施工过程。发包人可在办公地点实时监控,要求 设备稳定,图像清晰,分辨率高,配备专用储存设备,全部现场摄像资料必须完整保 存,定期刻盘保存,竣工后提交发包人一份。工程施工现场须采用门禁管理系统,所 有出入口必须配备专用监控摄像头,施工现场须刷卡进入。电子围栏系统需接入骆岗 公园智慧工地平台。智慧工地的设计、施工、投运以及定点摄像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均 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中标后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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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风险提示:
为了使投标人更好地了解政府工程建设的特殊风险,特作出如下说明:
1、政府工程实施专业化管理,对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将严格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罚。2、政府工程属公共设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验收规范、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等验收,决不允许降低质量标准及要求。
3、充分考虑开工的不确定性,其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到材料、人工、设备价格升降等 各方面、各种因素,中标后不得因此因素提出索赔。
4、本招标文件对相关施工内容、报价作详细规定,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要充分考 虑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5、涉及本项目施工的与中标人相关的事宜,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及配合工作由中标人负 责协调处理,与此有关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6、投标人应认真仔细踏勘现场,对现场的场地及周围的环境要熟悉,根据自身实力考 虑各种潜在的风险,合理报价。
7、投标人在工程实施时,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资金托 管相关规定。
8、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标单位不得挂靠,否则清除出场,并记入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录,并报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经上报相关部门后,建议限 制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标,同时上报市公管 局建议建立合肥市招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披露;
9、本工程应满足《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合肥市创建文明城市责任考评办法(试 行)》、《合肥市建设系统创文明城市工作实施细则》及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有关工程管理、技术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的文件规定。
10、联合体中标后,现场的工作全部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不得以工作协议、分共等 各种理由来推脱。
人员要求:
1、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时所报的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中标后确定配备 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且不得 因投标人公司员工提拔调动更换。
2、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中标后确定配备的其他主 144
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 担并赔偿全部损失。确需更换时,须报经招标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 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招标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 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3、中标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 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招标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 同。招标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招标人的有关 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中标人索赔。
4、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 责人等进行约谈,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约谈。
5、中标人务必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 7 日内完成项目部组建、项目部选址、机械设 备、劳动力组织等前期工作。
6、为确保按市城乡建设局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规定,中标单位需按法律法规及业主相 关要求增配建造师来办理施工许可证。
安全文明要求: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投标人针对本工程所作出的安全文明措施必须符合 合肥市创建文明卫生城市要求。施工现场卫生保洁自开工至工程市容卫生环境管理移 交。
为有效做好扬尘防污染治理,要求在工地围挡出入口必须配备泥土机冲洗台(设 三级沉淀池、自动喷射装置),对渣土车进行冲洗,施工沥青时必须配备真空吸尘车 对作业面进行清扫,以及红线外土方覆盖或撒草籽扬尘防治,围挡设置标准、文明提 示和警示标志、标牌等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过程需严格落实,所涉及费用需列入投标 报价中。
其它要求:
1、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符合要求:宿舍内净高不得低于 2.4 米,走道宽度不得小 于 0.9 米;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 16 人且居住面积不得小于 3 平米每人;宿舍内的床 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应设 置生活用品专柜。
2、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制度环境。“三项建设”指:(1)145
加强法制体制机制建设;(2)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队伍建设。
3、职工食堂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有“五病”调离的相关制度 和记录。
4、职工食堂用品、餐具消毒制度落实,有消毒设备、消毒措施和记录。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
5、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厕所、淋浴室且符合标准,卫生达标。
6、建筑工地内施工现场组织精细,机械设备、材料摆放有序,文明施工气氛浓厚。7、对市政工程取土区域作业时,须持续开启雾炮车喷雾降尘,出入工地车辆冲洗干净 后方可驶出;工地内黄土、建筑材料集中对方区域超过 24 小时不施工的须做到全覆盖,如土方临时堆放点、材料堆放区域、设计绿化带区域须六针防尘网或绿毡布全覆盖);8、中标单位须根据国家疫情防控要求,持续做好防控管理工作,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决算时不予调整。
9、全线需设置封闭围挡,并做好日常维护,围挡上应按照市质安站要求全线设置喷淋 降尘系统,确保每日正常使用(提供喷淋安装实施方案),围挡样式参照市轨道公司 最新项目围挡样式。
10、生活区宿舍内部用电插座等一律采用 36 伏,空调等需使用 220 伏的电器单独接线,保证强电不入宿舍。
11、中标单位须根据国家疫情防控要求,持续做好防控管理工作,费用含在投标报价 中综合考虑,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进度要求:
施工单位中标后,排定合理工期计划,分解到月、周计划,经监理公司审核后上 报报招标人,施工期间,每周对工期计划进行审核,未按计划完成当周任务的,处 10 万元违约金,未完成的部分带入次周审核量。连续两周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处 20 万元违 约金;未完成月计划任务的处 50 万元违约金。同时进行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一次。连续两月未完成计划任务的,招标人有权切割工程量,指派优秀施工单位进场抢工,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按进场施工单位自行报价为准,从中标人合同总价中扣除(由于中 标人自身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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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工程要求:
1、中标人负责工程实施中与路灯管理部门协调事宜,并负责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办 理路灯工程的竣工验收、移交等事宜。
2、中标人在工程通车前要确保路灯亮灯,保证车辆通行照明要求。
3、路灯灯杆、灯具由中标人自行采购,路灯电源报装工作由中标人实施。
道路工程要求:
1、本次招标实施范围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在施工前必须做试验段(包括但不限有:灰土、水稳、人行道铺装等,均不少于 100 米),试验段合格后方可进行规模施工,试验段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不单独计算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2、在施工过程中如下内容须经招标人确定后方可实施,投标人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决算时不予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桥梁的护栏样式、规格及材质;人行道砖及隐形井 盖的图案、规格、材质;树池石及树池盖板的样式、尺寸、材质。
3、因施工造成的部分既有绿化、综合管线、农作物等破坏恢复发生费用,均包含在综 合报价中,不单独计算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4、为保证灰土、水稳基层、底基层的施工质量,本工程投标人须采用塑料薄膜覆盖保 湿养生,费用均包含在综合报价中,不单独计算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5、本工程水稳层、沥青所用碎石、石粉须经监理、业主单位同意。
6、因新建道路造成沿线单位、交口及道口存在高差,投标时施工范围线外交口及道口 顺接,包括土方挖填、侧石、灰土、水稳、沥青等所有施工内容,详见招标清单,按 快车道结构做法,结算时按实调整。
7、红线外建筑垃圾需在完工之前清除到位;道路与周边衔接需到边到角,结合地形,合理选择衔接方式。涉及所需要的人行道、围墙、挡墙、草皮工程量该项工作由中标 人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由中标人负责实施,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中应包含土方挖运、材料回填、恢复、基础施工、台阶及围、挡墙砌筑、粉刷、栏杆、草皮等所有需要的 工作内容),结算时对工程量据实调整。
8、周边居民表外自来水改造由中标人负责实施,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自行报 价(报价中应包含土方开挖、材料、管道(含管件、阀门等所需相关配件)施工、回 填、可能增加的检查井及井盖等所有工作内容),结算时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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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边居民表外燃气改造由中标人负责实施,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中应包含土方开挖、材料、管道(含管件、阀门等所需相关配件)施工、回填、可能增加的检查井及井盖等所有工作内容),结算时不予调整。
10、所有道路交口及转弯弧线处侧石采用定制弧线侧石,不得使用条石切割拼接成弧 线或现场现浇,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否则一律视为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拆 除整改,拒不整改视为质量不合格,违约金参照附件执行。
11、道路施工范围内供电迁移、路灯电源报装等工作由中标单位独立实施,应针对现 场制定专项方案,确保工程正常实施,顺利竣工移交。
排水工程要求:
1、检查井井盖座须采用球磨铸铁盖座(重 180kg),雨水井盖座须采用景观型球磨铸 铁盖座(重 40kg),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且满足招标人及设计对产品其他 质量要求,电力井盖须符合供电部门相关规定,由投标人自行报价。
2、雨、污水检查井内不设爬梯,设编号铭牌、防坠网,污水井内外抹面至井口,雨水 井内壁粉至井口。
3、施工期间检查井的安全防护必须按市滨投公司要求实施,确保施工期间标段内所有 窨井(含各种管线井)符合要求的覆盖防护状态,施工期间所有检查井均应采用不低 于 1.2m*1.2m*0.15m 钢筋砼盖板覆盖,覆盖发生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 考虑。
4、施工范围内涉及部分原有管道(线)井座及新建的其他管线检查井(不包括雨、污 水)的升降、加固、井盖座更换、隐形井盖采购与安装均属于本工程施工范围。该部 分费用作为一项列入清单,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予调整。
5、新建、改建雨、污水管道覆土厚度不能满足要求(进入路面结构层)的均用 C20 砼 包管,所有管道覆土厚度不能满足要求(进入路面结构层)的均用 C20 砼包管,上述 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不单独计算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6、原管道利用的雨、污水管道清淤疏通、与原有雨污水管道连接处清淤(必须保证排 水通畅)及对老管道在开挖过程中进行加固、改造、原管位重建新管道时的临时排水 在清单内按一项计入,由投标人踏勘现场考察后自行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并确保 验收移交。
148
7、本工程沿线涉及各类杆管线,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杆管线的影响,特别是杆管线的迁 移保护及实施工作对工程的各种影响,投标人必须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既有管线 安全运营及工程的顺利实施,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决(结)算时不予调整。
8、管道交叉保护费用,施工范围内管道交叉垂直净距小于规范要求时,需采取保护措 施,具体措施需满足设计要求,投标人根据图纸并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后综合考虑在报 价中,清单不再单独列项,中标后不予调整。
9、排水工程施工一段检测一段,中标人需委托专业公司,对完工管道进行成像检测(采 用管道机器人、电法测漏仪、声呐检测成像系统、潜望镜 QV 成像检测系统等检测设备)并提供成套影像资料,作为验收和移交的附件资料(排水工程需满足合肥市排水导则 及网格化普查等有关要求)。因上述要求所产生的费用,投标人须详细了解合肥市有 关规定,综合考虑在报价中,清单不再单独列项,中标后不予调整。
10、为保证排水管道质量,每种管径砼管道,按照不低于工程量 5%抽检比例进行破坏 试验检测管道强度及配筋,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清单不再单独列项,中标后不 予调整。
11、沟槽开挖存在深基坑作业,在施工中需充分考虑施工的安全性和周边住户、建筑(构筑物)安全,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如钢板桩等),包含深基坑支护的方案优化 设计、审图、专家论证、施工等,所产生费用由投标人应自行勘察现场,综合考虑在 报价中。
12、本项目施工需到城管、燃气、供水、供电、属地政府等部门或单位办理有关施工 手续,涉及到既有道路衔接施工、排水衔接施工、围墙影响范围、周边房屋及其他在 建项目建设驻地段施工,需充分考虑外围环境的不利影响所导致的功效降低及执行环 保措施、安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和周边住户出行方便,上述所产 生的费用,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清单不再单独列项,中标后不予调整。
土方工程要求:
1、土方计算参照土方断面图及施工图设计说明,根据现场情况,工程量一次性包死,投标人须充分勘察现场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设计变更除外)。
2、中标人负责各种杆管线沟槽回填及余土外运工作(含新建、改迁及既有管道),回 填材料材质与雨污水沟槽回填材质要求相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须认真研究管线综 149
合图、地勘报告并踏勘现场,对清单工程量进行认真复核,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 出现的各种变化,作出合理报价,该项费用作为一项列入清单报价,一次性包死,结 算时不予调整。
3、土方外借及外运的运距和报价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并确保验收 移交。借、弃土点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弃土须随挖随运,不得堆放于施工现场,且 红线外 1 公里内不得堆放土方,同时必须满足合肥市文明创建及防治扬尘污染相关规 定。
4、因道路施工、房屋拆迁引起的或沿线单位外弃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外运作为一项 列入清单,由投标人根据图纸要求及现场情况自行报价,一次性包死。
5、投标人须积极配合路幅内各种管线施工,严格按照招标人要求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其费用列入综合报价中。若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要求配合各 种管线施工,处以违约金 2 万元/次。
6、因各种杆管线影响施工,需按照产权单位相关规定加固保护,杆管线保护所引起的 临时支护等保护费用,列入清单中,一次性包死。
7、本项目必须使用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新型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 圾运输车技术条件》要求,具备箱体自动强制全密闭功能、良好的安全防护功能、完 善的智能管控功能和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达到国 IV 的要求。该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投 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工程材料及相关要求:
1、因交通组织需要,门楼按照招标人要求设置。在涉及建筑物及车辆、行人出入处安 装市轨道公司项目最新围挡,全线围挡按道路方向纵向设置,必须根据并满足招标人 对施工现场交通组织要求,公益广告布置满足招标人要求。本次工程施工时交通不中 断,投标人需充分考虑围挡费用。围挡上应按照市质安站要求全线设置喷淋降尘系统,确保每日正常使用。上述费用列入清单报价(包括施工期间的日常维护、喷淋系统的 使用、破旧围挡的更换等),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予调整。
2、因交通组织方案需设置限高架、大型标志牌、小型引导标志牌、隔离护栏、满屏移 动信号灯、多项位移动信号灯、反光锥桶、太阳能爆闪灯等各种设备(各种规格)必 须满足交通组织需要,必须满足交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包括施工 150
期间的日常维护、更换),该费用均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不单独计 算费用,决算时不予调整。
3、交通信号及路灯过路管线采用的预埋管,均采用 C20 砼包封,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4、根据施工组织方案,该工程交通封闭后,将对周边路网造成影响,需安排专人(人 员数量及相关要求按照交警部门要求为准)配合交警组织交通,配合费用含在综合报 价中,投标人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5、各类管线井盖各产权单位在工井实施完毕后清理完毕移交主体实施单位接收,由主 体单位负责维护、覆盖,主体实施单位负责验收井盖质量并保管,费用含在综合报价 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6、工程所有预埋件除设计单位另有要求外,均需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费用含在综合 报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附属工程要求:
信号监控所有预埋管道(含镀锌钢管、PE 管、梅花管等)及手孔井、井盖座纳入本次 招标范围,由中标人统一实施。
交通标志标线标牌工程纳入本次招标范围,由中标人统一实施。
其它要求:
1.本工程措施费用应包括冬季、雨季施工时土方及基层的覆盖。
2.施工范围内需拆除的工程(含路面、钢筋混凝土、路面基层、排水、路灯、标志标 牌、信号、监控、围墙、挡土墙、护坡、拆除后的房屋砼地坪及基础等)作为一项列 入清单报价,施工单位需根据图纸内容和现场勘察情况充分考虑需要拆除及外弃的工 作内容,中标后不予调整。
3.中标人必须架设基建变,确保道路放行时亮灯照明,其相关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4.按照《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提供所承担施工 的地下管线竣工资料电子版文件,满足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的移 交要求。同时执行市建委合建【2011】101 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合建【2016】17 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 通知》,做好地下管线测量的相关工作。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151
5.投标人中标后须明确工程开工后拟投入的试验人员名单、试验仪器及设备、检测单 位资质等情况,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第三方检测除外),投标人充分考虑,结算不 予调整。
6.投标人必须考虑到开工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其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到材料、人工、设备价格升降等因素,中标后不得因此原因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
7.如工程发生变更,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实施的,投标人必须实施,费用按合肥大建设 变更程序申报。
8.本项目实施期间的迎检、庆典等活动,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9.每个主要出入口设置 1 座冲洗台,规格及形式应符合合肥市及市滨投公司要求。10.红线外应做到“黄土不见天”,规格及形式应符合合肥市及滨投公司要求,由此产 生的费用投标人在综合报价中充分考虑。
11.该项目地处骆岗中央公园,地形地貌复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质量要求严,在 工地全线全覆盖设置远程监控设施(200 万像素高清摄像设施),满足三级控制(项目 部、监理部、项目处)。其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 整。
12.根据市政府相关要求,各投标人必须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尤其是扬尘 治理措施。按照合肥市及市滨投公司要求实施,该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须充 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13.中标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负责进行工程环保验收工作,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 位编制环保验收报告,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提交市环保局审查,必须保证通过环保验 收,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14.路灯电源报装完毕移交前须按照要求亮灯,涉及费用投标人自行报价,中标人必须 确保自身用电安全和施工完成的路灯用电网安全,工程完工须及时亮灯并保证能够及 时移交;发生的电费,结算时按供电部门出具的相关票据据实计列。
15.沿线部分供电线路(如用户线路、地下电缆、架空线路等)确实影响工程进度,由 承包人委托具备资质的供电施工单位进行迁移,投标人自行报价,最终据实结算,以 审计为准。
16.路灯、泵站箱变报装由中标人负责进行报装工作,必须保证顺利送电,涉及相关工 作及材料费用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中应包含穿线、接头、系统调试、验收移交、为 确保正常使用需设置的各种材料设备等所有工作内容),箱变进线电缆电缆保护管 MPP 152
塑钢复合电缆导管(报价中应包含土方开挖、材料、管道施工、回填、可能增加的手 井及井盖、过路拖管、现状道路及绿化的破复等所有工作内容),结算时对工程量据 实调整;回填包管材料采用 C15 砼。
17.涉及给水报装由中标人完成,费用投标人自行报价,包括报装、材料及施工费用,结算时按供水部门出具的相关票据据实计列。
18.泵站电源报装完毕移交前须按照要求运行,涉及费用投标人自行报价,中标人必须 确保自身用电安全和施工完成的电网安全,工程完工须及时投用,并保证能够及时移 交;发生的电费,结算时按供电部门出具的相关票据据实计列。
项目部的物业化管理:施工单位需选择专业的物业单位对项目部及农民工驻地进行系 统标准化管理,确保项目部及驻地内现场干净整洁,人员用电规范,食堂干净卫生,疫情防控规范开展等;
19、数字化管理:施工单位需引进数字化管理系统对项目现场各项数据进行数字化管 理,该系统内可用手机 APP 端随时调取项目的各项数据,如:现场工人数量、安全教 育情况、防疫情况、形象进度情况、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情况、材料进场情况、工 程款使用情况、调度会会议情况等各项现场实际情况,每月根据业主需要形成报表至 项目办主任处;对于危大工程施工前,数字化管理系统会提前告知业主单位各项准备 工作及手续等是否完成,提前预警提示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20、灰土施工:本项目需进行新型灰土施工工艺。该工艺严禁在现场进行石灰消解,要求施工直接采用磨细生石灰并用撒布车布灰,再用冷再生机现场拌合好后,辗压成 型。
21、无人驾驶沥青摊铺:本项目需进行无人驾驶水稳沥青摊铺工艺,确保施工质量及 安全。
15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4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55
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五)投标人信誉情况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七)项目经理承诺
八、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
(一)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二)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奖项、荣誉(如有)
(四)信用评价等级承诺(如有)
九、其他资料
156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 察工程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 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工期:日历天。
4.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 效。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 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 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 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 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 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 用于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7)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同时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农民工工资进行办理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8)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 项目, 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本条适用执行合造价〔2021〕5 号文项目)。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 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 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57
8.(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158
传真: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联系电话:手 机 号 码: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
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59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
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
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 标 人:(盖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60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 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 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 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 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具有 资格,承担 专 业工程;
资格,承担 专 成员二名称:,具有 业工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 (联合体中任一方承揽工程量占比不得低于 30%)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 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161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一类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基本
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
件,同时将银行保函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扫
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三类电子保函形式,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
供。
(一)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
(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投标(即“基础交易”)。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
开立人在此同意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
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
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162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
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
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
与本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
质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
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163
(二)投标人减免保证金承诺函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参加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 (填写
专业类别)信用评价,且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填写前附表要求的采用相
应专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等级。如房建专业 AAA 级)。
2.我单位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一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
(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3.。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164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165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工程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备注 |
注:若无分包计 划,则投标人应在 本表填写“无”或 “/” | |||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
166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 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本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 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 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 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__%以上的 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 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 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分别 填写。
167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或注册 建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单位及联系 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及 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 证明材料。
168
(四)项目经理类似业绩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或注册 建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单位及联系 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及 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 证明材料。
169
(五)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如承诺与实际不符,则视为投 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170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姓 名 | 年 龄 | 学 历 | ||||||
职 称 | 单位 职务 |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经 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 称 | 签约合同价金 额(万元)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获奖情况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______□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撤 离,目前任职项目:______,担任职位:_____。 |
1. 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情况。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附录6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 关证明材料,对于前附表附录5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文件已经提交 ,可不重复提交。
171
(七)项目经理承诺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已经本人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确 为本人,合同(或竣工相关资料证明)履约过程中涉及的本人签字均为该工程实施时 段所签,真实无误,不存在虚假和挂靠现象,也不存在为投标而造假的行为。
二、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 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三、以上承诺如果发现虚假现象,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随时无条件配 合贵方调查取证。
项目经理:(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页后附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172
八、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
(一)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或注册建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单位及联系 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及 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审用业绩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要求在本表后附 相关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提供的编号顺序依次进行评审,编号为数字1、2、3…,
依次类推。
173
(二)项目经理类似业绩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或注册建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单位及联系 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及 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商务文件评审用业绩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的要求在本表后附 相关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提供的编号顺序依次进行评审,编号为数字 1、2、3…,依次类推。
174
(三)奖项、荣誉(如有)
(四)信用评价等级承诺(如有)
致:(招标人)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投标,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承诺,本次投标所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无误且真实有效,否则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序号 | 获得评价级别(AAA 或 AA) | 评价等级出处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 | 房建专业或市政专 业或装饰企业分级 |
1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 |
投 标 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
备注:
1. 投标人按照要求自行提供信用评价承诺。
2.投标人提供的信用评价级别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
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为准。
3. 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定标候选)资格,
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175
九、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评标办法要求,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评标办法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如证明或声明或资料与
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176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77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三、其他资料
178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
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
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
企业个别成本。
3.(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179
传真: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投标总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盖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专用章或电子执业
章)
编制时间:年 月 日
180
(一)投标报价说明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合同文件、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确 定等有关条款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 械费、综合费、施工期内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措施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采用的各种措施的费用。4. 其他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其他项目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措施项 目报价表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5. 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 合价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 6. 本报价的币种为 人民币 。 7. 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
181
(二)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
页共 页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元) | |
暂估价 | 不可竞争费 | |||
合计 |
(三)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
页共 页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元) | |
暂估价 | 不可竞争费 | |||
合计 |
182
(四)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其中:材料、设备暂估价(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
2 | 措施项目费 | ||
3 | 不可竞争费 | ||
3.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
3.2 | 环境保护税 | ||
4 | 其他项目 | ||
4.1 | 暂列金额 | ||
4.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4.3 | 计日工 | ||
4.4 | 总承包服务费 | ||
5 | 税金 | ||
工程造价=1+2+3+4+5 |
183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 号 | 项目编 码 | 项目名 称 | 项目 特征 描述 | 计量 单位 | 工程 量 | 金额(元) | ||||
综合 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定额 人工 费 | 定额 机械 费 | 暂估 价 | ||||||||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 称 | 计量单 位 | 工程 量 |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
定 额 编 码 | 定额项目 名称 | 定 额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 | 合价 | ||||||||||
人工 费 | 材料 费 | 机械 费 | 综合 费 | 人工 费 | 材料 费 | 机械 费 | 综合 费 | ||||||||
人工单价 | 小计 | ||||||||||||||
()元/工 日 | 未计价材料费 | ||||||||||||||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 |||||||||||||||
材 料 费 明 细 |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暂估 单价(元) | 暂估 合价(元) | ||||||||
184
其他材料费 | |||||
材料费小计 |
185
(七)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合 计 |
(八)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合 计 |
186
(九)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合 计 |
(十)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定金额(元) | 备注 |
合 计 |
187
(十一)专业工程暂估价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元) | 备注 |
合 计 |
(十二)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编 码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元) |
一 | 人工 | ||||
人工费小计 | |||||
二 | 材料 | ||||
材料费小计 | |||||
三 | 施工机械 | ||||
188
施工机械费小计 | |
合 计 |
189
(十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工程名称 | 项目价值(元) | 服务内容 | 费率(%) | 金额(元) |
合 计 |
(十四)税金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金额 (元) |
1 | 增值税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 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 费 | |||
合 计 |
190
(十五)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 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十六)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 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 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191
(十七)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 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 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风险系 数(%) | 基准单价 | 投标单价 | 备注 |
192
(十八)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
招标项目标段名称:第 页共 页
品牌推荐表(如要求)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品牌 1 | 品牌 2 | 品牌 3 | 品牌 4 | 备注 | 投标人选定品牌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注:
1. 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并注明 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上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 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 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2. 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等,投标人如认为招标人推荐的品牌有 限定性、唯一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疑问的,应在本项目澄清提 出的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193
(十九)异常低价评审表
单位工程名称 | |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元) | |
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对 应单位工程价格(元) | |
降低工程造价的说明 | |
承诺 | 1.我公司对该表提供的内容及相关资料均 属实; 2.我公司承诺没有招标文件约定的降低投 标报价的禁止情形。 3.我公司承诺具备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 量安全控制能力。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 年_ 月_ 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其单位工程报价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2.此表格后附异常低价评审的相关证明材料;
3.每个单位工程独立制表;
4.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与承诺不符,视同弄虚作假并上报监管部门调查处
理。
5.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该页可放置在报价文件中。
194
(二十)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如有)
招标项目标段名称:第 页共 页
序号 | 名称、规格 、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投标单价(元) | 备注 |
说明:1.本表由投标人编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作为评标委员会需 评审的内容。
2.投标人应响应《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的内容,其中列表中 第 1 列(序号)、第 2 列(名称、规格 、型号)、第 3 列(计量单位)、第 4 列(数量)内容不得修改,且不得增删或改变顺序。
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 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4.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该页可放置报价文件的其他材料中。
(二十一)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需对其投标报价进行其他补充说明及证明材料。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该页可放置在报价文件:投标所需证明材料中。
195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196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和目录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制)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二、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如有)
三、其他内容
197
一、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工程概况;
(2)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主要物资供应计划;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5)劳动力安排计划;
(6)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9)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1)重点、难点;
(1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1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98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199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 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 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200
二、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如有)
格式自拟(如有)。
如投标人未提供本表或未在本表填写,视同投标人本项目无上述情况。
201
三、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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