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0625-23215a96-2
预算金额97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0625-23215A96-2 

二、项目名称:龙游县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等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森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龙游县人民医院            

     地    址: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373号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杭州长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江城市花园2幢3单元2303室

2

杭州维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8号B座1301室

3

宁波康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浪木大厦<16-2>室

4

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合村乡岭源村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浙江森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2

龙游县人民医院

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373号

3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4

杭州长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江城市花园2幢3单元2303室

5

杭州维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8号B座1301室

6

宁波康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浪木大厦<16-2>室

7

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合村乡岭源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森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关于龙游县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等项目(编号:0625-23215A96-2 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明显有指向性,疑似为下列指向品牌量身定制的,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严重影响公平竞争向代理人提出质疑。质疑答复称4个标项均有不少于三家以上品牌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均可以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投诉人质疑本项目四个标项,标项一疑似为GE品牌量身定制的,事实中标结果印证了投诉人疑似GE品牌的事实。标项二疑似为岛津品牌量身定制的,事实中标结果印证了投诉人疑似岛津品牌的事实。标项三疑似为飞利浦品牌量身定制的,事实中标结果印证了投诉人疑似为飞利浦品牌的事实。标项四疑似为万东品牌量身定制的,事实中标结果印证了投诉人疑似万东品牌的事实。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缺乏依据,且分值较大的全部满足均存在指向性,影响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质疑。质疑答复函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1.采购标项一:“1.12:整套云系统及本地监护系统确保自主可控,满足临床数据交互的同时,也满足信息化安全需要,并获得中国电子PK系统适配认证(提供证明材料);经查询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未查到可以将此认证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的政策法规。明显与履行合同无关。
    2.采购标项二:3.3 立柱式球管架与摄片床一体化;3.1 拥有LED彩色曝光状态指示灯:4.1 四向浮动式平床,电磁锁定;4.2 纵轴方向可锁定,具备床体与球管对中功能;4.上述参数设置分值过大且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影响公平竞争。
    3.采购标项三:2.1.6 阳极热容量≥300KHU;2.2.4 最大mAs≥850 上述参数设置分值过大且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影响公平竞争。
    4.采购标项四:4.1.5.脉冲透视最大透视mA:≥ 40mA;4.4.10 配备多功能控制手柄,控制台无需多个操作手柄,整套设备仅需一套单手柄就能实现整机的集成控制操作、床台与束光器的控制以及曝光控制,4.5.16 具有可满足与大放设备(MR、CT、DSA)图像融合的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上述参数设置分值过大且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部分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有歧视性和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连提起投诉。
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中,技术要求中标▲做为实质性参数;第三章 评标办法三、符合性审查▲1、在商务、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8)未响应招标文件标注“▲”的条款的;缺系依据,设置不合理及排斥潜在投标人理由如下:
    标项1:中央监护系统1批:▲1.5 具有168小时趋势及图表回顾,72小时全息数据回顾:此项明显不合理,72小时全息数据回顾与设备临床诊断质量无关,目前市场上符合国家药监局规定且获得注册证的品牌型号(科曼NC12,飞利浦CM12,迈瑞N12,理邦IM80)均为48小时全息波形,明星对上述品牌构成歧视性。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及相关数据,满足此项的只查到GE和宝莱特2家能满足此条参数且设置为废标项,限制了(科曼NC12,飞利浦CM12,迈瑞N12,理邦IM80等品牌)供应商参与竞争;在违法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1.10.血氧饱和度监测:血氧技术,采用红外光吸收技术,抗运动干扰、防低灌注;直接用消毒剂清洗、浸泡及消毒,可显示PI灌注指数,并可选配Masimo血氧。明显不合理,不但限定了对接品牌,且为进口品牌。明显与国家相关政策不符。
    标项2:单板DR1套 一、技术要求,▲ 6.1 控制台配置,除计算机控制系统外,具备第二套可控制X线发生器的快捷操作台,可快速调整mA、KV等条件参数,经查询相关信息,符合此项的只查到岛津品牌能满足,其他国产自主品牌锐科,开影,宽腾,朗润均不满足而无法公平竞争。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
    标项3:双板DR1套 一、 技术要求,▲2.4.3 5 视野电离室自动曝光系统,是否为5视野明显与实际使用无实质性关系,目前并未见此项目可以作为实质性参数的理由和依据。国产自主品牌普爱,开影,宽腾,朗润均不满足而无法公平竞争。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3.视野。▲ 2.6.3.2 根据年龄、体重等信息智能识别7种病人类型,并自动对应不同的后处理协议:经查询本项目疑似飞利浦独家参数;国内自主品牌普爱,开影,宽腾,朗润均不满尽而无法公平竞争。上述品牌无法有效竞争,构成歧视性,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影响公平竞争。
    标项4:数字胃肠机1套 一、技术要求,▲ 4.1.2.高频速变频率:≥ 500kHz;本项目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和排他性,理由1.高频逆变频率正常使用400kHz完全可以满足临床使用,目前大部分获国家注册证的均不满足。2.高频逆变频率并非一定越大越好,没有查到高频逆变频率≥ 500kHz才能满足临床使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4.2 床台电动旅转负角度:≥25度,此项角度根据设计大小设置,与临床图像质量无实质关系。且国内有很多品牌未满足而获得国家注册证。        ▲4.5.17 DSA动态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软件包:具备,能实现外周血管性介入诊疗,疑似万东都有参数,此项功能有下列品牌未能满足蓝韵,普爱,安健等品牌均未满尽而无缘公平竞争有歧视性,影响公平意争。
    投诉事项4: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同类项目业绩,提供2021年1月1日后签订的与本次投标核心产品相同型号且与不同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每个合同得1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完整的合同复印件,能清楚的辨析型号和价格,否则不计分)此业绩要求不合理,对新机型产品、新办企业或小微企业有歧视性,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且招标文件也规定要求同类型项目。要求核心产品相同型号与同类型相矛盾。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5:投诉人对本次招标文件要求与进口品牌对接不合理,且指定特定品牌,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招标文件标项一、▲1.10血氧饱和度监测:血氧技术,采用红外光吸收技术,抗运动干扰、防低灌注;直接用消毒剂清洗、浸泡及消毒,可显示PI灌注指数,并可选配Masimo血氧。
    经了解masimo血氧为美国进口品牌,具有唯一性,本项设置明显与政府采购法和国家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政策不符,并对不能选配的国产品牌构成歧视性条款。
    目前现有国产血氧技术已经达到了和Masimo血氧同等的效果,完全能够满足采购方临床的需求,同时此条参数设置为废标项,严重歧视国产技术,变相指定了某些品牌,与国家提倡支持国产设备政策背道而驰,并且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
    投诉事项6: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技术参数评审主观性过大,影响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
    招标文件采购标项二:3.1拥有LED,彩色曝光状态指示灯:分值为5分;该项指标明眼人一看就不合理,一个指示灯只占到设备总价的不到1%,具指示灯的作用只是指示,用不同的方式指示完全可以达到目的,且本项设置5分,明显与事实不符。
    经检索,本次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标项1:中央监护系统1批 一、技术要求中,标▲技术参数9项,其它技术参数26项。共计50分
    标项2:单板DR1套 一、技术要求,标▲技术参数4项,其它技术参数17项。共计50分
    标项3:双板DR1套 一、技术要求,标▲技术参数3项,其它技术参数67项。共计50分
    标项4:数字胃肠机1套 一、技术要求,标▲技术参数4项,其它技术参数57项。共计50分
    评审小组根据投标响应、所投货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原厂主要技术规格表、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等材料综合判断;此项技术评审主观性过大,影响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评审项设置缺乏科学依据,分值差距过大,且部分上述评审项设置与履行合同没有实质性关联,分值过大。
    投诉事项7:投诉人质疑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
    招标文件P24-P25:第五项评分细则/商务技术分中,下列评分标准明显不能量化细化。
    1:对应序号2,投标设备技术、性能的综合评价(5分,分值0/1/3/5);2.对应序号4,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3分,分值0/1/3);3:对应序号5,售后服务、技术培训(3分,分值0/1/3);上述指标都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何种情况得1分,何种情况得3分,何种情况得5分,何种情况不得分?没有进行量化或没有量化到区间,即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客观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二、被投诉人答辨
    投诉事项1的答辨:招标文件采购要求根据临床使用实际要求和前期采购需求调研情况编制,招标内容和评分办法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根据前期采购需求,4个标项均会有不少于3家以上品牌可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均有合适机型可较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均可以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且该招标文件经专家就供应商的资格标准、技术参数有无歧视性和倾向性审核。
供应商投标情况: 标项1:杭州维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医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千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威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麦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未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资格审查不符合)4家有效供应商投标。
    标项2:上药康德乐(温州)医药有限公司,上海首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康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4家有效供应商投标。
    标项3:浙江昶金可商贸有限公司,温州怀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波康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伟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4家有效供应商投标。
    标项4:杭州悦湖商贸有限公司,杭州众来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长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家有效供应商投标。
根据投标情况,各标段都有三家及以上品牌参与竞争,评分明细表显示竞争充分;中标结果:标段1中央站为湖南归途iMonitor CS而非GE CARESCAP Central Station;标段2型号为RADspeed D-fit而非CARESCAP Central Station;标段4型号为DRF-6A而非DRF-4。浙江森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无实际证据且与事实不符,我方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的答辨:标项1:“1.12整套云系统及本地监护系统确保自主可控,满足临床数据交互的同时,也满足信息化安全需要,并获得中国电子PK系统适配认证(提供证明材料)”,2017年底,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式发布中国电子主导构建的全新绿色开放生态体系——“PK”体系。PK体系”建立的初衷是在保证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不受制于人、不被外部非友好势力随意卡脖子。 中央监护系统由中央站和监护仪等组成,中央站和监护仪间、监护系统和医院HIS信息系统间有大量信息数据传输要求,系统需接入医院信息系统。而根据我院信息系统发展要求,故要求通过PK系统认证适配国产处理器和操作系统的相关,符合采购人实际要求。
    标项2:“3.3立柱式球管架与摄片床一体化”、“3.1拥有LED彩色曝光状态指示灯”、“4.1四向浮动式平床,电磁锁定”、“4.2纵轴方向可锁定,具备床体与球管对中功能”。
    其中“3.3立柱式球管架与摄片床一体化”,该设计结构紧凑,使用更加简便,操作更加灵活,而且球管和床面还可以在很宽的范围内任意移动,轻松定位,也可节省安装时间,立柱与床体一体设备更稳定。
    “3.1拥有LED彩色曝光状态指示灯”,可以方便我院科室成员在使用时实时了解机器拍摄状态,提高曝光精准度,确保患者舒适安全,减少屏气时间;操作人员能随时通过灯光提示来判断设备状态,尤其是老人或小孩,屏气困难或易哭闹患者,可通过灯光提示,来提醒患者屏气,同时可以提高拍摄成功率。
    “4.1四向浮动式平床,电磁锁定”,床体四向移动既方便了科室成员的使用,更加的灵活,又可方便病人上下床,通过电磁锁定,可使拍摄位置进行精细调整,并牢靠固定。可满足更大的覆盖范围,电磁锁更稳定,不会出现滑脱情况。
    “4.2纵轴方向可锁定,具备床体与球管对中功能”,在对摆位拍摄进行精细调整的同时,束光灯会自动开启,进行对中,确保定位准确;这些参数的设定可方便我院科室成员使用时的灵活便捷性,大大缩短时间成本,增加病人的流通量;卧位在摆位的时候,我们移动球管到达指定位置后不用在移动平板,可自动对中;节省摆位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上述参数与产品质量及临床使用要求密切相关,分值设置符合采购人实际使用要求。
满足以上参数要求的厂家均有3家以上。
    标项3:“2.1.6阳极热容量≥300KHU”,阳极热容量为球管非常重要的指标;“2.2.4最大mAs≥850”,该参数是高压发生器的重要指标;上述两项技术要求均为产品重要的质量指标,满足的厂家不低于三家。
    标项4:“4.1.5脉冲透视最大透视mA≥40mA”,脉冲透视能力是高压发生器的重要指标,满足≥40mA的厂家满足三家以上。
    “4.4.10配备多功能控制手柄,控制台无需多个操作手柄,整套设备仅需一套单手柄就能实现整机的集成控制操作、床台与束光器的控制、以及曝光控制”,单一操控杆控制整机运动及曝光设定功能,在增加多复合运动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使用者的操控难度,减少医生操作时肩、腕等关节疲劳所有遥控杆部署的按键都可根据医生操作习惯任意设置设定。拥有单一手柄操作的厂家满足三家以上。
    “4.5.16具有可满足与大放设备(MR、CT、DSA)图像融合的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我院目前已有MR、CT、DSA等大放设备,图像融合是通过软件手段为满足临床对于复杂病灶的快速诊断,方便临床查看不同病灶在不同设备下的图像显示,是我院提高诊疗能力需要。满足此功能的厂家三家以上。
综上,上述技术要求不存在“技术参数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缺乏依据,且分值较大的全部满足均存在指向性,影响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情形,评审因素设置均与产品质量及临床需求相关,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方认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的答辨:标项1:“▲1.5具有168小时趋势及图表回顾,72小时全息数据回顾”。
    ▲1.10血氧饱和度监测:血氧技术,采用红外光吸收技术,抗运动干扰、防低灌注;直接用消毒剂清洗、浸泡及消毒,可显示PI灌注指数,并可选配Masimo血氧”,Masimo血氧为公认的最好的血氧技术,临床上使用最广泛,适用于小儿及新生儿(特别是危重小儿及新生儿)的血氧监测,采购人要求插件式监护仪可选配该技术,后期根据患者群体选择该血氧技术,本次采购内容并不包含Masimo血氧。该技术可满足的厂家有多家,并非独家参数,大多数国产厂家均有产品符合该要求,满足此功能的厂家达3家以上。
    标项2:“▲6.1控制台配置,除计算机控制系统外,具备第二套可控制X线发生器的快捷操作台,可快速调整mA、KV等条件参数”,该参数的设定是为了隔室操作,既能保护好我院的医护人员又能使操作更加方便快捷,尤其是在特殊体型的患者。可以缩短拍摄时间提高拍照成功率。满足此功能的厂家达3家以上。
    标项3:“▲2.4.3 5视野电离室自动曝光系统”,5视野电离室自动曝光系统对我院放射科进行X射线检查尤为重要,多家品牌的设备均具备此功能。AEC曝光控制技术可以在X射线拍片的过程中精准控制辐射剂量的使用,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护技师和病人,另一方面也符合我院遵照国家法规号召对辐射剂量进行严格控制的目标。5电离室相比3电离室可以在病人拍摄的时候,有更多针对特殊摆位的电离室选择,在我们以往的临床操作过程中,发现配备5电离室的胸片架能大为方便放射科技师的操作,给患者带来更好的体验,尤其是拍摄卧位图像时,5电离室的检查床允许更灵活的摆位,对剂量控制的效果更显著,这对使用部门来说很有必要。
    “▲2.6.3.2根据年龄、体重等信息智能识别7种病人类型,并自动对应不同的后处理协议”,我院作为综合医院,放射科每天面对的是体型、年龄各不相同的患者。因为儿童相对于成人因骨骼发育不完全等原因对辐射剂量的要求比较高,尤其是针对我院儿科患者日益增加的情况下,临床科室对儿童病患的剂量管理、以及在图像后处理方面提出了更多针对儿童甚至是婴幼儿患者的需求。通过选择拥有更精细化患者类型设置的设备,既可以把辐射剂量降到更低,又可以给临床提供图像质量更好的影像学材料。故该项技术对本项目而言是必要的。
    上述功能三家以上品牌满足要求。
    标项4:“▲4.1.2高频逆变频率:≥500kHz”,更高的逆变频率可以更好保证高压发生器的稳定性,最大限度的保证设备整体运行。“▲4.4.2床台电动旋转负角度:≥25度”,-25度诊断床倾斜,方便造影剂充盈,满足逆行肾盂造影等特殊需求。且满足该参数的厂家满足三家以上,不具有唯一性,不违反招标法。
    “▲4.5.17DSA动态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软件包:具备,能实现外周血管性介入诊疗”,DSA功能是为更好满足临床开展部分介入治疗工作,考虑医院长期发展,拓展医院工作领域,也是为满足医院大C使用故障时可以作为紧急的备用机。且满足该需求的厂家有三家以上,亦或通过第三方专业的软件公司外购加配的非原厂软件方式也可以实现DSA动态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软件包的要求,不具有唯一性,不违反招标法。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的答辨: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业绩评分内容,已明确清晰描述业绩评分的要求,对同类项目给出“与本次投标核心产品相同型号”的精确描述。该项评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我方认为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的答辨:“▲1.10血氧饱和度监测:血氧技术,采用红外光吸收技术,抗运动干扰、防低灌注;直接用消毒剂清洗、浸泡及消毒,可显示PI灌注指数,并可选配Masimo血氧”,Masimo血氧为公认的最好的血氧技术,临床上使用最广泛,适用于小儿及新生儿(特别是危重小儿及新生儿)的血氧监测,采购人要求插件式监护仪可选配该技术,后期根据患者群体选择该血氧技术,本次采购内容并不包含Masimo血氧。该技术可满足的厂家有多家,并非独家参数,大多数国产厂家品牌产品符合该要求。我方认为投诉事项5不成立。
    投诉事项6的答辨:标项2“3.1拥有LED彩色曝光状态指示灯”,可以方便我院科室成员在使用时实时了解机器拍摄状态,提高曝光精准度,确保患者舒适安全,减少屏气时间;操作人员能随时通过灯光提示来判断设备状态,尤其是老人或小孩,屏气困难或易哭闹患者,可通过灯光提示,来提醒患者屏气。同时可以提高拍摄成功率。对提高医院科室人员的拍片成功率和拍片质量均有较好的实际作用。上文已显示多家公司产品具有该功能。
4个标项的评分均根据产品的质量水平等设置,采购人根据产品功能重要性、临床使用操作实用性等要求对各项技术要求进行赋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投诉事项6不成立。
    投诉事项7的答辨:评分办法中商务技术分第2、3、4、5项均为主观分,分别与产品的质量、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相关。本项目商务技术分共70分,其中客观分56分,主观分14分。评标办法中对主观分的每个评审事项的具体因素、评审点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每个评审事项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0/1/3/5、0/1/3、0/1/3);每个评审事项的分值在5分以内(大多数都是3分以内),已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且评审时会计算各评审小组成员主观分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对主观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情形做出限制。综上,本投诉事项所涉及评审因素已最大程度细化、量化,不存在判断标准不明确的情形,我方认为投诉事项7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本项目于2023年9月6日发布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9750000元。2023年9月27日开标,2023年9月28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后,因标项1和3的中标结果受到其他供应商质疑成立并影响结果,于2023年10月17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本机关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四个标项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有明显指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龙游县人民医院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并认为“符合3家以上产品公开竞争的要求”。且招标文件在公告前经专家就供应商的资格标准、技术参数有无歧视性和倾向性进行了审核。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相关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另外,投诉人在质疑阶段主张“标项一的采购需求倾向GE CARESCAP Central Station和GE B125M的产品参数;标项二的采购需求倾向岛津品牌CARESCAP Central Station的产品参数;标项三的采购需求倾向飞利浦品牌的产品参数,未注明型号;标项四的采购需求倾向万东品牌DRF-4的产品参数”。根据中标结果显示:标段1中央站为湖南归途iMonitor CS而非GE CARESCAP Central Station;标段2型号为RADspeed D-fit而非CARESCAP Central Station;标段4型号为DRF-6A而非DRF-4。在投诉阶段,投诉人将质疑的采购需求倾向型号避开,单说中标结果的品牌与其质疑的一致,明显是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缺乏有效证据材料。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需求中:标项一1.12,标项二3.3、3.1、4.1、4.2,标项三2.1.6、2.2.4,标项四4.1.5、4.4.10、4.5.16参数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具有指向性”,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亦提供了设置前述条款的解释说明。经本机关调查,本项目是为龙游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新增设备,也是为对标申报三乙医院而新增设备,作为我县最高水平的综合医院,被投诉人对上述参数评审因素设置的解释答辨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等规定,被投诉人上述参数评审因素设置符合本项目的采购特点和实际需求,并无不当。并且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显示满足上述条款的供应商均超过三家,未发现存在指向性。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需求中,标项一▲1.5、▲1.10,标项二▲6.1,标项三▲2.4.3、▲2.6.3.2,标项四▲4.1.2、▲4.4.2、▲4.5.17”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设置上述提及的实质性条款的解释说明及采购需求调查情况,并告知均有3家以上产品符合。经本机关调查,本项目是为龙游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新增设备,也是为对标申报三乙医院而新增设备,作为我县最高水平的综合医院,被投诉人对上述实质性条款的解释答辨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等规定,被投诉人设置上述实质性条款符合本项目的采购特点和实际需求,并无不当。并且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显示满足上述条款的供应商均超过三家,未发现存在指向性。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投诉事项4,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同类项目业绩条款设置不合理,对新机型产品、新办企业或小微企业有歧视性”。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业绩评分内容,已明确清晰描述业绩评分的要求。投诉人主张“对新机型产品的歧视”,但评分细则已明确“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另外,《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本项目价格分30分,业绩分3分,分值设置符合规定。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调查期间,未发现存在歧视性。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投诉事项5,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要求与特定进口品牌对接不合理,投诉人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招标文件》中描述的是“▲1.10血氧饱和度监测:血氧技术,采用红外光吸收技术,抗运动干扰、防低灌注;直接用消毒剂清洗、浸泡及消毒,可显示PI灌注指数,并可选配Masimo血氧”,并非投诉人主张的“masimo血氧”品牌。经本机关调查,本项目是为龙游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新增设备,也是为对标申报三乙医院而新增设备,作为我县最高水平的综合医院,被投诉人对上述实质性条款的解释答辨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等规定,被投诉人设置上述实质性条款符合本项目的采购特点和实际需求,并无不当。并且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显示满足上述条款的供应商均超过三家,未发现存在指向性。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6.关于投诉事项6,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评分细则中,标项二3.1分值设置不合理;标项1、2、3、4技术分50分,参数评审主观性过大,影响公平竞争”。对“标项二3.1 拥有LED彩色曝光状态指示灯”占分5分,在质疑阶段,被投诉人已对此项的重要性进行解释,投诉人主张“该项指标明眼人一看就不合理,一个指示灯只占设备总价不到1%,但分值设置为5分”,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因此,评分无法单纯的依据价格占比来衡量。对“标项1、2、3、4技术分50分,参数评审主观性过大,影响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为“对应于《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响应情况进行评价。每项需求响应分值详见《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完全满足该条款得到该条款对应分值,如果不满足该条款不能得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而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该条款不能得分。评审小组根据投标响应、所投货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原厂主要技术规格表、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等材料综合判断”。并且,招标文件的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里对50分技术分进行了详细逐个赋分,其明显为客观分,并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技术参数评审主观分过大的事实。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7.关于投诉事项7,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评分细则-商务技术分中投标设备技术、性能的综合评价项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本项目商务技术分共70分,其中客观分56分,主观分14分。评标办法中对主观分的每个评审事项的具体因素、评审点已做详细描述和评审要点;每个评审事项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0/1/3/5、0/1/3、0/1/3);每个评审事项的分值在5分以内(大多数都是3分以内),已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本投诉事项所涉及评审因素已按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不存在判断标准不明确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1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游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严先生

3、联系电话:0570-7011687   




附件信息:

  • 龙游县财政局关于龙游县人民医院中央监护系统等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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