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0519-69695028
招标代理机构常州亿楷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17312959573
公告正文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 常州市武进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乙方: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四世同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签订地点:常州市武进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合同时间: 2023年 月 日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对象及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为下列协议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1.1、具有武进区户籍的持证残疾人;
1.2、16-59周岁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1.3、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的本人和家庭有托养
服务需求;
2、服务内容:
2.1 残疾人居家托养上门服务:
2.1.1 生活照料:保洁、助餐、送餐、洗涤、代办、整理床单元、协助进食 /水、协助更衣;
2.1.2 个人保洁:助浴擦身、理发、洗头、指/趾甲护理、头面部清洁、口 腔清洁、足部保健;
2.1.3康复护理及生活能力训练:推拿按摩、助医服务、助行服务、压疮预 防、关节活动、步行/平衡训练、健康体检、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2.1.4 心灵慰藉:心理辅导、社会性适应训练、助游、法律服务
2.1.5 辅助性就业:辅助性就业。
2.2 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
2.2.1 服务功能:培训再就业、康复训练、文体活动。
第二条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每年陆拾壹万伍仟陆佰元整 (小写 615600 元/年 ),总价为含税价。
(注:合同总价包含残疾人居家托养上门服务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两部 分。其中残疾人居家托养上门服务部分价格为 572400 元/年 ,残疾人日间 照料服务部分价格为 43200 元/年。)
本合同总价包括招标范围相应服务的提供、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办公 场所及设施、保险、劳保、管理、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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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服务项目所 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招标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 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履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每年合同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
第四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与本次招标活动有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 件等。
第五条 合同款项结算及支付
1.结算原则: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费用按季度结算,在每季度报表出具后按实结算。付款前需 将发票开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约定进行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 照合同总价 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 1 天甲方向乙方偿付 欠款总额的 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5% 。
3.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前解 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5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 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5.乙方属虚假承诺,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向甲 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 30%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应当赔 偿甲方所有损失。
6.其他未尽事宜,以《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 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
3.乙方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订合同,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 负责。
第八条 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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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合同内的所有项目所涉
及的服务必须由乙方提供,不得未经允许转包或委托他人提供。第九条 安全保障和信息保密责任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自行组织人员和设备等完成服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确保服务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的安全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有效
防止对自身、服务对象和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自行承担。
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残疾人基本信息和其他因提供服务而获得的
其他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有外泄或用于经营等行为,造成损失乙方需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 知对方,并在 5 日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 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 失,免予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 请仲裁。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2.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承诺履行合同,不向 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见 证方仅对甲乙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事实进行见证,不代表任何承诺或保证,该合 同的履行等相关情况均与见证方无任何关系。
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为做好合同履行,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按照 甲方有关项目实施要求和项目执行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代理机构执壹份存档。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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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常州市武进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单位地址:武进区湖塘淹城中城 388-1
法定代表人:
单位名称(章):常州市武进区湖 塘镇四世同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常州市武进区绿城玉 兰广场 1 区 1 号楼 1、3 楼
法定代表人:刘瑜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0519-69695028
电话:17312959573
传真:0519-81191800
传真:/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账号:76640188004074230
见证方:
代理机构(章):常州亿楷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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