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运维服务费用、保养费用、维修费用、设备设施采购费用、备品备件采购费用、网络链路租赁费用、数据流量费用、交通违法数据技术服务费用、网络安全保障服务费用、网络接入控制系统采购安装调试费用、设备设施更换费用、劳务费、差旅费、税金、合理利润、行政规费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为本合同义务履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本项目中标价为三年12880002.00元,合同一年一签,本次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24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止,合同金额为4293334.00元。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2.2前后端设施设备运维(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4.服务内容”4.1信息资产统计服务及4.2前后端设施设备运维服务)
2.3 网络链路租赁服务(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4.服务内容”4.3网络通讯链路类运维服务)
2.4 4G流量卡租赁服务(满足26台鹰眼铁骑15G/台/月的4G流量使用需求),费用包含在合同总额之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5 交通违法数据技术服务(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4.服务内容”4.4交通违法数据技术服务)
2.6 网络安全保障服务(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4.服务内容”4.5网络安全保障服务)
2.7 其他服务要求(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4.服务内容”4.6其他服务要求)
2.8根据《高清“电子警察”系统运行保障及维护维修考核标准》,甲方将根据《长沙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电子招标文件》对交警大队提出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支付挂钩。
3.3.1履行时间:
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时间以及响应时间等其他时效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3.3.2履行方式:
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方式,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乙方应以优良的服务态度,提供甲方要求的7×24小时维护维修及运营服务。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目前超过5年需要更换的主设备要求乙方在三年服务期内对这些设备进行更换,每年要求替换的主设备数量由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乙方以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作要求为最低履约要求,通过提供满足履约要求的人员、设备、车辆、技术等条件为甲方提供长沙县电子警察系统运维服务,自合同履行期限起始日期起,甲方根据《高清“电子警察”系统运行保障及维护维修考核标准》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每月根据《高清“电子警察”系统运行保障及维护维修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考核,考评分采取百分制度、在每月考核评分中,总分达95分以上满额发放,低于95分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除一个百分点的资金发放(例如,若考核总分为94分,则甲方当月应付运维承包费=月平均运维承包费*(100%-1%);若考核总分为93分,则甲方当月应付运维承包费=月平均运维承包费*(100%-2%),以此类推。)在月考核中如果未达到70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收取该月运维承包费以及后续运维承包费,另乙方按照月运维承包费的3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补足。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上季度考评结果及具体支付金额,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若未确认视为无异议。
本项目为运维服务项目,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是不低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甲方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五.项目考核管理方案”中的《高清“电子警察”系统运行保障及维护维修考核标准》每月进行综合考核,考评分采取百分制度、在每月考核评分中,总分达95分以上满额发放,低于95分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除一个百分点的资金发放(例如,若考核总分为94分,则甲方当月应付运维承包费=月平均运维承包费*(100%-1%);若考核总分为93分,则甲方当月应付运维承包费=月平均运维承包费*(100%-2%),以此类推。)在月考核中如果未达到70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收取该月运维承包费以及后续运维承包费用,另乙方按照月运维承包费的3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补足。
5.4乙方需开具由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以后支付。
(1)甲方向乙方询问工作情况,乙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在运营及维护期内,发现一般影响的问题应当6小时内向甲方报备,发现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当在询问甲方意见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若情况紧急可先行采取确保有利于甲方的方式进行风险规避;
(2)应按甲方要求和《高清“电子警察”系统运行保障及维护维修考核标准表》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独立的原则,应用合理技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运营维护服务工作;
(3)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保密资料;
(4)故意或者过失工作致使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直接和间接损失;
(5)乙方所提供的运维人员首先需通过人员背景调查,人员背景调查通过后方可上岗;
(6)乙方应当组织专业并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提供服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及安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与廉洁协议,乙方所有运维人员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与廉洁承诺书;
(8)乙方应当亲自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未经交警大队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接;确有工作需要,需转包第三方公司,需经交警部门对第三方公司进行资格和履职能力审查通过后,方能转包;
(9)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对运维人员进行调岗,乙方应当确保运维人员听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10)乙方应保证所有运维人员已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五项社会保险,因乙方人员发生任何争议,均由乙方进行解决,若因此影响本合同义务的履行,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2)合同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调整等因素)时,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13)乙方承诺其具备承接合同所涉义务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自愿提供工商登记资料和资质证明文件交甲方存档备查;
(14)乙方应保证独立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运维服务,保证所提供的运维服务不涉及侵权行为,若发生侵权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5)乙方在安装及提供运行维护时,应保证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不得将携带病毒的介质接触系统,若因乙方安装、运行维护行为导致甲方系统崩盘、崩溃或导致甲方设备设施损坏的或导致甲方数据丢失的,乙方应予以修复,若无法修复或虽已修复但导致甲方损失的,在当月考核中评价为不合格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6)乙方确保提供的系统、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乙方原因,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的,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7)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按【1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或逾期完成合同义务达【2】次以上或服务不达标达【2】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收取甲方解除合同当月和上月运维承包费以及后续运维承包费,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负责退还,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要求月运维承包费的30%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18)因乙方原因造成系统出现信息外泄或数据、信息被修改删除等安全问题的,乙方应及时整改。每出现1次安全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9)若有证据证明乙方所提供的硬软件设备不是原装产品或者由非正当渠道供货,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拒绝支付该设备所涉及的费用。发现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次每件的违约金;
(20)保密条款
a.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以及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
b.乙方不得擅自在甲方指定以外场所设立监控分中心,以任何理由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管理、存储、调看平台;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入系统获取视频图像信息;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法获取的视频图像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利用系统依托的视频专网从事系统以外的开发利用。
C.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乙方应永久承担保密义务。
(21)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起 7 天完成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7.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5本合同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7.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担保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电子邮箱发出的,自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附件:
附件1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