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人才培养支持项目—护理专业内涵提升建设教学专用仪器采购项目(第一包)中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10/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22765-xm001
预算金额237.6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招标联系人王焱63209019
招标代理机构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夏敏010-63209155
中标公司北京美集元凯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深圳市欧亚医教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重庆卓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人才培养支持项目—护理专业内涵提升建设教学专用仪器采购项目(第一包)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22765-XM001
二、项目名称:人才培养支持项目—护理专业内涵提升建设教学专用仪器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236.96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美集元凯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8层817
中标金额:236.96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北京美集元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8层817 | 91110112MA01WHQ04X | 236.96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北京美集元凯科技有限公司 | 老年问诊训练系统 | OY-W1021 | 1 | 30万元 | 30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美集元凯科技有限公司 | 妇科护理教学系统 | LM095N | 1 | 56.96万元 | 56.96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美集元凯科技有限公司 | 模拟妇产病人 | MFS-100 | 1 | 150万元 | 150万元 | 详见附件 |
收到首付款后,15个日历日内所有设备(含系统)安装调试完工,并交付使用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志泉 吕新兵 王建国 周娜 卢庆龄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01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原国家计委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标准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
联系方式:王焱,632090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富力运河十号B02座2414
联系方式:夏敏,010-632091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夏敏
电 话: 010-63209155
人才培养支持项目—护理专业内涵提升建设
教学专用仪器采购项目(第一包)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ZYDS-202209-04-01
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评审内容
第六章合同格式
第七章附件
第八章政府采购政策
第一章投标邀请
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人才培养支持项目—护理专业内涵提升建设教学专用仪器采购
项目(第一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人才培养支持项目—护理专业内涵提升建设教学专用仪器采购项目(第
一包)
二、项目编号:ZYDS-202209-04-01
三、采购人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四、采购人联系方式:王老师010-63209155
五、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六、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富力运河十号B02座2414
七、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56276715
八、进口产品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172.00387〕119号)的规定,本包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九、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本项目总预算为人民币237.60万元。
十、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十一、采购需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用途 | 数量 | 单位 | 技术需求 |
1 | 老年问诊训练系统 | 教学 | 1 | 台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
2 | 模拟妇产病人 | 教学 | 1 | 台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
3 | 妇科护理教学系统 | 教学 | 1 | 台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
备注 | 备注 | 备注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工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工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工业 |
交货期:收到首付款后,90个日历日内所有设备(含系统)安装调试完工,并交付使
用。
十二、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
制造。
(2)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等。
十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条件:
1)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明。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
4)供应商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下载了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3、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
2)截止时点: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
十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09日,每天上午09:30
至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本项目采用网络提交资料
的方式领取招标文件。)
十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及文件售价: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与线下流程结合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相关操作如下:
(1)办理CA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
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查阅“用
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
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按照规定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
数字证书)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持投标人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
电子交易平台免费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未按上述获取方式和期限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5)证书驱动下载:①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
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②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③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13669922829。
注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
2、文件售价:人民币0.00元/本。
十七、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
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十八、开标时间:2022年10月1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十九、开标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富力运河十号B02座2414会议
室
二十、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二十一、项目联系人:夏敏;联系方式:010-56276715
二十二、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同时发布,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十三、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及质疑,请与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
(质疑函请采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交)。
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
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说明 |
1.1 | 采购人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2.1 | 本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237.60万元;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
3.1 |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不符合下述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附相关书面声明。(3)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附相关书面声明。(4)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附相关书面声明。(5)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附相关书面声明。 |
(6)投标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2、其他条件:(1)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须提供没有上述失信行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的书面声明。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时,将于本项目查询截止时点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对供应商进行没有上款所述失信行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查询并打印查询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当日。对经查询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人须提供声明。(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投标人须提供声明。(4)供应商已按照招标公告要求下载了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
6.1 |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日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 |
7.1 | 投标语言:中文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11.3 | 投标货币:人民币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11.4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23000.00元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将投标保证金交到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用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的,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到账) |
11.4 |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收款单位: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高碑店支行银行账号:8110701011801632695(注:为方便投标保证金退还等相关财务工作的办理,请各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清晰的转账凭证以及贵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如未提供造成保证金退还延误,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
11.6 | 招标服务费为:按“第七章附件招标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类收取,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服务费银行账号:收款单位: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运河迎宾支行银行账号:0200053319202064320 |
12.1 | 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日。 |
14.1 | 投标文件份数及递交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一份)、投标保证金或其凭证(一份)、投标人资格册(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商务技术册(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一份)分别密封提交。参加投标时,投标代表若是法定代表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除投标文件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外,另需手持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投标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
14.2 |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应为投标文件正本PDF扫描版以及可编辑的word、excel等版本,应包含纸质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存储载体为U盘。 |
15 |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
23.1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内容)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
为: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指受采购人委托,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所述的具体组织本次招
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为: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2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满足以下
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
供应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要求;
1.2.3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
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1.4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记录;
1.4.1使用规则: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1.4.2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1.4.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经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
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评标记录一并保存。
2.资金来源
2.1资金性质: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2本项目预算金额: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
项下的款项。
附件5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工业* | 营业收入(x) | 万元 | ¥≥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300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建筑业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批发业 | 营业收入() | 万元 | ¥≥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零售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100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交通运输业* | 营业收入() | 万元 | Y≥30000 | 3000≤<30000 | 200≤Y<3000 | Y<200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仓储业* | 营业收入()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邮政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住宿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I<2000 | Y<100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餐饮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信息传输业* | 营业收入() | 万元 | ¥≥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八100 |
物业管理 | 营业收入(x) | 万元 | ¥≥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八1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100 | X<10 |
附件6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财政部 | 财政部 |
司法部 | 司法部 |
财库〔2014〕68号 | 财库〔2014〕68号 |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 | |
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 |
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 |
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 |
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 |
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
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 |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 |
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 |
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 |
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 |
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
统计数据。 |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 |
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 |
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 |
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 |
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 |
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 |
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 |
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
附件7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文件 |
财库〔2017〕141号 |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
财库〔2017〕141号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
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
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 |
局、残疾人联合会: |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 |
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
通知如下: |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 |
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 |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 |
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 |
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
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 |
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 |
享受政策。 |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
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 |
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 |
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 |
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 |
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
七、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2017年8月22日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
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10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原件,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的(人才培养支持
项目一护理专业内涵提升建设教学专用仪器采购项目(第一包))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
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
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老年问诊训练系统),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欧亚医教科技有限公
司),从业人员56人,营业收入为589.23万元,资产总额为629.6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模拟妇产病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重庆卓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95人,营业收入为851.36万元,资产总额为1125.2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3.(妇科护理教学系统),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欧亚医教科技有限公
司),从业人员56人,营业收入为589.23万元,资产总额为629.6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北京美集元凯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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