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500001202306050250801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文件澄清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6/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5000012023060502508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3-06-12 15:52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2,546,80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2023-2024年抄表服务项目答疑和补遗
一、质疑:
问题1:
商务/业绩(P37)原文:在满足资格要求基础上,投标人每另提供近两年(2021年1月1日至今)提供一个市政公用(供水或供气)企业委托外包抄表项目的业绩,得1分,每增加一个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加1分,最高得3分。【单个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注:近两年投标人与同一个市政公用企业或同一个市政公用企业为下属多个分、子公司签订的多个合同均视为同一业绩);以及委托单位出具的工作合格及以上评价,并同时加盖委托单位鲜章(其中工作评价需含上一年度业绩、有无服务投诉、开关水及时率等内容)】原件备查 建议:放宽年限或取消年限,会有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答:相关年限要求按照补遗第4条执行。
问题2:
技术部分/服务质量(P38)原文:催收欠费得力,证明年水费回收率(当年度1月至12月底的累计水费回收率)不得低于99%(根据已服务年度委托外包单位出具的工作评价及承诺书,已服务年度工作评价中年累计水费回收率不低于99%且本次承诺不低于99%的,得1分;已服务年度工作评价中年累计水费回收率不低于99.3%的且本次承诺不低于99.3%的,得2分;已服务年度工作评价中年累计水费回收率不低于99.5%的且本次承诺不低于99.5%的,得3分;不重复计分 提问:服务年度工作是独指江津自来水,还是可以为其它抄表项目?
答:1、此条修改为“催收欠费得力,根据已服务年度委托单位出具的工作评价及承诺书,证明年累计水费回收率(已服务年度1月至12月底的累计水费回收率,下同)不得低于99.2%;已服务年度工作评价中年累计水费回收率不低于99.2%且本次承诺不低于99.2%的,得1分;已服务年度工作评价中年累计水费回收率不低于99.3%的且本次承诺不低于99.3%的,得2分;已服务年度工作评价中年累计水费回收率不低于99.5%的且本次承诺不低于99.5%的,得3分;不重复计分。”
2、已服务年度工作并非独指江津自来水,但应满足前述要求则可得分,且对于本次承诺内容视为正式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在提供本项目服务期间,如中标人未按照其承诺达成的,则招标人有权按500元/款·月收取违约金。
二、补遗
现对“2023-2024年抄表服务项目”项目作如下补遗:
补遗1: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4.2.1中“接受投标文件结束时间:2023 年6月28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修改为“接受投标文件结束时间:2023 年6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补遗2: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2.5中“2、投标报价总价包含以下部分:报价:投标总报价=∑(各单项只数*该规格单价报价 *该规格手抄表抄表频次)*1年。”修改为“2、投标报价总价包含以下部分:报价:投标总报价=∑(各单项只数*该规格单价报价 *该规格手抄表(网抄表、核表)频次)*1年。”
补遗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中“附件7:户表抄录服务费用结算单”,和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中的“户表抄录服务费用结算单”,均删除“⑻核表”项。
补遗4:本招标文件列明的“2021年”均修改为“2020年”,“近两年”均修改为“近三年”。
补遗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3(3)技术评分标准中“服务质量(12分)(出示承诺,如投标人中标的,则此项下第1-3、5-8款承诺内容视为正式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在提供本项目服务期间,如中标人未按照其承诺达成的,则招标人有权按500元/款·月收取违约金)”修改为“服务质量(12分)(出示承诺,如投标人中标的,则此项下第1-8款承诺内容视为正式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在提供本项目服务期间,如中标人未按照其承诺达成的,则招标人有权按500元/款·月收取违约金)”
补遗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2023-2024年抄表服务项目合同之第五条服务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中“(3)水费回收率考核分为单月和累计月考核:1-2月为单月考核,即每月的最后一天考核上月的水费回收率(如2月28日考核1月),单月水费回收率应不低于【98.5】%(含)。3-11月为累计月考核,即每月的最后一天考核当年1-上月的水费回收率(如4月30日考核1-3月),其中3-5月累计月水费回收率应不低于【98.8】%(含),6-8月累计月水费回收率应不低于【99】%(含),9-11月累计月水费回收率应不低于【99.2】%(含);12月为全年考核,即12月考核1-12月全年水费回收率指标,全年水费回收率应不低于【99.2】%(含)。根据前述水费回收率单月、累计月、全年考核指标,相较对应考核指标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减乙方【500】元,以次类推,累计计算;相较对应考核指标每上升0.1个百分点额外奖励乙方【500】元,以次类推,累计计算。”修改为“(3)水费回收率考核分为单月和累计月考核:1-2月为单月考核,即每月的最后一天考核上月的水费回收率(如2月28日考核1月),单月水费回收率应不低于【98.5】%(含)。3-11月为累计月考核,即每月的最后一天考核当年1-上月的水费回收率(如4月30日考核1-3月),其中3-5月累计月水费回收率应不低于【98.8】%(含),6-8月累计月水费回收率应不低于【99】%(含),9-11月累计月水费回收率应不低于【99.2】%(含);12月为全年考核,即12月考核1-12月全年水费回收率指标,全年水费回收率应不低于【99.2】%(含)(具体以投标人响应为准,且不低于99.2%)。根据前述水费回收率单月、累计月、全年考核指标,相较对应考核指标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减乙方【500】元,以次类推,累计计算;相较对应考核指标每上升0.1个百分点额外奖励乙方【500】元,以次类推,累计计算。”
 
本答疑和补遗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处,以本补遗为准。
 
 
重庆水务集团江津自来水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2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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