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公开]射击科训一体化项目01包中标公告
金额
120.64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06/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ca-bjzc-zg22001-01
预算金额279.36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市射击运动技术学校
招标联系人闫小虎
招标代理机构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洪坤13011062920
中标公司北京博锐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20.6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公开]射击科训一体化项目01包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13365-XM001
二、项目名称:射击科训一体化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206.96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博锐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1号楼16层6单元1902
中标金额:206.96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北京博锐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1号楼16层6单元1902 | 91110105MA01C5A6XB | 206.96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北京博锐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测试分析服务 | / | 1 | 32.32万元 | 32.32万元 | 无 |
北京博锐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训练现场快速体能恢复与物理治疗一体化平台租用服务 | / | 1 | 54万元 | 54万元 | 无 |
北京博锐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科学体能训练服务 | / | 1 | 120.64万元 | 120.64万元 | 无 |
项目用途:训练现场快速体能恢复与物理治疗一体化平台租用服务;测试分析服务;科学体能训练服务
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日期:12个月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琦 王东桥 高慧云 闫晋萍 朱芳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3557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射击运动技术学校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西街甲3号
联系方式:闫小虎,696520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6号便宜坊大厦15层1515单元
联系方式:洪坤,130110629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洪坤
电 话: 13011062920
招标文件-射击科训一体化01包-定稿.pdf招标文件-射击科训一体化01包-定稿.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射击科训一体化项目(01包)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ZCA-BJZC-ZG22001-01
采购人:北京市射击运动技术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6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8
第四章服务需求--------------------------------------------------21
第五章评审内容--------------------------------------------------25
第六章合同条款--------------------------------------------------31
第七章附件------------------------------------------------------36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第一章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射击科训一体化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6月21日14: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CA-BJZC-ZG22001-01
项目名称:射击科训一体化项目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13365-XM001
预算金额:279.36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 本包预算金额 | 采购标的 | 简要 服务需求 |
0 1 包 | 2 09. 1 6 万元 | 训练 现场快速 体能 恢复 与物理治 疗一 体化 平台 租用服务 、 测试 分析 服务、科学 体能 训练服务 | 训练现场 快速体能 恢复与物理治 疗一体化 平台租用 服务:该平台必 须为可移动 ,满足 户外、外地 独立工作。并配 置标准独 立的电 源,满足 2 4 小时 不间歇电 力供应等, 详见 第四章。 |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服务期结束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得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7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
至17:00
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1、办理CA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查阅“用户指南”—
“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
2、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
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按照规定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
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持投标人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免费获
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4、下载时间: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7日。
5、未按上述获取方式和期限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6、证书驱动下载:
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
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
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
制作标书费:免费提供
备注:本项目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为线上线下相结合,电子版招标文件下载后,
需投标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2年6月21日14: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6月21日14:30(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6号便宜坊大厦15层1515室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进口产品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
119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或服务参加投标。
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进口产品管理。
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市射击运动技术学校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西街甲3号
联系方式:闫老师010-696429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6号便宜坊大厦15层1515室
联系人:洪坤
电话:13011062920
电子邮箱:207928603@qq.com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0日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
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 内 容 |
说 明 | 说 明 |
1 | 采购 人名称: 北京市射击运动技 术学校 采购 代理机构 名称:中诚安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
2 | 采购 项目预算 金额:2 7 9.3 6 万元人民 币, 其中 0 1 包预算金额: 20 9. 1 6 万元。 |
3 | 对招 标文件澄 清或修改 的日期: 投标 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 1 5 日前。 |
4 | 投标 语言: 中文 |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
5 | 投标 货币: 人民 币 |
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和 递 交 | 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和 递 交 |
6 | 0 1 包投 标 保证金 金 额 :人民币 2 00 0 0 元 投标 保证金形 式:支票、汇票、本票 、网上银行支付 、金融 机构或担 保机构出 具 的保 函等非现 金形式 投标 保证金提 交截止时间:投标 人应于投 标截止时间 前按招标 文件 规定 的金 额、 |
6 | 形 式等,将 投 标保证金交 到中诚安管 理咨询 有限公司(采用 电 汇或 网上 银行 支付 |
6 | 的 ,以 到账 时间 为 准 ) |
7 | 投标 保证金银 行账号: 收款 人:中诚 安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账号 :1 1 0 50 16 29 50 00 00 00 87 4 行号 :1 0 5 10 00 50 39 9 开户 银行:建 行广渠门内大街支 行 ( 注:为方 便 投标 保证金 退还等相关 财务工作 的办理 ,请各 投 标人 务必 在递 交投 标 文件 时,将清晰 的转 账凭证以及 贵单 位的 银行存款 账 户基 本 信息 复 印件单 独密 封 提交 至采 购代 理 机 构) |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8 | 招 标服 务费 为: 收 费 标准参考 国家 计委计 价 格 [ 2 0 02 ] 1 98 0 号文 , 按中标 金额差 额 定率 累进 法计 算 , 由本包中 标商 支付。 |
9 | 投标 有效期: 90 个日 历日 。 |
10 | 投标 文件份数 及递交要求:投标人应 将投 标一览表(一份 )、投标 保证 金(清晰 的 转账 凭证 以及 贵 单 位的银行 存款 账户基 本 信 息复印件 )(一份)、投标人资 格 册(正本一份 、副本 五份)、商务 技术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电子版(一 份) 分 别密 封提 交 。 |
11 | 投标 人递交的 电子版文件应为签字 盖章后的 正本扫 描件以及可编辑版 w o r d 文 档,包 含纸 质投标文件全 部内容,存储 载体为 u 盘。 |
12 | 投标文件 递交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崇 文门外大 街 16 号便 宜坊大厦 1 5 层 15 15 室 |
13 | 投标截止 时间 :20 22 年 0 6 月 21 日 1 4: 30 (北京 时间 ) |
14 | 开标 时间:20 2 2 年 06 月 21 日 1 4: 3 0(北京 时间 ) 开标 地点:北 京市东城区崇文门 外大街 1 6 号便 宜坊大厦 1 5 层 15 15 室 |
15 | 评标 方法:综 合评分法(详见 第五章 评审内 容) 最低 投标价不 是中标唯一条件。 |
16 | 本项 目采购标 的对应的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其他未 列明 行业 中小 企业选取 标准: 中小 企业选取 标准根据工信部等 部委发布的《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 规定的 通知 》(工信 部联企业〔20 11〕300 号)和 《三部 门联合发布关 于促进残 疾人就 业政 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财库〔2 0 17〕141 号)以及 《关于 政府 采购 支持 监狱 企业 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 库〔 20 14〕68 号) 进行 划分,符 合相关条件的 企业 ,应根 据招标文 件附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附件格 式要求 提供《残疾 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或提供属于监 狱企 业的证明 文件,没有按要 求提 供上述材 料的不被认定为中 小型企业。 |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为:
北京市射击运动技术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指受采购人委托,在投标邀请中所述的具体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
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为: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2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满足以下条
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投标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2.2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2.3投标人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取招标
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1.4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记录:
1.4.1使用规则: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1.4.2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1.4.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经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
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评标记录一并保存。
2.资金来源
2.1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
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的服务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
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服务需求
第五章评审内容
第六章合同条款
第七章附件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应当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
出明确响应。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
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投标人的询问
5.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
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询问的内容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不在答
复范围之内;
5.2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投标人可向采购人提
出。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附件1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招标 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 00 万元 以下 | 1 . 5% | 1. 5 % | 1. 0% |
1 00 -5 00 万元 (含 50 0 万) | 1 . 1% | 0. 8 % | 0. 7% |
5 00 -1 00 0 万元(含 1 00 0 万) | 0 . 8% | 0 . 4 5% | 0.5 5% |
1 00 0- 50 00 万元 (含 50 00 万) | 0 . 5% | 0 . 2 5% | 0.3 5% |
5 00 0 万元 - 1 亿元 (含 1 亿元) | 0 . 2 5% | 0. 1 % | 0. 2% |
1 -1 0 亿元(含 10 亿元) | 0 . 0 5% | 0 . 0 5% | 0.0 5% |
1 0 亿以上 | 0 . 0 1% | 0 . 0 1% | 0.0 1%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附件1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 于印 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 通知 |
工信 部联企业 〔 20 11〕30 0 号 |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国务院 各部委、 各直属机 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 实《 中华人民 共和 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 关于 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
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 发〔 20 09〕36 号) ,工 业和信息 化部、国 家统计局 、发 展改 革委 、 |
财政部研究制 定了《中 小企 业划 型标准规 定》。经 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
行。 |
工业和信 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 财政部 |
二○一一 年六月十八日 |
中 小企 业划 型标准规 定 |
一、根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 于进 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
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 00 9〕 3 6 号 ),制 定本 规定。 |
二、中小 企业 划分为中 型、 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 根据 企业从业人员、营业 |
收入、资产总 额等指标 ,结 合行 业特点制 定。 |
三、本规定适 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
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
业),仓储业 ,邮政 业,住宿 业,餐饮 业,信息传输 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房 地产 开发经营 ,物业管 理,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 |
业(包括科学 研究和技 术服 务业 ,水利、 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 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
服务业,社会 工作,文 化、 体育 和娱乐业 等)。 |
四、各行 业划 型标准为 : |
(一)农 、林 、牧、渔 业。 营业收入 20 0 00 万元 以下 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 。其 中, 营业 |
收入 50 0 万元 及以上的 为中 型企 业,营业 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 |
(二)工业 。从业 人员 10 00 人以 下或营业 收入 4 000 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 |
中,从业人员 30 0 人及 以上,且 营业收入 20 0 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 |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30 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30 0 |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 |
(三)建 筑业 。营业收 入 80 0 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 0 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营 业收入 60 00 万元及以 上,且资 产总额 5 0 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
收入 30 0 万元 及以上, 且资 产总 额 30 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 3 00 万元 以下 |
或资产总额 3 0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 企业。 |
(四)批 发业 。从业人 员 20 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4 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 员 2 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 0 00 万元 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 人员 5 人 |
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 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 型企业; 从业 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 0 0 |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 |
(五)零 售业 。从业人 员 30 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2 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 员 5 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 0 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 |
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 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 0 |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 |
(六)交通 运输 业 。从业 人员 10 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 0 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 |
业。其中 ,从业 人员 30 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30 0 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 收入 2 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
20 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企业。 |
(七)仓 储业 。从业人 员 20 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3 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 员 1 00 人及 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 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 00 万元 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2 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0 |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 |
(八)邮 政业 。从业人 员 10 0 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3000 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 员 3 00 人及 以上,且 营业收入 20 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 00 万元 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2 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0 |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 |
(九)住 宿业 。从业人 员 30 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 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 员 1 00 人及 以上,且 营业收入 20 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 00 万元 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 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0 |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 |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十)餐 饮业 。从业人 员 30 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 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 员 1 00 人及 以上,且 营业收入 20 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 00 万元 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 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0 |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 |
(十一) 信息 传输业。 从业 人员 2 00 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 0 0 00 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 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 入 10 0 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 收入 1 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 0 人以 下或 营业 |
收入 10 0 万元 以下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二) 软件 和信息技 术服 务业。从业人员 30 0 人以 下或营业 收入 10 000 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 ,从业人员 1 0 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
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 0 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 5 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 发经 营。营业收入 2 0 0 000 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 额 10 000 万元以下 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营业 收入 10 0 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 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营业收 入 1 00 万元 及以上, 且资产总 额 20 0 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
10 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额 20 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 物业 管理。从 业人 员 1 00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5 0 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 ,从业 人员 30 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 0 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 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收入 50 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 从业人员 1 0 0 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 5 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 务服 务业。从业 人员 30 0 人以 下或资产 总额 1 2000 0 万元以下的为中 |
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 业人 员 10 0 人及以上 ,且 资产 总额 80 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
从业人员 1 0 人及以上,且 资产 总额 1 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
资产总额 1 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 企业。 |
(十六) 其他 未列明行 业。 从业人员 30 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
10 0 人及 以上 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 0 人及 以上 的为 小型企业 ;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的 |
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 类型 的划分以 统计 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 定适 用于在中 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 有制 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
业。个体工商 户和本规 定以 外的 行业,参 照本规定 进行划型 。 |
中诚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七、本规 定的 中型企业 标准 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 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 |
中小微型企业 的统计分 类。 国务 院有关部 门据此进 行相关数 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
一致的企业划 型标准。 |
八、本规 定由 工业和信 息化 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修订情况和企 业发展变 化情 况适 时修订。 |
九、本规 定由 工业和信 息化 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解 释。 |
十、本规 定自 发布之日 起执 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
年颁布的《中 小企业标 准暂 行规 定》同时 废止。 |
附件15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
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以下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
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
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
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
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
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
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
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
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
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
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
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
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
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
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
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
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
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
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
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
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6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
(说明:投标人应保证该声明函与实际相符,否则采购人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北京射击运动技术学校的射击科训一体化项目(01包)项目编号ZCA-
BJZC-ZG22001-01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射击科训一体化项目(01包)项目编号ZCA-BJZC-ZG22001-01,属于(采购文件中明
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博锐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人,营业
收入为1168736.03
万元,资产总额为6869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馨怀中整
中技有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美北京博锐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
博
日期:2022年6月6
皖A0105182728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