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价(元)
一年合计(元)
备注
1
市局机关计算机终端设备
2109台
366
771894
多数为2015年以前购置的电脑终端,软件维护包括电脑的系统更新升级、配置变更等,硬件维护包括电脑主板、CPU、硬盘、内存、显卡、显示器、键盘、鼠标、电源等设备的维修或更换;提供公安网或互联网点新开、移机维护服务;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扫描仪等外设的硬件维护服务。
2
市政府公安政务服务中心终端维护
37台
13542
多数为2015年以前购置的电脑终端,软件维护包括电脑的系统更新升级、配置变更等,硬件维护包括电脑主板、CPU、硬盘、内存、显卡、显示器、键盘、鼠标、电源等设备的维修或更换;提供公安网点新开、移机维护服务。
3
市局机关网络设备维护服务
215台
880
189200
多数为2012年投入使用华为三层千兆交换机,包括日常维护巡检,软件故障诊断、调试与修复,提供因硬件导致的设备故障维修或更换服务。
4
市局机关1000门语音程控交换机维护服务
1套
10000
1000门西门子程控交换机2001年投入使用,包括日常维护巡检,维护期内程控交换机主控、用户、中继、电源、机笼背板等板卡及硬盘、硬盘架、UPS电源辅件等因故障损坏,免费更换,提供电话用户移机、增机、拆机等维护服务。
5
市局机关弱电工程维护服务(含10楼机房弱电)
9066套
50
453300
2002年投入使用,包括日常维护巡检,维护更换故障面板、模块、标签、综合布线配线架、信息点、语音点和线路,免费提供新增信息点开通及跳线服务。
6
市局机关一院二院综合布线维保维护服务50对大对数
56条
100
5600
2002年投入使用,包括维护更换标识、标签、线路故障排查处理等维护服务。
7
市局机关一院三办五办会议室、二院会议室LED屏维护服务
10组
20000
200000
机关二院会议室LED屏2013年投入使用,包括日常维护巡检,具体为1组8.5米双色LED条屏,2组9平方全彩室内LED屏含控制系统的软硬件故障维护或更换;机关一院三办五办会议室会议室LED屏2018年投入使用,8组每组20平方以上全彩室内LED屏包括日常维护巡检,含控制系统的软硬件故障维护或更换
8
市局一院内机关发电机及UPS维保服务
1组
106015
2012年投入使用的进口劳斯莱斯STMAFORDKP550E柴油发电机以及2台维谛(艾默生)HipulseU300kva6脉冲UPS主机,包括日常维护巡检保养,故障维修更换相关设备或配件,硬件的更换费用由服务方承担。
9
市局一院十楼机房强电工程维护服务
777套
137
106449
2003年投入使用,包括对UPS电源到机房的插座口的线路维护和管理日常维护巡检,维护更换故障空气开关、电源模块、线路故障排查更换处理,免费提供新增强电线路、点位等开通及线路布放服务。
10
市局二院多媒体会议和视频会议维护和值机服务
2013年投入使用,包括日常维护巡检,会议值机,会议系统故障维修服务,更换相关设备或配件费用由服务方承担。
11
两年合计(含7个驻场技术人员费用,提供7×24小时服务)
人民币叁佰柒拾伍万贰仟元(3752000元)
乙方提供机关一院和机关二院5*8小时驻场维护服务以及机关一院安排晚上、节假日值班人员1人,驻现场人员对长沙市公安局市局机关的计算机终端及网络设备、语音程控交换机、LED屏、不间断供电设备、机关一院十楼机房强弱电、机关二院二楼会议室多媒体会议和视频会议设备及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工作。
5.2.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及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本合同附件(维护服务内容)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 保证
(1)乙方所供备品备件所有权归乙方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备品备件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2)在维保服务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在发现缺陷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甲方要求的响应时间内提供补偿服务。
(3)在维保服务内,如果服务的内容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服务标准是有降低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第8条,第15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2服务的缺陷,甲方应在考核时当面提出。
5.3.3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服务存在的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考核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2 乙方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到的甲方警务工作信息、保密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并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
7.4服务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备品备件等货物不符合服务、货物标准或存在缺陷,而甲方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条款第2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期限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书面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服务或货物来提供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赔偿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第13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违约金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支付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3)如果乙方延迟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提供服务的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结算方式
11.1.1 资金支付方式:每3个月支付1次当期维保款,根据当期综合考核情况在当期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支付当期的维保款,当期综合考核分数为期内3个月的平均分,每期满额支付金额为469000元整。每3个月考核,每3个运维月结束后由长沙市公安局科信部门按考核标准的计分办法按每月满分100分进行综合评分。
当期综合评分结果95分以上(含95分)按每期满额支付金额支付,60-95分(不含95分)按得分比例支付当期维保服务费,60分以下(不含60分)不支付当期维保服务费。考评办法:考核表详见附。
乙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
11.1.2 收款账户: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长沙宏景支行606757350990
11.2.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1.2.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1.2.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1.2.2 调解不成按下列方式提起诉讼: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3.权利瑕疵担保
11.3.1 乙方保证对提供的服务及服务中提供的备品备件等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1.3.2 乙方的服务构成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3.3 乙方保证在其服务中提供的备品备件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1.3.4 如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及服务中提供的备品备件等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3.5在维保服务中超过国有资产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如需更换整机或配件,不包含在本次维保费中。(除本合同附件一(维护服务内容)条款中明确约定的以外。)
11.4知识产权保护
11.4.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或备品备件等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4.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备品备件等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4.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1.4.4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1.4.5 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禁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甲方重新免费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或产品。
11.5合同的变更
11.5.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5.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5.3 如履行合同中采购人可能支付的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依法另行采购。
11.5.4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6合同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有效期限为2年;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转包。
11.7.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分包给他人。
11.7.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8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11.9不可抗力
1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10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11通知
11.11.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11.2通知自送达并签收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