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澄清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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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金额 | 40000元(人民币元) | 控制价(最高限价)(如有) | 2235070元(人民币元) |
评标办法 | 长沙通用评标办法 | 答疑澄清时间 | 2022-11-01 16:04:13 |
递交时间 | 2023-10-29 16:04:13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2年10月30日17:00)截止。现对投标人提问回复如下: 一、 主动澄清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需求-三、 主要设备技术参数”中第25条“门 保护:光幕(≥150束),欧美日发达国家进口(提供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修改为:“门保护:光幕(≥150束)。(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2.原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产品质量”中“1.曳引机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且为永磁同步无齿轮计3分;2. 控制系统内主板和变频器采用模块化一体式。控制柜为32位微电脑控制、变频变压调速(VVVF),且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计3分。3.门机系统为永磁同步无连杆门机,且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计3分。注: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散件进口等类似笼统配置。以上第1-3项提供类似项目原产地证明和海关报关单(限进口部件提供)或提供送检单位名称与制造商名称一致的该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且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近3年内的一个或以上已供货其它项目的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单项不计分。4.所投产品(安全钳)为原厂原品牌原厂生产的,计1分。5.所投产品(限速器)为原厂原品牌原厂生产的,计1分。6.所投产品(缓冲器)为原厂原品牌原厂生产的,计1分。注: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散件进口等类似笼统配置,以上第4-6项提供送检单位名称与制造商名称一致的该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证明文件复印件且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单项不计分。”现修改为:“1.曳引机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且为永磁同步无齿轮计3分;2. 控制系统内主板和变频器采用模块化一体式。控制柜为32位微电脑控制、变频变压调速(VVVF),且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计3分。3.门机系统为永磁同步无连杆门机,且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计3分。4.所投产品(安全钳)为原厂原品牌原厂生产的,计1分。5.所投产品(限速器)为原厂原品牌原厂生产的,计1分。6.所投产品(缓冲器)为原厂原品牌原厂生产的,计1分。注: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散件进口等类似笼统配置。以上第 1-3 项提供项目原产地证明和海关报关单,且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近 3 年内的一个或以上已供货其它项目的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单项不计分。以上第4-6项提供送检单位名称与制造商名称一致的该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证明文件复印件且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单项不计分”。 3. 原招标文件“技术评审-制造能力”中“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生产运行(提升)速度≥6米/秒的同系列的乘客电梯技术能力,计3分; 6米/秒>运行(提升)速度≥4米/秒的同系列的乘客电梯技术能力,计2分; 4米/秒>运行(提升)速度≥1.75米/秒的同系列的乘客电梯技术能力,计1分;其它不得分。注: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制造许可证和已投入运行的同系列的乘客电梯型式试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计分”现修改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生产运行(提升)速度≥6米/秒的所投产品同系列的乘客电梯技术能力,计3分; 6米/秒>运行(提升)速度≥4米/秒的所投产品同系列的乘客电梯技术能力,计2分; 4米/秒>运行(提升)速度≥1.75米/秒的所投产品同系列的乘客电梯技术能力,计1分;其它不得分。注: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制造许可证和已投入运行的所投产品同系列的乘客电梯型式试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4.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需求”中“四、产品标准和规范要求”第1条中“《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1240-2007》、《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194-2010》、《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856-2010》”。 5.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需求”中“四、产品标准和规范要求”第1条中“《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GB/T 24477-2009》”。 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问题一: 问题1: 1.曳引机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且为永磁同步无齿轮计 3 分; 2.控制系统内主板和变频器采用模块化一体式。控制柜为 32 位微电脑控制、变频变压调速(VVVF),且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计 3 分。 3.门机系统为永磁同步无连杆门机,且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计 3 分。 注: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散件进口等类似笼统配置。以上第 1-3 项提供类似项目原产地证明和海关报关单(限进口部件提供)或提供送检单位名称与制造商名称一致的该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且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近 3 年内的一个或以上已供货其它项目的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单项不计分。 法律依据:根据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本项目并不是为在境外使用,也不是非常规电梯项目,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更不能在评分上予以歧视。涉嫌非法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属于工程货物招标,不属于政府采购。曳引机、控制系统内主板和变频器、门机系统属于电梯的部件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产品范畴。本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问题2:光幕(≥150 束),欧美日发达国家进口(提供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资格条件设置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停止招标活动,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始招标。《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光幕要求必须提供欧美日发达国家进口产品,国内产品或其他国家生产部件在满足质量技术条件下为何不可使用? 回复:“光幕(≥150 束)”不属于资格条件,属于招标文件“供货需求”里一般技术要求。本条已作修改,详见本公告“主动澄清部分”第1条。 问题3: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银行信用等级为 AAA 级,计 3 分,AA 级计 1.5 分 此信用等级为税务公布的等级还是何种等级,请提供认可的查询渠道与方式。是否可以银行资信证明替代? 回复:可以。银行信用等级的证明材料可以是银行资信证明。 问题4: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计 3 分。本项目为常规基础项目,未涉及到重难点工程及复杂设备技术提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持有企业很少仅有三菱、康力,西继迅达等,是否存在歧视潜在投标人建议更改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事项5: 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 证书),计 3 分; 实验室认可是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有能力完成特定任务作出正式承认的程序,是对检测/校准实验室进行类似于应用在生产和服务的ISO9001认证的一种评审。首先,根据CNAS实验室认可的定义说明,我们可以确定CNAS认证的范围为“检测/校准”方面,并不能体现投标人或制造商关于电梯生产及售后服务方面的企业实力,此处要求的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其次,本次采购的电梯为3台10层站和1台3层站的电梯,有无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不能够对投标人或制造商响应采购需求产生任何影响,招标文件此条评分项的设置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删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为工程货物招标,不属于政府采购。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车辆检验领域的 应用说明》(CNAS-CI01-A002)已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车辆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 )对检验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车辆的检验检测、监督检验活动” 。 问题二: 问题1: 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企业荣誉中,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质量协会颁发的质量奖的每个 2 分,最多 4 分。 事实依据:经查询,省级质量协会大多为民间社会组织,不具有权威性,而获得国家级质量协会颁发的质量奖又仅有三菱一家,建议修改为国家级的质量协会或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与质量相关的证书。 质疑请求:建议更改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中国质量协会或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与质量相关的证书每个2分,最多4分。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 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企业荣誉中,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计3分。 事实依据:磋商文件在评分标准设置中,要求制造商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拥有该证书的仅有三菱、康力、江南嘉捷和西继迅达,而该项目针对曳引机、控制柜和门机都要求了原产地进口,满足这两项的仅有三菱一家,不足三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并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建议取消本条评审加分项。 法律依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建议取消本条评审加分项。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三: 问题1:招标文件第35-36页“1.曳引机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且为永磁同步无齿轮计3分;2. 控制系统内主板和变频器采用模块化一体式。控制柜为 32 位微电脑控制、变频变压调速(VVVF),且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计3分。3.门机系统为永磁同步无连杆门机,且为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计3分。注: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散件进口等类似笼统配置。以上第 1-3 项提供类似项目原产地证明和海关报关单(限进口部件提供)或提供送检单位名称与制造商名称一致的该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且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近 3 年内的一个或以上已供货其它项目的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单项不计分。” 1、采用“原厂原品牌原产地原装进口”、“提供类似项目原产地证明和海关报关单”涉嫌违反《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款“(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以及第七款“(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以上第1-3项提供类似项目原产地证明和海关报关单(限进口部件提供)或提供送检单位名称与制造商名称一致的该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且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近3年内的一个或以上已供货其它项目的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单项不计分。”,上述部分有歧义:提供的证明文件(1)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海关报关单(限进口部件提供)或者(2)提供送检单位名称与制造商名称一致的该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还是提供是(1)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海关报关单(限进口部件提供)、或者(2)海关报关单或者提供送检单位名称与制造商名称一致的该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上述还需同时提供:同时提供近3年内的一个或以上已供货其它项目的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3、“提供送检单位名称与制造商名称一致的该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证明文件”进口部件的送检单位名称与制造商名称,两者不会一致,一个国外部件原产的制造商另外一个是该品牌国外制造商的名称。 上述1、2、3条,请澄清。 ? 回复:1.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属于工程货物招标,不属于政府采购。曳引机、控制系统内主板和变频器、门机系统属于电梯的部件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产品范畴。本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 详见本公告“主动澄清部分”第2条; 3. 详见本公告“主动澄清部分”第2条。 问题2:招标文件第36页“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生产运行(提升)速度≥6 米/秒的同系列的乘客电梯技术能力,计3分; 6米/秒>运行(提升)速度≥4 米/秒的同系列的乘客电梯技术能力,计2分; 4米/秒>运行(提升)速度≥1.75米/秒的同系列的乘客电梯技术能力,计 1 分;其它不得分。注: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制造许可证和已投入运行的同系列的乘客电梯型式试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计分。”中“同系列的乘客电梯技术能力”请澄清,是投标货物的产品型号还是制造商具有6.0米/秒的乘客电梯? ? 回复:“同系列的乘客电梯技术能力”是指所投产品同系列的乘客电梯技术能力,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制造许可证和已投入运行的所投产品同系列的乘客电梯型式试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具体详见本公告“主动澄清部分”第3条。 问题3、招标文件第37页“2.安装方案中能保留原门套,避免破坏厅外装潢的,计1分”。请澄清该门套为小门套还是大门套? ? 回复:招标文件第37页“2.安装方案中能保留原门套,避免破坏厅外装潢的,计1分”是指大门套。 问题4:招标文件第38页“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计3分;” 涉嫌违反《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款“(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以及第七款“(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5:招标文件第71页“1、保留原发纹不锈钢门套。(如不保留需在偏离表中注明,且更换门套破坏的土建装饰需按原样恢复不能增加任何费用);”请澄清该门套为小门套还是大门套? ? 回复:是指大门套。 问题6:招标文件第71页“《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7588-2009》、《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1240-2007》、《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194-2010》、《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856-2010》、《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6465-2011》”均为不涉及的标准或过期标准,请澄清。 回复:此条已删除,具体详见本公告“主动澄清部分”第4条。 问题7:本项目货物是否含符合《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GB/T 24477-2009》无障碍功能? 回复:此条已删除,具体详见本公告“主动澄清部分”第5条。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 二、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不变。敬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0731-84020090。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经开区三一路 2 号; 联 系 人:彭林; 电 话:0731-84873946;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万家丽北路星雅美辰1号栋(山东商会大厦)8楼; 联 系 人:李峰(项目负责人)、王欢、丑伟; 电 话:0731-86969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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