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古田县第二医院
乙方:福建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2]YS[CS]2020002的污水设备改造、安装及运营管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B0699 | 其他安装 | 污水设备改造、安装及运营管理 | 1 | 批 | 国内 | 195888 | 195888 | 金山 | 金山 | 无 | ||||
合计: | 195888.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整(¥19588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45) 天内完成设备维修、调试,提供本站污水运营技术服务,服务期为1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鹤塘镇(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古田县第二医院污水站设备改造维修及运营管理技术清单: 5.1、水解酸化池:拆除旧填料支架 1组 5.2、水解酸化池:拆除旧填料 1组 5.3、水解酸化池:供货并安装新填料支架 槽钢及圆钢 不锈钢304材质 1组 5.4、水解酸化池:供货并安装新填料 Φ150 pp 70m3 5.5、曝气生物滤池:拆除旧曝气器 1组 5.6、曝气生物滤池:拆除底部布气系统 1组 5.7、曝气生物滤池:供货并安装新底部布气系统 ABS 1组 5.8、曝气生物滤池:供货并安装平衡气管 不锈钢304 1组 5.9、曝气生物滤池:供货并安装新曝气器 DN215 硅胶膜片 80套 5.10、活性污泥培养 1组 5.11、污水主管道疏通 1项,从化粪池到污水站进口端总长约75米,乙方用市政管道疏通机或者破路施工方式(要求恢复路面)均可,要求疏通保障污水正常从化粪池流入污水站。 (备注:以上报价需含税费、运费、安装调试费、拆旧费用、清淤费等,业主单位根据现场维修工程量按实结算,对没有发生的项目按实扣减。) 5.11-1、施工现场空间小、淤泥多(200m3左右)、施工难度大,要求乙方必须配套安全措施如发生生产安全或健康安全问题,与我院无关。施工期间,由乙方操作不当造成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 5.11-2、本项目由总务部门负责施工监管,乙方施工必须与采购单位密切配合,并由乙方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与政府部门如环保局监察检查工作; 5.11-3、本项目涉及菌种培养问题,乙方应全程进行各项微生物菌的培养工作。 5.11-4、根据工艺需要,原来的二氧化氯发生器无偿改造成次氯酸钠设备,本站所有的潜污泵及电气设备如原先有故障或者损坏的,乙方无偿检修并保证正常使用。 5.11-5、改造工程结束后由乙方自行提供出水检测自检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凭报告进行工程验收工作。 5.12、古田县第二医院污水站运营技术服务: 5.12-1、乙方提供本站污水运营技术服务,服务期为1年; 5.12-2、乙方每月派员指导不少4次(原则上每周1次)技术指导; 5.12-3、污水站设备机械及电气维修为乙方负责,如发生大中型设备故障且无维修价值,需报请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购买,乙方无偿协助安装; 5.12-4、乙方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率邀请第三方有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污水检测(费用由成交供 应商承担),并报送招标单位,并协助招标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如排污许可无相关内容要求,则成交供 应商可每季度邀请第三方有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污水检测(费用由成交供 应商承担),并报送招标单位留存,根据招标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及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做好排污数据填报事务; 5.12-5、乙方需定期进行溶氧值测定及活性菌存活度评估,如发生好氧菌流失影响水质情况时,必须无偿进行菌种购买及投放培养。 5.12-6、乙方根据采购单位需要,配合采购单位共同协调当地卫健部门及环保部门等的检查抽查工作。 5.12-7、乙方需协助招标单位建立完善台账制度、应急预案等,使采购单位污水站进入规范化运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改造工程结束后由乙方自行提供出水检测自检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凭报告进行工程验收工作,运营管理按照运营技术服务要求进行服务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50%; |
2 | 12.5 | 第一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支付合同款的12.5%; |
3 | 12.5 | 第二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支付合同款的12.5%; |
4 | 12.5 | 第三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支付合同款的12.5%; |
5 | 12.5 | 第四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支付合同款的12.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服务结束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乙方提供的服务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赔偿; 10.2.2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4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乙方应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10.2.5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6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本合同所有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尾款。 10.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8、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有关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以及相关的函件如澄清确认函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执行,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其他内容。
甲方: | 古田县第二医院 | 乙方: | 福建金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古田县鹤塘镇南阳村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邱阳东路8号书香领寓8号楼1001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钟小燕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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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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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3-3555007 |
联系方法: | 1586857929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东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3115201040006559 |
签订地点:福建省古田县
签订日期:2020年07月07日